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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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总体规划华东电力设计院

叶勇健

总体规划的作用:

火电厂的总体规划,是对电厂的厂区、居住区、厂内外交通运输、水源地、供排水管线、贮灰场及除灰管线、高压输电进出线走廊、施工场地、施工生活区、绿化、环境保护、综合利用、防排洪、水土保持等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选择与规划。处理好总体和局部、近期和远期、平面和竖向、地上和地下、物流与人流、运行与施工、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总体规划的主要原则(干货):

(1)满足。。。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公路、铁路运输距离;缩小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减少厂址占地,降低工程造价。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有利扩建,方便施工。

(3)应特别重视建厂的外部条件(煤、灰、水、运输、出线、生活区)的规划,使主体骨干工程与配套工程同步进行规划和设计。

(4)做好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防排洪(涝)设施,必须新建时,因地制宜地采用防排洪(涝)堤、防排洪(涝)沟和挡水墙。

(5)电厂厂区与居住区宜布置在铁路或公路的同一侧,尽量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

总体规划的主要原则(干货):

(6)施工安装区宜布置在厂区的扩建端方向,生产区与施工区宜分区明确,以减少发电厂扩建时相互干扰。

(7)一个电厂的规划容量往往不是电厂的最终容量,因此在总体规划时,不要人为堵死扩建,而应留有余地。

(8)各区内建筑物宜根据日照方位和风向进行布置,并应力求合理紧凑。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和多层建筑。(9)对于煤电合一的坑口电站,宜统一规划其贮煤场、运煤设施及辅助设施等。

(10)当从水库取水时,水库防洪标准不应低于100 年一遇设计、1000 年一遇校核,当水库防洪标准不能满足电厂取水要求时,应论证采取其它措施保证火力发电厂取水可靠。

厂外交通的规划:

(1)采用铁路运煤的火力发电厂,专用线不应在国家铁路区间线路上接轨,并宜避免切割接轨站正线;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km 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接轨时,铁路专用线宜与正线设置立交疏解;

(2)采用铁路运煤的火力发电厂,宜采用由装车点至电厂整列直达运输方式,(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和路企直通运输),在厂内卸车线应按送重取空方式进行货物交接,火力发电厂不应设置厂前交接场(站);

(3)应充分利用铁路接轨站既有设施及运能等资源,除在铁路接轨站存在折角运输外,不宜在接轨站增加线路股道数量;

厂外交通的规划:

(4)采用水路运煤的火力发电厂,当码头布置在厂区以外或需要与其它企业共同使用码头时,码头与厂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通道;

(5)火力发电厂进厂道路与运煤、灰渣及石膏运输道路宜分开布置。运煤和运灰渣及石膏等的道路可合并设置。厂外专用道路宜避免与铁路交叉,当不能避免时宜采用立交方式。进厂道路、运灰渣及石膏道路应按三级厂矿道路标准建设,应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应为6m~7m;

(6)坑口电厂燃煤宜采用带式输送,运输方式应通过方案比较后确定;

(7)全部采用汽车运煤的火力发电厂,应根据厂外来煤方向、燃煤汽车运输所经路网情况及厂区受煤装置区域的布置,宜设置

总体规划要明确的内容:

(1)铁路专用接轨点、线路走向、线路长度;专用线最大纵坡、曲线半径、桥涵等设施,专用线的起点坐标或里程标、计算公里数等。

(2)厂外公里的引进、与国家路网的连接、厂外公里的宽度。(3)水运码头的位置、占用岸线长度和水域、陆域面积的大小。

(4)高压输电进出线的走向、回路数和走廊宽度。

(5)水源地位置与范围、供排水管线走向及长度。

(6)贮灰场的位置、大小及灰坝位置、长度。

总体规划要明确的内容:

(7)施工场地和施工生活区的位置、形状和占地面积。(8)防洪工程。(视工程需要)

(9)绿化隔离带。(视工程需要)

(10)综合利用的场地。(视工程需要)

“避开”的原则

(1)有泥石流直接危害的地段不应建电厂

(2)坝和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以及其它行洪地区不应建电厂

(3)尽量避开在有山洪威胁的地区建电厂

“防护”的原则

(1)场地标高满足防洪的要求

注:对位于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海南风暴潮严重地区的海滨火力发电厂,取200 年一遇;其中江苏省包括长江口至江阴的沿长江江岸电厂。

“防护”的原则

设计洪水位(潮位)要特别注意壅水水位的确定,即多种洪涝危害同时发生时的洪水水位。如河水暴涨和山洪爆发同时发生时所产生的壅水水位。

“防护”的原则

(2)防洪堤的设计要求:当场地标高低于设计高水(潮)位,或场地标高虽高于设计高水(潮)位、但厂址受波浪影响时,厂区应设置防洪堤或采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1)对位于海滨的火力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墙)的顶

标高应按设计高水(潮)位加50 年一遇波列、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0m 的安全超高确定。经论证在保证越浪水量对防洪堤安全无影响,且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的前提下,堤顶标高确定时可允许部分越浪,并宜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堤顶标高、堤身断面尺寸、护面结构;

2)对位于江、河、湖旁的火力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

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0.50m;当受风、浪、潮影响时,应再加50

“防护”的原则

(3)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100 年一遇内涝水位加0.50m 的安全超高确定;当100 年一遇内涝水位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如有排涝设施时,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0m 的安全超高确定;

(4)对位于山区的火力发电厂,应按100 年一遇设计洪水采取防排洪措施

主要原则(干货)

(1)厂区布置应避免电厂主人流方向和城镇主要街道处在发电厂的扩建的方向。

总平面布置应以主厂房为中心,主厂房的长轴宜沿自然等高线布置。地形负责地段除外。

(2)主厂房、烟囱、冷却设施、封闭式圆形煤场等宜布置在地层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的区域。

(3)当采用直流供水时,汽机房宜靠近水源,减少供排水管长度。当采用直接空冷时,应根据气象条件对空冷机组运行的影响情况,确定主厂房的方位;

(4)屋内外高压配电装置的布置,进出线应顺畅,宜避免线路交叉,出线方向应尽量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有利扩建;高压出线应避免跨越大的工厂、车站以及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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