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c3a2ec3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40.png)
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临床教学是医学教育极为重要的阶段,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医学教育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提高临床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临床教学目标第二条临床教学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基)的教学;强化严肃态度、严格要求和严密方法(三严)的训练。
通过实践环节的教学,让学生能早期接触临床,早期接触科研,早期接触社会实践(三早),使学生具备较强的临床实践能力、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把医德教育放在首位。
在临床教学全过程中加强对学生进行医德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医德医风。
第四条通过临床教学,培养学生具有较深的基础理论,较广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临床工作能力(全面系统地搜集病史资料,准确、规范、熟练的体格检查,对疾病作出正确诊断和处理以及对危、急、重症的应急能力)。
通过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及智力的开发,为锻造学生成为医学科学已知领域的革新者和未知领域的开拓者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条临床教学要坚持在实践中反复学习、巩固和深化的原则。
除必要的课堂讲授外,要安排更多的时间让学生进入临床,接触病人,开展在教师指导下的床边教学和结合临床实际的自学。
通过查房、讨论、处理病人等医疗实践,将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
第六条临床理论课讲授,要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在理论上掌握常见病症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及防治知识。
讲授应采取启发式,并按照“重点讲够、难点讲透、减少时数、指导自学”的原则,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教给学生,使学生不断提高自学能力,掌握临床科学思维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临床见习要充分利用附属医院和属地医院的教学资源,通过典型病例示教,培养学生初步的临床思维及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指导学生将书本知识有机地与临床实际结合起来,重点抓好临床基本操作技能的规范化。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办法(试行)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903ea242cc58bd63086bd49.png)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办法(试行)一、评估目的临床教学基地是医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提高学生的临床思维和实践能力,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二、评估指标体系学校(医学部)组织专家组,遵照国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医学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科学性、系统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制订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涵盖基地建设工作的主要环节和教学过程,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评估组织由学部组织各学院相关部门专家、并邀请被评估医院主管部门(卫计委)主管处室领导等组成评估专家组进行。
四、评估方法1.对象:拟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2.方式和依据: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形式,在基地自评基础上依据《xx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评估。
五、评估结论1.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评估结束后,由评估组确定评估结论,并写出分析材料。
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优势、不足之处和建设意见。
3.评估结果优秀,可作为推荐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进而由双方协商建立教学合作关系。
本评估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2、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表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注:介于A、C级之间者为B级;达不到C级者为D级。
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表临床教学基地名称:评估时间:得分:注:1、评定等级掌握:介于A、C级之间者为B级;达不到C级者为D级。
请评审者在A、B、C、D四项内任选一项给予打“√”。
2、得分计算方法:得分=A(B、C、D)ⅹ权重。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abe7db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f7.png)
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方案一、认定依据和必备条件㈠认定依据:根据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2号),结合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㈡必备条件:1、医院级别: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或相当于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专科学校(含本科院校内设的医学类专科二级学院)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或相当于二级甲等以上水平.2、医院规模:综合性医院≥600张(其中内、外、妇、儿病床数占医院总数70%);专科医院、中医院≥350张(其中可供教学实习的床位数占医院病床总数70%);口腔专科医院≥80张,牙科治疗椅≥150张(台).3、医院资格:具备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资格,并承担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其中近3年接收本科以上层次的毕业实习生不少于50人次(专科学校附属医院除外)。
二、认定内容及方法㈠教学条件(占15%)⑴床位数:综合性医院≥600张(其中内、外、妇、儿病床数占医院总数70%);专科医院、中医院≥350张(其中可供教学实习的床位数占医院病床总数70%);口腔专科医院≥80张,牙科治疗椅≥150张(台)。
⑵学科建设: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各层次人员配备较齐全,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近3年承担了省级或厅(市)级科研项目10项以上,发表科技论文(主治医师以上)人均不少于1篇.有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专科或特色- 1 -专科,部分专科基本具备申报硕士点的条件.⑶师资队伍:具有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研究生学历占比例应达到20%以上;具有正、副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占40%以上。
⑷教学设施:有良好的临床教学环境和充足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床位、学生宿舍,有能满足实习生需要的图书阅览室和图书资料,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电教设备.检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听取师生意见。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61a991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68a3b5f.png)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8.18•【文号】卫科教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
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第四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78ed018565ce0508763213c3.png)
附件1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与临床实践活动的指导与管理,推动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聘请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等组成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
第三条教指委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规律,对临床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指导,推动临床实践教学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引导临床实践教学工作健康、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教指委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临床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七人。
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由主任委员指定秘书长一人。
教指委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聘请顾问及设立相关学科组。
第六条教指委委员由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研究机构中从事临床实践教学工作、热爱医学教育事业、关心医学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家组成。
委员应熟悉临床实践教学规律,有丰富的临床实践教学和管理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
委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具副高以上职称。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顾问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正高以上职称。
第七条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b1922f1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06.png)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篇1: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教高〔2008〕9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强化学校管理职能、实现教学质量同质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我校各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实习实训教学提供设备支持、教师指导与实践场所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包括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和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前者包括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共建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四大类。
