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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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 B16889-2008)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志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

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污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

GB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8-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9-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3486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HJ/T3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28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229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27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T30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341-200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7-200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CJ/T234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运行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防渗衬层

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的垫层。

天然基础层

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环境敏感点

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场界

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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