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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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3)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
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
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
本原则。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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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 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 用。通常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 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5)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均衡。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 善良风俗。 4.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适用 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①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②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 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 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在某 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是,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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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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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六个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又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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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民事法律制度
5.1 考点精讲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1)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①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②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 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①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 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②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 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2)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 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
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
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
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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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一般的原则 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①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 具有法律效力。 ②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 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 a.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 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不具有法律效力。 b.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 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法律效力。 c.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但是, 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 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5.民法的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2)民法的内容是私法 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①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自愿
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
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
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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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③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 价有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