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标准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doc

合集下载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5•【文号】公通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当前,网络游戏十分普及。

但是,网络游戏行业经营不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商开设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人员甚至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严重危害了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广大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网络游戏涉嫌赌博问题,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专项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

带有赌博色彩网络游戏的流行,以及利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查禁利用网络游戏的赌博活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健康、文明、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和浙江等重点地区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网络游戏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治理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依法查处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2017国家五一新政策

2017国家五一新政策

2017国家五一新政策五一出台了哪些新政策,关于五一出台的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

政策出台后将会有哪些新消息。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五一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国家五一新政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

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

地方法律法规吉林:禁止商品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规定》要求,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江苏:出台条例对虚假鉴定“零容忍”《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中既包括社会鉴定机构,也包括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省和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执业、档案、收费、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对于虚假鉴定实行“零容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机构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浙江: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显示, 明确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食品摊贩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经营,禁止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模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监督检查规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章)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1. 事业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 事业单位是否严格依据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3. 事业单位是否持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民事责任能力。

4. 事业单位是否继续符合相关登记事项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5. 事业单位是否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超过一年。

6. 事业单位在发生依法应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时,是否及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7. 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标识性名称,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

8. 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 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单位印章的行为。

10. 事业单位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条例及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本监督检查采取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事业单位应于每年指定日期(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内,提交上一年度执行相关条例及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面向社会公开公示。

五、监督检查程序1. 向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2. 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利用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jpg格式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3. 登记管理机关对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网上审核。

4. 审核通过后,事业单位需提交纸质版的法人年度报告书及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5.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务网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6. 将年度报告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1. 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文市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监察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办、新闻出版局、文明办、综治办、团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不断加强。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一些青少年沉迷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黑网吧和非法网络游戏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和整治。

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的迫切期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深层次克服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中存在的模糊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希望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贯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严格执法,加强监管(一)严厉查处网吧违法经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皖文市〔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局:现将《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5〕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开展游戏游艺场所审批工作。

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5〕16号)和《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化部》(文市函〔2015〕627号)通知精神,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对游戏游艺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行政性规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游戏游艺场所的审批,及时向社会公开设立条件、受理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停止新设场所的审批受理。

二、游戏游艺场所设立地点的认定标准。

游戏游艺场所的设立,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规定,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省文化厅、公安厅等三部门下发的《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皖文管〔2009〕77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2011-2013年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皖文市〔2011〕23号)中关于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的面积要求不再执行。

新设立游艺场所与学校的距离及测量方法,按《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皖文市函〔2013〕143)规定执行,即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督查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市函[2011]97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1.11.02
【实施日期】2011.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通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核查及“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
监护工程”督查情况的函
(市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影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2010年12月,文化部开展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本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填写核查结果、评价及整体评估意见。

2011年3月,文化部联合中央文明办等7部门共同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护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按照要
求,对本辖区内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监护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文化部。

根据各地工作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自上述两项工作开展以来,部分省(区、市)文化厅(局)能够认真履行网络游戏主管部门职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办法》及“监护工程”相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材料,工作执行有力到位。

其中,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文旅市场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近年来,各地不断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以下简称“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秩序普遍好转。

但也存在新业态缺乏监管、部分场所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营商环境(一)落实准入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规定,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

上述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

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全面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工作;取消上网服务场所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取消申请人资金信用证明材料。

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我国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阶段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3个工作日,最终审核阶段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扩大长效机制试点。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原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试点范围及政策,并及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鲁文市[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文市[2007]6号)各市文化局,省文化市场稽查队:为了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吧及网络游戏市场秩序,2月16日,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2月26日,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文化部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将《通知》精神落实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重要意义。

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是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对此,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在网络文化建设中担负的职责任务,切实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特别要按照《通知》提出的要求,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好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职责。

文化部门是网吧和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在网络文化建设中担负着特殊重要的职责。

全省各级文化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在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中担负的职责。

