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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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金融•【公布日期】2003.10.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巴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海外投资合作框架协议(2024版)

海外投资合作框架协议(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海外投资合作框架协议(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作原则1.1 互利共赢1.2 平等协商1.3 合法合规第二条合作目标2.1 投资领域2.2 投资地区2.3 投资规模第三条合作方式3.1 股权投资3.2 项目合作3.3 技术支持第四条投资决策4.1 投资项目的选择4.2 投资金额的确定4.3 投资决策的审批流程第五条风险管理5.1 风险评估5.2 风险防范措施5.3 风险应对策略第六条资金筹措与管理6.1 资金筹措6.2 资金使用管理6.3 资金回收与分配第七条技术合作与交流7.1 技术引进与创新7.2 技术交流与合作7.3 知识产权保护第八条人才培养与交流8.1 人才培养计划8.2 人才交流机制8.3 人才激励与保障第九条信息沟通与保密9.1 信息沟通机制9.2 保密条款9.3 信息披露第十条合作期限与终止10.1 合作期限10.2 合作终止条件10.3 终止后的事宜处理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责任认定11.3 违约赔偿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方式12.2 仲裁地点与机构12.3 法律适用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修改13.3 合同解除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适用法律14.3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原则1.1 互利共赢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通过投资合作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战略目标。

1.2 平等协商双方应平等协商,共同决定投资合作的相关事宜,确保合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1.3 合法合规双方应遵守投资合作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确保投资合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条合作目标2.1 投资领域双方的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能源、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等领域。

2.2 投资地区双方的合作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亚洲、非洲、欧洲、美洲等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7.01.1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菲律宾宿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忆及《框架协议》第四条及第八条第三款关于尽快完成服务贸易协议谈判,以逐步实现自由化,并取消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上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致力于加强各缔约方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使各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供给和销售多元化;按照《框架协议》各缔约方相互达成的时间表进行实施,并照顾到各成员的敏感部门;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展现灵活性;认识到各缔约方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各缔约方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组织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二)“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缔约方领土内:1.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2.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三)“直接税”指对总收入、总资本或对收入或资本的构成项目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对财产转让收益、不动产、遗产和赠与、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以及资本增值所征收的税款;(四)GATS指《服务贸易总协定》;(五)“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六)“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指:1.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2.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1)由该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2)由(1)项确认的该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七)“法人”:1.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方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2.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3.与另一缔约方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八)“措施”指一缔约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九)“各缔约方的措施”指: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十)“各缔约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1.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2.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缔约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3.一缔约方的个人为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十一)“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一缔约方领土内有关市场中被该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确定为该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私性质的人;(十二)“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1.属该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2.在该另一缔约方中有永久居留权①,如该另一缔约方:注①:对于印度尼西亚、老挝、泰国、越南和中国,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限于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或其他地方以及根据该另一缔约方法律是该另一缔约方国民的自然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贸易自由化:协议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包括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贸易限制和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贸易的发展。

2. 投资便利化:协议鼓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投资合作,包括提供更加便利和透明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双方投资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

3. 经济合作:协议鼓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包括在农业、渔业、旅游、能源、运输等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经济的互补性发展。

4. 区域一体化:协议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区域一体化进程,包括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流动,加强经济和产业的互联互通,提升区域合作的水平和效果。

5. 金融合作:协议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金融合作,包括加强货币和金融政策的协调,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促进双方金融体系的互通和发展。

6. 人文交流:协议鼓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包括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双方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加强经济合作、推动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协议,对促进双方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ACFTA 投资协议

