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经济法》农大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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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

的重视。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目录

1反垄断法概述 (4)

1.1 反垄断法概念 (4)

1.2反垄断法的内涵 (4)

1.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 (4)

2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5)

2.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由于竞争是一把双刃剑 (5)

2.2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特的法律特征 (5)

2.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 (5)

3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分析 (6)

3.1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 (6)

3.2 二法相同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 (7)

4结语 (8)

1反垄断法概述

1.1反垄断法概念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指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按照特定程序,对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进行规制。

1.2反垄断法的内涵

各个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是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直接表现形式。垄断法内涵一般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

垄断法中的实体法反垄断法的实体部分主要是对垄断和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对容易形成垄断的经济力量过分集中进行控制。一般而言,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禁止卡特尔协议是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任务。

垄断法中的程序法在程序方面,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如德国设立联邦卡特尔局,配合政府经济部长管辖有关限制竞争的案件;日本在内阁中设立公正交易委员会,韩国及台湾地区都在经济部下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些机构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同时具有执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职能。其中,美国、日本的主管机关还享有广泛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通过以主管机关为中心的行政程序进行,并以司法审查为补充。

1.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我国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

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2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由于竞争是一把双刃剑

它在对生产力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具有先天的缺陷,所以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竞争中的消极因素加以制约,以发挥正当竞争的积极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适应社会的要求而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制定颁布的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关系,保护合法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专门调整对象的基本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

2.2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特的法律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了国家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是不正当竞争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性;(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具有社会性。

2.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为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如下:(1)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系。如第2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在此基础上,第二章又专门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不一一列举;(2)采取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执法双轨制;(3)规定了多元的法律责任;(4)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章以配合此法的实施,如《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3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分析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3.1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

法律性质的差异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信赖市场机能,但当市场经济的运作出现危机,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包括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时,就需要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统称为经济法。故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判。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普遍将反垄断法归入公法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特别侵权法,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法范畴,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而其救济手段多为违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便可得以验证。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市场上的竞争者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保护对象的差异此外,二法的区别还表现在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制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者。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的总体状况,而无意保护和偏爱特定的企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伦理性与政策性的差异二法皆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产物,反不正当竞争法早于反垄断法而产生。自大规模自由市场经济出现后,旧经济秩序的伦理控制力量(如同业工会)的削弱而逐渐不能维系,对法律的需要与日俱增,英美和欧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抵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其产生时起,便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反垄断法最早出现在美国,产生的标志为《谢尔曼法》的颁布。美国建国后,产生了托拉斯组织和垄断行为,这些托拉斯有效地垄断和控制了市场,维持和操纵价格,其形成及力量的加强,遭到社会各界强烈反对。加之,二战德、日两国纳粹组织皆实行强制经济垄断以维持战争,所以战后各国对垄断的管制有了更清醒的认识,纷纷颁布反垄断法。可见反垄断具备阻止社会霸权形成的社会政策以及保护市场竞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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