一要切实加强对网吧违反接纳未成年人的管理,强化网吧退出机制。

要按照《通知》确定的2004年10月18日这个时间,对于网吧因接纳未成年人受处罚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落实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2018年中国游戏产业相关政策报告

2018年中国游戏产业相关政策报告

2018年中国游戏产业相关政策报告摘 要:㊀游戏产业定型虽早于文化创意产业,但其根本上仍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子领域,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不断发展与明确,产业政策体系的构建作为其内涵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与重视㊂本文试图从这一角度入手,梳理游戏产业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关系,并分析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㊂关键词:㊀文化创意产业㊀游戏产业㊀产业政策㊀产业优化自1997年英国提出文化创意产业(以下简称 文创产业 )以来,其极具综合性的服务优势,有效地融合了艺术㊁科技㊁传播等多领域的资源,完全符合该国最初设立该产业的振兴全国经济㊁调整产业结构㊁解决就业问题的初衷㊂这也使得过去的二十年里,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文创产业都得到了快速发展,甚至有学者提出将其另立为 第四产业 ,提高到国计民生的高度加以重视㊂近年来,随着中国国民收入与国家地位的持续提升,特别是2011年明确提出 文化强国 战略,文创产业占GDP的比例也在持续提升㊂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民生需求基础角度分析文创产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第二部分,分析文创产业与游戏产业的关系并尝试界定其为游戏产业提供内生力;第三部分,从各级政策层面梳理当前的文创产业法律法规;第四部分,从政策的作用层面梳理文创产业政策的作用与价值;第五部分,站在游戏产业角度分析文创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㊂一 文创产业的民生需求基础(一)文创产业溯源㊀㊀正如任何一个产业本体或是产业内领域的细分不会凭空出现,文创产业亦非在20世纪90年代末才出现的新生事物㊂在这之前,文创产业早已根植于文化消费的大潮中㊂中国的文创产业,从其根源上分析,多位学者提出过不同分类标准㊂比较典型的是以经济发展阶段分类,如分为改革开放初期(1978 1992)由改革开放推动文创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成果呈现期(1993 2002)由市场经济接轨推动文创产业发展,以及2002年后小康社会的加速建设带来的文创产业的繁荣发展㊂①另有一些学者将着眼点①黄永林:‘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历史选择及其特征与经验“,‘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1期㊂推向更早,如向勇将中国的文创产业划分为神话期㊁冬眠期㊁浪漫期以及史诗期等四个阶段,并从各个时期不同的文化消费形态分析了各自的特点㊂①划分的不同版本只是在时间关键点上的选择不尽相同,这取决于各自所站的角度以及自身的原有优势,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文创产业源自自下而上的需求聚集,而非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㊂(二)文创产业发展的作用文化创意的内涵即文化㊁艺术及创意,是人类文明与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㊂②经济发展决定消费方式与消费规模㊂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指出,全球创意经济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的速度递增㊂创意经济已成浪潮,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㊂在全球各国都在大力倡导发展文创产业的今天,中国也敏锐地意识到了文创产业发展的格局与未来优势㊂仅以北京市为例,根据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8年1 6月规模以上文创产业产值达1 62万亿元㊂二 文创产业为游戏产业提供内生力由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GPC)㊁伽马数据(CNG)联合发布的‘2018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2144 4亿元,同比增长5 3%,占全球游戏市场比例约为23 6%;自主研发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1643 9亿元,同比增长17 6%;游戏用户规模达6 26亿人,同比增长7 3%;移动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339 6亿元,同比增长15 