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消65号文件和公通字[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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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隔离带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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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新建建筑监管。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
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 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各地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 办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 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 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 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 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 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 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 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 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 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构造设计、施工与验收
吴玉杰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13年5月
外墙保温防火相关政策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
2009 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大火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
2009-02 中央电视台新址新配楼大火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
2010年 上海胶州教师公寓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1•【字号】新政[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2012)1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到2015年,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消防事业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社会消防监管模式创新发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得到完善,火灾形势保持持续平稳。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2012年,编制出台新乡市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各县(市)也要编制出台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依法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规划、建设、房产管理、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建立每月信息互通、重要工程信息报送、联席会议议事等制度,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依法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

关于外保温材料是否使用A级材料的问题针对近期很多项目提出了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墙保温防火设计的情况,现将此类问题及处理办法归结如下:根据公消[2011]65号文件外墙保温应全部采用A级材料,国发[2011]46号文件和住建部建科[2012]16号文件均未提出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故技术部明确要求应按A级保温材料进行保温消防设计,包括屋面。

凡甲方要求按(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的必须明确以下信息方可采用:1、甲方已咨询当地消防部门和审图办,可以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

2、甲方有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文件通知我方。

3、在甲方的书面文件中应明确,出现任何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与设计方无关。

4、我方出具的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表达:应甲方要求不按A级材料设计,本设计文件应取得消防部门和审图办认可后方为有效。

上述要求全部满足方可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

甲方文件工程主持应存档,且须在建筑审核时提交审核人复印件一份留存。

附件1:甲方函件示例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项目管理部2012年5月25日附件1:甲方函件示例关于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防火设计的函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方委托贵方设计的XXX市XXX项目的外保温问题,我方已咨询本地消防部门和审图办,均同意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可以不执行(公消[2011]65号文件)。

现我方要求按照(公通字[2009]46号文件)进行外保温消防设计,出现任何问题均由我方承担,与贵方无关。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XXXX 年 XX 月 XX 日。

防火隔离带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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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材料 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
新报审。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 全管理。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 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 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 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 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 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 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 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 用可燃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会同 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标准规范,加 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 建筑保温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 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 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 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 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建立淘汰机制, 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 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防火隔离带构造设计、施工与验收
吴玉杰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13年5月
外墙保温防火相关政策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
2009 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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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 中央电视台新址新配楼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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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上海胶州教师公寓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公通字[2009]46号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 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 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 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 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 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 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9.05.21
•【文号】公通字[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

(公通字[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08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
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

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

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要求公消[2011]65号编辑:辜清明邮箱:*************************:03:19保护色:默认白牵牛紫苹果绿沙漠黄玫瑰红字体:小字中字大字点击数:631 摘要: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19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 第586号
监督管理
2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发[2004]2号
2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10]23号
2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0]164号
XXX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97
关于印发《X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XXX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XX建交[2010]1032号
98
XXX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市建交委 市公安局 市住房保障局 市城管执法局XX环保防[xxxx]164号
99
关于公布XXX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
87
关于切实做好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XX府办发[2010]42号
88
XXX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XXX市公安局 XXX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XX公发[2002]399号
89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 市建交委 市质监局 市市政局 市消防局XX安监管危化[2008]91号
XXX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XX建建管[2009]64号
94
关于贯彻《XXX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2009版)的若干意见
XXX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XX建安质监[2010]34号
文明施工
95
X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XXX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96
XXX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工程技术知识:新型保温材料“泡沫混凝土”受到国家所重视

工程技术知识:新型保温材料“泡沫混凝土”受到国家所重视

工程技术知识:新型保温材料“泡沫混凝土”
受到国家所重视
提要:为了“十二五规划”节能环保的目标,越来越重视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研究与开发,其中的难点在于实现建筑节能65%以上的要求上,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和使用寿命。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
为了“十二五规划”节能环保的目标,越来越重视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研究与开发,其中的难点在于实现建筑节能65%以上的要求上,确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和使用寿命。

以无机保温材料取代
目前工信部正委托相关部门完善无机保温材料的科研体系,科技部、中国建材联合会将泡沫混凝土列入科技支持计划重点项目。

泡沫混凝土以水泥为主料,为安全不燃材料,耐火级大于2小时,可达A级防火标准,完全可以满足任何建筑的防火要求。

建筑的设计
寿命一般为50~100年。

泡沫混凝土耐久性大于50年,可与建筑同寿命。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泡沫混凝土的各种标准与技术规程,其中包括行业产品标准JG/T266-2011《泡沫混凝土》已制定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相关法规及标准:
1.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
2.公安部《关于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文
3.苏JG/T041-2011《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4.辽宁省地方标准《泡沫混凝土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以上内容由欧复泡沫混凝土砌块设备编辑,转载请带上链接,谢谢!
5.行业产品标准JG/T266-2011《泡沫混凝土》。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四问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

