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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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幼儿权利保护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一) 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或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在社会这个庞大的有机体中, 家庭只是一个“细胞”,它不仅具有繁衍后代等功能,而且还有教育后代、保护后代的社会职责。家庭保 护是通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幼儿依法行使监护权,履行对幼儿进行抚养教育、保护和法律回答的其他义 务而完成的。家庭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幼儿的监护人行使保护的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对儿童提供 必要的物质保障,进行养育和照料的同时,必须担负起教育的责任,注重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 习惯,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的基本关系,帮助孩子增强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 律的能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以健康的思想、文明的言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影响幼儿,保护幼儿的合法 权利,使其沿着健康的方向成长。监护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 幼儿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
(三) 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儿童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任何事情如果涉及儿童本人,必须认真听取儿童的意见,大人不要自作主 张,更不要压制儿童的观点。《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 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 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在涉及儿童的事务时要先听取儿童的意见,发挥儿童的主观能动 性,让儿童的意见得到应有的尊重,进而实现儿童享有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一、 幼儿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
(一) 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同时又是脆弱的受保护的群体,整个社会应达成“儿童优先”的共识。《儿童权 利公约》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 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即凡是涉及儿 童的任何事宜,都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以最有益于儿童的发展为出发点。换言之,《儿童 权利公约》特别强调的是把儿童作为个体权利主体而不是作为一个家庭或群体里的成员来加以保护,对涉 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二、 幼儿权利保护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二) 幼儿园
(3) 教师应尊重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的合法权利,对于损害幼儿权利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交 涉处理。 (4) 幼儿园应与家长密切联系,并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共同探讨教育幼儿的有效方法。 (5) 对于残障幼儿,教师应采取多种保护性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教育其他幼儿 要尊重他们、关心他们、爱护他们。
一、 幼儿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
(四) 无歧视的原则
无歧视的原则是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儿童权利保护的领域中处于首要和基础性的 位置。不管儿童来自何种社会文化背景,不论出身高低贵贱,也不论是城市的儿童还是乡村的儿童,男童 还是女童,正常儿童还是残疾儿童,都应得到平等的对待,而不应受到任何的歧视或忽视。无歧视原则在 《儿童权利公约》中是这样规定的:“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 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 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 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 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二、 幼儿权利保护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一) 家庭
(1) 尊重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不应剥夺幼儿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幼儿园的幼儿辍学。 (2) 关心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其在幼儿园的活动,不让幼儿接触不适合他们的视、听、读物,不带幼儿进入 不适合、不安全的活动场所。 (3) 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尊敬师长;要求幼儿讲真话、讲实话、不说谎话、不骗人。 (4) 接受家庭、学校或幼教机构的指导,学习掌握教育幼儿的科学方法。 (5) 对于重新组合的家庭或非婚生幼儿,继父母必须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 辱骂乃至遗弃幼儿。
二、 幼儿权利保护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三) 社会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社会保护就是要给幼儿提供良好的条件、 场所、环境,禁止他们参加一些不利于其成长的活动。社会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影视、文化、出版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为幼儿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幼 儿特点,并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影视、录音、录像、书籍、报刊、图画、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产品。凡提 供精神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对其内容负责,不适宜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内容禁止提供。 (2) 儿童乐园、公园等公共娱乐场所中为幼儿提供服务的设施环境,应符合幼儿的特点,保证安全健康, 须在父母陪同下才可进行的活动项目,应有明显标志,并禁止幼儿单独参与。 (3) 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与幼儿园配合,为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者提供人力或物质上的帮助,并尽可能地 降低收费或免费。
二、 幼儿权利保护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二) 幼儿园
幼儿园是专门从事幼教工作的场所,也是保护幼儿受教育权的主要部门。幼教工作者应当尊重幼儿的 受教育权,关心爱护幼儿;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人格的行为。幼 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安全的活来自百度文库器材和教育设施。 幼儿园对幼儿权利的保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 幼儿教师应为人师表,以自身良好的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对调皮、不听话的幼儿应当耐心教育,不 得放任不管或任意剥夺其参与各项活动的权利。 (2) 幼儿园要为幼儿提供合格、卫生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要保证幼儿活动、饮食的健康与安全,保证幼儿 充足的休息时间。
一、 幼儿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
(二) 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的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权利的各项条款都体现着对儿童独立人格的尊重。儿童是通过活动及对活 动结果的反思来学习,从而发展自身的。同时儿童又是社会的一员,是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保 障儿童社会性参与的权利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儿童拥有高贵的、独立的人格,必须尊重儿童的人格尊 严。凡是涉及儿童生存与发展的问题都要以认识儿童、了解儿童、尊重儿童、造福儿童,而不是伤害儿童 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