所有实践教学基地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但其教学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或指导。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临床理论、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工第四条教学基地建设应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基地必须满足实践教学要求、重视教学工作,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附属医院必须承担一定的临床理论教学任务。
第五条坚持"双方自愿、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开展理论和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教学和医疗资源,开展广泛合作,促进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章设立教学基地的条件第六条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条件:(一)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二)具有固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场所,能提供满足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项目、病例及其他教学资源;(三)具有一支专业技术职务、学历结构合理,能胜任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践教学任务的师资队伍;(四)设有专门教学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有系统完善的教学组织管理办法和有效的教学激励机制,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五)能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在4-5年内保持稳定;(六)能够为学生提供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七)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还应同时具备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文件的要求或者是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批准设置的基层医疗单位;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也必须满足教育部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和要求,由二级学院制定遴选条件,提交教务处审定。
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管理规定
![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370df871ed9ad51f11df22d.png)
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临床教学是医学教育过程中以实践检验理论学习的阶段。
为强化教学意识,加强临床教学管理,提高教师带教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临床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深化临床教学改革,加强临床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要切实强化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临床教学基地(包括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等)应严格执行此条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临床教学基地是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基地要遵循医、教、研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管理,应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教学工作,下设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教学工作和学生生活安排。
第五条各医院主要领导要不断强化全院职工的教书育人观念和教学意识,深入教学一线指导教学工作,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医学部要对其工作进行常规检查。
第六条临床实践教学实行三级管理。
教务处从全校层面实行宏观管理,将教学任务下达到医学部,医学部进行统筹、协调,向相关学院下达实践教学工作任务,协调教学基地的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实践教学计划落实等工作。
各相关学院负责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为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等实践教学基地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及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派指导教师到教学基地指导教学,促进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实践教学基地要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定期组织教学活动和教学会议,对每个教学环节都要有规范化的要求,组织医护人员做好教学工作。
各科室要全力支持和落实教研室的实践教学安排,切实保证实践教学质量;要不断增强各级医护人员的教师责任感,在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患关系等方面做学生的表率,要关心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最新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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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第九条 临床带教教师是指经临床教学基地 和相关院校核准,承担临床教学和人才培 养任务的执业医师。指导医师是指经相关 医疗机构核准,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指 导任务的执业医师。
• 第十三条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 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 床诊疗服务。Leabharlann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 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 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 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 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 医疗文件。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 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 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其他相 关权益。
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保证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的医疗安全 及医疗质量,并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相关患 者以配合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 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 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 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 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 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 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基地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基地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a3645e87c1cfad6195fa7f8.png)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附属医院第四条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
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
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教学医院第九条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建设经验分享
![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建设经验分享](https://img.taocdn.com/s3/m/c771b65e915f804d2a16c12f.png)
“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岗位 胜任力导向, 根据不同层次、类型 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目标,明确不同 类型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内涵要求
临床教学基地核心标准
基地建设 核心内容
1 环境资源
2
管理构架
3 师资建设
➢ 环境资源 ➢ 管理构架 ➢ 师资建设
基于指导思想、核心标准指导下的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经验分享
领会精神
深入学习贯彻国家重要讲话精神, 认真研究学习国家部委系列文件, 作为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领会精神
特色发展
思想引领
特色发展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应达到规范要求, 同时要有更高标准的发展空间, 引导临床教学基地个性化、特色化、 可持续发展
目标导向
思想引领
立德树人、德育为先、“以本为本, 四个回归”、“大健康”、医教协 同育人、岗位胜任力为导向、标准 化规范化、合作共赢等理念等融入 基地建设内涵
7章 33条 三类基地 管理要求 审定认可
➢ 我国临床教学基地走上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 针对院校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 ➢ 随后全国各地开展教学基地评审工作 ➢ 包含以下方面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标准
教学任务
环境资源
师资队伍
床位设置
临床教学 基地相关
组织架构
医疗能力
……
临床教学基地相关标准简介
医学教育质量与发展——2019年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培训会
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与建设经验分享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2019年4月19日
目录
CONTENTS
临床教学基地相关标准简介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经验分享
临床教学基地相关标准简介
1992
《普通高等医学院 校临床教学基地管 理暂行规定》(教高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b8e3c09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e0.png)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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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b309eba3186bceb18e8bb64.png)
新华中等学专业学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设并管理好各临床教学基地,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华中等学专业学校的教学医院是学校的协作组成部分。
承担临床教学的基本任务。
