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行政问责制度全文,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docx

合集下载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依法、按程序、按规矩履行职责,如果出现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强化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行政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在法治之上。

法律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行事的准绳,是问责的依据。

在行政问责中,需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范围,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其次,行政问责制度注重程序公正。

行政问责应当依照程序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行政问责制度强调责任倒查。

在问责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主体,对失职渎职的当事人进行惩戒和处理。

目的在于警示其他行政人员,加强纪律建设,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依法行事。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追求结果导向。

行政问责的目标是改进行政工作,提高效能,使政府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通过问责,发现问题、纠偏正偏,达到预期的目标。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构或委员会,明确问责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问责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其次,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范围。

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界定和相应的惩处措施,同时明确行政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职责。

再次,建立监督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舆论监督、公众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促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高效。

最后,加强教育培训。

政府要加强行政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其依法行政,并为行政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总之,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推进政府行政效能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构建良好的问责机制,使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2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2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问责制度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工具,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明确责任的保障。

为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充分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提高组织绩效,特制定本细则。

二、问责的目的问责的目的在于推动责任落实,促进组织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通过问责,可以追究责任,激励责任人改进工作,推动问题的及时解决。

三、问责的主体组织内部问责工作的主体是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问责主体的具体范围。

四、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即具体承担某项任务或职责的个人或团队。

五、问责的依据问责的依据是责任追究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责任追究原则包括事实性、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

六、问责的程序1. 问题的发现: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发现与工作要求不符的情况,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2. 问题的调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

3. 问题的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对问题进行核实和判断,确定责任人。

4. 问责的通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向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明确责任事项和追责要求。

问责通知需具体明确,列出被问责人的违规行为、责任和违反的规章制度。

5. 问责的听证:对于有争议的问责事项,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被问责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形成听证报告。

6. 问责的实施:根据问责程序和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采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聘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7. 问责的反馈:问责处理结束后,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需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结果的反馈,告知处理决定和原因。

七、问责的方式1. 口头警告:对于问题较小的责任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2. 书面警告:对于问题较严重的责任人,可以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认真对待问题,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3. 记过处分:对于责任人的错误行为较为明显,但尚未达到较严重的程度,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进行深刻反省和改正错误。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

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虚报浮夸政绩,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激励政府官员负责任、承担责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职能的机制,也是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实质性实施。

它是政府运行的一种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立法、政府机构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任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社会主义政府职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包括政府职能及其责任范围、责任人的保护及行政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将确定责任的范围、分类及标准,明确责任的主体,降低责任的政治性歧义。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机构,不仅要保持党政机关的一体化,也要完善行政体制,使政府机构在问责活动中增强主体性和责任性。

同时,完善行政组织机构的报告、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督,制止和消除行政组织机构的腐败行为。

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问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制定有关规定,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有效有力。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制,实行全面的任免制度,使政府官员有责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有责任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关及行政处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使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监督性、“问责励保护”的特征。

最后,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坚持实施社会主义和兼顾发展、法治、民主、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建立一套效果明确、权责明确的法治行政政策,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充分的社会控制下有效运行。

重视政府承担责任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状态报告制度,使政府官员真正承担责任,为政府施政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要形成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改革立法及政府组织机构,制定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体系,注重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

仅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政府有效施政,推动政府官员廉洁自律,最大程度地推动政府的良性运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doc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doc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3.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五)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限期整改;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免职;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行政问责制度.doc

行政问责制度.doc

行政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这些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等。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现责任事故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定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可以包括严重警告、降级、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对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4. 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个人行为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责任人名录,并定期公布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和问责结果,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商贸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由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原则是依法、公正、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区别对待,既要重罚重责,又要宽严相济,承担追究责任的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诫勉、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适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法定代表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直接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其他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员工,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简单明确,不搞灰色地带。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在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时,应注重责任的层级关系,首先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其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再次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采取如下问责程序:(一)事故发生后,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

规章制度中含行政问责

规章制度中含行政问责

规章制度中含行政问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损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不当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等不当行为,追究其责任和惩处的制度。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政问责事项。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坚持全面监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受益者优先原则。

第二章行政问责的种类第五条行政问责分为纪律问责、责任问责和诫勉谈话等三种。

第六条纪律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党纪国律、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进行处分或处理。

第七条责任问责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损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不当干预市场经济秩序等不当行为进行问责。

