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认定事实不准确可能造成冤枉错案的发生。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听证程序和标准,加强证据审查机制,提高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些改进举措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行政执法改革至关重要。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统一标准、认定事实、冤枉错案、受理机构、独立、公正性、听证程序、证据审查、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质量。
1. 引言1.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重要的程序制度之一,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前,有权进行听证,听取有关证据和意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对当事人偏袒或不公平。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判断事实和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能,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办事。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顺利运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 正文2.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1.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了听证过程的不一致性和混乱性。
不同地区和机构可能对听证的程序、要求和方式有所不同,使得当事人很难预料和应对。
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与完善
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
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
行政听证才得以慢慢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当代中国独特的国情下,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有着许多旧体制的烙印。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听证体制作者简介:邱天培,华南理工大学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房地产法、行政法等。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1-03在我国,由于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行政法只是被政府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来运用。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行政程序法为何物,更不用提听证。
而随着后来多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行政听证程序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
然而由于实际现实操作,制度设置和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使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流于形式,甚至被某些部门所利用,粉饰太平。
使得这项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在实践无法发挥其重要作用。
因此,对该制度的缺陷,缺陷背后的各种现实和历史原因进行研究,于我国现今的行政法律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完善该项制度,对我以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缺陷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
行政听证程序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贯穿于行政决定整个过程的始终,听证赋予当事人的进行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与场合。
然而在我国,在长期的集权型政治体制和计划型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行政法失去了本身的监管政府、限制公权的意义,却成为政府的一种管理工具。
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对行政程序法了解甚少,听证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行政听证是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最重要、最关键的程序制度.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目前,建立完整的行政听证主体制度尚须进一步探讨。
在本文将试着从论述行政听证制度的法源理论,在我国适用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方面来论述听政制度.【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听证现状;问题一、行证听证制度的现状、问题(一)现状2001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公开邀请消费者参加“铁路部分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
这一举措使听证制度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虽然自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实施以来,各地有关部门举行的听证并不在少数,但此次听证却仍然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关注。
究其原因,一是2001年11月底,国家计委刚刚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将与公路运输同质的铁路、民航客运价格列入其中,从而使得此次公开听证对习惯于“暗箱”提价的铁路、民航部门来说不无震动;二是欣逢入世,而wto要求透明度、要求更多的消费者主权,并将对传统的垄断经营形成冲击。
笔者认为目前正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大好时机,应该抓住这个机会,使政府与公民实现良性沟通,达到双赢。
(二)问题1. 听证主持人问题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规定不明,素质不高,相对独立的地位没有确立。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是行政机关的代表,代表行政机关主持听证,根据职能分离原则,听证程序的人员不能有与听证行为不相容的举动,以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性。
听证主持人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在听证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决定了其重要地位。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这一规定体现了调查人员和主持人员职责分离的原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上的进步,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然而,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对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何种资格,法律没有作出回答。
在现阶段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些听证任务繁重的行政机关设立了专门或专职法制人员主持听证。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前,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程序安排方面还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主要包括听证通知、听证调查、听证会和听证决定等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环节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导致具体的程序安排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
这就容易给行政机关带来滥用职权、过度扩大行政权力的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程序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听证会作为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环节,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直接关系到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会议组成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
为了提高听证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必要对会议组成人员的选择和职责划分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三,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具体内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容易导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各种形式的变通和违规操作。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细则。
第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程度还有待提高。
听证会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程度还比较低,大部分听证会都是封闭性的,让人难以监督、无法信任。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近年来,我国行政听证成为了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行政程序,它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行政听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可能出现的人权侵害、程序不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完全的解决,但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逐步改善这种状况,下面我将详细谈谈我的构想。
一、人权侵害当前,我国行政听证中可能存在的人权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1. 隐私泄露行政听证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核实、询问等操作,但这个过程中存在泄露当事人隐私的风险。