ACFTA 投资协议

• 3. 将投资纳入自由贸易区范畴是世界范围 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 NAFTA第十一章 • WTO——TRIMs协定
——Thank you !
ACFTA---Agreement On Investment
2014.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8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2002年11月,我国和东盟十国签署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 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 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2003年《货物贸易协议》 • 2007年《服务贸易协议》 • 2009年《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是服务于自由贸易区的 区域投资安排:
• 1. 贸易和投资具有互补性,贸易安排能够 产生投资创造效应,投资能促进贸易发展
• 2. 双边投资协定不能满足中国-东盟自贸 区的发展目标 ——以保护投资为主要目的,
缺少投资便利和自由化的内容
• 国民待遇 中缅投资协定第三条第二款: 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应给 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及与投资 有关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 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 征收和补偿 中国与新加坡的投资协定第六条并没有提及补 偿标准;中国与马来西亚的投资协定第五条第 二款则规定“补偿应按征收公布或为公众知道 前一刻投资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AFTA)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协议标志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经济领域的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这一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政治、法律和金融保障,对于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扩大市场、促进双边贸易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一协议内容丰富,包括了很多领域的合作内容。

首先,CAFTA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贸易领域的合作内容。

其中规定了双方将在投资、服务、农产品、工业品、采矿等领域进行贸易自由化,取消或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简化贸易程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

同时,双方还将采取措施,加强贸易合作,促进贸易平衡,共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该协议还涉及到了投资合作。

协议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将加强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并在投资保护、促进投资、解决投资争端等方面进行合作,并为双方企业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另外,CAFTA协议还包括了财政、金融、农业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财政、金融、农业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此外,CAFTA协议还规定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内容。

双方将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总体来看,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CAFTA)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贸易、投资、财政金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等多个领域的合作内容。

这一协议的签署对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双方的合作,加强双方的良好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将会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文版)

序言本协定缔约方: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协定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2009.10.25•【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泰国差安华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或“一方”):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注意到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建立和地点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

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目标中心的目标是:(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大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2562565204)进口一批进料加工材料,全部用于加工返销。

A.5921036495187B.2562565204C.346920187EHD.EDJS301864【答案】 D2、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是海关的权利之一,这种权利属于 ( )。

A.行政许可权B.税费征收权C.行政裁定权D.行政强制权【答案】 B3、下列行为不属于海关行政检查权限范围的是()A.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B.检查有藏匿走私货物嫌疑的场所C.检查走私嫌疑人的住处D.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答案】 C4、在部长会议闭会期间,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贸易争端与审议贸易政策。

A.管理委员会B.秘书处C.服务贸易理事会D.总理事会【答案】 D5、海关对于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核属于下列海关的哪项权利:A.行政审批权B.行政检查权C.查验权D.行政强制权【答案】 A6、下列情形不属于注册变更范围的是()。

A.报关员更名B.报关员所在“顺通报关行”更名为“海洋报关公司”C.报关员所在单位海关编码的第5位“9”变更为“2”D.报关员自“顺通报关行”辞职,应聘到某合资企业继续从事报关工作【答案】 D7、“经营单位”栏应填().A.上海崇明报关实业有限公司B.上海科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上海海关D.上海科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114064319【答案】 D8、晶达电子(苏州)有限公司(3205341319)从宁波富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302542327)购入液晶电视机用零件(法定计量单位:千克)一批,用于加工外销液晶电谢几成品.A.宁波富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302542327,B.晶达电子(苏州)发展有限公司32053413C.宁波富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D.晶达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答案】 B9、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从香港购进一批SONY电视机,该电视机为日本品牌,其中显像管为韩国生产,集成电路板由新加坡生产,其他零件均为马来西亚生产,最后由韩国组装成整机。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

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经济,战争军事,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国--东盟合作:1991-2011(外交部发布)序言20年前,时任中国外长钱其琛应邀出席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开启了中国-东盟对话。

20年来,在双方领导人的精心培育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中国同东盟走过了一条睦邻友好和互利共赢的合作之路。

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增强,从对话伙伴提升到战略伙伴。

双方经贸合作成果显著,建成了自由贸易区,贸易和相互投资快速增长。

双方建立了完善的对话合作机制,确定了11大重点合作领域,在20多个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双方携手应对亚洲和国际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和跨境传染病,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巩固了友谊,深化了合作。