第八条诫勉谈话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轻微错误或不足之处进行提醒、告诫。

第九条行政问责应当与检查、考核、奖惩、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制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纪律问责第十条纪律问责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籍等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应当按照程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审查,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和制度应当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国律等行为和处理程序,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问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问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问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一、立法规章1.《行政问责法》:作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基本立法,明确了行政问责的对象、程序、范围等规定。

它规定了政府机构和公务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并明确了对于违法、失职、渎职行为应当采取的问责措施。

同时,还对行政问责的实施机构、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2.《公务员法》:公务员是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他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公正履行职责。

该法对公务员的职责、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行政问责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机关工作规则》:政府机关是行政问责的重要主体,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实、措施得力。

机关工作规则作为政府机关内部规范行为的参照,对于明确权责、规范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4.《政府问责办法》:政府是行政问责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问责义务。

政府问责办法规定了政府问责的程序、对象、内容等,对政府的问责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实施规章1.问责机构设置:行政问责工作依赖于问责机构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健全的问责机构,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问责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资源,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2.问责程序规定:对于问责程序的规定是行政问责工作的关键,必须建立严格的问责程序,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透明。

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问责程序的流程、依据、责任人等,规范问责工作的实施过程,以保障问责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问责对象界定:明确问责对象是行政问责工作的前提,必须界定清楚问责对象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确定问责对象,对于违法、失职、渎职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问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问责措施规定:问责工作最终目的是倒逼责任履行,必须采取有效的问责措施确保行政问责的有效实施。

各级政府应当明确问责措施的种类、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问责结果,并加强对问责措施的执行力度,确保责任人承担应有的后果。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公司安全文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体员工应积极宣传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程序性规定,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行为将依法问责。

第四条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问责责任第六条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

第八条每个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九条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员工都有义务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演练,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过失、疏忽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问责程序包括问责调查、事实核实、责任认定、处罚决定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问责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成立问责调查小组,并派员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事实核实是问责程序的基础,必须采用客观、公正的调查方法,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举证和辩解。

第十四条责任认定应该建立在充分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之上,认真评估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做出公正的判断。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机关或政府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制度,它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并对其失职、违法执行行为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提高政府机关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让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认真负责,从而使政府机关履行其职责,为国家服务。

行政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工作,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和给予的行政裁决担负责任。

第二,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责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有责任按照法定的公务职责实施职责,对职责落实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第三,对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力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求其严格遵守上级的指令,不得擅自延伸权限,也不得滥用权力,更不能将权力转化为私利,从而做出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第四,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资源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资源使用负责任,要求政府行政机关要合理使用国家资源,不能滥用、浪费国家资源,以及不能将国家资源用作私人利益。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必须考虑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在职责、权力和资源上的协调,从而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问责责任意识,促进政府行政机关的活力与效率,强化行政主体的责任担当,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并保障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问责制度还应该考虑如何加强相关政府行政机关的规范管理,完善后续的问责监督机制,将行政问责制度落实到位,以期能够建立起一个健全的行政问责体系。

首先,针对不同行政机关,应设置适当的问责机构并建立问责机制,制定相应的问责规则及问责程序,明确被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检查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机关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行政效能等;同时,要对问责机构和问责工作成果进行审计,确保权力运行合理有序。

其次,要规范行政问责的文件制度,制定行政问责文件的起草、审核和载体,及时组织文件的审查和考核,使文件的问责可以有效运行;同时,确保文件在写作上要加强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反映出政府行政机关的科学行政决策,并形成完整的问责文件系统。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生产成为各个企事业单位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成为了其中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制度设计、问责流程等方面系统地阐述这一制度。

二、政策背景1.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

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问责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2.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体员工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度设计1.制度目的和原则(1)目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原则:公平、公正、及时、依法。

2.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职工,并包括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单位、个人。

3.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最高责任人。

(2)安全生产责任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3)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课题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本部门或课题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4.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方法(1)口头警告:对于一般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首次违规行为,可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2)书面警告:对于重大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多次违规行为,可给予书面警告,同时要求整改和提出改进措施。

(3)扣减奖金:对于造成轻微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扣减相应的奖金。

(4)停职整顿:对于造成比较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进行停职整顿,剥夺其工作岗位。