四问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

四问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的行政合法性公安部消防局于2011年3月14日发布“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此通知让老百姓情何以堪?问问公安部消防局,您能解答以下四个问题吗?一问:下级行政机关能否撤销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该规定是以公安部名义起草并发布的文件,是属于公安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定的存废、变更,只能由公安部、国务院或法律予以规定。

而你局的“65号文”却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作为公安部下属的消防局发布的“65号文”公然否定和改变了公安部“46号文”中的规定,是典型的下级行政机关撤销和否定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问:单一行政机关能否撤销多部门行政机关联合行政行为的文件?“46号文”是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发布的文件,即使“65号文”可以代表公安部的意见,但也不能代替住建部的意见,更何况你们消防局并不等于公安部。

原由两部门联合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现由单一的行政机关下属单位擅自进行了否定。

是属单一行政机关撤销多部门行政机关联合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问:“65号文”是否是史上最牛的具有溯及力的行政文件?“65号文”规定:“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从这一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这份行政通知是具有溯及力的,不管是通知发出之前消防方案是否已经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批,也不管是否已经在施工,都应拆除,还不管其他主管部门是否同意,都应配合你们消防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

公安部公消65号文件和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

公安部公消65号文件和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节能设计的范围深圳建设局深建规[2007]8号文件“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2007年11月18日)1.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分体空调)、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建筑、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建筑等;2.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建筑;3.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节能标准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它建筑。

4. 居住区大于15万平方米用地,要做气流模拟设计。

与节能有关的内容还包括预拌砂浆,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水及雨水利用,绿色建筑,绿色再生建材节能设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一.建模1.三维模型墙不闭合,屋顶悬在空中。

2.模型中不按实际施工图设置梁、柱、剪力墙等或梁柱尺寸过少,不合常理。

说明:内保温只适合夏热冬暖地区。

北方地区不合适。

在热桥处会结露发霉。

深圳公务署的项目要求不做外保温。

必须做时要申请。

3.简化建模在2009年建设局在深建节能[2009] 3号文件中,对简化建模作了一些规定:“允许节能模型按不利原则进行合理的简化,但简化后模型的设计建筑能耗值不应低于未作简化模型的设计建筑能耗值。

”4.分别建模当一组建筑平面布局比较分散,靠走廊连接时,虽然是一个建筑,但建模时应把它分成几个单体来考虑。

二.材料选择与取值屋面1.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2.因上述规定,屋面保温要用燃烧等级A级产品。

修正系数不要忘记。

选用时要注意。

3.找坡层计算厚度时应以最薄处计。

4.如果屋面的热惰性指标D<2.5,而K≤住宅1.0/公建0.9,也一定要通过隔热验算。

否则按轻质屋面D<2.5,K≤0.5或K≤0.4要求计算。

公消 [2011]65号

公消 [2011]65号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1第65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11第65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在3.15晚会上刚刚看到对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易燃材料的曝光,3月16日就看到了公安部公消[2011]65号文件的消息,匆忙发布的文件日期虽然写的是3月14日,但估计也与3.15晚会曝光有关。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相关问题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相关问题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相关问题探讨摘要: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对建筑消防外墙保温材料火灾危险性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对外墙保温材料防火安全措施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消防;防火;外墙;保温材料建筑火灾时有发生,在火灾原因的调查中,因建筑材料起火而引起的火灾占有相当的比例。

其中,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显得尤为重要。

回顾南京中环国际广场火灾,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火灾,央视新址大楼火灾,济南奥体中心两次大火,上海“11.15”重大火灾,沈阳皇朝五星级酒店除夕夜大火,均与建筑可燃易燃外墙保温材料有莫大关系。

目前,我国没有限制有机保温材料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的使用范围。

生产单位对火灾隐患视而不见,一些国际著名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没有表现出对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无视其产品在本国因防火安全性达不到要求而对其产品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制的规定,这些材料对建筑存在着重要的火灾安全隐患。

如何提高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安全已成为事关民生安全的重要课题。

1 外墙保温层构造外墙保温层设置于外墙外侧或内侧,由界面层(混凝土等光面墙隔)、热保温材料层和饰面层(涂料饰面和面砖饰面)构成,具有保温隔热节能和装饰作用的保温层如图1中a、b所示。

图1 保温层结构2 外墙保温层材料的类型从保温材料耐火等级的角度看,目前用于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主要分3大类:第一类为有机高分子保温材料,以聚苯乙烯泡沫(膨胀聚苯乙烯泡沫简称eps、挤塑聚苯乙烯泡沫简称xps) 和聚氨酯泡沫(简称pu)为主,属易燃材料,具有引发火灾的危险性;第二类为无机类保温材料,岩棉、玻璃棉、膨胀玻化微珠保温浆料等,属不燃性材料,自身不具有火灾危险性,但上述无机材料如纤维保温材料产生的粉尘和细小纤维既污染空气又易滋生细菌,对人身健康易造成危害,另外还有怕水、施工不方便等缺点;第三类为有机无机复合保温材料,以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为主的有机无机复合保温材料,通常认定为难燃性材料,燃烧时仅产生少量一氧化碳有毒气体,发烟量低、不会熔融、无滴落物,自身不存在防火安全问题。