中国-东盟全方位合作不仅有力促进了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给双方人民带来了巨大福祉,也为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值此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之际,谨以此手册,追溯双方友好交往历史,展现务实合作成果,期待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一、政治、安全与地区事务政治1991年7月,时任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钱其琛出席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的第24届东盟外长会,标志着双方对话进程的开始。

1996年,中国成为东盟全面对话伙伴。

1997年,双方合作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赢得东盟国家广泛赞誉。

同年12月,首次中国-东盟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马来西亚举行。

会议确定双方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

2003年10月,第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确定双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同年,中国政府宣布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国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发展深化同东盟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在东盟对话伙伴中,中国第一个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一个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第一个明确支持《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个确定同东盟建立自贸区。

东盟协议书

东盟协议书

东盟协议书东盟协议是东盟成员国之间签署的文件,旨在推动东盟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以下是关于东盟协议的1000字的介绍: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议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协议,旨在促进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合作。

东盟成立于1967年,其成员国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和文莱。

这些国家之间通过签署东盟协议,致力于加强区域稳定、经济繁荣、文化交流和政治对话。

东盟协议的核心目标是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繁荣。

通过协议,东盟成员国承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加强合作,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各国的优势。

这种合作包括促进贸易自由化、促进投资、促进人才交流和提升区域经济一体化。

在经济领域,东盟协议致力于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和规范化的区域市场。

成员国通过签署自由贸易协议,取消对彼此商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

此外,成员国还通过就投资、服务和知识产权等领域进行合作,为东盟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机会。

另外,东盟还努力推动区域一体化,通过减少贸易和投资障碍,促进东盟内部的经济联动。

除了经济合作,东盟协议也致力于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合作。

成员国通过协议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对话和合作,推动地区和平稳定。

东盟协议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和平解决争端的机制,以确保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东盟还通过政治对话和合作,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互信和相互了解,建立和平友好的关系。

社会和文化合作也是东盟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东盟成员国通过签署协议,致力于加强教育、文化和旅游的合作。

成员国以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的方式,提升各国的发展水平,推动社会进步。

总之,东盟协议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协议,旨在促进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合作。

通过签署协议,东盟国家承诺加强区域一体化、推动经济繁荣、实现和平稳定和促进文化交流。

东盟协议的实施对于东盟成员国和整个地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家/政府首脑于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签署的《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忆及《框架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在《框架协议》生效一年内为《框架协议》之目的建立适当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应当适用以下定义:(一)《框架协议》中的所有定义应当适用于本协议;(二)“日”为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三)“争端各方”、“争端当事方”或“有关当事方”,是指起诉方和被诉方;(四)“起诉方”指依据第4条提出磋商请求的当事方;(五)“被诉方’’指第4条下磋商请求所指向的当事方。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项下发生的争端,《框架协议》包含附件及其内容在内。

除非另有规定,下文中提及的《框架协议》应包括将来依据《框架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经缔约方全体同意,对《框架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和附加规则,东盟秘书处可将其列为本协议附件。

三、除非本协议或者《框架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规定应适用于各缔约方间就其《框架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争端的避免和解决。

四、对缔约方境内的中央、地区、地方政府或者权力机构采取的影响《框架协议》得到遵守的措施,可援引本协议的规定。

五、在遵守第六款的前提下,本协定不妨碍缔约方依据其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诉诸该条约项下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六、涉及本协议项下或者争端当事方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项下具体权利或义务的争端,若本协定项下或其他条约项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经启动,起诉方所选择的争端解决场所应排除其他争端解决场所对该争端的适用。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详解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详解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详解(重定向自《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录• 1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简介• 2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简介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

根据该《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按照《框架协议》的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将建成自贸区,2015年和东盟新成员,即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将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由于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尚未加入WTO,我国同意给予这三国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也适用于这些国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我国与WTO成员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它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16个条款,确定了自贸区的基本架构。

