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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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责任是国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国家间的冲突、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国际经济等。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原则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责任的原则主要包括: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无论国家大小、经济实力、政治体制如何,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干涉其内政事务。
3. 国家义务原则:国家应履行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签署和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等。
4. 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应按照国际法的要求,诚实履行其国际承诺,不得违背国际协议。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和适合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赔偿责任: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给其他国家或者个人造成伤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通常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
2. 退还责任: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占领其他国家领土或者财产时,应退还相应的领土或者财产。
3. 住手违法责任: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应即将住手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违法后果。
4. 满足义务责任:国家应履行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签署和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等。
国家责任的适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违反国际法: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标准等。
2. 违反义务: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
3. 直接后果:国家的违法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其他国家或者个人的伤害。
4. 违法行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必须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国家责任的案例分析1. 赔偿责任案例:某国在与邻国的边界争端中,非法占领了邻国的领土,并对邻国的居民进行了侵犯。
国际法律责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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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责任详解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社会中,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以保护国家的主权和维护国际秩序。
当国家或国际组织违反这些规则时,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解析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和适用条件。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违反义务或规则时应承担的责任。
它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际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律责任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核心,通过确立国家违法行为的后果,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规定。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针对的是严重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等。
这些行为对人类利益影响深远,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等机构,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另一种形式,针对的是非刑事领域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国际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
国家或个人在违反国际法规定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损害方受到的损失。
3.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补充形式,针对的是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可以采取政治手段,如制裁措施、外交斡旋等,以迫使违法国家改正错误。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1.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律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原则。
即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如何,都不能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没有特权或免责权。
2.违法行为国际法律责任的核心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可以是故意的、过失的或无过错的,只要违反了国际法规定,即可构成违法行为。
3.损害违法行为必须造成特定主体的损害,才能构成国际法律责任。
损害可以是物质损失、人身伤害或名誉损害等,而且必须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国际法律责任的成立必须能够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要求证明违法行为是导致特定损害的直接原因,而不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
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习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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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1、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A.外国专家B.外交人员C.在华的外商独资企业D.领事官员正确答案:A2、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外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
A.国籍管辖B.保护性管辖C.普遍管辖D.领域管辖正确答案:B3、国家的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B.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但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与外国财产C.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D.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条件是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同样必须也侵害了行为地国的重大利益正确答案:D4、有些国际文件虽然不是条约,但其中所载的一些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原则和规则是()。
A.习惯法规则B.协议法规则C.软法规则D.自然法规则正确答案:A5、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B.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C.国际法具有约束力,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是有强制性的D.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正确答案:B二、多选题1、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有()。
A.交换领土B.添附C.收复失地D.公民投票正确答案:A、B、C、D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
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项判断是错误的?()A.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B.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正确答案:A、B、C3、国际人道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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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Monism 一元论Dualism 二元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Sovereignty 主权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第三章国际法主体Single State 单一国Federation 联邦Confederation 邦联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Nationality 国籍Inhabitant 居民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Release 放弃(国籍)Deprive 剥夺(国籍)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Alien 外国人Deportation 驱逐出境National treatment = doctrine of equality of treatment = NT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原则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eatment “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最低标准”Most favorable national treatment = MFNT 最惠国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ttentat clause =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暗杀条款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罪行特定原则/罪名专用原则或专一原则Asylum 庇护Territorial asylum 领域庇护/域内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Refugee 难民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Convention refugees 公约难民Mandate refugees 