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工会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级工会实施细则
XX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整体工作的开展,依据《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XX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工会和教代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教育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会负责,根据大会的主要任务和议题,共同商议提出方案,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要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学校教代会决议,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班子协商确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教职工人数较多(一般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参照学校一级教代会的模式,建立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较少(一般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两者形式不同,但性质、职权和要求相同,都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制度。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单位,届中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快而确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可报经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批准,按规定程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建立与教职工大会制度同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在请示校党委后,研究决定二级教代会的召开,审批二级教代会会议方案、主要议题和人事安排。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二级教代会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和教代会的指导。决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应征得校工会及教代会的同意。
第三章职权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和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本单位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有评议、监督、推进责任。民主评议中层领导干部工作按照校党委的统一布署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听取单位领导的工作报告,并要求单位领导认真落实大会决议,及时答复、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各项提案、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二级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列席院(系)务会议和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保证教代会和工会负责人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单位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工会负责人或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四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所在单位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名额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同时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职工代表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如代表调离、退休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及时补选。届中遇有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多,确需增补教代会代表的,可经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按规定的民主程序增补代表。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具有较强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和表决权;
(2)有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意见或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5)在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九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2)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并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4)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三育人”活动及社会主义“四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十条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不担任代表的二级学院领导、系主任、教授等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组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