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事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512b91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b1.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47e04a3c1ec5da50e2706f.png)
在严重缺 陷、客船 配员或船 员履 职能
力 严 重 不 足 、客 运 码 头 重要 设 备 及 应
能,交通 运输 部海事局决定开展 国 内
彳 亍 船 自 A I 名 按 装西 己 备和使用专项
申 请 ,也不得 以其他形式 变相 审批 。
急设备存在严 重缺 陷或 故障、水上客 运生产经 营单位违 法经营 、作业 、水 上客运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存在严
理、加强装备建设 为主要任 务 ,要求
《 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 消 后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
信 息 的船 舶 方 可换 发 、补 办 、注销
各单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兼
顾 ,协 调推 进 、评 估 完善 ,务 求 实
效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执 法机 构 “ 三化”
路运输 管理部 门通过 水路 运输建设综
况 、有 关船舶信 息的录入 情况 、船 员 的操作情 况等 ,要加 大宣传力度 ,及
时向 辖 区 内航 运 企 业i R-  ̄ I " 监 督检 查 的
事系统推进 “ 三化”建设取得的经验 和成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制定
了《 关于加强全 国海事 系统基层执 法 机 构建设的意见 》。此 意见以坚持 目
标 导向、 坚持 问题导 向、坚持 因地制
宣传 工作 ,要 求航运 企业做 好 自查 自
合管理信 息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须 由省
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发 ;水
检工作 ;在检 查过 程 中 要 注意收集典
型 案 例 ,通 过 宣传 媒 介 对船 舶 违 法 违
路 运 输 建设 综合 管 理信 息 系统 设 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e7f0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a7.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项规定的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海图配备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海图配备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8d560f758f5f61fb7366675.png)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海图配备情况监督检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事[2005]375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5.09.28
【实施日期】200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海图配备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海事[2005]375号)
各直属海事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航运业和港口建设日新月异,码头岸线、港池航道、海上界线和建筑物变化频繁。
但许多船舶没有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要求,配备及时更新的港口航道图和航海出版物,并因此直接或间接引发多起港口、航道及附近的海难事故。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避免因港口航道图和航海出版物的配备不符合相关要求而引发港口、航道及附近的海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SOLAS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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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385699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aa.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1.08
•【文号】交办规划函〔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的通知
交办规划函〔202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助打捞局,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科技司、海事局:部组织制定了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统计调查制度的布置和培训工作,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依法统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等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坚决防范交通运输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综合规划司张皖杉,************。
附件: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一览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月8日附件
公路水路行业统计调查制度
(2023年年报和2024年定报)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62e62d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3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4.13•【文号】海通航字〔2001〕215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215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搜救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国投资建设了用于保证船舶安全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该系统软、硬件的编制和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将于2001年6月1日试开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我局制定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似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规定”,我局起草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以下简称“船长指南”),供执行“规定”时参考。
二、我局已委托上海海事局印制了“规定”和“船长指南”单行本,请各海事局及相关单位统计本地区或本单位需求数量,于5月1日前将需求数量报上海海事局。
三、各海事局要做好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开通前、后的宣传工作负责将“规定”和“船长指南”发放到相关船舶或单位;督促“规定”中的强制参加船舶加入船舶报告系统,并将船舶是否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严格检查;同时做好鼓励非强制参加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工作。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代理人要积极向有关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敦促船舶遵守“规定”,按“船长指南”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五、各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各用户端站和报告接收站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海事局联系电话:21-65078144,65073273。
传真:21-65689469。
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USREP)船长指南附件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39ac45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d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1.23•【文号】海便函[2012]1038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注册模块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海便函〔2012〕1038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山东省、河南省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统一船员注册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已完成相关功能模块的开发和测试,计划于2012年12月7日至9日进行系统升级,为确保升级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按照《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升级方案》(见附件)的要求认真落实,做好系统升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联络员及时将本次系统升级的有关要求传达到本局各操作人员,请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设立专门的联络人员,传递系统升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问题。
三、请中创公司做好系统升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做到快速、有效的解决系统升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系统升级工作顺利进行。
四、联系方式:部海事局船员处:郭云峰,************;中创公司运行维护联系方式:**************8000、**************8000(海船),**************8004(内河),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11月23日海船、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注册模块升级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О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 背景2 系统升级目标及范围2.1 系统升级目标2.2 系统升级范围3 系统升级内容3.1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3.2 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3.3 内河船员管理系统3.4 内河船员电子申报系统3.5 数据交换功能4 系统升级和启用步骤5 升级后业务办理相关要求65.1 不同注册类别船员的办理业务限制要求5.2 关于重复校验的说明5.3 内河船员的信息变更6 准备升级工作详细安排6.1 部海事局升级准备工作6.2 各直属海事局及地方海事局系统升级准备工作6.3 中创软件公司升级准备工作7 系统升级工作详细安排7.1 部海事局系统升级管理工作内容7.2 各海事局升级工作详细安排7.3 中创软件公司升级工作详细安排8 正式启用后的工作保障8.1 正式启用后管理工作8.2 各海事局业务办理和系统使用工作安排8.3 中创软件公司内外网应用系统运行支持附件一:发布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附件二:发布在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附件三:发布在内河船员管理系统首页的版本说明1 背景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船员唯一注册的管理要求,海河船员注册数据可全国共享。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a99d56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81.png)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cee46c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ac.png)
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海安全[2010]512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0】512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上海船研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0]39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
各级海事、船检机构和航运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海事、船检机构的行业监管责任。
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通知》和《意见》的宣传贯彻力度,把落实《通知》和《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公司体系审核和日常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海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对审核发证工作的督查及对审核组工作质量的考评,提高审核质量;要强化公司日常监管,跟踪整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坚决采取附加审核、收回证书等措施;要督促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要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避免出现“两张皮”的现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配备适任的足够的岸基管理人员,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船上或跨公司兼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13468a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99.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交办法〔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交办法〔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
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1.加强政治建设。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39fe2e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f8.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20•【文号】海安全〔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约谈工作,现将经修订的《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水上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乐坛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安全约谈,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单位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对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水路行业中央企业总部的约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对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引航机构等单位约谈由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需要时,也可约谈其上级单位。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也可提级约谈。