章程难民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推回原则/禁止驱逐、送还原则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Doctrine of continuous nationality 国籍连续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Calvo clause 卡尔沃条款Calvo doctrine 卡尔沃主义第五章国家法律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国际责任Primary rules 确定合法、非法的行为规则/是非规则/首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国际法律责任规则/一般法律责任规则/责任规则/次级规则Distress 危难Necessity 危急情况Restitution 恢复原状Reparation 广义赔偿Compensation 狭义赔偿/经济赔偿Satisfaction 抵偿第六章领土法Land territory 领陆Territory W aters 领水Air space 领空Subsoil beneath state territory 底土Enclave 飞地Ownership 所有权Domination 统治权Condominium 共管Leased territory 租借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Internal waters 内水Internal rivers 内河Boundary rivers 界河Non-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s 国际河流Inter-oceanic canals 通洋运河Occupation 先占/占领Vacant land 无主地Effective occupation 有效占领Prescription 时效Accretion 添附Cession 割让Conquest 征服Plebiscite 全民投票/全民公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Boundaries of state territory 国家边界第七章国际海洋法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Base line 基线Normal baseline 正常基线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 群岛基线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邻接区/海上特别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High seas 公海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Right of visit 登临权/临检权Right of hot pursuit 紧追权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际海底区域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制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第八章国际航空法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 = ADIZ 防空识别区/空中识别区Cabotage 国内载运权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Dol = wilful misconduct (承运人的)加害行为/故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故意的行为/不在乎地不顾后果的行为Two tier liability “双梯度”责任制度/两级责任制Aut dedere aut judica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处罚第九章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外层空间第十章国际环境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Pollution from vessels 船舶污染Pollution by dumping 控制海洋倾倒Pollution from land-based sources 陆源污染第十一章外交关系法Consular provision 委任文凭Consular exequatur 领事证书第十三章国际条约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eaty 条约Convention 公约Convention 专约Agreement 协定Protocol 议定书Final act 最后议定书/蒇事议定书Covenant 盟约Charter 宪章Statute 规约Exchange of Notes 换文Declaration 宣言Joint statement 联合声明Bilateral treaty 双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Negotiation (条约)谈判Full power 全权证书Adoption 议定Authentication 认证Signature 签署Ratification 批准Accession 加入Reservation 保留Registration 登记Publication 公布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Termination 条约的终止Invalidation 条约的失效Suspension 条约的暂停施行/条约的中止/条约的停止施行Interpretation 条约的解释Revision 条约的修订Amendment 条约的修正Modification 条约的修改第十四章国际组织法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政府间组织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 国际组织法Concert of Europe 欧洲协商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 OPEC 石油输出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OECD 经济协力开发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General Assembly 联合国大会Security Council 安全理事会/安理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Trusteeship Council 托管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Secretariat 秘书处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专门性国际组织Specialized Agencies 联合国专门机构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国际电信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万国邮政联盟W 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世界气象组织W 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世界卫生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IFC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国际开发协会W 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W 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Collective security 集体安全保障Peace-keeping operations =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Regional organization 区域性国际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 OAS美洲国家组织Arab League = League of Arab States = AL = LAS 阿拉伯国家联盟/阿拉伯联盟/阿盟African union = AU 非洲联盟/非盟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 OAU 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European community = EC 欧洲共同体ECSC 欧洲煤钢共同体EUBATOM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union = EU 欧洲联盟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上海合作组织/上合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APEC 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章国际人权法Human Rights 人权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保护的责任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犯罪The 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直接执行模式The indirect enforcement model 间接执行模式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istance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Extradition 引渡Principle of 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Assassination Clause = Attentat clause 行刺条款/暗杀条款/比利时行刺条款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刑事诉讼移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penal judgements 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国际刑事管辖第十七章国际争端法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争端Legal disputes = justiciable disputes 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Political disputes = Non-justiciable disputes 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Compulsive means 强制方法Negotiation 谈判Consultation 协商Good office 斡旋Mediation 调停International inquiry 国际调查/调查Conciliation 和解/调解Bryan peace treaties 《布赖恩和平条约》/冷却条约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国际公断Jay treaty 杰伊条约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Judicial settlement 司法解决The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诉讼管辖权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条款Advisory jurisdiction 咨询管辖权Regional agency = Regional arrangement 区域机关/区域办法第十八章战争法Law of war 战争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武装冲突法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Surrender 投降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法Crimes against humanity 违反人道罪W ar time neutrality 战时中立W ar neutrality law 战时中立法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中立化国家W ar crimes 战争犯罪。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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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中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争端日益激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将结合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分析相关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2013年,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南海仲裁案。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有关岛礁进行军事活动。