建议采用保密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保护。
听证过程中,只允许有权人和当事人出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
2. 自由限制行政听证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运用方式,有时也可能被滥用,以实现违背当事人愿望的目的。
因此,建议在听证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被听证人的自由权。
3. 言论限制行政听证中,当事人的言论权有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建议针对所涉及的问题制定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言论自由的全面保障。
二、程序不公行政听证中存在的程序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听证过程可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相应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处置。
我认为需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设立监督员、听证员、审查员等监督组织,加强对行政听证的监督与指导,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
2. 证据收集不充分在证据收集环节中,如果证据充分、准确、合理,能够很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如果证据收集不充分,就与之前所述的问题相呼应,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建议增加收集证据的考虑,提高证据的可用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听证的公正、公开性。
3. 申请资料保证质量行政听证中,申请资料的质量不同,也会影响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建议产生申请的各个实体和负责人对申请资料的重要性意识到位,并加大清理申请材料的力度,以减少重复申请、虚假申请和无关申请,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性。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也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体现在行政决定中,相对人能动参与了行政程序,同时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作出,体现出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
因此,听证制度就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对公正行政程序最低要求之一。
随着法治进程的稳步迈进,我国听证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凸显出诸多问题。
文章以河南信阳地区为视角,首先从我国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着笔,进而通过信阳地区听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来开展对听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研究,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当事人;信阳;程序一、我国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一)听证的适用范围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公民的个人权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在听证制度设立以来,该制度在行政领域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个人利益,促使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民主。
就这个意义而言,听证的范围应该是大而全的。
目前,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四种类型:(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时,应当听证。
(2)《价格法》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听证。
例如,2009年5月22日,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举行了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3)《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4)《立法法》规定,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时,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例如,2010年,信阳罗山县烟草局召开了《罗山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听证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二)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主持人的职权是指听证主持人为保障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公民听证权的实现,而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职权权限的总称。
行政处罚听证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行政处罚听证的不足及完善建议【摘要】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增加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立法工作更进一步。
其中,对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部分规制,对于行政拘留是否应当适用听证、听证主持人的设置是否有能力公正听证程序、利害关系人能否通过听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法律未作规定,仍需进一步探讨。
《行政处罚法》开我国听证程序之先河,听证程序本身的价值便是赋予相对人申诉权和陈述权,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相对人,因此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拘留;听证主持人一、行政处罚听证理论概述(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概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对相对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一种限制或剥夺,如果这份权力被滥用,极有可能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权力机关属性,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必须通过严密的程序设置来控制行政处罚权。
听证程序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听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在对相对人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通过听取相对人意见来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
一方面,听证程序赋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另其可以在国家权力面前“据理力争”,另一方面,这也是我国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防止行政机关肆意进行行政处罚,有助于优化法治环境,听证程序成为沟通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桥梁,让行政机关有机会了解案件真相,让相对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服从听证决定,产生正向积极的社会效果。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才能举行听证。
举行听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首先,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是前提条件,双方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存在分歧。
其次,属于法律规定的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行政机关拟作出如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浅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做出相应决定过程而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存在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适用范围较小即受案范围小以及定量不准,听证程序中的执行、形式以及证据方面的问题此外对听证主持人的规定不够,尤其是对回避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多方考量,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首先要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的行政处罚类型纳入听证程序之中,其次要完善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选择一人即可并解决证据的效力问题,最后要保持主持人的中立和公正,明确主持人职权,防止其滥用权力。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一、《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前就已经有听证程序部门规定。
如国家税务总局1990年制定的《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第15条规定:"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将认定的事实同被查处的对象见面,认真听取其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
";又如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0条至22条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
案件审理组织经集体评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中国于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应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不论在行政处罚还是在行政许可程序中,都已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
