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私法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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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

试论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
益。
二 、 反公 序 良俗 原则 的判 断 违
( ) 断主 体 一 判
( ) 二 良俗 ( 良风俗 ) 善 的含 义
对 违 反公 序 良俗 原则 的 行为 究竟 只 能 由当 事人 提 出还 是法
罗 马法 学 家认 为 良俗 是人 们 的一般 道 德准 则 。 法 国, 在 就 院可 以依职 权 主动 判 断 ?我 国法 律没 有 作 出明确 的 规定 。在 美 善 良风 俗 的概 念作 出科 学 界定 的似 乎 不 多 。学者 们 更多 的 是从 国 , 反 公共政 策 是一 个 由法 院主 动提 出的 问题 , 不 限于 由当 违 而 司法 实践 中总 结 出违 背善 良风 俗 的类 型 , 侧重 于从 原 因上 说 明违 事人 提 出 , 断 公序 良俗 的 决定 权最 终 掌握 在法 官 的手里 。 种 判 这 反道 德 的情 形 。 德国 , 在 学理 上 比较权 威 的是 拉 伦茨 提 出的 一个 做法 值得我 们 借鉴 , 如果 当事人 不 申请而 法院 也不 主动 认定公 序 解释 性概 念—— 善 良风俗 包含 了两方 面 的含义 : 一是 包含 了现 今 社会 “ 占统 治地位 的道 德 ” 行为准则 : 是包 含 了法 制本 身 内在 的 二 的伦 理道 德价 值 和原 则 。。 实 践 中 , 国最 高法 院 把“ 良风 司法 帝 善 俗” 释 为“ 有 善 良和合 理思 想 的理 智感 觉” 这 一解 释 也被联 解 所 。 邦法 院所 沿用 。 日本 的主 流 观 点均 认 为善 良风 俗是 社 会 的一股 道 德。 史尚 宽先 生认 为 :善 良风俗 , 为社 会之 存 在及 其 发展所 “ 谓 必要之 一般 道德 , 非谓 现在 风俗 中之 善 良者而言 , 系谓 道德律 , 而 即道 德 的人们 意识 ” 。 。

民法总论论述题

民法总论论述题

论述题:1、论私法自治原则的内涵和现实意义(p33,太多了,自己到书上筛选着答吧)内涵: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该条规定即是对司法自治原则的确认。

现实意义: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律文明的私法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演进已具有特定的内涵,私法精神主要体现和贯穿在私法领域,倡导私法精神,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当代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私法精神的彰显表明公法、私法的划分至今仍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私法精神的彰显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尽管有学者否认划分的意义,但它仍然可以作为理解或解释现代法的分类的借鉴,公法、私法的划分引导人们在法律学习、研究中对复杂的法律现象有较为清晰的全面把握;同时,它还揭示出法律不同功能指向,公法指向“公”即国家,私法指向“私”即个体,这种二分法的利益功能指向有助于人们认识法律;再者,私法精神的彰显对于将私法作为一整体学问,对于构建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甚至优越性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2、倡导私法精神,有利于激发主体的私权(利)意识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重仁义,轻权利,轻利益是造成私权(利)观念淡薄的重要原因。

在现代全球性的国家干预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国家广泛运用立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生活,私权在强大的国家面前弱不禁风,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求主体增强私权意识。

倡导私法精神,就是要传播和激发社会主体的独立意识,私权意识,权利本位意识,为主体摆脱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正是基于此,耶林高呼“为权利而斗争”。

3、倡导私法精神,有利于增强主体的制约权力意识。

私法自治法律规定(3篇)

私法自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私法自治,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私法领域内,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

私法自治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即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我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重点探讨私法自治法律规定及其内涵。

二、私法自治的概念与内涵(一)私法自治的概念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的自主性和平等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私法自治的内涵1.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4.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风尚。

三、私法自治法律规定(一)我国《民法典》关于私法自治的规定1. 第1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 第2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 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 第5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私法自治的规定1. 《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物权法》: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

