法理学第十章 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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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会法律监督的方式。 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主要有二种方式,
一是议会议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议 员提出、通过、拖延或否决提案和修 改法律,口头或书面质询政府成员, 对政府的成员进行弹劾等。二是议会 监察专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中专门 设立的监察员,对政府机关、司法机 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专员是受议 会委托行使监督权的代表。
的种类: 第一,按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人 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第二,按监督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立法机关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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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按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种方式,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司法 监督是保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 重要方式。 2、司法法律监督的方式。 第一、违宪审查。指由普通法院或者 宪法法院,通过对法律和政府行为进 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 的一种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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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又可以分为普通法院的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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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
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当然也有学者认 为,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要纳入监 督的范围。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公务行为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包 括在实体及程序上对国家机关 制定规范 性法律文件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理性,和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务 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又如上 级下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政 府进行工作检查。而专门监督,则是 指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关 对政府各部门的监督。监督权主要表 现为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处分 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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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领导、监督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领导、监督下级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有权对检察院的 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法院还有权对行政机 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法院对当事人提起 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也是一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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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级政府的决策、执行、政府官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受理政府官员不服 行政处分的申诉,听取和了解国民的 呼声等。而审计监督则是由专门设立 的审计机关对政府的财政决策、执行 情况、财经违法行为、经济效益和收 支状况进行调查、审查、处理等活动。 西方国家基本上都设有此类机构,只 是名称不太一样而已。如美国中央称 审计署,英国中央称国家
审查和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前者通 常是由普通法院中的国家最高法院来 行使审查权;后者则是一些国家在普 通法院之外专门设有宪法法院,专门 负责行使审查权。全世界目前共有30 多个国家设有宪法法院。我国没有。 第二,行政诉讼。它也是近代以来西 方国家一种重要的司法监督制度。行 政诉讼就是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所
合宪性监督、合法性的监督和合理性 的监督。 第四,按主体和对象 的关系的不同, 可以分为纵向监督(上下级间的监督) 和横向监督(平级之间的监督)。 第五,按监督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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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监督的构成要件。 任何法律监督都有三个构成要件:
1、法律监督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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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委员会,而日本中央则称会计检
察院。 第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 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 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 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通常情况下, 行政相对人只要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
外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本节主要介绍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监
督制度。现代意义上法律监督制度是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资本主 义国家政权以后产生的,它的哲学理 论基础是哲学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制衡学说,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相互分立,又相互制衡的理论。三权 分立制国家的法律监督,有三种基本 类型。
主体,是指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组织和
个人。它是监督权的执行者和责任者。 在我国,法律监督主体有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等。 监督主体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它们 的监督行为具有法律性、外部性和优 越性的共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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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而且,它们除了享有法监督权之外,
还有其他方面的监督权,如对他人的不 道德行为具有监督权等。 2、法律监督的客体。 客体,是指法律监督对象的行为。从广 义上,法律监督对象的行为包括国家机 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的 行为;从狭义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为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行为, 如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二节

接上 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一、法律监督的历史沿革 1、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古代对官吏的监督 称为“监察”,监察包括御史监察和言谏监 察。前者是指设有专门的御史监察机构负责 对从全国大小官吏的行政监督。后者是指对 君主(官吏)的直言规劝,是一种特殊的监 察方式。秦代我国在全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 御史监察制度,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官 吏称为御史大夫,之后一直到明清,历代相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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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类法律监督。 1、行政法律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律监督是指由行政机关内部进
行自上而下的或者设立专门的组织负 责审查和督促的行为。行政法律监督 是随着政府行为的扩大,特别是行政 权的扩张,导致行政人员的违法现象 日益严重后,西方国家在二战以后普 遍采取的一种法律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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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律监督的方式。 由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的不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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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会类法律监督。 1、议会法律监督的概念。议会法律
监督是指“民意代表机关”(国家议 会或者国会)对国家立法活动,对司 法活动和行政活动的检察和督促的行 为。议会监督是西方国家法律监督中 占有十分重要有地位,不论是民主共 和制还是议会君主制的国家,都存在 议会法律监督形式,也是西方民主政 治的重要形式。
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 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设立 的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是政府机两种。领导监督也称层级监督,指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如宪法 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 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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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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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执政党的法律监督。中国共产党
是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各级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监督,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关键,它 对提高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中国共产党 的权威性,巩固执政地位,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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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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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机关请求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处
分的程序,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 权益,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获 取补偿的重要程序。 三、司法类法律监督。 1、司法法律监督的概念。 也称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 法院和政府机关执法法律的情况进行 审查和督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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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西方国家,司法监督主要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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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
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检察权。与人民法院一样最高人民检 察院也有权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 民检察院有权领导、监督下级人民检 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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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法律监督。包
括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企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各种传播媒体以及工 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等对我国法的实 施的监督。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 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 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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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合宪性监督,指对公务行为在内
容上是否符合宪法、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合法性监督,指对公务行为是否符合法 律进行审查。合理性监督,指对公务行 为是否科学、公正和客观进行审查。 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的督促和 纠正,是所有法律监督活动的重点内容, 因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务行为, 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界认为,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和其他社 会组织、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法的 实施的监督活动。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对法的实施的过程和执行情况 给予的监察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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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监督的种类。 法律监督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
员会的不适当决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 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 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 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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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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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确保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 和审判质量,惩治司法领域中的各种 腐败现象,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及其 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4 、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对提高公 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增强遵纪守法和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作斗争的自觉性,对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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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监督的近代变革。民国初年,
南京临时政府终止清监察制度,实行 议会监督制度,设立参议院,建立新 兴资产阶级监督制度。到1927年,南 京国民政府建立时,以孙中山的五权 宪法构建,设立立法院、行政院、司 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监察院作为 国民政府的监督机构,行使弹劾权、 审计权、调查权、纠举权和建议权。 并在全国各地设立监察厅署等地方机 构,行使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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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主体包括:
1 、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我国
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 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 会,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对 法的创制的监督和对法的适用的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 督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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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
第十章
第一节
法的监督
法律监督概述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1、法律监督的概念。 监督的词源。《说文解字》日:“监, 临下也。”督意味着督导、督促、纠正, 还有制约、约束、牵制等意思。监督是 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对社会 的发展变化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社会 监督的方式很多,法律监督只是当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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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到底什么是法律监督呢?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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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监督的意义。 1、加强对创制法律的监督,是保证立法质量, 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保证,也是实行 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宪法规定,国家权力 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体现 人民的权力。 2、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推行依法行政,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 部门的保护主义以及各种腐败的重要措施。
得行政法律监督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总体有以下几种:第一,以国家元首 为核心的政府法律监督。也就是国家 元首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的监督。 对立法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对议会、国 会通过的法律的批准权和否决权。美 国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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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活动的监督表现为:任命、考
核、管理、罢免政府高级官员。对司 法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任命和罢免法 官;行使质询权、询问权、弹劾权; 行使紧急措施权等。 第二,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行政监 察和审计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专门设 立的监督机构,也是行政机关行政管 理行为的组成部分。行政监察主要是 通过专门设立的监察部、厅、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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