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对行政听证的不足和完善的思考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规章或作出具体决定前,广泛听取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参照或依据该意见制定法规、规章或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
一、行政许可中引入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目前设置法定听证程序的行政法律、法规唯有行政许可法。
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听证程序,过去有人认为不必要,他们认为,申请人通过其申请及理由已?得到了表述意见的机会,所以在行政机关作出驳回决定之前举行听证的实际意义不大。
但此后这一观念有所改变,在英美等国,开始区分特权与一般许可的理论,认为对前者不适用听证,对后者则适用听证。
现在,随着人们对行政许可性质认识的改变,人们已?普遍认为,行政许可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不能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能从事特定活动,也就不能通过一定的行为取得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0xx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备受人们关注和期待、并被认为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中也设置了听证程序,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尽管发展速度迅猛,但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律理念、配套制度设置、具体技术处理等方面,还都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再者,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行政听证这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制度没有统一、全面的规定。
因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还有一些急需完善的地方。
二、现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不足1、《行政许可法》中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缺陷《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该条款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
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一种法治化的行政处罚决策程序,是在行政许可、行政认可、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然而,尽管该制度的推出对于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实施中存在司法化的倾向。
听证过程中,听证机关常常过于倾向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相对较弱。
这一点在一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中尤为明显,比如一些环境污染案件、食品安全案件等。
在这些案件中,处罚决策往往受到来自当事人的干扰和影响,导致最后的处罚结果并未能真正实现合理化和公正化。
其次,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听证机关往往拥有过大的裁量权力,而且这种权力主要由行政官员行使。
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执行者和裁决者的角色混淆,容易造成利益冲突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例如,听证机关可能会受到政治干预,或者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导致对处罚决策偏袒当事人,而忽视了公众利益。
此外,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还存在程序复杂、周期长的问题。
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涉及到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听证机关等多个主体,加上各种程序和审批,导致整个听证过程周期较长,行政处罚的结果可能过于延迟或失效。
这不仅影响了处罚效果的实现,也不利于当事人及时了解到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的执行进展,进一步削弱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和法治效果。
最后,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
虽然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中规定了公开听证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对外公布的罚款依据、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存在不完全公开的情况,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和处罚决策的依据,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于处罚公正性的质疑。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缺陷。
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需要加强对于司法化倾向的警惕,确保处罚决策的真实合理性和公正性。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至今十四年的实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在肯定听证制度的前提下,我们仍然发现了一些不足和缺陷,包括: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以及听证制度本身不够规范和统一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入手: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扩大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加大普法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
在走出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的误区后,听证制度的作用将日渐突出,对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听证制度;不足;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Talkaboutourcountryadministrativehearingsystemwithp erfectAbstract:theadministrativepunishmentlawofthePeople'sRepublic ofchinapromulgatedthemarkstheestablishmentofthehear ingsysteminourcountry,theimplementationoffourteenye ars,safeguardcitizen'sbasicrightandsupervisionofadm inistrativepowerexercisedplaysamajoraspectsoftherole.Inthehearingsystempremise,westillfindsomedeficien ciesanddefects,including:thescopeofhearing,andheari ngrecordthroughthenarroweffectnotspecifiedandhearin gsystemitselfisnotstandardandunified,etc.Tosolvethe seproblems,theauthorthinksthatfromthefollowing:expa ndingthescopeofhearing,andhearinghostsystem,further perfecttheprocedureforexamination,expandthescopeofa dministrativehearingtopeople,increasingthefranco-pr ussianpropaganda,enhancethelegalconsciousnessofciti zens.Inoutofthe"heavyentity,lightprogram"afterthehe aringsystem,theerroroftherole,willbefortheperfectle galsysteminchinaandthelegalrightsofcitizensplayanim portantroleinmaintaining.keywords:administrativepunishment;hearingsystem;def icienciesanddefects;improvement;thesystemoftheheari nghost目录引言 (1)1.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 (1)1.1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 (1)1.2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 (2)1.3申请听证的形式未做明确规定 (2)1.4听证程序未被严格执行 (2)1.5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角色显失正义 (2)2.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 (3)2.1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 (3)2.2“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 (3)2.3行政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 (3)2.4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 (4)3.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4)3.1听证的范围应扩大 (4)3.2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 (5)3.2.1完善职能分离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法律地位 (5)3.2.2完善回避制度,从个体上保障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地位 (5)3.3保障听证制度与相关行政救济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5)3.4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 (6)3.5制定完善、统一的行政听证制度 (6)3.6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6)3.7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 (7)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致谢词 (9)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至今十四年的实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
