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审计责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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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康星州法院进一步扩大了第三者的范围,将其扩大 到所有可合理预见的第三者。进一步偏离了厄特马斯主义, 而采用美国侵权法修订法案(第二版)第522款。法官放弃知 悉法则的一个考虑,正如威斯康星法院所宣称的:“如果依 赖信息的第三者,如债权人,不允许从注册会计师那里得到 赔偿,那么公众所承担的信贷成本将会提高,因为债权人将 被迫,或者承担因信赖错误的报表而发放的不良贷款的损失, 或者雇佣独立会计师验证财务信息,而注册会计师则可以通 过投保职业责任险转移、分散风险”。
真实性
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 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 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
合法性
源自文库
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 《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 的规定
第二节 审计法律责任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演变
成文法演变过程
《1933年证券法》 《1934年证券交易法》 《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第三章: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本章内容
审计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 避免法律诉讼 案例分析
第一节 审计责任
一、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审计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应履行的专业职责和未履行好专业职 责或因失职触犯法律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明确了注册 会计师应履行的职责,指出什么是可作为的且应当作为的。
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其审计责任时,未按法律、 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道德规范执业,出现违约、过失或 欺诈等行为而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承担 的法律后果。明确了未按要求正确充分履行审计责任需负的行 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强调什么是禁止作为及若 作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1993年Bily V.Anhur Young Co案
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在审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一案中,驳回了购买奥 斯邦计算机公司(Osboune Computer Corporation)股票投资人的起诉(这 些投资人在购买奥斯邦计算机公司股票后不久,该公司即宣告破产),这 些投资人诉讼的理由是,他们轻信了经该事务所审计过的奥斯邦计算机公 司1992年的财务报表,而该报表实际上存在严重错误,但法院认为,由于 原告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所以,不予以立案。在该案件的判决中,加利 福尼亚高等法院的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仅对客户负有合 理谨慎的责任”,因为“如果……简单地准许第三者以客户的财务报表存 在错误为由起诉注册会计师并得到赔偿,注册会计师事实上就不仅成为财 务报表的保证人,还成为不良贷款和投资的担保人”。知悉法则的重新确 立,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注册会计师诉讼的风险,使得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 律环境得以改善。
这也是在习惯法下确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的典型 案件。在这一案件中,首先对厄特马斯主义提出了挑战, 判定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客户及直接受益人负责,还要对 因依赖存在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而遭受损失的可预见第三 者负责。
1983年的花旗州银行案
(Citizens State Bank V.Timm,Schmidt&Company)
1983年的罗森布勒姆法案(H.Rosenblum, Inc.V.Adler)
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为巨人仓储公司的财务报表签发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是盈利的。以这些报表 为依据,罗森布勒姆向巨人公司出售了一项业务,换取了 巨人公司的股份。然而不久,巨人公司因资不抵债,提出 破产申请,其股票变得一文不值。为此,罗森布勒姆指控 巨人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犯有普通过失。
审计 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 的要求出具审计报 告,对所发表的意 见负责。
被审计单位承担会 违约、过 计责任不能作为减 失和欺诈 少审计测试的理由。
三、审计责任的演进
• 揭错查弊阶段 • 真实公允阶段 • 真实公允和揭错查弊并重阶段
四、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 证券法到私人证券诉讼改 革法案,法律规则由粗略 到细化、由严厉到缓和。 具体体现在过错认定、比 例责任和赔偿额的限定。 第 二 阶 段 是 《 萨 班 斯 —— 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法 律责任有所加重。主要体 现在处罚措施的细化、刑 事责任的加重及诉讼时效 的延长。
成文法下几个著名案例
二、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
三、审计责任的演进
责任 含义
关系
行为
影响
会 计 建立和健全本单位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错误、舞
责任 的内部控•制揭制度错;查责弊任不阶能段替代、减 弊和违反
保护本单位的资产 轻和免除被审计单 法规行为 重要性水平
安全和完•整真;保实证 公位允会计阶责任段。
(注册会计
会 法和计完资整料•。真真实、实合公允和揭错查弊并重阶师断段)的 职 业 判
1、1931年的厄特马斯法案 2、1983年的罗森布勒姆法案 3、1983年的花旗州银行案 4、1985年信贷同盟公司案 5、1993年Bily V.Anhur Young Co案
1931年的厄特马斯法案
道奇尼文事务所(Ultramares V.Touche)受聘为主要从事橡胶生意的 弗雷德·斯特公司审计,弗雷德·斯特公司经营不善,营运资金周转困难, 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不久,于 1925年1月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应收账款业务的金融 公司,于1924年3月根据弗雷德·斯特公司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批准向其提 供了三笔共计16.5万美元的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于弗雷德·斯特公司提 出破产后起诉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其审计时不负责任甚至有欺诈可能, 才导致了公司损失。该案是美国第一起审计报告使用者起诉注册会计师 的案例,由于判例的空白,经过数次审判和上诉,最终以“道奇尼文事 务所因事先不知审计报告的具体使用者是谁”而免于赔偿这。这是一个 划时代的案例,它创造了“厄特马斯主义”(即知悉法则 ):如果是一 般过失,注册会计师只须对已确知其姓名的审计报告的主要受益者这一 特定的第三者负责任;但如果是重大过失和欺诈行为,则对一切可合理 预见的第三者负责任。
1985年信贷同盟公司案
(Credit Alliance V.Arthur Andersen Co.)
原告信贷同盟公司将大约900万美元贷款给斯密司 公司。该公司随后就宣告破产,信贷同盟公司Credit Alliance以斯密斯公司用经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的财务报表来争取贷款为由,起诉安达信,最后信贷同 盟公司胜诉。但纽约上诉法院也重申了厄特马斯主义, 并进一步创设了三点关联测试以判定知悉是否存在,从 而确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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