主要内容如下: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内容。

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谈判时间安排。

货物贸易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

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

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区域合作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尤为引人注目。

今天,我们将分享一份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的范本,以供参考。

合作协议书是双方或多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以下是一份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的范本:---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甲方:(国家名称)乙方:(国家名称)丙方:(国家名称)丁方:(国家名称)鉴于甲乙丙丁四方均为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成员国,为了加强相互间的经济、文化和科技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现根据《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提升各方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

第二条合作领域1. 贸易与投资2. 教育与培训3. 科技研发4. 文化交流5. 旅游合作6. 环境保护7. 公共卫生8. 基础设施建设9. 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合作的领域。

第三条合作方式各方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1. 举办定期会议,交流信息,协调立场。

2. 建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具体项目的执行和管理。

3. 鼓励企业和机构之间的直接对话和合作。

4. 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吸引外资。

5. 开展人员交流和培训项目。

6. 共同申请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如各方同意续签,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并进行新的谈判。

第五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六条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各方共同拥有。

第七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丙方代表:(签字)丁方代表:(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五国,在印尼的巴厘举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订。

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简介《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TAC)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于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署的。

条约的宗旨是“促进地区各国人民之间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

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缔约各国间进行有效合作。

迄今东南亚10国已全部加入这个条约。

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议定书》在原《条约》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条约》的第18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分别为:“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该条约和“但是,加入本条约的东南亚以外任何国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过上述地区程序解决的争端时,才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

1998年7月25日,东盟外长在马尼拉签署了《条约》的《第二修改议定书》,内容为:将《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中“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为“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该条约。

从而使非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ca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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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形成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它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概述1.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的现状(1)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指调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CAFTA各成员间关系的法律: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还包括WTO法律规则、APEC法律规则、东盟法律规则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法律规则。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CAFTA法律的多元化。

东盟成员国中,既有WTO成员,又有非WTO成员;有的是APEC成员,有的不是APEC成员。

)第一,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及其他法律文件。

目前主要有:《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该协议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依照该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东盟秘书处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等。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该协议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依照该协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是CAFTA的主要法律。

第二,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2002年11月中国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签署的双边谅解备忘录;中国与老挝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国2002年11月与大湄公河次区域有关国家签署的《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运输协定》谅解备忘录等。

第三,WTO法律规则等CAFTA成员国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法律规则。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中的WTO成员、APEC成员、东盟成员,必须遵守WTO规则、APEC规则和东盟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关于修订《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 ...

关于修订《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 ...

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中文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指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指一国时简称"一缔约方");考虑到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其中第12条(谈判的机构安排)第1款规定:"已建立的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TNC)应继续负责执行本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框架协议》中《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均已达成,并分别签署于2004年11月29日、2007年1月14日和2009年8月15日,《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的"机构安排条款"均规定:"在建立常设机构前,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的支持和协助下,应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本协议的执行";第10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的联合媒体声明指出:"部长们批准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FTA-JC),正式取代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委员会。

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将包括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协议的实施";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个更为常设性的机构安排,负责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框架协议》以及其他与《框架协议》相一致的已达成协议的实施;并在《框架协议》与在其基础上磋商和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之间建立明确的法律联系;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达成一致的修订必须经各缔约方书面同意,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关于《框架协议》第12条的修订《框架协议》第12条应被删除,并由新的第12条所替代,内容如下:第十二条机构条款一、各缔约方据此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ACFTA-JC),作为协助中国和东盟经贸部长(以下简称AEM-MOFCOM)的常设机构,负责确保本协议及其框架下已达成或将达成的一切其他协议和法律文件的生效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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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合同协议书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a)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b)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c)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措施;以及(d)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缩小各缔约方发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条全面经济合作措施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i) 在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中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ii) 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iii) 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和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投资;(iv) 对东盟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v)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中,给各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解决它们各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敏感领域问题,此种灵活性应基于对等和互利的原则,经谈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vi) 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vii) 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对深化各缔约方贸易和投资联系有补充作用的领域扩大经济合作,编制行动计划和项目以实施在商定部门/领域的合作;以及(viii) 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有效地执行本协议。

