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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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
经办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业务办理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26号窗口
咨询电话:4671915、6187788
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所需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当场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及理由,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一)拟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下发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通知书下发后,对其准入基本条件达标情况进行实地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材料。
(四)将考核情况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放定点资格证书,办理纳入定点的其他相关事宜。对未批准定点的医疗机构及时将其申报材料返回。
公开公示
拟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流程示意图
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流程示意图(承办单位: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