浅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之自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①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

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

②可见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在我国民法中,并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按此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③,可以理解为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非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在此列。

需要注意,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立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则体现出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的内容。

本文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问题分别作如下探讨:二、立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维护主体利益的根本要求。

然而,社会毕竟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而个体间利益经常是对立的,个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决定了绝对强调个体意志自由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个体利益的缺失,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然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

故在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对其效力予以规制,从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限制和约束,以更好地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从时间上看,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在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方可进行;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1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1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前由于受森严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教势力之影响,意思自治只是一种商品流通过程中理想化的观念。

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确立。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

1 意思自治原则在立……发出表示,表意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或一系列法律后果)应该发出并产生效力。

9意思自治之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将各自内心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部,及意思表示完整而真实。

当事人各种内在或外在原因,使得“意思”与“表示”不相一致时,则可能导致主体平等地位之丧失与交易安全之破坏。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1)诈欺诈欺是指通过夸耀,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亦即有意引起或某种错误,以达到影响被诈欺人决策之目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客观上诈欺人须有欺骗他人之行为,诈欺行为有背于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之程度,因诈欺而使表意人陷入错误,且此表意人因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主观上诈欺人有诈欺之故意,诈欺人有意思能力。

具备以上六点,便构成诈欺。

诈欺本质上说,是加害人在思想意识或精神领域对被诈欺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

这种精神和意志上的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构成了对被诈欺人意思自治的侵犯,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不能的一种具体表现。

(2)胁迫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而内心产生恐怖之念而为的意思表示。

本质上说胁迫是指向被胁迫人预示某种不利情况;在被胁迫人看来,胁迫人有能力使这种不利情况发生,而且如果被胁迫人不发出对方所希望发出的某种表示,胁迫人也一定会促使这种不利情况的发生。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摘要: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广泛的准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来的,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心中人权观念意识的重视与保护,其意思自治也在不断地发展在私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以及中国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结合中国实际,浅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意思自治;制约;发展完善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最早在国际私法中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多年。

意思自治原则理论被是荷兰著名法学家胡伯最先接受,他指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都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当时的社会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人们之间的交流较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开始萌发并迅速发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就有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意思自治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其次,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把意思自治订立为私法的原则,为后来意思自治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奠定了基础。

之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发展的越来越顺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1.意思自治原则制约的必然性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也是如此。

由于某些利益的影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仅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放任自由选择,不进行干预必然会出现与国家利益相冲途的情况。

其次,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制约。

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关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强势的一方会利用自身条件以及自身优势让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处境,这就违背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首先是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以及有关国家的任意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其次是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再次是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了确保处于劣势人的利益,所选用的法律不再是处于优势人们选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摘要: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本文重点探讨了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基本原则的历程,透视意思自治原则蕴涵的人文精神,并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原因和趋势作了一翻阐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人文精神;法律适用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的渊源与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和首要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学说首先由16世纪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提出,历经了学说-原则-立法三阶段,被不同国家的学者补充完善。

16世纪法国长期处于法律不统一的状态,对商业的发展极为不利,迫切需要改革。

杜摩兰顺应这种形势,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在合同关系中应该把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这一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来决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1525年他在回答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时,使用了"应和当事人默示或可能的意向相符合"的表达。

自此,意思自治的学说首次被提出。

而意思自治从一种学说确立为一个原则,是在19世纪孟西尼的《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孟西尼在三大原则中阐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在他的推动下,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率先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列入法典,并将其提高到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高度。

同年,劳逊诉白兰特一案,使英国产生第一个采用国际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判例。

本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吸收了这一理论,一些重要的公约如《罗马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都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地位。

从上述简单的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到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及发展,是一步步的积累过程,它从一国国内立法到超越国界,上升为国际私法领域重要的准据法选择方法;从最初为了反封建割据和反法律不统一的目的,演变为尊重个人意志的追求。