第一部分第三条货物贸易1. 除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以外,为了加速货物贸易的扩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T)第24条(8)(b)允许的关税和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c)“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

3. 各缔约方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应要求各缔约方逐步削减列入清单的产品关税并在适当时依照本条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条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产品应包括所有未被本协议第六条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分为如下两类:(a)正常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正常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应从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税率和不同实施阶段;以及(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经削减但未取消的关税,应在经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b)敏感类:一缔约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i)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以及(ii)在适当时,使其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

5. 敏感类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6. 各缔约方依照本条及第六条所做的承诺应符合WTO对各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的要求。

7. 各缔约方之间依照本条相互同意的特定的关税税率应仅列出各缔约方削减后适用关税税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实施年份的削减幅度,不应阻止任一缔约方自愿加速进行关税削减或取消。

8. 各缔约方之间关于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谈判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a)管理正常类和敏感类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以及本条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关问题的其他具体规则,包括管理对等承诺的各项原则;(b)原产地规则;(c)配额外税率的处理;(d)基于GATT第28条,对一缔约方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所做的修改;(e)对本条或第六条涵盖的任何产品采用的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f)基于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透明度,涵盖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以及临时性;(g)基于GATT现行规则的关于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则;以及(h)基于WTO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现行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便利和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

第四条服务贸易为了加速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缔约方同意进行谈判,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种谈判应致力于:(a) 在各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但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为GATS)第五条第1款(b)所允许的措施除外;(b) 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以及(c) 增进各缔约方在服务领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实现各缔约方各自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给与分配的多样化。

第五条投资为了促进投资并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竞争力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a)谈判以逐步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b)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便利投资并提高投资规章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c)提供投资保护。

第六条早期收获1. 为了加速实施本协议,各缔约方同意对下文第3款(a)所涵盖的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该计划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组成部分),“早期收获”计划将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框架开始和结束。

2. 就本条而言,应适用如下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解释:(a) “东盟六国”指的是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b) “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并应:(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为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及中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以及(ii)对于2003年7月1日时非WTO成员的东盟成员国,指其2003年7月1日对中国的实施税率;3. “早期收获”计划中适用的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和取消、实施的时间框架、原产地规则、贸易补偿及紧急措施等问题应遵循下列规定:(a) 产品范围(i)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应包括在“早期收获”计划中,除非一缔约方在本协议附件1的例外清单中将其排除,此种情况下该缔约方的这些产品可以得到豁免:章描述01 活动物02 肉及食用杂碎03 鱼04 乳品05 其他动物产品06 活树07 食用蔬菜08 食用水果及坚果(ii)已将某些产品纳入例外清单的任何一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例外清单,将例外清单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纳入“早期收获”计划。

(iii)本协议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产品应涵盖在“早期收获”计划中,这些产品的关税减让应仅对附件2中列明的缔约方适用。

这些缔约方必须就该部分产品相互提供关税减让。

(iv)对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经相互同意可在不迟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 关税削减和取消(i)“早期收获”计划中涵盖的所有产品都应按照规定划分为三类进行关税削减和取消,并按照本协议附件3中所列的时间框架执行。

本款不应阻止任何缔约方自愿加速其关税削减或取消。

(ii)所有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为零的产品,应继续保持零税率。

(iii)实施税率降低到零的产品,税率应继续保持为零。

(iv)一缔约方应享受所有其他缔约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产品所作的关税减让,只要该缔约方的同一产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中。

(c) 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应在2003年7月以前谈判并完成制定。

临时原产地规则应由各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8)(b)谈判制定并实施的原产地规则替换和取代。

(d) WTO条款的适用WTO中有关承诺的修订、保障措施、紧急措施和其他贸易补偿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条款,应临时性地适用于“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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