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其目的是保障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行政部门行政裁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但实际应用中,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这不仅影响了其正常运作,也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首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通知和听证程序不够规范。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应当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等,但实际操作中,通知方式不一,内容不明确,时间过短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便,对于申请延期或变更听证时间也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这给行政部门在行为上留下了漏洞。
其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证据呈现和听证结论公正不足。
我国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常常存在证据缺失、证据不全等问题,这就需要在听证过程中进行证据呈现和辩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行政机关并未将所有证据提交听证,并且没有将材料提供给当事人。
同时,听证结论的公正性也备受质疑。
由于听证过程缺少中立的第三方机构的参与,一些行政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可能会有意为某一方倾斜,以达到自己的意图。
这就容易导致,当事人的申诉缺乏实际的裁量价值。
第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效果受到限制。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真正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施加限制,以保证其合理使用和公正实施行政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实际运作中的限制措施并不足够。
因此,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对其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通知和听证程序,并严格对行政机关的邮寄和递证质量进行监管和约束,在设定听证时间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充分保障其在听证中的权利。
其次,行政部门应该在证据呈现方面更加规范和透明,确立所有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样在接受听证过程中,政府应该聘请第三方机构来维护听证的公正,行使实质性职权。
最后,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应以协商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合法引领,促进其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性,以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实际性。
消防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分析论文
消防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不足与完善分析论文依据《行政惩罚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消防行政惩罚中的听证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两项,所谓较大数额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而对这种惩罚进行确定之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准时告知当事人其可以听证的权利。
若当事人有听证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必需应当准时组织,而当事人若无主动要求,公安消防机构不得主动组织。
二、行政惩罚听证制度存在问题(一)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相关规定模糊根据《行政惩罚法》第42条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惩罚确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这种规定并不能够完好的反映听证程序的性质,而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中的特别阶段,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更是相对方的权利所在。
这种模糊的规定,使得这种若不主动放弃就应当享有的权利产生了偏差,行政机关对此也并没有主动履行,也没有主动的询问当事人的要求。
(二)听证的主体范围过窄《行政惩罚法》规定听证程序依法由当事人提出。
但依该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是指“有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应当赐予惩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一般状况下,行政机关的相应惩罚确定通常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印象,而这种不利影响,第三人却无法得到相应爱护和补偿。
并且这种现象与这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利益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也无法取得有效连接。
(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消防行政惩罚中的听证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予较大数额的罚款两项,但是依据《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行政惩罚共有五种,而这些惩罚都对相对方的利益有较大的损害,比方限制人身自由等规定,对当事人有很严峻的'影响,并且能直接干预到当事人的生活。
但法规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有异议的,按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为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出现旨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增强权利保障机制,使被处罚方能够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狭义的安排时间和空间不足。
由于行政执法机构可能牵扯到多个案件,加之资源限制,导致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可能非常紧张,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影响了听证的公正性。
2. 沟通方式单一。
目前大部分行政处罚听证只采用口头沟通的方式,无法满足不同被处罚方的需求,如有些当事人可能需要书面沟通或者网络沟通的方式。
3. 司法效率较低。
由于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能力匮乏,往往导致听证存在审查证据和事实的检验不足,增加了听证的效率,进一步影响了司法公正性与合理性。
4. 未能充分吸取被处罚方的意见、建议和原因。
当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实践中,司法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往往无法充分吸取被处罚方的意见和建议,未能体现合理、合法和公开的原则。
为了弥补以上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具体措施如下:1. 扩大听证范围。
在安排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应当尽力扩大策划,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需求,采取更加灵活的机制使听证的形式多样化,同时要补充必要的证据收集技术、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提高司法效率。
2. 鼓励各方多样化沟通。
增加书面和电子邮件沟通的方式,这将有利于不同背景、不同说服力和不同效率的相互交流,增加司法法庭的审判力。
3. 加强证据鉴别和审核制度。
应通过司法机构提高案件审查、调查和提伪能力,增强对证据真伪和证据来源的判断能力,使案件审查更加严格、精细和公正。
4. 设立特别评估机制。
保障评估的持续性、完整性和实时性,对听证的结果进行评估比较,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实施方面进行管理,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真正落地。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1)目录一、引论 (1)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1)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1)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 (3)三、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的原因 (3)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 (3)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 (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 (4)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 (4)四、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4)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4)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 (5)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5)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 (5)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 (6)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6)[内容摘要]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此项法律自实施至今,在适用案件范围、听证主体、具体操作及有关配套法律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言堂”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未能真正有效地利用此项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笔者调查和思考,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素质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此项法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营造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发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尊敬的评委老师: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维护公正和权益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行政听证制度也存在极大的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方案展开讨论。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1.参与方不平等在行政听证过程中,权利主体和行政机关权利相对,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听证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容易对结果产生影响。
