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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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对于此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有严 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 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 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何况在法律上, 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如果被保 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 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 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按条款承担责任。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与含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现代保险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最大诚信原则 是维持海上保险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 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 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 同无效。”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由于保险经营活动 的特殊性,对履行诚信原则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 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 中都能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如实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 险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则是对保险人 的约束。
(一)告知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
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 关 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
头的或书面的申报。
(1)告知的内容
投保时 — 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事实
案例1
2000年5月,某公司42岁的业务主管王某因患胃癌(亲 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 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王某在填写投 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1年7月,王某病 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 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 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 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 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 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 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三)保险合同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 原因
1、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 持保险合同的运行与操作 2、保险标的广泛而复杂,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要 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履行其告知保证义务 3、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单方拟定的,要求保险人从 最大诚信原则出发,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及条款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条款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
目的: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
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Declaration) (二)保证(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 (Waiver & Estoppel)
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 确地告知有关标的的重要事实;要求保险人如实地 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 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 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 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在本例中,王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 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王某对 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 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 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 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 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 病,他申请患过胃病等)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 ,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 ,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 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 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 原则
主讲教师:陈淑嫱 Email:beryl_shz@163.com
学习目的
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理解近因的认定和识别近因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及 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 根据损失赔偿方式计算出赔偿金额 掌握重复保险损失分摊计算方法 运用保险的基本原则对相关保险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及其 两个派生原则 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
能wk.baidu.com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与含义 二、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另一种见解认为:
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 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 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 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 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 ,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 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 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保险中(合同订立后) — 保险标的风险增 加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 — 及时通知保险人 索赔时 — 保险标的受损 情况
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的权益、放置地等发生转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重要情况,是指能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或确 定费率的情况。
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情 况、既往病史、家庭遗传病史、职业、居住环境、 嗜好等;财产保险中,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 状况等均属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