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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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我省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 1 -三、实施范围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统一的职称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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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职称评审新政策近年来,安徽省一直致力于推动职称评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进一步提升人才队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2023年,安徽省出台了全新的职称评审政策,旨在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和发展的要求。
本文将对该新政策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政策背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职称评审制度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安徽省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决定在2023年推出一系列新的职称评审政策,为广大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平台。
二、政策主要内容1. 宽松的条件要求新政策取消了以往较为严苛的职称评审条件,更加注重实际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除了传统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等硬性条件外,更加注重对职称申请人在实践工作中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和贡献的考核,减少了对学术论文数量和期刊级别的过分依赖,为更多人才提供了晋升的机会。
2. 引入综合评价体系2023年的新政策提出了更加科学和全面的综合评价体系。
不再仅仅以学术论文发表数量来评判一个人的职称等级,而是从全方位考量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包括工作业绩、科研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这将更加公平地评判人才的能力和潜力,避免一味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
3. 强化培训与申报指导为了让广大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评审政策和程序,新政策提出了强化培训与申报指导的要求。
各级职称评审机构将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向广大从业人员普及新政策的内容和申报流程,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引入导师制度为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新政策引入了导师制度。
申请人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导师进行指导和评估,导师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综合素质,给予专业性的指导和评价意见。
导师制度的引入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掘和培养人才,做到评审的公正和科学。
三、政策影响和展望2023年安徽省职称评审新政策的实施将对职称评审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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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4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二OO五年八月四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和•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5]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真正建立起公正评价、合理使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维护稳定和发展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方法,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切实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措施,实现科学规范设岗,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用,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评聘分开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其工作主要内容如下:(一)科学规范设岗。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单位目标任务分解的基础上,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政工专业岗位,并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任务和权限,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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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6•【字号】皖职改字〔86〕48号•【施行日期】1986.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1986年10月6日皖职改字〔86〕48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职称改革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行署、市、县(市)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原则上比照省里办法进行。
中央部委直属驻皖单位,中央部委和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以中央部委为主,由中央部委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直部门驻地市(不含合肥市)的单位,以省直部门领导为主。
必要时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协助进行。
二、职责分工1.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①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政策,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情况;②明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协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综合平衡工作;③进行调查研究。
及时掌握和解决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④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指标的控制工作,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审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关于增资指标的下达问题,按国务院工改办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进行;⑤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的。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
![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doc](https://img.taocdn.com/s3/m/7b7d3ff7168884868762d6f7.png)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fa2166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9f.png)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1.24•【文号】中发[1986]3号•【施行日期】1986.01.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一九七八年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由于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经验不足和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等原因,职称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九八三年九月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整顿。
当前,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需在总结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革职称评定制度。
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
目前,我国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发展,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个有利时机,着手革除历史上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的各种弊端,打破那种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在与本人的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为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贡献力量。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各行其是。
中央决定成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国改革职称评定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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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多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人社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为提高教师经济社会地位、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一些地方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操作不够规范,把关不严,监管乏力,降低了评审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聘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要根据原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校核定教师高、中、初级指标数,并根据学校编制及教师人数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各地在核定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数时,要实行城乡学校同一标准,并注意向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倾斜,以吸引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学校、社会公开结构比例设置情况,公布各学校高、中、初级岗位数,实行阳光操作。
皖人社发【2016】13号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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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我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2016年5月5日- 1 -安徽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在我省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
![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2f076059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c8.png)
常见职称工作问题解答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
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专业技术资格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参考文件:同上。
3.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的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参考文件:同上。
4.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经由相应的人社部门授权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本专业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业绩、工作经历与能力和科研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5.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答: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
其职责是依据国家和省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件: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发〔2004〕80号)。
6.什么是评审委员专家库?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认真履行职责、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政策的专家组成,是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的基础。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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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11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649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职改字[198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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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26日皖职改字〔1986〕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
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会等职务系列。
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
第二条对学历要求问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安徽省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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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申报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文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水平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实行评价。
取得相对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对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具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条学历及专业经历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6938971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b8.png)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职业技术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称评审应当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职称评审申报。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安徽省职称评审机构为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人选组成。
第七条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职称评定。