中国政府对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严重违反国际法,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宣言规定了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或高度军事化的行动等。
然而,一些东盟国家在签署宣言后,仍不断挑起事端,加剧了南海争端。
案例三: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近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进行建设,包括建设机场、港口、灯塔等设施。
这些设施有助于提高南海地区的国际航运安全,为南海沿岸国提供更多便利。
然而,一些周边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中国的建设活动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国际法律责任分析1.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
在南海争端中,主要涉及国家责任。
2. 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国际仲裁法庭有权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然而,南海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违反程序正义等。
此外,仲裁法庭的裁决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此该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具有政治意义。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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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 ? 《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
意义:
1. 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 3. 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
? D项 该人员的行为不是与其执行职务内事项 有关的行为,因而国家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特征:
? 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法人和个人等。
? 2.根据: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 ?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国在工业生产、核能利用、
外层空间探索以及海底开发等活动中常常给别国带 来损害和威胁(国际法所不加禁止) ? 3.目的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 (一)国际不当行为的概念 ?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 简称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 ? 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 严重违背对维持和保护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 的国际义务,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 务。
案例: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特雷尔附近的一个铅锌冶炼厂( 距离美 国边界十余公里) ,从1896年建成以来释放的大量硫化物使 美国华盛顿州遭受大规模损害,特别是对庄稼、树木、牧场、 牲畜和建筑物的损害极为严重。该厂每天向大气中排放 300—350吨硫,二氧化硫,还有其他的化学残渣。在初期, 污染受害者曾向该冶炼厂提出过多次私人赔偿要求,但这一 问题显然不可能在任一国家的国内法范围内得到圆满解决。 1925年案件重新提起,美国还成立了保护受害人协会,目的 是取代单独申诉、签订集体协定。1927年案件被正式提交给 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提出抗议。在以其他方式 解决争端的尝试失败后,两国政府决定将争端提交仲裁,并 于1935年4月15日签署仲裁协议。仲裁庭于1938年和1941年 两次作出裁决。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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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和后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包括定义、种类、适合条件和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责任的定义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对其行为或者无行为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可以包括国家间的合约履行、条约违约、侵犯他国权益等,无行为可以指国家对某一事件的无作为或者无法阻挠他国的行为。
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或者未能履行其国际义务时,它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种类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责任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合约责任和非合约责任。
1. 合约责任:合约责任是指国家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国际条约后,未能履行其条约义务而导致的责任。
合约责任的适合范围通常限于缔约国之间的关系,违约国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 非合约责任:非合约责任是指国家在没有签署、批准或者加入国际条约的情况下,违反国际法规定或者侵犯他国权益而导致的责任。
非合约责任的适合范围更广泛,可以涵盖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
三、国家责任的适合条件为了确定国家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规定了一些适合条件。
主要的适合条件包括:1. 违反国际法规定: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普通国际法原则等。
惟独当国家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才干认定其承担责任。
2. 违反义务:国家必须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上的具体义务。
这些义务可以是合约义务或者非合约义务,具体取决于国家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3. 直接原因:国家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
如果国家的行为与伤害之间存在其他因素,那末国家责任可能会被削弱或者排除。
4. 可归责性:国家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故意为之或者应该预见到的。
如果某个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方行为引起的,那末国家可能不承担责任。
四、国家责任的后果国家责任的后果通常包括补救和赔偿。
国际法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旨在恢复受害国权益的伤害,并防止违法行为的重演。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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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 的一项原则
法律争端:可裁判
一、国际争端 政治争端:不可裁判
事实争端
国际争端主要是以国家为当事方的争端,是指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争端。国际争端不同于涉外民事交往中 的争议,也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事态。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
非和平方法
1.谈判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争端当 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所 以,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 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的不足之处是当事国能否达成协议,直接受 它们之间国家力量对比和谈判技术的影响。
2.调查 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
条约》实施的仲裁发展而来的。 (一)仲裁协定 当事方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 有三种:(1)仲裁条约。(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3) 专案仲裁协定。 (二)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国自己选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应为 奇数。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5人组成, 甚至由1人组成。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 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 专业人员。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 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
强制的方法之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 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 为作为的回报。 EG:一国对本国公民或侨民在国外收到的不 公平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 贸易、航运、关税等方面在其他国家受到 不公平待遇时的反报;或者一国的外交官 在他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遭到驱逐而 反报。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 方法。
《国际法律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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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拉葛朗德兄弟案((La Grand Case,国际法院) 拉葛朗德兄弟自小随父母移居美国,但 一直保留着德国国籍。 1984年,美国亚利桑 那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拉葛朗德兄弟犯 下了谋杀罪,并判处死刑。但在亚利桑那 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拉葛朗德兄弟从未被 告知他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享 有与德国领事馆取得联系的权利,同时德国 驻美国领事馆也一直未获通知。1999年, 德 国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了诉讼。 问题:如何认定本案中美国亚利桑那州 法院的责任?