对国际私法之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解读

对国际私法之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解读

对国际私法之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解读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理念,甚至也是近代以来法治精神的代表(用梅因的话来说就是“从身份到契约”是历史在法律领域的趋势),它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其反映在国际私法上就是“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参与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是传统国际私法中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近年来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它已经横向扩展到了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这些新的领域,而且可以预见到它必将在私法领域继续扩张。

而且意思自治原则所受限制逐渐弱化,比如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和范围上条件都逐渐放宽。

尽管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本位观念的不断加强,绝对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都不可能再存在,甚至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逆流,在国际私法领域体现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实力极为不对等需要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如消费合同、雇佣合同、关涉特定国家重大利益的合同等,有些国家已经排除或者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意思自治原则的衰退和式微,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应当是当事人的选法自由。

即每位正常理性的社会成员依其自身合理判断,在相关涉外民商事领域,有权自主选择其应被适用的法律。

在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理论中,主张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不是意思自治原则本身的衰落,而是其真实意义的恢复和匡正,也是其内在的本质要求。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的选法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关系中,限制仅处于从属地位,它是为选法自由的正当实现而提供保障的。

”总而言之,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体现,它代表了现代法治精神。

学界对于该原则本身的论述已是汗牛充栋、卷帙浩繁,笔者在此不予赘述,本文试图对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予以一个历史的解读,通过分析和比较,证明:法律的发展趋势之一是从族群之法逐渐到世界之法,而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则是促进世界之法健康形成的必由之路,因为这是真正的司法理性、法治精神。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陈曦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发源于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

随着人权意识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私法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正式出台,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的扩大,更体现了其核心地位。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以及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制分析仍需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法;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06-02意思自治原则自提出到被各国广泛运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余年。

这段时间内,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伴随着各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大量涌现不断提高,并在各国的立法中得到不同程度的确认。

中国于2010年出台的《法律适用法》不仅结束了中国一直以来没有国际私法(单行法)的历史,更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范围,确定了其核心原则的地位,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但总体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适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会不断提高。

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主张,并且即使当事人的契约中并未作出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1]。

比如在夫妻财产问题上,杜摩兰认为应当适用夫妻结婚时共同住所地法,“因为夫妻财产制应被视为默示合同,那么夫妻双方已将该合同置于其婚姻住所地法的支配之下。

”当时的欧洲,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人们之间的商业贸易很少,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直到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商品经济繁荣,才给予了意思自治原则扎根的经济土壤。

直到今天,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愈演愈烈与交通运输技术的日新月异,涌现出了大量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之而来的则是参杂着国际性因素的矛盾与冲突,意思自治原则无疑是解决与避免此类冲突的最好途径,当事人之间通过双方的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不仅尊重意志,符合利益需求,又迎合了私法的价值取向,还有利于简化法院地国识别的程序,节省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不断地被应用在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浅析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

浅析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

浅析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之间的关系[摘要]私法自治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私法自治是法律行为的核心精髓所在,而法律行为则是公认的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它不仅深度地阐述了私法自治所代表的民法精神和理念,同时也为私法自治的具体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范围。

对于私法自治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效用的发挥程度,同样也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构建的完善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事法律行为;完善一、私法自治概述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原则体系中被认为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成为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从私法自治原则与民法其它原则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私法自治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基础。

只有在民事主体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既然私法自治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占据着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究竟何为私法自治,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以及它作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存在对其它民事法律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有何作用等等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实际上,要理清私法自治的概念和内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就具有丰富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其形成了经济基础,即其所折射出的经济内涵;其形成的文化背景,即究竟是怎样的文化为其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的土壤,甚至从政治的角度也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

我们遵循概念分析的基本逻辑,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私法自治的主要的核心观点来总结其共同属性,然后来认识组成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和应有内涵。

首先是国外学者关于私法自治的界定。

在传统的法律高度发达的德国,私法自治一词一般包括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遗嘱自由和结社自由。