第八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有权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工作中的专业技术顾问或专家组成一定规模的专家评审组,协助完成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职称评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的正式学历或职业资格;(二)在本专业或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年限应当符合规定;(三)工作业绩突出,符合相应职称评定标准;(四)熟练掌握本专业或工作岗位需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或工作岗位的任务。
第十条申请职称评审应当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并且工作单位认同并支持申报。
第四章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分省级评审和单位级评审两个层次。
第十二条申报人向工作单位提出职称评审申请,并由工作单位组织内部评审确定是否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将符合条件者的申请材料送交省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省级评审采用统一封闭式考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称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评审通过后,由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职称证书,并按规定将职称评定结果公示。
第十五条具备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优先享受职业发展带薪培训、职称评审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安徽省职称评审机构应当做好职称评审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准确。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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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文是关于最新全文,欢迎阅读!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1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7bb7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61.png)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安徽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印发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积极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全面加强职称工作管理,有力促进了人才评价、培养和使用的有机融合,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经认真调研、深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统一口径》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2019年4月17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一、职称申报1.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能否参加职称评审?答:应当依据工作性质区别对待。
对于单纯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对于从事管理工作又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能否申报职称评审?答:在其所属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报;否则,不可以申报。
3.现役军人能否参加地方职称评审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可以(国家或部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卫生、会计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须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答: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如:2017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2018年印发,对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018年度不得申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4e4ba7a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b2.png)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3.15•【文号】•【施行日期】198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1986年3月15日)为了正确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依据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
2.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
3.卫生部关于《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85)卫人字第86号《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和(85)卫中司字第59号关于《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等有关文件。
4.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文件的原则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5.凡过去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卫生技术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评审组织及评审办法1.评审组织包括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
评审组织成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2.评审组织成员必须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担任较高专业职务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3.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一般由5人以上具有高级职务者组成,其中正职高级职务者不少于半数。
人数不足的单位可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评审组织,也可委托外单位评审组织负责评审。
4.高级职务需先经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议,经无记名投票,不少于2/3成员同意后方可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并提供评审意见。
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2/3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17f5f3c3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8e.png)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行各业对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完善职称评定制度,提高评定的标准和质量,已经成为迫切的任务。
本报告旨在提出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相关举措,以促进我国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问题分析当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评定标准不透明。
职称评定标准比较抽象,不够明确,容易出现主观评价等现象,导致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所欠缺。
2.评定程序繁琐。
目前职称评定程序复杂,评定周期长,审核程序繁琐,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3.评定内容不合理。
现行的职称评定更注重学术研究,对实际实践和专业技能的要求不够,导致实践能力强但学术研究薄弱的专业人才无法得到应有的认可。
4.职称评定与聘任制度不协调。
职称评定与聘任制度之间缺乏衔接,导致一些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因职称评定标准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进入职称评定体系。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方案:1.优化评定标准。
明确评定标准,设立多个不同职业领域的职称,提高评定的可比性和专业性,并加强对评定标准的公示,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简化评定程序。
简化评定的审批流程,减少评定报告的材料要求,提高评定效率,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使评定程序更加便捷。
3.平衡学术与实践。
加强对实际专业技能的评定,提高对实践经验的要求,使职称评定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求,同时也鼓励专业人才进行学术研究,提升综合素质。
4.职称评定与聘任制度相衔接。
将职称评定与聘任制度相互衔接,通过将评定结果作为晋升的重要参考,推动专业人才的晋升和发展。
四、实施方案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修订职称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评定标准和程序,并规范各类职称的设立和管理。
2.加强评定机构建设。
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职称评定机构,确保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同时加强对评定机构的培训和监管。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d9fa44c281e53a5802ffe7.png)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通知皖人社发〔2018〕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称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75c72a6f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3e.png)
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专家:《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已经完成,现将报告如下: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标准,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已经成为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的迫切需求。
为此,本报告从多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一、背景分析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不断完善和规范职称评定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使用和管理,对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题现状目前,我国职称评定标准存在着滞后性、刚性和宽松性不足等问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尚未得到有效实施。
这导致了职称评定质量参差不齐,一些不应该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却得到晋升,严重损害了职称评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要不断提高职称评定标准,加大评审力度,倡导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使职称评定更加客观、公正;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注重实际表现和绩效评价,鼓励创新和实践,形成激励机制,提升人才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总结展望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通过深入分析和综合对比,相信随着这一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科技创新水平将不断提高,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将进一步加强,为实现科技强国的目标不断努力。
以上是本报告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领导和专家能够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尊敬的领导、各位专家:经过对《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详细阅读和分析,我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现状和改革建议表示赞同,并愿意就该报告提出一些个人观点和建议。
当前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正处于关键时期,而专业技术人员的角色和作用愈发突出。
不仅要不断完善职称评定标准,加大评审力度,还应该进一步强调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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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
细则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皖职改字〔86〕4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10.06
【实施日期】1986.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6日皖职改字〔86〕48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职称改革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行署、市、县(市)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原则上比照省里办法进行。
中央部委直属驻皖单位,中央部委和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制工作以中央部委为主,由中央部委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直部门驻地市(不含合肥市)的单位,以省直部门领导为主。
必要时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协助进行。
二、职责分工
1.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①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政策,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情况;
②明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协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综合平衡工作;
③进行调查研究。
及时掌握和解决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④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指标的控制工作,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审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关于增资指标的下达问题,按国务院工改办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进行;
⑤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的。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权进行检查、干预和纠正。
2.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责:
①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系列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②检查、指导全省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制定本系列聘任制试点和展开工作的方案及计划,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③负责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进
行评审工作;
④协助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中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
⑤对本系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要定期检查,掌握情况进行阶段性小结;对带全局性问题要及时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3.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①根据中央和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规定,选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省编委批准的编制数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