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召开落实国办函(2016)88号文件专题培训视频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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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预算管理规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0日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省本级年度预算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三)完整细化的原则。

省级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当编入省本级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制到款。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

(四)严格预算约束的原则。

省本级预算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意见-辽财综[2010]788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意见-辽财综[2010]788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意见(辽财综〔2010〕788号)各市财政局,厅内各单位:全国和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厅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郑玉焯专门听取了全厅依法理财工作情况专题汇报。

9月6日,又召开厅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全国和全省会议精神,并就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快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学习,增强加快法治财政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全省财政系统各项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即通过深化财政改革,建立了依法理财运行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财政法规制度体系;规范理财行为和程序,建立了依法理财约束机制;积极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建立了依法理财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了依法理财惩戒机制;开展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全省财政系统依法理财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全省财政事业良好发展。

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法治财政建设现状同会议精神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依法理财运行机制尚不健全,财政预算的约束力还不够强,财政决策程序、理财行为等尚需规范化、科学化,财权监督制约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尚需不断健全,一些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不能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客观要求。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着财政部门依法理财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财人[2011]47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6.21【实施日期】2011.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辽财人〔2011〕474号)各市、绥中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现将《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财政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部署,推进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财政部印发的《全国财政系统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辽宁财政“十二五”规划纲要》,结合全省财政工作和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全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效突出“十一五”时期,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工作部署,按照《2006-2010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了财政干部队伍素质,为促进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年来,除经常性的讲座、报告、专题辅导、网上在线学习等形式外,全省财政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668期,培训财政干部53248人次,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教育培训任务,我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连续5年被评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单位。

(一)深入开展思想理论培训,财政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举办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举办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举办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明电[2016]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举办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辽财明电〔2016〕22号)
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经办人员进行轮换式培训,培训到二级预算单位。

一、培训人员
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和下属二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经办人员各1人。

请各部门认真对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培训单位名单》(附件1),如发现附件中所列本部门拟参加培训的预算单位有遗漏,请及
时与省财政厅联系,以便及时组织安排培训。

二、培训内容
1.2016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财会[2016]45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19【实施日期】2016.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辽财会〔2016〕451号)各市财政局:为做好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范考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等文件的通知》(会考〔2015〕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3年印发的《辽宁省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处)。

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的通知》(辽财会〔2013〕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2.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3.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主考人员工作细则4.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人员工作细则5.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省级巡视人员工作细则6.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7月19日附件1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考办”)负责全省考试的组织领导,负责指导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称“市考办”)的考务管理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化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化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企[2010]71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辽财企〔2010〕715号)
各市财政局、经信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辽宁省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需求主导、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省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重点支持依托省电子政务内/外网开展的各种应用项目以及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类项目,不包括省直部门纵向电子政务工程类项目;
2.为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开展的信息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3.农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等重点示范性信息化工程;
4.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
5.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的其它方面。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辽财人[2011]474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辽财人〔2011〕474号)各市、绥中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现将《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2011-2015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财政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部署,推进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财政部印发的《全国财政系统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辽宁财政“十二五”规划纲要》,结合全省财政工作和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全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成效突出“十一五”时期,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工作部署,按照《2006-2010年辽宁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了财政干部队伍素质,为促进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年来,除经常性的讲座、报告、专题辅导、网上在线学习等形式外,全省财政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668期,培训财政干部53248人次,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教育培训任务,我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连续5年被评为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单位。

(一)深入开展思想理论培训,财政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努力构建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省委省政府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总体要求。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

通过合理划分省与市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优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更好保障。

2.坚持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决定。

在严格执行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明确省在省以下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

要切实落实市级政府在省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最大限度减少省级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和保护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精神,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优化全省旅游市场环境,建设世界知名的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旅游市场监管责任(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由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实行问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建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执法、投诉受理工作协调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密切配合旅游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三)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

旅游企业要依法依规主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礼貌待客,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行社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

在线旅游企业要遵守公平竞争规则。

购物店要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辽财库[2009]990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辽财库〔2009〕990号)各市财政局:近年来,随着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不断加强。