【案例】阿克毛案 2007年9月12日凌晨,英国人阿克毛从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杜尚别市携带4公斤海洛 因乘坐国际航班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 被中国海关安检人员当场查获。 英国驻华使馆通过律师提出对阿克毛进行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但根据我国有关法 律,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毛有精 神病以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员曾经患精神病, 英方的要求被予以拒绝。在此之后长达六个 月的时间里,英国政府先后十次和中国就此 案交涉,希望阿克毛能够被赦免。
第三讲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国家的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违背 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基于所违背国际义务的性质不同, 国际不法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international illegal act)和国际罪行 (international crime)。
【案例】诺伊斯案 朱安迪斯村为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市近郊的一个村落,只有很少居 民。1927年6月19日,巴拿马执政党的几百名支持者在该村举行集会, 事先知悉的巴拿马市当局并没有增加当地的警察人数。但当获悉聚集 在朱安迪斯村的人群因酗酒而变得难以控制时,巴拿马市当局派出了 增援警察。 当日下午,美国公民诺伊斯在巴拿马境内开车穿过朱安迪斯村返回 巴拿马市。由于交通被阻塞,他驾车缓缓穿过人群。突然聚集的人群 打碎了车窗,对诺伊斯进行攻击。当时驻朱安迪斯村的一位警官下令 为汽车让出通道,开始他无法接近汽车。当挤到车前后,警官跳上车 的踏脚板并促请诺伊斯尽快离开,直到诺伊斯摆脱了骚乱的人群后才离 去。但诺伊斯在离开朱安迪斯村后不远,又一次遭到了攻击,被迫使 把车驶离公路并掉进了沟渠。此后,诺伊斯被从巴拿马市赶来增援的 警察救起。事后巴拿马市当局未对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 美国以巴拿马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察保护,在维持秩序方面不够尽力 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逮捕及惩罚攻击者,致使本国公民诺伊斯遭到巴 拿马国民攻击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由向巴拿马提出求偿1,683 美元作为对诺伊斯的补偿。经两国协议于1933年组成美、巴求偿委员 会审理此案。 问题:巴拿马当局是否已尽到对诺伊斯的保护义务?是否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国际法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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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目标与民用目标
♦ 军事目标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 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 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 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
♦ 民用目标 对于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
礼拜场所、房屋或其他住处或学校,在是否 用于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的问题产生怀 疑时,该物体应推定为未被这样利用(第一 议定书第52条)
♦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 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 ♦ 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和 ♦ 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 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战争诈术是不禁止的。这种诈术是指旨在迷惑敌人
或诱使敌人作出轻率行为,但不违犯任何适用于武装冲突 的国际法规则,而且由于并不诱取敌人在该法所规定的保 护方面的信任而不构成背信弃义行为的行为。下列是这种 诈术的事例: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动和假情报。
第七条 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 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 为:
1. 谋杀; 2. 灭绝; 3. 奴役;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6. 酷刑; 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 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 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 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 犯罪结合发生; 9. 强迫人员失踪; 10. 种族隔离罪; 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 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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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观要件
(1)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其 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 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
国家责任
一、概述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三、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概述
(一)定义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 狭义的国家责任指的就是国际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又称国际责任,主要指国 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但不排除国 家以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成为国家责任的 主体。
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
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国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 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 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四)归责原则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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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之一的重要原则就是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其他国家的行为负责、保护自己国内外的人民和环境、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等。
一、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应遵守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之间的责任应基于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
2. 不干涉原则:国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国家应避免使用武力或者其他形式的威胁来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
3. 国际义务原则:国家应履行其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