同时,听证会的形式可能会对行政权利主体形成一定的压力,使其难以全面阐明自己的观点,导致听证结果不够公正客观。
2.过程不公开透明行政听证的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缺乏充足的记录和公示,这给了行政决定的制定者和听证机构强大的处理权。
由此,容易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决策,甚至产生一些不正当行为,导致公正和权益保护的目的无法达成。
3.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规范在听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容易出现规范不一和标准不清的情况,甚至出现放弃证据适用的情况。
这导致了可能会有一些证据无法得到充分证明,甚至给一些不当行为带来了便利条件。
4.听证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听证机构的独立性虽然有法律保障,但是社会对其独立性往往怀有疑虑,例如行政机关对听证机构的资金投入以及人员安排进行更多的控制,导致听证机构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也就难以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1.建立平等参与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公平的倡导,可以建立平等参与制度。
参与听证人应当收到固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明确的听证事项。
同时,行政机关应对证据事实做出澄清,支持证据充分展示,给予听证人表述机会,并保障其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
2.完善制度,实现公开透明建立更完善公开透明的制度,公布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的标准和依据,披露听证会的结果和原则,加强对听证程序的记录和公示,并国家监督执行等方式,使听证会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和有利于保护权益。
3.制定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结合实践,匹配行政机关具有的职能专业,制定言简意赅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以及具体应对方案。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也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体现在行政决定中,相对人能动参与了行政程序,同时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作出,体现出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
因此,听证制度就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对公正行政程序最低要求之一。
随着法治进程的稳步迈进,我国听证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凸显出诸多问题。
文章以河南信阳地区为视角,首先从我国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着笔,进而通过信阳地区听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来开展对听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研究,同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听证制度;当事人;信阳;程序一、我国听证制度的一般理论(一)听证的适用范围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公民的个人权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在听证制度设立以来,该制度在行政领域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个人利益,促使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民主。
就这个意义而言,听证的范围应该是大而全的。
目前,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四种类型:(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时,应当听证。
(2)《价格法》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听证。
例如,2009年5月22日,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举行了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3)《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4)《立法法》规定,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时,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例如,2010年,信阳罗山县烟草局召开了《罗山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听证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二)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主持人的职权是指听证主持人为保障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公民听证权的实现,而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职权权限的总称。
奖罚制度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
(奖罚制度)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谈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壹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于我国的确立。
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了壹系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规定,对听证制度于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起了重要作用,可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毕竟是壹项新事物,行政机关于适用听证程序时不同程度地存于着壹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去完善。
壹、处罚听证制度中存于的问题(壹)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对需要举行听证的项目规定过于单壹、缺乏弹性,不能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的需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而对公民影响更大的,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则不于听证之列。
(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于的问题1、关于机构的独立性的问题。
根据职能分离原则,主持听证和做出裁决的不能是同壹机构的人,但目前各地实践当中多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主持听证,有的案件调查人员所于的科、所对临时制定某人负责主持,这样就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听证的公正性面临质疑。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听证的组织者,壹般就是行政决定者。
行政听证的参加代表,也基本上由同壹行政决定人选出和指定,行政听证举行的场所、程序,也单方面由行政决定人决定,这样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主持听证的公开性,也不利于增强听证会的实际效果。
从长远来见,我们认为应建立专门的听证机构,尽快实现从听证组织机关实施内部分离制度到建立职能分离的听证机构的过渡。
2、关于听证参加人的问题。
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提供壹个相对中立的环境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见法和意见。
听证主持人于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独立性,应当保持中立,以公正的形象给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双方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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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
目录
一、引论 (1)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
(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1)
(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1)
(三)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
(四)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 (3)
三、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的原因 (3)
(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 (3)
(二)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 (3)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4
(四)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4
四、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4)
(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4)
(二)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5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5)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 (5)
