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监理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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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监理技术交底

编制:

审核:

监理公司

201 年月日

目录

一、简介监理方与工程各方之间的关系

二、监理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

三、相关法规及监理合同赋予监理机构的权力

四、监理机构常用控制手段

五、监理例行程序及相关工作制度

六、附件

工程 监理交底要点

一、监理方与工程各方之间的关系简介

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为合同关系,各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行使权利,

承担责任。

2、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工作关系,监理单位根据建设授权,按照监理规范、

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质量验收标准及其他法规规定、规范对施工单

位进行监督、管理、控制。

合同 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等外围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由监理方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实行备案监督管理。

二、监理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

1. 本工程施工图及相关有效文件所确定的路基、路面附管网、水电、人行道附属

工程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对所含全部内容的“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

合同、安全管理及工程协调工作等全过程监理。

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执行;

3. 审查并确认施工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4.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并遵照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政策、

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及管理程序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5. 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及主要设备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

建设单位 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

工作

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整改和返工,经监理检查合格后下达复工令;

6.核定及会签设计变更、洽商文件;

7.组织对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

8.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9.定期主持召开监理工作会议,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处理

需要解决的问题;

10.每月编制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工程监理情况;

11.认定工程质量及进度,签署付款(工程预付款、月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凭

证,进行进度控制;

12.审查工程造价及竣工结算;

13.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阶段性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14.监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卫生情况,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

15.督促竣工档案的编制。

三、相关法规及监理合同赋予监理机构的权力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审查并确认分包单位、供货商的资质。即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

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方的建议权。

4、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

告建设方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审查施工方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质

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施工准备资料。未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不得允许开

工。

6、征得建设方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或根据施工

准备情况,监理人审批施工方提交的开工报告。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质量的检验确认权。监理人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

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待材质证明文件并见证取送检。材料报验合

格并经监理人签字同意后方能进场使用。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

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直至下达停

工指令。

8、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认可权及否决权。

9、监理人通过现场巡视、旁站、平行检验,全面参与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控

制。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

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10、工程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对不安全施工作业,施工安全方面存

在问题及隐患,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11、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负责对施工进度计划及进度调整计

划的审批,督促承包人按施工计划及合同既定工期目标组织施工。监理人

具有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2、对工程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

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签字确认,建设方不支付工程款。

13、监理人按规定程序负责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签署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14、监理人按规定主持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整、处理。

1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主持工程例会、重要协调事项应

当事先向建设方报告。

16、公正调解建设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公正处理索赔。当双方的

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载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

实材料。

四、监理机构常用控制手段

1、签署工程质量认可或否决意见。在对隐蔽工程、工序及工程整体进行检查验收

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国家验收检查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2、发布监理通知、指令。

监理人通过现场巡视、平行检查、旁站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承包人提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监理部书面指令、通知经总监或总监代表签署后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承包人应在对监理通知中所提存在问题按规定整改处理完毕后,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整改的回复报告,经监理人复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3、发布停工指令:

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总监行使局部停工指令或全面停工指令(行使全面停工指令前,应征得建设方同意)。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下降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继续

作业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擅自变更图纸的要求。

5)擅自将工程转包。

6)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者。

7)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贸然施工,已经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8)施工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监理方提出整改要求,但整改不力者。

3、监理人行使报告权。如发现有关各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不按图

施工,不按安全生产标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听监理制止,擅自一意孤行,监理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直至使问题得以解决为止。

4、监理工利用支付控制手段。监理工程师只能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支

付。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或尚未通过质量验收工程,不得进行计量支付。这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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