国家签署和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有责任遵守并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
二、国家责任的具体表现1. 对他国行为的责任:国家应对其领土内的行为负责。
如果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导致其他国家的损失或者伤害,该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2. 保护国内外人民和环境的责任: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国内外的人民和环境。
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保护环境不受伤害。
3. 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责任:国家应遵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
国家不得进行酷刑、迫害或者歧视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4. 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责任:国家在战争和冲突中应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权益,尊重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禁止行为。
5. 遵守国际环境法的责任:国家应遵守国际环境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责任的实施机制1. 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国家间的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这些机构可以裁决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2. 国际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来确保国家遵守国际法。
例如,联合国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其下设有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法院等机构。
3. 国际合作和合意解决争端:国家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和谈判解决争端,避免采取武力或者其他形式的冲突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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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导读: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间因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前者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后者包括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
重点掌握:国际争端的种类;政治方法的具体种类;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任择性强制管辖权”。
第一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国际争端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
①常设国际法院曾指出:“一项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不一致,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玛佛朗玛提斯巴勒斯坦租让权案)②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比私人之间的争端复杂得多,通常混合了历史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甚至更长,例如巴勒斯坦与以色列的争斗持续了半个世纪仍然前景未卜,构成对世界和平局势的重大威胁。
国际争端从争端所涉及的事项范围可为分政治争端(political dispute)、法律争端(legal dispute)和事实争端(factual dispute)。
政治争端因当事国的政治利益冲突而产生,一般涉及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等重大政治问题。
政治争端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属于“不可裁判的争端”(non-legal or non-justiciable dispute)。
法律争端是当事国对具体权利义务的争执,又称为“关于权利的争端”或“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
事实争端是指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看待该事实的问题发生的争执。
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可以采取相应的不同解决方法,如法律性质的争端适宜用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政治性质的争端则须求助比较有弹性的特殊政治外交方法解决,而事实的争端必须首先查明判定事实。
然而,实践中国际争端大多①广义的国际争端包括任何跨越国境的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也包括国家与其他非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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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行为负有的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它确保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遵守国际法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国家责任的种类国家责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国家对国际社会负有的普遍责任和国家对其他国家负有的特殊责任。
普遍责任是指国家对国际社会负有的一般责任。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有责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例如,国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
特殊责任是指国家对其他国家负有的特定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是由国际法中的特定规定或国际协议所确定的。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资源,以及对环境破坏行为负有责任。
国家责任的要素国家责任的确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违反国际法规定、违反义务、损害和因果关系。
首先,国家责任的确立需要证明国家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
这可以通过国家行为与国际法规定之间的不一致来证明。
其次,国家责任的确立需要证明国家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中所承担的义务。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在不同领域中的各种义务,例如人权保护、武装冲突的规范等。
如果国家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就可能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第三,国家责任的确立需要证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了损害。
损害可以是直接的,例如战争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环境破坏导致的生态系统崩溃。
最后,国家责任的确立需要证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必须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国家责任的后果一旦国家责任被确认,国际法规定了一系列可能的后果。
这些后果包括赔偿、修正行为、道歉、制裁等。
赔偿是最常见的国家责任后果之一。
如果国家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受损国家有权要求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修正行为是另一种可能的后果。