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3篇

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3篇

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3篇【第1篇】公司平安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问责原则1、平安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导与惩戒相结合;2、遵从“藏匿、公正、公平”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平安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平安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举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根据“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矩、规则规程和标准状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操作规程、平安生产管理规则制度、平安宣扬教导培训、平安检查、平安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状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缘由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实行防范措施,强化平安生产责任等状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判;2、停职检查3、调节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开除6、经济处罚7、法律规矩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发生以上平安生产事故,按照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对责任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判;对责任单位平安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判或停职检查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责任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平安管理人员,分离减、扣发平安风险金和单位平安经费。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一、行政问责适用范围行政问责制度适用于全区交通系统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本制度。

二、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的;(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七)违反保密制度,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八)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九)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一)违反《规范服务细则》中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办公制度等。

三、行政过错的处理(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处理1、首问责任人不为服务对象提供本职责范围内服务,或不为服务对象提供应该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而被群众投诉的,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2、首问责任人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低下而被群众投诉的,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处理1、外来人员到市中交通局办事时,具体工作承办人未一次性向办事人员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全部要求,需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清单及要求,导致外来人员多次往返都未办理而被投诉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行政问责制度

学校行政问责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学校行政管理,规范学校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原则1.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学校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3.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既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教育引导,又严肃追究责任。

三、问责范围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2. 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3. 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问责主体1.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学校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开展问责工作。

五、问责程序1.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问题。

2. 受理核查: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必要时可开展调查。

3. 调查取证: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4.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5. 问责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行政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6. 通报反馈:纪检监察部门将问责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六、问责方式1.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等。

3.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岗位等级等。

4. 其他必要的问责方式。

七、问责时限1. 举报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2. 调查取证、责任认定、问责处理等工作,自调查取证完毕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八、责任追究1.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问责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隐瞒、包庇、干扰、阻挠问责工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政府用来管理公共机构及其履行公共政府职能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完成各项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机制,它实质上是科学建立起政务机构的政策和制度的问责机制。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完成各项公共服务工作的法定制度,是政府对公共政府运行情况和绩效的评估制度,其主要内涵有三点:1、公开性:行政问责是建立在公开的原则之上的,要把问责结果公开到位,并且其过程要在相应的场合和社会公众中公开展示,这有利于政府拥有健全的透明机制,也方便公众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

2、及时性:行政问责的过程和程序要简便明快,在相应的实践中既要维护公共政府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又要尽可能不影响公共政府正常运行,从而做到及时有效地问责。

3、有效性:行政问责是政府对公共政府行为负责的重要制度,其过程要做到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使行政问责制度起到其应有的社会治理作用。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要求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应该基于有效的法规体系和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制度要求,以保证它的准确性,并应建立如下基本要求:1、对公务管理的完整性:行政问责制度应严格要求公共政府的实施,从而促进公共政府高质量、全面有效地完成任务,消耗合理的社会资源。

2、对公务管理的专业性:行政问责制度应有助于提高公共政府职能的专业性,确保公共政府的行为能够准确反映国家的合法政策,尊重社会的多元文化精神,通过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促进公共政府职能的实施。

3、对公务管理的权责及合理性:行政问责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实践的合理性,既要严格要求公共政府职能的执行,也要保障公共政府权利不被侵犯,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共政府职能的完善和发挥。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影响行政问责制度可以提高政府的效能和完善行政机构的运行,提高公共政府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及其严谨性。

行政问责制度能够推进政府完善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提高政府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的政府执法和管理体系,增强公共政府的行政问责意识,加强公共政府实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水平。

行政问责制度完整版

行政问责制度完整版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第三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行政问责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干部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机关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或者下一级监察机关负责的行政问责案件。

第五条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同级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和下一级监察机关的行政问责工作;(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三)受理、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拟处理建议;(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的行政问责情况;(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受理、调查本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案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接受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问责制度全文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问责制度全文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8年行政问责制度全文,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喊在嘴上、浮在面上。

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中国纪检监察报》)问责绝不允许出现弄虚作假,欺骗民众,绝不允许出现“凑数”现象,这就需要完善“问责制度”,加大对“假问责”的惩罚。

问责唯有实打实,才能成为利剑。

什么是问责制?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简述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System。

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释义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特点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第三,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行政问责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行政问责制度全文,行政问责制度的主要
内容
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喊在嘴上浮在面上。