但在执行中,由于个别地区财政部门疏于管理,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隐患。

为此,今年上半年,省财政厅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全面开展了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9〕12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

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注重采取多种行之有效措施,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证了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此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深入排查问题、全面查找管理漏洞、扎实进行整改,使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但同时,检查中也发现,目前各地仍存在一些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1.安全意识不强。

一些地区“重分配、轻管理”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没有将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财政基础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未能按照现阶段的管理要求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措施,对资金安全管理的严峻性认识不足,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资金监管乏力,个别地区的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2.改革不够彻底。

部分地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覆盖面不全、做法不规范。

部分市级财政没有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和所有预算单位纳入改革范围。

县(区)级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进展迟缓,有的县(区)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数量和资金范围还停留在试点初期阶段,没有继续深化和推进改革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省直各部门: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鼓励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综合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二)坚持在保证本单位职责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积极鼓励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的原则;(三)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性,实施规范化管理,经营性资产收入优先保证单位合理需求的原则;(四)实施动态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监督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缴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入的收缴工作,保障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省政府将《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之中,作为重点内容加以具体考核评价。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任务与年度、月份工作要点结合起来,抓细抓实,统筹推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分解方案》的分工,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落实措施,于2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督查室。

省政府将加强督查、认真考核和严肃问责,确保如期完成全年的目标和任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3日2016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方案省《政府工作报告》已经1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好今年各项目标和任务,省政府办公厅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任务分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制定了本方案。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

分管领导:主管副省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2.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分管领导:主管副省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左右。

分管领导:主管副省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政府,省地税局、省国税局4.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辽财采[2016]388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6〕388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6年6月13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以及资金的结项、结余、结转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运行高效、专款专用、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资金支付的申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计划管理、资金支付审核;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负责提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资金的确认、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收回、政府采购结转资金的处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调整的审核;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确认、支付。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预算时,要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拟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辽财预[2014]0275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4〕0275号)省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4年5月8日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1〕50号)、《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预〔2011〕69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辽财预〔2012〕9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是指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及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省直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是实施省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的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制度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省直部门开展绩效监控。

(三)审查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监控情况,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直部门建议,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予以纠正,对预期无效财政支出提出预算调整的建议。

第六条省直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本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负责本部门绩效监控信息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财政支出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00]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00]4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辽政发〔2000〕4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省政府三令五申,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各类会议、文件偏多的问题仍很突出。

会议多、文件多,既造成浪费,也使不少机关和领导干部陷入“文山会海”,不能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同时也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影响了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政府的形象。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提出,要认真对待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坚决改变这种状况。

国务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认真解决文山会海问题。

为此省政府要求,省政府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带头做好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各类会议和文件精简下来。

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一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精简会议和文件是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需要,要树立务实高效行政新风的需要,下决心把会议和文件过多的问题解决好。

二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减少审批事项,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监督,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

三要积极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加快实现办公自动化的步伐,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召开会议和制发文件来推动工作的做法。

一、切实加强管理,精简各类会议(一)继续大力压缩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

提倡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

今后省政府的会议只保留以下几类:农村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含经贸、计划体改、财政会议)、对外开放会议、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上会议每年1次,农村工作会、经济工作会、对外开放会与省委联合召开)。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财监[2014]43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4.08.06【实施日期】2014.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监〔2014〕434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监〔2014〕19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2014年8月6日附件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严肃财经纪律和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是保障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明确要求财政、审计部门加大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力度,强化专项检查,抓好“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进一步治理“小金库”,切实严肃财经纪律,真正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

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必须看到,财经纪律意识淡薄、预算资产财务管理不到位、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依然存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和防范。

为确保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有效实施,现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监〔2014〕19号)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一)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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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召开落实国办函(2016)88号文件专题培训
视频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辽财明电[2016]9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召开落实国办函〔2016〕88号文件专题培训视频会议的通知
(辽财明电〔2016〕94号)
各市财政局、厅内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推进我省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工作机制,省财政厅决定召开专题培训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解读“国办函〔2016〕88号”文件,对各市、县(市)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提出工作要求;
2.解读财政部《关于报送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需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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