当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时,它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纠正违法行为。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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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二章概说、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
第五章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七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八章外层空间与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概说、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概说、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其它内容为一般考核内容。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六章概说、海域的划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章概说、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条约的解释;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章概说、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概说、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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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定义、原则、种类以及相关案例。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定义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下对其行为或者不作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并对其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二、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原则1. 原则一:主权平等原则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因此,国家责任的适合应当遵循主权平等原则,不对某个国家进行特殊对待或者歧视。
2. 原则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根据国际法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国家不得以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来解决国际争端。
如果国家违反该原则,将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3. 原则三:国际义务的履行原则根据国际法的国际义务的履行原则,国家应当遵守其在国际法下所承担的义务。
如果国家未能履行其国际义务,将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三、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种类1.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国际法上最常见的一种国家责任。
当一个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法,给其他国家造成伤害时,该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包括经济赔偿、道歉和恢复受害国家的地位等。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个国家未能履行其在国际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时,该国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补偿损失、重新履行义务或者提供其他补救措施等。
3. 国际犯罪责任国际犯罪责任是指当一个国家的行为被认定为国际犯罪时,该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国际犯罪可以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侵犯人权罪等。
四、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的案例分析1. 赔偿责任案例:南美洲国家X对邻国Y进行了军事侵略,导致Y国的经济遭受严重损失。
国际法法院判决X国应当向Y国支付经济赔偿,恢复Y国的经济地位。
2. 违约责任案例:国际组织A与国家B签订了一项环境保护协议,B国未能按照协议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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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特求偿案
美国公民肖特是在伊朗的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的雇 员。1979年2月8日,伊朗伊斯兰革命政府掌权3天后, 因为局势恶化,公司命令肖特撤出伊朗。肖特称驱逐 他是违反国际法的,要求伊朗赔偿他由此遭受的工资 和其他损失。当革命导致一新政府的建立,在被推翻 的政府保持对局势的控制的范围内,该国对被推翻的 政府的行为负责,后继的政府也为可归因于建立该政 府的革命运动的行为责任,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该政 府建立之前。因为该国的新体制与革命运动的组织之 间存在着连续性。肖特提出革命者的行为迫使他离开 伊朗,但他不能辨认出革命运动的那个机关的行为迫 使他离开伊朗。革命的支持者的行为不能归因于革命 成功后的政府,正如一个现行政府的支持者的行为不 能归因于政府一样。
肖特还以革命领袖霍梅尼作出的一些声明 为证据,说这些声明是反外国的,尤其有反美 情绪。但法庭注意到这些声明之具有一般的性 质,并未具体宣布美国人应被集体驱逐出去。 关于这个问题也值得引用国际法院在上述案件 判决中的第59段。同样,也不能说肖特所指的 声明等于授权革命者以迫使肖特离开伊朗的方 式行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声明所怂恿 的行为是求偿者决定离开伊朗的原因。在这种 情况下,法庭认为肖特未证明他离开伊朗可归 因于伊朗的不当行为,因而驳回肖特的请求。
混合求偿委员会认为,仅仅一个外国人遭 到私人行为的侵袭,可以断定当时在场的警察 力量已足够了。根据国际法,不能使巴拿马政 府对诺伊斯的损害承担责任。只有出现下列情 况,才能认为巴拿马当局承担责任:特定的事 件与当局有联系;或者当局没有履行维持社会 秩序的义务;没有阻止犯罪行为。本案不存在 这种特定情势,因此缺少保护的指控不能成立。 美国的求偿要求还基于巴拿马当局没有对 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这是事实。但是, 考虑到事件发生时的背景,不能得出巴拿马政 府在这方面承担责任的结论。 委员会于1933年3月22日裁定,美国政府 向巴拿马提出的求偿要求不能获准。
2、客观要件
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国际责任主 体的行为违背了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并 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 以是不作为,且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韦求偿案(William T·Way Claim, 1928-1929)
本案是涉及国家对地方官员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例证。 韦是一美国公民,墨西哥地方法官出于私人恩怨签发了对 他的逮捕令,执行逮捕令的人又在执行过程中开枪将韦打 死。后美国代韦求偿,要求墨西哥承担国际责任。
在该案的裁决中可归纳出这样的规则:一国政府对它的下 级官员的不法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是该官员行为 的性质,如系该官员职权范围内且代表国家行事应视为国 家行为,国家应承担责任。另外,国家还应为其官员的虽 未授权但在正常职责范围内侵害外国国家和个人的行为承 担责任,只要他们的行为在外表上具有权威或者他们滥用 国家给他们的权力。如果是私人行为则与非官员一样对待。
后来,巴拿马市当局获悉聚集在朱安迪斯村的人群因酗酒
而变得难以控制,于是派出了增援警察去该村。当天下午,
美国人诺伊斯开车穿过该村返回巴拿马市。在村中央,一
群人阻塞了交通。当他驾车缓缓穿过人群时,突然有人倒
在汽车的踏脚板上,车又一次被堵。聚集的人群打碎了车
窗,攻击了诺伊斯,他被碎玻璃刺伤。当时,驻朱安迪斯
(6)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不 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要对此负 责
