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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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 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企业法人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指相关安全生产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个人指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等。

2. 追究责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行“事故责任主体负有责任、落实责任”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应当落实到位。

3. 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追究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作用;刑事追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以上是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规定,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责任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构,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定性,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展开: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责任追究机构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以下是由xx为大家整理的,仅供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3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3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与员工的人身安全。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1. 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合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 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设施、安全设备等;-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处罚金、暂扣证照等。

2. 法人责任企业法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对安全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有全面的了解;- 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组织安排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企业法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如果因违法行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因过失行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证据收集和鉴定在确定安全事故责任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和鉴定。

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相关文件记录、证人证言等。

在鉴定证据时,需要考虑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关法规的适用等。

三、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事故报告和调查: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2. 联系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将联系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法人,将调查结果通知他们;3. 事故责任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事故的责任人员和责任程度;4. 行政处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相关部门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罚;5. 刑事追究:如果事故性质严重,可以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合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火药、港口、水利、民航、铁路、电力、石化、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责任。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相关管理部门,均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责任界定科学公正。

对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应根据严格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公正的判断。

(三)重点追究主要责任人。

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侧重于对主要责任人的严肃处理,既要保护群众利益,又要保护合法权益。

(四)综合运用各种追究手段。

对于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追究手段,确保追究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应从下列方面进行:(一)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并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追究民事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和损失单位的经济损失。

(三)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员,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包括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事故调查。

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取证等相关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二)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中的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确保责任界定的科学公正。

(三)追究责任。

依法依规进行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或赔偿。

(四)监督检查。

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强化安全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倒查和问责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以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单位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个固定场所,按照法定资格或者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或者组织。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有过错行为的自然人。

个人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还包括有直接领导职责、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包括责任查明、责任追究和问责三个环节。

第十条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尽快组织事故调查,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查明应由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认真、公正、科学的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应依法依规进行。

对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得到追究结果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对于认定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经济赔偿和刑事追究等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查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事故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与调查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五)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提请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安监部门、监察机关、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二)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事故造成的损失;(四)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应当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事故发生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四)事故发生单位其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

(NEW)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NEW)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富安全,特拟订本规定:第二条依照国务院对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对电信公司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以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备、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本规定的规定,有渎职、渎职情况或许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赐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组成玩忽职责或许其余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保护和设备保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余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查及其经济处罚,详细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执行职责,致使伤亡事故发生,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降级直至革职的行政处罚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执行职责,致使特大伤亡事故发生,赐予革职处罚并处 1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重要伤亡事故发生,赐予贬职处罚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致使职工伤亡事故发生,赐予警示或记过处罚并处 2 千以上 1 万以下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执行职责,违章指挥,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罚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四)职工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排除劳动合同,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安全事故领导追责一览表

安全事故领导追责一览表

安全事故领导追责一览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事故领导追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安全事故领导追责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形如下: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标准:
1.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综上,安全事故领导追责一览表主要包括罚款和刑事责任两种方式。

具体罚款金额和刑事责任的判处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责任大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规程,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涉及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3. 经济责任: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

4. 其他责任:责任单位要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可能会受到职务调整、降级或者辞退等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监管,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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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2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2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责任明确,分级负责。

明确各级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的精确到岗。

3. 教育培训,提高责任意识。

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和劳动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及时报告,防患未然。

及时汇报安全隐患和事故信息,加强预警和信息共享,为防范事故提供及时依据。

三、责任追究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个人:1. 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2.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3. 完工验收单位及其工程师;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 直接参与事故现场操作的人员;6. 其他管理人员和职工。

四、责任追究方式1. 责任追究单位责任追究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并做出相应处理。

责任追究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1)政府部门;(2)安全监管部门;(3)事故调查组织。

2. 责任追究程序(1)接报阶段:责任追究单位及时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

(2)调查阶段:责任追究单位根据初步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鉴定,深入了解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主体。

同时,对涉事单位和个人进行讯问,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3)责任确认阶段:根据调查结果,责任追究单位确认事故责任主体,并做出责任认定。

(4)处罚决定阶段: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单位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相应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行业限制等。

(5)公示阶段:责任追究单位对责任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救措施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对安全事故的被害人或受伤人员进行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

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____组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037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最新版)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二)县(市)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稳定,制定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2.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事故责任的不同程度,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等不同形式的责任。

3.责任追究的流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流程一般包括事故调查、责任确认、责任追究、处罚等环节。

4.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处罚等。

5.法律赔偿责任: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罚,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是指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刑事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部门主管等)进行刑事追究,可能面临刑罚。

2. 行政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4. 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此外,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还会组织事故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责,以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严肃和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军事设施事故。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执行调查处理决定或者阻挠调查处理工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确定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报告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由有关部门、单位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国际合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调查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十二条 对于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并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合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安全事故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规定、操作欠妥或其他安全管理措施失效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后果的事件。

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程序,目的是明确责任、警示他人,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以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五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应立刻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由企业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构成。

调查小组应认真了解事故经过、责任人员、导致事故原因等情况,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六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分为搜集证据、责任认定和惩罚决议三个阶段。

(一)搜集证据阶段调查小组应从事故现场搜集相关证据,包含安全操作流程记录、监控摄像头录像、相关人员证言等。

调查小组应认真记录证据,并保管好相关物证。

(二)责任认定阶段调查小组经过充分调查搜集证据,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认定。

责任认定应依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结合员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推断。