4%㊂纵观十余年来游戏产业的发展数据,其一直保持着①②向勇:‘发展文化产业学论纲“,‘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1期㊂胡鹏林等:‘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㊁内涵与外延“,‘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㊂在全文创版块中领先的发展态势㊂作为文创产业中的领跑者之一,游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是非常值得肯定的㊂(一)游戏产业根植于文创产业游戏作为一类重要的文化产品,无论是受众人群还是传播效度,都相对高于传统的文化业态㊂原因有二:一是得益于快速的分发渠道与传播媒介,二是趣味性的内容与体验使其在传播过程中自然具有自我的延展性与渗秀性㊂游戏在内容上蕴含了一定的文化要素,同时又具有极大的兼容性可以使其囊括更多的文化内涵,故将其作为文化传播载体,具有先天的优势,特别是随着游戏的体验人群逐步在年龄层的两端放大,这一优势更为明显㊂随着影视与游戏㊁文学与游戏以及更具综合性的多维联动机制的建立,扎根于文创产业的游戏自身在艺术与技术上不断拓展的同时,亦在内容与形式上与其他文化内容不断融合,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文创产业的发展㊂(二)文创产业生态链为游戏产业提供支撑文创产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正逐步形成自己独有的生态链,该生态链包括线上空间的数据仓储与分发,也包括物理空间的实物展陈与体验,简单地说即文创产业正越来越具象化㊂如整个商业形态正在由分散型的底商向大型购物中心(ShoppingMall)转变,展会经济也正从一线城市蔓延到二㊁三线城市,而无论是购物中心还是各类展会,基本都能看到文创产业的踪影,甚至部分模块正由文创产业入主搭台㊂以各类展会为例,为了活跃展会氛围,扩大参会人员的参与热情,通常会辅以游戏作为组织大众的工具,此类形态已较为常见㊂无论是游戏体验还是游戏化营销,抑或是电子竞技,都为展会带来了相当大的人气与流量,同时也逐步形成了游戏新的应用空间,催生游戏与各类产业的深度融合㊂三 与游戏相关的政策梳理近年来随着文创产业的深入发展,文创产业政策的建设也日趋完善,以下将从国家㊁省级㊁地方三个层级梳理目前在行的与游戏产业相关的文创产业政策㊂(一)国家层面政策从作用上可以将政策划分为引导性政策与监管性政策㊂国家层面的引导性政策,最为宏观的是国务院印发的‘ 十三五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这项发布于2016年年底的规划,明确将数字创意列入五个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㊂数字创意相对文化创意在范围上更小并更贴近游戏产业㊂该规划明确指出将在 十三五 期间使数字创意产业晋升为10亿元规模的支柱产业㊂同时文化部‘ 一带一路 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 2020年)“也明确将 动漫游戏产业 一带一路 国际合作行动计划 列为12个子项之一,鼓励动漫游戏产业顺应 互联网+ 发展趋势,推进互联网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 建设㊂监管性政策,前期一些相关的政策也在持续执行中,如‘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 2016 32号)于2017年5月1日正式执行,2016年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信部联合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新广出办发 2016 44号)等㊂2018年不得不提的政策还有关于版号与备案的关闭与重启,3月29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游戏申报审批重要事项通知“,称将暂停游戏版号审批工作;6月6日,原文化部在版号审批暂停数月后也关闭了国产网游备案通道;8月6日,进口游戏也停止了新的备案文号更新㊂12月29日,版号恢复审核后首批过审名单出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公布12月份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信息,共有80款产品审批通过㊂(二)省级层面政策为响应国家号召,同时也顺应产业发展格局,各省㊁区㊁市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文创产业相关的政策㊂产业政策发布多数集中在 十三五 周期开启之前,故以2015年最为集中㊂以江苏省为例,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江苏文化强省建设步伐,十八大以来,江苏省委㊁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发 2015 17号)㊁‘关于加快提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 2015 39号)及‘三年行动计划“(苏政办发 2015 31号)㊁‘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5 33号)㊁‘关于促进江苏省文化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宣发 2015 8号)等一系列文件,为文化企业的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㊂2017年发布的政策主要有江苏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三五 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明确将数字创意产业作为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㊂各省㊁区㊁市都有类似的产业政策,特别是在东部较发达省份更为密集㊂同时配合政策亦推出了多项产业扶持计划,以上海市为例,与文创游戏相关的扶持基金见表1㊂表1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与文创游戏相关的项目一览单位:万元编号项目类型资助金额1上海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资金10002上海市网络视听产业专项资金10003上海市经信委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4004上海市公共文化建设创新项目1505上海市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6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400㊀㊀资料来源:文创资讯,http://news