关于公安部65号文

关于公安部65号文

经理会文件2011-027签发人:关于加强执行“公消[2011]65号”文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公安部消防局于2011年3月份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该文件各部室设计人员近来有各种理解,技术管理部也多次解释,为减少歧义,规范设计,技术管理部特做如下明确要求:1、对于在2011年3月15日之前尚未审批通过的工程,无论设计是否完成,所有民用建筑外保温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材料;2、对于在2011年3月15日之前尚未消防备案的工程,应发出变更通知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3、对于2011年3月15日之前已经审批同意或备案的工程,无论是否在建,各部室原则上均应发出变更通知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但是确有困难者,且在设计委托方坚持不同意变更、设计方解释无效的情况下,可向技术管理部提出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2、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9]46号】特此通告。

2011-7-26抄报:公司董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深圳节能审查要点

深圳节能审查要点

节能设计的范围深圳建设局深建规[2007]8号文件“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2007年11月18日)1.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分体空调)、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建筑、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建筑等;2. 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建筑;3.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节能标准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它建筑。

4. 居住区大于15万平方米用地,要做气流模拟设计。

与节能有关的内容还包括预拌砂浆,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水及雨水利用,绿色建筑,绿色再生建节能设计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一.建模1. 三维模型墙不闭合,屋顶悬在空中。

2. 模型中不按实际施工图设置梁、柱、剪力墙等或梁柱尺寸过少,不合常理。

说明:内保温只适合夏热冬暖地区。

北方地区不合适。

在热桥处会结露发霉。

深圳公务署的项目要求不做外保温。

必须做时要申请。

3. 简化建模在2009年建设局在深建节能[2009] 3号文件中,对简化建模作了一些规定:“允许节能模型按不利原则进行合理的简化,但简化后模型的设计建筑能耗值不应低于未作简化模型的设计建筑能耗值。

”4. 分别建模当一组建筑平面布局比较分散,靠走廊连接时,虽然是一个建筑,但建模时应把它分成几个单体来考虑。

二.材料选择与取值屋面1.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2. 因上述规定,屋面保温要用燃烧等级A级产品。

修正系数不要忘记。

选用时要注意。

3. 找坡层计算厚度时应以最薄处计。

4. 如果屋面的热惰性指标D<2.5,而K≤住宅1.0/公建0.9,也一定要通过隔热验算。

否则按轻质屋面D<2.5,K≤0.5或K≤0.4要求计算。

关于公安部65号文件-保温材料选用

关于公安部65号文件-保温材料选用

公安部65文明确表示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并且,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那么目前市场上到底有哪些A级保温材料呢?目前市场上的A级材料相对较少,主要有发泡水泥、发泡陶瓷、反射隔热涂料、岩棉板、粉醛树脂等几类。

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种产品的优劣。

一、发泡陶瓷保温板原料是采用陶瓷陶土尾矿、陶瓷碎片、掺加料等作为主要原料,经1100℃左右的高温焙烧,自然熔融发泡形成高气孔率的均匀闭孔陶瓷材料。

具有热传导率低、不燃、防火、与水泥砂浆及混凝土等相容性好、吸水率低、热胀冷缩下不变形、不收缩等优点。

发泡陶瓷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具有常规外保温所不具备的优点:(1)各组成材料均为无机材料,耐高温、不燃、防火。

(2)耐久性好,不老化。

(3)与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很好地粘结,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就能很好地粘结、抹面,无需采用聚合物粘结砂浆、抹面砂浆、增强网,施工工序少,系统抗裂、防渗,质量通病少。

(4)吸水率低,与水泥砂浆、饰面砖粘结牢固,外贴饰面砖安全、可靠。

(5)与建筑物同寿命,全寿命周期内无需再增加费用进行维修、改造,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费用,综合成本低。

缺点是:1、资源有限,真正意义上的陶瓷陶土产品资源是有限的,难以量产。

2、导热系数在0。

1,相对较差,如用做外墙保温,厚度较厚。

3、价格较高。

由于受资源限制,再加上要达到保温的厚度要求,价格比其他同类A级产品要高出许多。

二、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外墙漆是有优质纯丙烯酸酯共聚乳液最子女反射隔热功能性材料,金红石型钛白粉及其它颜填料,进口助剂,应用独特工艺技术精制而成,是一种具有各种优异性能的外墙面用漆,A级防火、荷载轻,附着力强,防水抗开裂,异型表面容易施工,工期短,使用寿命长等优点。

优点:1、A级防火,不燃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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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外墙保温材料20110314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 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 年3月15 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 的A级保温材料。

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建筑外墙采用
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

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

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

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

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

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

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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