(三)惩罚决议阶段依据责任认定的结果,企业应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

惩罚形式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运营权限限制、停职、辞退等。

第七条如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使企业造成重点经济损失、严重环境污染或失去紧要设备,企业有权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对于追究责任后发现存在对事故责任人的推断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企业应及时矫正并予以相应的赔偿或弥补。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档案记录,并定期进行维护和归档。

追究责任的结果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要求第十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包含事故责任人的适用性、责任的明确性、惩罚的公正性、赔偿的合理性和防备措施的完善性。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七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七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样本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将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一、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处罚措施如下:a. 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的建议,并需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作为罚款。

若责任人为特种作业人员,其操作证将被吊销。

b. 主要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的建议,并需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作为罚款。

同时,责令其在相关大会上作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提交至安全质量部。

c. 领导责任人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进行罚款,并需在相关大会上作检讨,提交书面检讨至安全质量部。

d. 次要责任人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进行罚款,同样需在相关大会上作检讨,并提交书面检讨至安全质量部。

e. 每发生一起伤亡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及安全员将分别被罚款____元、____元、____元,并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二、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即导致____人死亡、____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____元的,处罚措施更为严厉:a. 直接责任人除面临行政处分建议外,还需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作为罚款。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b. 主要责任人同样面临行政处分建议及经济罚款,比例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

情节严重者,亦将追究法律责任。

c. 领导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建议,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进行罚款,同时需在大会上检讨并提交书面检讨。

d. 次要责任人也将受到行政处分建议及相应比例的经济罚款,并需进行大会检讨及提交书面检讨。

e. 单位主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及安全员将分别被罚款____元、____元、____元,并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将因重大伤亡事故被罚款____元。

三、对于特大伤亡事故,即导致10人(含)以上死亡或经济损失超过____万元的,建议对所有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第(4)款规定的二倍进行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____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死亡。

4.重大事故: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事故报告轻伤、重伤、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办公室,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拨打110、120或119电话,防止事故扩大。

施工部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____小时内将伤亡报告表报送至相关单位。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单位。

三、事故处理1.对重大事故处理1)发生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____天整顿,同时对全部在施工地进行检查、整顿,并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市建委进行通报批评。

2)在本年度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事故工地停产____天整顿,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____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市建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3)在本年度发生三起四级重大事故,工地停产整顿____周,同时全部在施工地停产____天检查整顿,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 报告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经营单位。

2. 报告范围:涉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3.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单位可以直接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 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型、事故简要经过、已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5.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

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 责任追究原则: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责任到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 责任追究对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责任追究方式:(1)行政责任:依法给予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党纪责任: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4. 责任追究程序:(1)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2)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追究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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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新版)1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1.1规范内容的界定1.1.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2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1.1.2.1人身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1.2.2火灾爆炸事故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2.3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1.2.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1.2.5重大未遂事故是由于设备或者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1.1.2.6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内,承包商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3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安全产第一负责人是指各单位、部门正职。

1.1.4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1.1.5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1.1.6事故等级划分标准1.1.6.1按照伤亡程度划分为:A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般死亡1-2人。

B重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的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的事故。

重伤标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C轻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1.1.6.2按照经济损失程度划分:A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一次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C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各级管理部门职责2.1安全监督处2.1.1负责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2.2物资装备处2.2.1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2.3人事教育处2.3.1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行文执行。

3按业务流程或工作程序展开的管理内容与方法3.1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3.1.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1.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1.3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与标准、集团公司HSE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公司QHSE管理体系文件等。

3.1.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3.1.5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3.2各类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负责对分公司、专业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对各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分包商事故等同于本单位安全事故,并依据此规定对本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追究。

3.3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89号)以及公司《事故处理管理程序》WJQG00A.0818-2010的相关规定,公司负责对上报集团公司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公司人事、安全部门备案。

3.4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3.5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项目经理在五年内不得继续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3.6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给予降职处分或引咎辞职。

3.7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处分。

3.8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9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重伤以及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视其严重程度,逐次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从重追究其领导责任。

3.10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连续3次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

3.11对在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生同类型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通报批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

3.12发生事故,各级领导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相关区域停止施工,对组织抢救不力,未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事故后果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13发生未遂事故未上报,也未有效进行未遂事故分析、处理及整改的,若在同一年度,发生同类型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

3.14发生未遂事故未上报,也未有效进行未遂事故分析、处理及整改的,若在同一年度,发生同类型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领导加重追究其责任。

3.15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限,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3.16专业公司在公司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对项目部和专业公司相关领导均要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追究其领导责任。

3.17公司员工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本规定3.18条文给予相应的处理。

3.17.1施工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安全着装的。

3.17.2技术人员未按标准、规范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未进行技术交底的。

3.17.3施工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措施不到位组织施工的或违章指挥或擅自组织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分包商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的。

3.17.4物资采购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物资的。

3.17.5设备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玩忽职守,不执行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留下事故隐患的。

3.17.6工程质量检查、检测管理人员,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3.17.7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审查把关不严、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3.17.8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管理不严,致使本单位(部门)管理失职的。

3.17.9单位(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18存在本规定3.17之一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3.18.1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3.18.2发生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3.18.3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3.18.4发生重大未遂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视其事故责任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4监督、检查与考核4.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举报隐瞒事故情况,有权向监察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举报本单位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本单位负责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接到举报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4.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由人事部门行文处理。

4.3对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其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HSE管理委员会批复,人事部门按照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

4.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事故调查完成后一个月内,对事故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4.5公司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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