在绝大多数德国学者的理论阐述中,私法自治都是建立在一种自由观念的哲学基础之上,通常情况下其理论基础是所谓的“自决”或者是“行动自由”。

论私法自治原则

论私法自治原则

论私法自治原则[摘要]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利主体实现与发展自我的保障性原则,是民主、人权的基石性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的领域有多大,私法自治原则下公法与私法的价值取向如何,私法自治原则是绝对的吗?这些问题都值得去探讨。

本文拟从私法与公法两方面出发,以求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精神内涵与价值取向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与前景进行展望。

[关键词]私法自治;自由;平等私法与公法是相对应的概念,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之后,公法与私法之间就被彻底的挖掘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沟渠,并为后来者所不断的发展。

今天,我们所谓的公法就是指调整公权力主体参与并体现公权力主体意志的法律关系之法律。

而在公权力无涉的领域内,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平等主体间形成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则由私法所调整,一般而言,我们所提到的私法就是民法。

一、从经济法看公私领域的划分经济法作为公法,为什么介入私法领域,剥夺私法已承认的属于私法的自由,给予民法所没有规定的权利呢?笔者认为,这是由经济法的本位所决定的。

因此,这里就由必要对相关法律部门的本位问题,以及法本位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法的本位呢?学界现在的答案是法律为了什么。

追求什么,法的目的是什么。

于是民法的本位就被定义为民法为了什么,其目的是什么,自然民法的本位就被定位为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民法运用个人的行为,通过个人意志自由的分配权利义务来实现自己调整民事关系的目的。

我们称民法为个人“个人权利本位法”,而行政法运用公权力去对社会进行调整,注重在行政关系中,分配并规范公权力,我们可以称之为公权力本位法,而现在许多学者认为将行政法定义为公权力本位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行政行为乃因保护公民权利而为,应该为社会本位或权利本位。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初衷是美好的,但它经不起理论的推敲。

比如,行政主体在征收与征用公民财产时,是要对社会资源进行调整以保障与促进社会利益。

浅论私法自治

浅论私法自治

广州大学 研究生学期作业(论文)专用封面 作业(论文)题目: 所修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姓名: 上课时间: 布置作业(论文)日期: 年 月 日 任课教师打分: 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级___________专业姓名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 ………………………………(密)………………………………(封)………………………………(线)………………………………摘要:私法自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私法主体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地与其他私法主体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非法干预。

私法自治作为私法上的自由,以秩序为前提,突出主体独立人格,以法律行为为载体。

私法自治的理念及其原则作为私法理念的核心内容,体现了私法的根本精神,支撑着私法的发展,一方面由于其丰富的理念基础和基本内涵,另一方面也更能直接体现了的私法自由、自治的精神理念,更重要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贡献。

关键词:私法自治;罗马法;意思自治Abstract:private law autonomy refers to within the limits prescribed by law, private law subject can be based on their own will, freely with other main body for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 the private law, private law rather than by the state, society and other illegal personal intervention. Private law autonomy as free in private law, on the premise of order and highlight the main bod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the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and the principle as the core content of private law concept, embodies the essential spirit of private law,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aw, on the one hand because of its rich philosophy foundation and the basic connotation, on the other hand also can more directly reflects the spirit of private law of freedom, autonomy concept, mor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the socialist concept of rule of law.Key words: Private law autonomy; Roman law; Autonomy引言私法自治的理念及其原则是在18, 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并极力推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但追根溯源的话,意思自治则滥觞于罗马法,十二表法第5表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一规定是意思自治的萌芽,但它仅仅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思想和精神,却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在16世纪,受当时哲学上的意志论的影响,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heory of Autonany of the Parties):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做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其行为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关于私法自治原则问题再思考

关于私法自治原则问题再思考

关于私法自治原则问题再思考作者:程毅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即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法律法规赋予和保障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都具有去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民法基本原则来说,把私法自治原则与其他原则对比,就会发现私法自治原则其实是对应着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而且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比较凸显。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确认私法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他们自己的意愿决定的,且受法律的保护。

