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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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疫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动物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应急人员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2)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3)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

(4)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5)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防控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要广泛依靠群众,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1.成立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2.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镇分管农业和分管卫生的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政府及镇直各单位、镇派出所、镇市场监督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3.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挥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4.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政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疫情处置的协调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好各自职责,搞好上下相关信息的传递,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现场核实和报告;作好疫情的监测、采集病料送检;负责疫情报告期间的紧急处置;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动物

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饲养场周围环境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迅工具等。

镇派出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和协助执行任务;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镇市场监督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5.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

1.疫情监测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对全镇饲养的动物及野生鸟类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上报监测结果。

各村(居)设立重大动物疫情观察员(监测员),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信息畅通,接到群众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情况逐级上报。

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村重大动物疫情观察员、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和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以内将疫情情况报县畜牧局和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情况,逐级报到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1.疫情认定

(1)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报告期间,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镇人民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2)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发生的种类和严重性,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分别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2.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重大动物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4.基本应急程序

(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况,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及时到疫点进行疫源调查,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镇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决定。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统一领导、指挥疫情应急工作。

(2)毗邻县、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危害本镇时,镇应急指挥部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镇应急预案的建议。

5.应急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②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消灭病源。

(3)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①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在出入疫区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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