有的发现了问题,但在问责时却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

(《中国纪检监察报》) 问责绝不允许出现弄虚作假,欺骗民众,绝不允许出现“凑数”现象,这就需要完善“问责制度”,加大对“假问责”的惩罚。

问责唯有实打实,才能成为利剑。

什么是问责制?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简述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System。

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释义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特点
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第三,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行政问责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安全生产
在安全生产中引入问责制,其本质在于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强化安全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自 xxx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地方规章,对一些事故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7月,xxx办公厅 xxx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对有因工作失职造成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11月,xxxxxx 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除规定对党委政府相关人员实行安全生产
行政问责外,还明确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实施,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改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安全事故,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形成了一些误区。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组织中的特殊群体,必须理性地看待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研究当前问责环境中的应对策略,并做好相关工作。

推行
(一)明确岗位责任。

要通过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工作分工和工作责任,对各岗位作出尽可能完备细致的规定,要明确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以便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能够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也让员工真正领悟自己岗位所负责任的内涵,认识到履行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明确工作事项。

对年度工作,要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如产值任务开发综合效益安全质量等。

对日常工作,要求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部根据年度目标,每月底上报次月工作计划
,由办公室汇总后用电子邮件下发,月底对照月初工作计划进行总结和分析,再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为什么我们常遇到更换一个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都会暴露出许多问题,其原因就是我们许多事情未能跟踪落实,一些问题一直捂着,换人之后才暴露出来,有时等发觉之时已非常严重。

(三)制定问责文件。

在问责文件中,一是要确定问责事项,明确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或事情启动问责程序;二是要规范问责程序,就是要规定在问责事项发生后,谁来启动问责程序,如何确定问责对象如何核查如何追究等;三是要充分
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申诉的权利。

(四)实施问责。

就是在平(日)常工作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当发现问责事项后,相关部门依照问责文件启动问责程序,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安排确定问责对象,并做到问人与问制同时进行,在事情发生后不仅对人进行问责,还要进行制度层面的问责,进而进行制度的改进,不能白交学费,要研究产生事故的根源,看问题究竟发生在哪个环节?是制度存在缺陷,是执行不力,还是监督未能到位。

(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问责制的真正实行,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支持。

要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对现有的规定制度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整合的要整合,以增强其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要本着开拓创新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推进相关制度建设。

既要着力解决有关问责的实体性规范的空当问题,又要着力解决现有制度有关问责规定的细化和配套问题,还要着力解决确保问责制度都能得到有效的运用和执行的程序和机制问题。

一般应建立或修订员工处罚条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党委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

(六)营造问责文化。

在问责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之后,单位领导要带头大力倡导并实施问责制,从而变成为大多数员工共同遵守的制度,必须让全体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参与进来,让员工感到自己参与了公司管理,从而营造出问责文化。

具体做法:可以运用各种方法和工具,让单位领导和大家一起认真地思考和研讨:我们为什么要问责,我们为谁问责,我们问责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如何达到目的?我们以什么样的态度和观念来对待问责?我们的公司应该提倡什么?不提倡什么?……
误区与影响
事故型问责现象比较普遍,安全管理绩效体系建设尚不到位。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是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追究,问责时忽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难有效控制性”等因素,往往是出了事故就归咎于国有企业领导监督不力,就要被追究责任。

加上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容易产生“无法控制的被动指标突破必须承担责任,能够控制的主动指标做好了也无法减免责任”的现象,造成一些工作责任心强安全管理绩效突出的人员也同样受到处理,无法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促使各级履行相应责任”的目的,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工作。

对号入座型问责现象常常出现,问责标准体系建设显得滞后。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直接问责,问责制过分简单化扩大化,往往是将发生的事故严重程度与处理相应职级的干部相联系,不管具体情况,一味追究责任。

加上国有企业管理层级较多业务复杂,内部又缺乏明确而规范的标准范围和责任边界,容易造成被问责人员范围扩大,救济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挫伤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容易产生“出了事故是不走运造成的,只能自认倒霉”等不正确思想,使问责制背离实施的初衷。

责任推托现象明显存在,安全管理标准要求日趋提高。

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等规定的出台,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问责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道路,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

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安全生产“调子过高门槛过高”等现象。

如有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出台规范性制度时,为了减少自身的责任,不考虑国情企情,一味就高不就低;在出台文件布置工作时一味高标准严要求,使企业难以落实,甚至将本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企业,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表面上十分重视,形式上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不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