这种自由的体现,免受公权力的干扰,能够自己决定、处理事务。

但是,私法自治并不是完全、绝对的,且民法上所确认与保障的意思自治也是受到限制的。

并且,意思自治与其受到限制的问题也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能够充分的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是能够切实的为人民大众带来利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私法自治;意思自由;民法基本原则;价值利益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础本质和特征,是民事行为的规范与价值判断标准。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有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而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最基础的一项原则,就像是民法的支柱、根基,民法就是其支撑起来的高楼,没有平等原则作为支柱、根基,也就无所谓民法这座高楼;但是,私法自治原则才是民法的核心,是它活的灵魂。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主要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项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最主要的实现方式是由于民事行为和合同的方式实现。

它作为私法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更多的体现出了平等、自由、独立等人权自由的私法精神。

它保障了私人的权益,激发了社会民众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最大限度的追求跟人利益的时候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前由于受森严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教势力之影响,意思自治只是一种商品流通过程中理想化的观念。

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确立。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

1 意思自治原则在立……一、意思自治原则之概述对意思自治之理解,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之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其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3德国学者将意思自治称为“私法自治”他们认为意思自治乃法律制度赋予并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4第一种认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之意思出发,强调表意人表意的充分,完整无瑕疵;第二种理解与第三种理解有共通之处,既已一定范围内自由之限制,但其又有区别。

区别在于,第二种认识强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之完全自由。

第三种认识只是将这种自由视为一种合意之可能性。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概述私人自治(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

私人自治原则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自由(V ertragsfreiheit),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在物权中表现为所有权自由(Eigentumsfreiheit),即所有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在婚姻中表现为婚姻自由,在继承中表现为遗嘱自由(Testierfreiheit),在人格权中表现为人格权行使的自由。

但是,该原则只强调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自由,而无视实质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非平等事实。

所以,往往引起人们对于社会公正性问题的重新思考,其结果是使得法律不得不对这一原则作出诸多地限制。

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

此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

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在各种制度之上:(一)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处分财产,决定死后其财产的归属。

(三)契约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为重要。

契约自由,指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缔结契约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建构:法律行为上程序自由与实质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经由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而实践,法律行为乃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机制。

立法者面临一个重大而困难的任务,即如何建构法律行为制度。

此涉及二个基本问题:(1)如何保障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尤其是缔结契约及内容形成的自由。

(2)如何促进当事人作成其决定的实质上的自由。

私法自治的意义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政治生活的法律,它们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也不相同。

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国家意志决定。

与此不同,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私法自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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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私法自治原则[论文摘要]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利主体实现与发展自我的保障性原则,是民主、人权的基石性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的领域有多大,私法自治原则下公法与私法的价值取向如何,私法自治原则是绝对的吗?这些问题都值得去探讨。

本文拟从私法与公法两方面出发,以求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精神内涵与价值取向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与前景进行展望。

[论文关键词]私法自治自由平等私法与公法是相对应的概念,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之后,公法与私法之间就被彻底的挖掘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沟渠,并为后来者所不断的发展。

今天,我们所谓的公法就是指调整公权力主体参与并体现公权力主体意志的法律关系之法律。

而在公权力无涉的领域内,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平等主体间形成的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则由私法所调整,一般而言,我们所提到的私法就是民法。

一、从经济法看公私领域的划分经济法作为公法,为什么介入私法领域,剥夺私法已承认的属于私法的自由,给予民法所没有规定的权利呢?笔者认为,这是由经济法的本位所决定的。

因此,这里就由必要对相关法律部门的本位问题,以及法本位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法的本位呢?学界现在的答案是法律为了什么。

追求什么,法的目的是什么。

于是民法的本位就被定义为民法为了什么,其目的是什么,自然民法的本位就被定位为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民法运用个人的行为,通过个人意志自由的分配权利义务来实现自己调整民事关系的目的。

我们称民法为个人“个人权利本位法”,而行政法运用公权力去对社会进行调整,注重在行政关系中,分配并规范公权力,我们可以称之为公权力本位法,而现在许多学者认为将行政法定义为公权力本位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行政行为乃因保护公民权利而为,应该为社会本位或权利本位。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初衷是美好的,但它经不起理论的推敲。