(五)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 (6)
(六)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6)
内容摘要]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此项法律自实施至今,在适用案件范围、听证主体、具体操作及有关配套法律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言堂”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未能真正有效地利用此项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笔者调查和思考,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素质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此项法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营造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发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规定,对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毕竟是一项新事物,行政机关在适用听证程序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去完善。
一、处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对需要举行听证的项目规定过于单一、缺乏弹性,不能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
的需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而对公民影响更大的,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则不在听证之列。
(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1、关于机构的独立性的问题。
根据职能分离原则,主持听证和做出裁决的不能是同一机构的人,但目前各地实践当中多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主持听证,有的案件调查人员所在的科、所对临时制定某人负责主持,这样就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听证的公正性面临质疑。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听证的组织者,一般就是行政决定者。
行政听证的参加代表,也基本上由同一行政决定人选出和指定,行政听证举行的场所、程序,也单方面由行政决定人决定,这样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主持听证的公开性,也不利于增强听证会的实际效果。
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应建立专门的听证机构,尽快实现从听证组织机关实施内部分离制度到建立职能分离的听证机构的过渡。
2、关于听证参加人的问题。
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的环境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听证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独立性,应当保持中立,以公正的形象给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双方针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听证的其他参加人的选择出应确保公平,听证参加人选的合理确定对于保证听证会上各方意见的公平表达来说至关重要,听证参加人不再采取内定的做法也使得它与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区别开来。
“如其不能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势必难以客观公正的评判是非,整个听证徒有公正的面纱而实为骗人的闹剧”。
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规定比较粗疏,直接利害关系不够明确,听证证件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共同审问当事人,违背了听证的最终目的。
(三)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方式简单。
听证告知主要有口头告知、谈话告知、书面告知三种方式。
目前行政机关主要是由案件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以口头或谈话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这两种方式虽然方便、快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都不够正式,无法留下书面材料以证明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告知了当事人,留下了证据的隐患,一旦发生争议,行政机关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势必会处于被动状态。
2、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摆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听证程序是行政官员滥用职权的克星。
但就目前的听证会而言,“人治”思想意识的束缚依然严重,有的地方听证笔录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根本就没有发挥一点效力,当事人的各种意见也没有加以考虑和采纳,最后完全是有关领导的一句话就作出处罚决定。
而当事人还是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本就未能达到增强行政效率,让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息争销诉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行政成本和开支,降低执法效率与水平。
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就必须彻底消除“一言堂”,真正发挥听证程序的作用。
3、不遵守法定程序,出现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
目前出现的一些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并不受理,不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正式开始前未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会结束后未征询当事人是否作最后陈述。
听证程序属准司法性质的程序,很多方面都是按照司法程序近似的步骤与方法进行的。
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直接法律后果是听证没有法律效力,更不用说行政处罚决定了。
(四)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
1、案件调查人员马虎行事,不注重收集证据,在听证中处处被动。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许多重要的关系到案件本身的证据都没有进行收集。
在面对当事人的代理人,特别是精通法律、熟悉司法程序的律师时,经常被问得哑口无言、极其狼狈。
这不仅有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而且令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产
生怀疑。
2、一些听证主持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对听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认识不清,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负举证责任,应就案件的事实及其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罚,而当事人没有举证的义务,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二、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在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可谓源远流长。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政治传统,结果必然是只注重目的,不考虑过程,从而导致执法过程的随意性成为中国法治的一大顽疾”。
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法价值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的工具,程序法的目的旨在与实体争议的视线,而没有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本身的正义性。
虽然,这几年我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正当”与“实体相当”相提并论,虽然我们国家提出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守法,但是几千年的法治思想传统和建国后几十年的执法实际,加之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然是对程序方面注意不够,“重实体轻程序”仍然是行政机关执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症。
(二)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
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对新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程序意识几近于无。
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调查人员,整天忙于日常的业务工作,很少有时间来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国家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根本就不知道,即使知道了解也很少。
对于和自己的业务工作联系不是很密切,不经常使用的就不关心,也不学习,有些甚至不知听证为何物。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老百姓了。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要依赖各项配套制度的相互作用才能完成。
一个合理的听证程序,必须有完备的制度体系。
它包括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代理制度、质证制度、主持人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内在的制度体系。
而目前我国这些制度还很不健全,有些制度,如物质保障制度。
虽然《行政处罚法》上明确规定:“听证程序所需经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在实践中常因行政机关经费不足而无法履行或大打折扣;有些制度,如主持人制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而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甚至有些制度,法律上根本未作出规定,如监督机制。
这些都导致了听证程序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