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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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申报指南

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指南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

(一)申请人资格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

2、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

3、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4、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5、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国家林业局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将退回申请。

(三)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林业局在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四)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通过后,经国家林业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费用

不收费。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1、由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人提交,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与申请人名称、权属证明材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2、文件标题:关于设立***(公园名称)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

3、文件主送:国家林业局

4、文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地理坐标、四界范围和经营面积,简述该森林公园的主要景观特色及保护建设情况。已开展旅游的,简要介绍近年来的旅游经营情况。

5、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和面积的划定,应充分考虑森林风景资源类型的多样性、景观的完整性和经营管理的便利性,并尽量不包含村镇等人口聚居的区域。

(二)权属证明材料(一式2份,原件或复印件,单独装订)。用以证明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包括森林资源、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设施、构筑物等)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的文字材料。包括: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权证(复印件)。

2、无林权纠纷但尚未颁发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

3、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林地或土地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对上述林地和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书面协议,并注明经营管理期限(原件或复印件)。

4、涉及他人所有和使用的各类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的,应出具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并服从申请人统一规划和管理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5、林地(土地)或景观景物、设施和构筑物属集体所有和使用的,应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出具参会村民签字的相关会议纪要和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6、林地(土地)承包到户或由个人使用的,应出具与该承包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A4纸双面印制,简装,单独装订;同时报送1份电子文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参照《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第16页)的要求编写,不得随意增删项目。

(四)景观照片(一式1份)

1、景观照片应编辑成规格为25cm×29cm的像册,封面和册脊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

2、照片大小为7—10寸,光面纸冲印,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照片数量不少于30张,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古树名木或景观树、主要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状况,以及旅游服务和基础设施等。

(五)影像光盘(一式1份,样片附后)。VCD或DVD

格式,时长8分钟以内,配解说词并标字幕。

1、光盘内容以展示森林公园范围内重要的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景观为主,并提供森林公园地理位置、规划面积、森林植被类型、动植物种类数量、风景资源的规模和特征等基本信息。

2、解说词应科学、严谨、准确,解说要与画面严格对应,重要景观景物还应做文字标注。

(六)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2份)。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包括:

1、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2、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

3、管理机构内设部门和职责分工。

4、有关森林公园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国有林场(林业局)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林业局)管理机构可视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但必须设专人负责,并按要求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必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1、文件标题:关于对设立***(公园名称)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审查意见

2、文件主送:国家林业局

3、文件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国家森林公园所在的区域位置、经营面积、主要景观特色和保护建设(含旅游开展)情况。

(2)该森林公园的设立是否符合本省(区、市)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3)申请人是否拥有对森林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

(4)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否切实有效。

(5)对设立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意见。

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一、申请人资格

经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三、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国家林业局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将退回申请。

(三)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经国家林业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由国家林业局在受理的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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