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约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约谈,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相关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或引航机构等单位进行约谈:(一)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管理、引航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61df292e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1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ad8a34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0a.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交安委[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交安委〔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直属相关单位,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681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目录总说明报表目录(一)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统计表(二)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四)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五)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统计表(六)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基本统计表(七)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汇总表(八)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九)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港口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一)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汇总表(十三)安全生产汇总表总说明一、统计目的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保障管理部门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二、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本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3d8ce5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3c.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交办水〔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交办水[2017]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深入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5月19日深入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2017-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紧抓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发展、服务水平提高和转型发展的黄金时期,大力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水运提质增效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降成本、去产能、补短板、调结构、强服务为主要抓手,提高水运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加快构建现代水运体系,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明显进展,转型升级取得实效,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和港口集疏运体系短板基本补齐,船舶运力结构进一步优化,水运服务质量效率和行业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内河高等级航道达标率达到90%。
--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平均每年同比增长10%以上。
交通部关于部属海(水)监局等单位划归部海事局管理和部海事局与有关司局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部属海(水)监局等单位划归部海事局管理和部海事局与有关司局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550ec2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31.png)
交通部关于部属海(水)监局等单位划归部海事局管理和部海事局与有关司局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20•【文号】交人劳发[1999]382号文印发•【施行日期】199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部属海(水)监局等单位划归部海事局管理和部海事局与有关司局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交通部交人劳发〔1999〕382号文印发)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内各单位:经部研究,决定将部属海(水)监局等18个单位划归部海事局管理,并明确了部海事局与有关司局的职责分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部直属的上海、广州、天津等15个海(水)监局和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以及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等18个单位划归部海事局管理,作为部海事局的直属单位(见附件一)。
二、除15个海(水)监局领导班子暂由部管理外,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和这18个单位的发展规划、基建计划、财务、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外事等工作由部海事局负责(职责分工见附件二),这些单位在涉及上述工作时不再直接对部机关各司局。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直属单位名单二、部海事局与有关司局的职责分工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直属单位名单1.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现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2.交通部天津海上安全监督局(现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3.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4.交通部大连海上安全监督局5.交通部青岛海上安全监督局6.交通部海南水上安全监督局7.交通部深圳水上安全监督局8.交通部秦皇岛海上安全监督局9.交通部营口海上安全监督局10.交通部烟台海上安全监督局11.交通部连云港海上安全监督局12.交通部宁波海上安全监督局13.交通部汕头海上安全监督局14.交通部湛江海上安全监督局15.交通部日照海上安全监督局16.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原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17.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18.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原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务所)附件二:部海事局与有关司局的职责分工一、与综合规则司(一)海事系统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和船舶购置五年计划由海事局负责编报,规划司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571f7d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d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海安全〔2012〕88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2〕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便民、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海事调查处理水平,现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并请各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2012年12月27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3fa1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0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为便利船舶进出港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决议,现决定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为做好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的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内河航行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注册和办理航行于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的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的内河船舶和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按照《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附件1)的要求,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未注册的用户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在线注册。
已注册过电子签证账号的船舶无需重新申请注册,使用原账号登陆和办理。
航行其他水域的内河船舶可根据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办理进出港报告。
三、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配备和使用。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和船舶IC卡的核发、换发和补发。
《船舶登记簿》不再作为传播的法定文书。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全面宣传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便利措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流程以及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争取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的全力支持,确保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bc6e06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32.png)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海通航[2010]58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海事调查官治理规定
![海事调查官治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4dfef03172ded630a1cb604.png)
海事调查官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海事调查队伍建设和治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海事调查人力资源,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保证海事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部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海事调查官品级与资格
第四条海事调查官分为高级海事调查官、中级海事调查官和助理海事调查官三级。
每一级分为涉外和非涉外两种。
第五条助理海事调查官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参加海事工作3年以上,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置工作1年以上;
(四)经助理海事调查官适任培训、考试合格;
(五)经年度考核、注册有效。
第六条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
(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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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事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便函[2015]203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5.03.05
【实施日期】2015.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事统计工作的通知
(海便函〔2015〕203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海事系统各套统计报表制度,做好海事管理工作运行状态定量检查、监测、预警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建议。
现就进一步做好海事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套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当前海事共有4套统计报表制度,分别为《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
度》、《水上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水运及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报表制度》,各套统计报表制度内容和要求各有不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计指标涵义,坚决贯彻落实好各套统计报表制度。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直属海事系统统计工作由各单位综合计划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他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所有统计报表由各单位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收集、审核、整理后统一报送。
三、进一步明确各类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和方式,确保及时上报。
《海事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中月度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月后5日前(海计建01、02表为月后2日前),季度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半年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半年后15日前,年度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