vsochina com㊂(三)地方层面政策具体到地方政策,主要可以划分为政府指导性政策与各产业园区配套性政策两类㊂由于涉及的数据较多,在此不再一一罗列㊂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6年版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园行业深度调研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显示,近年来,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建设势头强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文化产业园区超过2500家,其中国家已命名的文化创意产业各类相关基地㊁园区就已超过350个㊂各基地园区在执行上级政策文件的同时,部分也制定了自己的产业扶持与孵化策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文创游戏企业的新生㊁运营与拓展㊂四 文创产业政策作用分析政策制定的核心要义在于梳理定位产业格局㊂其中分三层含义,一是确立产业地位,二是明确产业发展方向,三是制定产业发展格局㊂确立产业地位对于文创产业特别是游戏产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㊂文创产业特别是游戏产业历经多年发展,在大众认可度上已经有了较大的突破,但仍在不同地区或多或少地面临不被理解的局面,产业地位的明确,可以大大减少其在人才建设㊁配套政策㊁产业生态建立等方面的阻力㊂产业发展方向的明确,从宏观层面明确了产业发展的前景,也引导出了符合国家意识的在内容层面的文化定位,这一定位可以使产业进一步提档上升到更高的平台㊂制定产业发展格局,将为产业厘清长远发展思路,使其关联国计民生,以更为坚实的姿态确立产业未来的面貌㊂五 文创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目前,密度相对较高且扶持力度也较大的产业政策环境确实带来文创产业特别是游戏产业的繁荣快速发展,但其中的一些问题也不可忽视㊂综合笔者近年来在此领域的调研,并结合各类研讨,拟出相关建议如下㊂1 产业扶持的后续建设评估与淘汰机制亟待建立较大力度的产业扶持,耗费了大量的资金与资源,确实产生了较好的成果,但如果考核资金使用的效率,其优化空间仍然存在㊂政策扶持有别于资本运营,资本运营在某种程度上有投机行为的影子,但政策扶持如果有投机行为,那么将留出政策想象空间以及灰色地带㊂实际上目前这一现象不容忽视㊂对扶持的后续考核㊁评估与淘汰机制的建设相对落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甚至出现了专门投机于政策空间并在不同地区重复性受益的项目㊂2 产业园内产业的纯度以及相应的配套完善度有待提升目前,大量的文创㊁动漫产业园的出现,为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较好的环境基础,促成了产业的快速化㊁规模化成长,但也存在部分地区盲目上马产业园项目,导致产业园大量闲置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相关产业基础不具备的地区以及过于偏远的地带,这种情况尤为普遍㊂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 小镇 建设的大潮中,部分地区迷恋小镇建设,非理性地上马文创㊁动漫小镇项目㊂如西部某市仅2017年即打造20个文创小镇㊁1000万平方米文创园区㊁350条文创街区㊁2000个文创空间,在省会城市特别是区域中心城市,这样的规模科学性有待时间检验,而一些中小城市也急于效仿,则明显存在隐患㊂3 针对大学生创新的产业扶持内容仍然较为粗放大学生创业作为构建产业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群落,有非常积极且高效的定位㊂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当前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存在流于形式㊁过于粗放的情况㊂通过走访相关产业园区不难发现,过低的创业门槛也造成了大量的创业资源的浪费㊂例如,在免费的创业空间问题上,通过几年的运营,园区的管理者们更倾向于收费再考核补贴制,以此提高创业门槛,也使创业者珍惜创业机会㊂其他方面诸如资金帮扶的持久性㊁资源平台对接的精准度㊁创业辅导的长效性等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㊂综上所述,中国游戏产业乃至更大的文创产业的发展已经走过最初的萌芽期㊁茁壮期,正在走向成熟期,产业政策㊁产业环境以及一些更细化的产业系统结构仍需进一步完善与优化㊂乐观的是,这一切正在积极前进,相信如 十三五 规划所言,这一产业最终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为民生提优与文化外延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㊂参考文献黄永林:‘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历史选择及其特征与经验“,‘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1期㊂向勇:‘发展文化产业学论纲“,‘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1期㊂胡鹏林等:‘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源㊁内涵与外延“,‘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㊂。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第一章 根据以及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保护未第二章(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20第三章(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运营。