比如,行政主体在征收与征用公民财产时,是要对社会资源进行调整以保障与促进社会利益。

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时,是为了保护社会的秩序,而行政主体在作出授益行政行为时,又注重促进与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样一来行政法的本位是权利本位,还是社会本位?难道我们要把行政法理解为个人权利与社会本位法?但是社会本位与权利本位有时又是冲突的,于是由学者提出一者主另一者为辅的观点,那么何为主?何为辅?如果我们把负担型行政行为理解为以社会为本位,授益性行政行为理解为权利本位的话,行政法在负担型行政行为与授益型行政行为的规定上,似乎不偏不倚,我们很难说,它倾向于何种本位更多一些。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理解行政法的本位为公权力本位,进一步说。

可以称之为“正当公权力本位”,也即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与制约,促使行政主体更好的,更合法的作出行政行为,来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法应当注重调动行政主体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的行使公权力去实现行政目标。

对于经济法而言,笔者认为,称之为社会本位法是很合理的,经济法最注重也应注重的是调动社会群体的积极性,去实现自己的调整的目标,它培养并强化社会群体为社会利益而奋斗,并旨在维护社会利益。

如税法,就是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平衡贫富差距,并将税收运用于公共生活而进行法律规制,只不过是借助行政主体实现罢了。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对经济法社会本位的集中体现,经济法寄希望于调动全体消费者积极性,并借助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的力量来促进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经济法律通过鼓励工会积极的维护职工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利益保障的目标。

因此,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其通过对社会资源与社会团体力量的运用去实现自己社会保障的目标。

在对社会利益进行保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与个人自由发生摩擦,经济法刚好可以借此机会,介入私法领域去解决私法领域中对自由进行限制的问题,因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对私权进行限制,也是合理的,因为随着社会全体与市民社会的日益强大,国家与公民的二元体制已经被打破,市民社会已成为社会中强大的一股力量,而社会团体本身即是公民自愿组成的组织,由他去解决私法领域中的限制自由问题,比国家公权力介入更加直接的体现了社会契约的意义,也更加直接的反映了社会契约的形象。

于是,我们构造民法与经济法分别从内部与外部对自由进行约束应是合理的。

但是我们也要认清限制是有层次的,即我们所说的私法第一层次,公法第二层次,经济法对权利与自由进行限制要尊重公民合法的权利与自由,并不得打破民法的精神与原则。

二、从私法内部看对民事主体自由之限制笔者认为,对民事主体自由的限制并不减弱私法自治原则的效力。

相反,这是为了保护私法自治的原则。

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本来含义与当然内涵,但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会对平等造成影响。

如权利的滥用从而会影响他人权利的实现,我们知道,权利是有界限的,而自由本身是无所谓边界的,是法律要求把自由放到权利界限之内。

在生活中,整个人类自由就如同一个的空间,其中有你的自由,我的自由,及所有人的自由,这些自由处在一个相互融合又相互排斥的空间中,任何人都想获得更多的自由,他的这种要求,又必然受到他人的抵制,在这种扩张与抵制的过程中,我们自由的界限就被划分出来了,任何人都只能在自己的空间里享受自已的自由。

自由是不会安分的,这时就要求对其进行限制。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享受自由受法律保护,但一旦突破法律为之划分的范围,就会进入他人自由的领域。

法律就有必要对他人的权利进行救济,因为这用滥用自由,滥用权利损害了他人的自由,也损害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这是一种对形式平等价值的侵犯,如果法律不加以制止,那会导致所有人的自由与权利不受保障。

因为任何人都会超出界限去追求自由,任何人都要因为他人进入自己自由的领域而失去自由的机会。

再者,对平等实质的侵害,也是我们对自由进行限制的重要理由,因为有时,民事主体在自己自由的领域内,实现自己的自由,如果行为人占有太多的社会资源,他的自由区域过大也会在实质上造成他可以影响甚至支配其他权利人,造成实质上的一种不平等现象。

