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十章 商 业 银 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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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管的目 的 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 , 目 的是为了保护存款 人的 利益 , 恢复其正常的 经营能力 。 3. 接管的法律后果 人民银行依法通过接管组织对商业银行实施的 接管是一种行政措施 , 接管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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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接管决定 做出接管决定的机关 , 各国一般均在立法中 明 确 规定 , 通常是中 央银行或政府有关机构 。 1. 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名称 2. 接管理由 接管理由即被接管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需要 采取接管措施的 原因 。 3. 接管组织 接管决定虽然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作出 , 但具体的接管工作并非由其自身来进行 , 而是由其负责成立的专门的接管组织来完成 。 4. 接管期限 即接管的开始和 终结日 期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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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信用创造职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 础上 , 具备了信用创造职能 。 ( 四 ) 金融服务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 , 居民的生活环境 、 工商企 业的经营环境日 益复杂化 , 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 日益剧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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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 变更 、 接管与 终止
一 商业银行的设立 ( 一 )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商业银行的设立 , 是指商业银行的创办人依 照法定程序使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取得法律关系主体 资格的行为 。 1. 有符合 《 商业银行法 》 和 《 公司 法 》 规定的章程 商业银行的章程是规定商业银行对外经营和对 内管理各种权利能力 的 根本准则 , 是商业银行对 外展示其权利能力 , 对内 实行管理的 依据 。 6
( 三 ) 接管的执行 接管的执行是指接管组织正式对被接管人的业 务经营实行全面管理和 控制 。 ( 四 ) 接管的终止 接管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发生 , 停止接管工作 。 ( 1 )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 ( 2 ) 接管期限届满前 , 该商业银行已恢 复正常经营能力 。 ( 3 ) 接管期限届满前 , 该商业银行被合 并或者被宣告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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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法律规定 的或章程约定的情形 , 其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 法 律行为 。 ( 一 ) 商业银行解散 解散是商业银行终止的情形之一 , 是指已经 成立的商业银行由于法律规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特定 事由 发生 , 银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 , 清算尚 未了 结的 债权债务 , 使商业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 法律行为 。
第十章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商业银行法
一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是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 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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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作为企业 , 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 目 的的 , 这与不以 营利为 目 的 的 国 家机关和事业ຫໍສະໝຸດ Baidu位不 同。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作为金融企业 , 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工商 企业 , 其特殊性表现为 经营对象的不同 。 3.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与专业银行 ( 如信托银行 、 投资银行和储蓄银行 等 )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如保险公司 、 财务公 司 、 融资 租赁 公司 、 证券公司 等 ) 相 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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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主要包括信用中介职能 、 支 付中 介职能 、 信用 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 ( 一 ) 信用中介职能 这一职能的过程是 , 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 ( 主要是吸收存款 ) 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 本集中 到银行里来 。 ( 二 ) 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 , 是以活期存 款账户为基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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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 、 组织形式和 组织机构 1.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有四种类型 : 单一银行 制 、 分支行制 、 集团银行制和连锁银行制 , 其 中 分支行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银行组织 体制 。 2.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 商业银行的 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3.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指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 机构 。
2. 有满足最低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资 本总 额 。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 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企业 , 它经营的对象是 货币这种特殊的商品 。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依照法律 、 法令或商 业银行章程的 规定而设立的 、 实现商业银行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系统 。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安全防范措施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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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 , 可以在我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 。 ( 1 )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 2 )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 申请人应 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的文件 、 资料 。 ( 3 )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 应当 按照规定拨付与 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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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 , 包括商业银行的一些重大 事项和商业银行主体自身的变动 。 1. 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 《 商业银行法 》 第 24 条规定 。 2. 商业银行主体自身的变更 商业银行主体自身的变更 , 是指商业银行的 分立 、 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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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业银行的接管 根据我国 《 商业银行法 》 的有关规定 , 商 业银行的 接管 , 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 管组织 , 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 全面控制和 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 。 ( 一 ) 接管的条件 、 目 的及法律后果 1. 接管的条件 我国 《 商业银行法 》 第 64 条对接管的条 件作了规定 。 ( 1 ) 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 危机 , 严重 影响存款人利益时 。 ( 2 ) 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 危机 , 严重 影响存款人利益时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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