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伯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四条: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教学医院应有2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2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口腔专科医院应有50张以上病床和6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4.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教学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五条: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六条、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2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200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又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s://img.taocdn.com/s3/m/b951eaeade80d4d8d15a4fec.png)
附件1: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适应新形势下我省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和《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冀卫规科教[2012]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是指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和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直属关系附属医院隶属于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与某一特定普通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教学医院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实习医院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成立“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省临床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置临床教学基地须向领导小组申请。
第四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领导工作,指导协调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二)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高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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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部关于加强部属⾼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规定颁布⽇期:1992-02-17执⾏⽇期:1992-02-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临床教学及毕业实习是医学教育极为重要的阶段。
临床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对医学⽣的临床实际⼯作能⼒和医德医风的培养。
为全⾯贯彻教育⽅针,提⾼临床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部属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全⾯发展的、⾼质量的医学专门⼈才。
教学⼯作、教书育⼈是学校的⾸要任务。
学校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向,把对学⽣进⾏职业道德教育及其管理、考核、评估做为临床教学中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各级组织都要对教书育⼈⼯作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并经常督促检查。
第三条学校主要负责⼈要不断强化教职⼯的育⼈观念和教学意识,深⼊第⼀线领导教学,定期研究临床教学⼯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努⼒提⾼教学质量。
主管教学的校长要直接领导和检查每年的临床教学准备和教学质量评估⼯作,并将结果书⾯报告部教育司。
第四条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救死扶伤和教书育⼈两个基本职能,完成医疗、教学、科研三项主要任务。
医疗、教学、科研三者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不可偏废,在提⾼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就其教育职能⽽论,医疗是基础,育⼈是⽬的。
附属医院要认真贯彻教育⽅针,增强教学意识,完善教学管理,提⾼教学质量。
第五条要把临床教学⼯作列⼊附属医院负责⼈的主要任期责任⽬标,做为考核附属医院⼯作和负责⼈政绩的主要⽅⾯之⼀。
医院负责⼈要经常研究临床教学⼯作,增强全院职⼯的教学意识,建⽴院长(系主任)定期检查临床教学质量的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临床教研室要积极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建⽴和完善保证教学质量的制度和措施,要加强课程建设,对每个教学环节都应有规范化的要求。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科室要积极⽀持和落实教研室的教学安排,保证教学的顺利进⾏。
第七条要充分发挥临床教师的教书育⼈作⽤。
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协议书
![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协议书](https://img.taocdn.com/s3/m/924feb109e31433238689320.png)
泰山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甲方泰山医学院乙方年月日泰山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经泰山医学院(甲方)与医院(乙方)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实践教学医院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1、甲方根据国家高等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实习计划提供给乙方,并根据乙方条件,决定选派实习学生数量。
2、甲方对乙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其教学能力及参与教学活动的情况,按照一定的评审程序聘任相应的兼职教师职称。
3、甲方要通过多种形式对乙方的教学管理人员和师资进行指导和培训。
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乙方教师树立教学意识,完善知识结构,研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4、甲方为乙方教师提供在校内查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便利。
5、甲方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乙方教学工作的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6、甲方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乙方交纳学生实习费。
(二)乙方1、乙方作为甲方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后,其现行领导体制、隶属关系、医疗任务、科研任务和财政拨款渠道一律不变。
在悬挂原院牌的同时,加挂泰山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牌匾,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教学工作中可使用此名称。
2、乙方享有国家给予临床教学基地的一切应有的优惠待遇(如兼职教师聘任、师资培养及优先选留毕业生等)。
3、乙方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承担甲方安排的教学任务。
积极组织教学力量,认真实施教学计划,并按甲方的要求经常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乙方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和教学工作的需要,应建立教研室,制定例会制度,研究实习带教工作,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教研室设主任、副主任及教学秘书,人选由甲乙两方协商后,由双方共同聘任。
5、乙方确定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通过乙方科教科(或医务科)对各教研室实施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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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11月15日)为加强高等医学教育的临床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尤其是以完成临床医师为培养目标的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和中医学类专业的临床教学是重要的教学环节。
建国以来,各高等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在医科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培养质量。
为此,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1992年卫生部还印发了《卫生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这些工作为制订《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奠定了基础。
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等院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医院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使本《规定》能顺利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附属医院第四条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
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
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至1∶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教学医院第九条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实习医院第十二条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备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管理第十五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常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平方米~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
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
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
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第六章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第二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
有关部委参加其所辖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工作组。
工作组的职责是:1.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2.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3.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
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