既然对平等价值造成了损害,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私权自治的价值基础。

例如,如果在社会中贫富差距过大,一部分人可以肆意的享有资源,另一部分人却食不果腹,虽然富人们在自己的自由区域内享受自由,他们的权利也受法律的保护,但这样的社会是平等的社会吗?恐怕我们即使再乐观,我们也不会认为这样的社会具有平等性,自由实现能力的差别过大,也会是社会的自动分层,社会中会出现不平等现象,私法自治所要求的每个人都能以自己的意志,自主的实现自己的价值也就不可能实现。

因此,我们当然要对这种侵害实质平等的现象进行限制,这就出现了两种限制自由的情形,于是就出现了两种限制自由的方式——私法内部的限制与公法的限制。

这里,笔者要指出,由于前面已述:只有私权利行使遇到障碍时,公法才有介入的价值,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公法是第二性的,私法则是第一性的。

法国1804年民法典中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近代民法三大原则,旨在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可以看作是主张维护绝对自由的一种尝试,但在今天看来,虽然三大原则仍作为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我们也不得不对其原则做一些具体的限制与修改,在实现民事主体自由的同时,又要对其进行限制。

民法本身的限制是要通过让人实现自由去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范围,即以自由去限制自由,反对任何人对自由的滥用。

滥用自由又可以看做是滥用权利,权利一旦被滥用,超出法规保护界限的部分,就不能称之为“权利”,而只是自由,这部分自由不应由行为人所享有,是行为人违法行使与追求的自由。

如果民法对其进行保护,则会造成民事主体的自由处在一个混乱无序的状态中。

因此,民法规定滥用权利的行为无效,造成他人权利损害后果的还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自由本身并没有界限,为了鼓励人们去行为,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需是故意的行使权利超过界限并造成他人权利的损害行为才是无效的,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告诫人们不要主动超过法律的为自己自由划定的范围。

一旦权利被滥用,必有他人权利受到损害,他人得以向行为人主张自己权利,从而抵制行为人过界之自由,并恢复行为人所破坏的法律关系。

总体上看,民法本身对自由的限制是非常完善的,对形式平等性的保障也是合理的。

它正是抓住了人们自由处于紧张状态之中这个自由的基本特点,使人们在实现自由时相互牵制,以规范权利的行使,并保护权利的实现。

但是,笔者认为,在形式上保障主体的平等性仍然使远远不够的,因为形式上的平等只能保证人们实现自由不能超过法律的界限,却无法制止人们在自由界限内实现自己的自由对实质平等与他人自由造成侵害。

因为民法不可能自己突破自己制定的规则去抹平贫富差距,去保障弱势群体的自由,这时就必须由公法介入,去克服民法在维护实质平等上的不足,去代替民法介入私法领域,而在公法中,能够最有效的完成这个任务的无疑是经济法。

我们在强调私法自治原则的同时,又要注重对私权自治的限制,这样就可以保障私权自治的基础——主体的平等性。

主体也就能够更好的、更有效的表达自已的意思,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这样能够使民事主体在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同时,明确自己自由行使不是无限制的理念,并培养民事主体更加合法与合理的实现自己权利与自由的习惯,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

同时通过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外部限制,可以培养与强化私法自治的社会监督,保障私权自治的同时不会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侵害。

并将行政公权力从私法领域内尽可能的排除出去,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私法自治。

可以说,这种内部与外部相协调的构建私法自治的制度在保障民事主体平等与自由上具有重大的意义,而私法自治的原则也将随着这种模式,不断的改进与完善。

私法自治将进一步被落实,而不是被削弱,公民的权利观念也将被加固,私法在完成自治的同时,也得以不断完善私法自身。

因此,我们认为私法自治仍将是民法的一个基本的观念,而这种观念无疑是不应改变的,民事主体的自由会随着私法自治理念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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