→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受 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指挥或控制 国还要对被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胁迫国要对 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3)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 的行为,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4)私人的不法行为。
国家一般不对其负责。
在实践中有时因私人的行为而引起责任,往往是因为该 国的立法不健全或者因为该国的消极行为(不作为)所致。 即国家之所以由于某些私人行为承担国际法律责任,是 因为应防止这些行为发生的国家本身,由于“立法疏漏” 或“疏于防范”而构成违反国际义务所引起。另外,在 私人侵害行为发生后,如果该国及时地采取了国内救济 措施,也不会构成该国的不法行为。反之,如果不适当 地拒绝实行这种救济,则产生该国的不法行为从而引起 国际法律责任。
(5)叛乱或革命起义运动中的行为
一般不涉及国家责任,由叛乱团体负责。 但如叛乱是针对外国人而国家未尽到监 视与制止职责时除外。叛乱团体取得胜 利已成为新政府或新国家时应负国际责 任。视具体情况的性质和程度而定。
耶格求偿案
耶格为美国公民,在伊朗的一家美国公司 BHI工作。1979年2月13日,伊斯兰革命政府掌 握政权2天后,两个革命军士到他家,给他30分 钟收拾行李,然后把他带到希尔顿饭店,在那里 他被革命军关押了几天,然后作为撤离行动的一 部分被撤离伊朗。耶格主张这种驱逐违反国际习 惯法,要求赔偿其损失。而伊朗则抗辩革命军的 行为不能归因于伊朗。 仲裁法庭在裁决中指出,很多霍梅尼的支持者 组织成为地方革命委员会,革命后他们立即成为 地方保安部队。他们抓人、没收财产、把人关进 监狱,在很多委员会中没有纪律。而霍梅尼支持 他们,革命后,他们的地位马上就得到了国家的 肯定,他们的费用列入国家预算。
身份的掩护下行事的,并且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军官身
份。该委员会还强调:一个国家的官员或者国家机关
所从事的一切依据国际法构成不法行为的责任应当归
于那个国家,不论官员或机关是否在他或它的职权范
围内部行事。该裁决还指出,只有在与官方职能无关、
实际上只是私人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国家责任。
二是特殊情况下无官方机构且有理由行使政府 权力的情况下实际行使了这些权力。例如在军 事入侵或发生地震时,在缺乏官方机构的情况 下,必须提供服务而承担了公共职责。
村的一位警官下令为汽车让出通道。开始他无法接近汽车,
当挤到车前时,他跳上车的踏脚板并留在那里保护诺伊斯,
并促请诺伊斯尽快离开。这位警官直到诺伊斯摆脱了骚乱
的人群后才离去。在离朱安迪斯村不远的地方,诺伊斯又
一次遭到了那帮人的攻击。他们开车追赶他,迫使他把车
驶离公路,掉进了一个沟渠。就在这时,诺伊斯被从巴拿
第十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法律责任理论的发展和演变 三、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五、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六、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产生的新问题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 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指某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于国际责任 的主体。
可归责于国家的行为; 可归责于国际组织的行为;
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从国家的角度看,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该国的 国家行为,只能根据国际法而不是国内法来判 断。主要有:
(1)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及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 所做的行为
问题是按照国际法他们的上述行为是否归因 于伊朗。国际法上一般认为,一国要为个人的 行为负责,如果能证实这些人实际上是代表该 国行为的。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使一个 人或一群人在没有正式当局和有理由行使政府 当局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了政府当局的 权利。 仲裁庭确信,BHI公司职员的撤离是在1979 年2月12日以后,这种撤离是由忠于新政府的 革命军控制的。因此伊朗应承担责任,对耶格 作出赔偿。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一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 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
为和国际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 。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指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 行为,主要包括履行条约义务、尊重外交特权 与豁免、保护外国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司 法协助等。
国际罪行指违背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 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为违 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包括对维护国 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对 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 际义务、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 务、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 国际义务。
因此,非代表国家行事的私人的行为并不直接产生国家 责任,而是根据国家对私人行为在事前或事后采取的态 度和行动确定。如事先没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又未提供充 分救济逮捕惩治罪犯则需负责。
诺伊斯案
朱安迪斯村离巴拿马市不远,只有很少一些居民。
1927年6月19日 ,执政党的几百名支持者在该村聚集,准
备举行一次集会。当局没有因此而增加当地的警察人数,
※ 司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绝(denial of justice)
(2)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分成两种情况:
一是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公务人员如司法、行政、 军队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中最典型的有: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 交使节等,他们在执行其职务时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 理应属国家行为,但如果他们以公务以外的私人身份 进行了国际不当行为时,其本国也应为其承担责任。 尽管这些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但不能免除其本国的 国家责任。此外,行政人员和军队人员为执行公务所 作的行为亦属国家行为;但若以私人身份进行的侵权 行为和超越授权或命令范围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则不 属其所属国的不当行为。
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违背国际 法或国际义务的行为,过错责任)或损害行为(国际 法不加禁止但造成了损害后果,无过错责任)。 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以国际法原则、规 则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且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责任。
国家责任则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 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它是国家从事 国际不法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和演变
(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二)《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