印件;(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促进健康游戏环境的形成,根据《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管理为确保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合法运营和规范经营,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场所,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积极报送相关情况给上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为引导广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遵守法规,提倡健康游戏观念,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可以通过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悬挂宣传标语、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向广大游戏玩家传递正确的游戏观念和健康游戏方式。

此外,还可以利用媒体平台、网络社区等渠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群众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规范管理,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基本要求和经营行为准则。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游戏内容、游戏时长等关键指标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游戏内容的健康性和合法性。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四、加强合作交流为更好地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专项治理工作,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合作交流。

可以组织经验交流会议,邀请各地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进行经验分享和案例研讨,推动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还可以加强与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动,全面提高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水平。

五、加强督导检查为确保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质量,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督导检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时间:2016-12-05编辑:市场xx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了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1月6日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或者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

第三条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

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

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条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运动体验、技能训练、益智教育、亲子互动等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五条禁止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游艺设备:(一)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文市发[2004]14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4.05.14
【实施日期】200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口经营网络游戏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
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再次指出,“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

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线传播或者移动传播的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

文化部关于深入推进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深入推进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深入推进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文市函[2015]159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15.03.05【实施日期】2015.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文化部关于深入推进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根据《文化部关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文市发〔2013〕11号),文化部启动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建设,并于2014年9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半年来,平台应用推广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为更好地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文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撑,在总结2014年工作的基础上,文化部决定深入推进平台应用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力争至2015年6月,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动态信息库建设完成;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平台使用率达到80%,存量文化市场主体数据激活率达到70%,所有新增审批及执法业务均通过平台办理;全国文化市场信息反馈渠道基本建立,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挥系统完成开发并投入试运行。

力争至2015年12月,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平台使用率达到95%,存量文化市场主体数据激活率达到85%,所有新增审批及执法业务均通过平台办理,基本实现全国文化市场准入与执法数据互联互通、业务共享;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挥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充分发挥其联系紧密、联络高效、反映迅速、指令畅通的作用。

二、工作内容(一)继续推广业。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年12月1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通知》印发的背景和过程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施行以来,文化部陆续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网络游戏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移动游戏、主机游戏发展迅速,原有的一些管理规定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三是不同地区网络游戏市场执法尺度不尽一致,给企业造成困惑。

2014年以来,文化部针对上述问题专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剖析重点案例等多种方式深入调研。

《通知》初稿形成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网络游戏聚合类运营平台、大中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和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

《通知》起草单位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总体思路一直以来,网络游戏是广大互联网用户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既要制定规则、完备措施、加强监管,解决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问题,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行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又要充分考虑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鼓励引导企业创作提供更多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的网络游戏产品,推动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做大做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发〔2016〕32号发布日期:2016-12-1执行日期:2017-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种类、调整虚拟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举办临时性活动时,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主页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虚拟道具的名称、功能、定价、兑换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应的赠予、转让或者交易方式等信息。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

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七)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

(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三、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在用户进行充值或者消费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

确认信息中应当包括充值或者消费的法定货币或者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以及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等提示语。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保存用户充值及消费等信息记录不少于180日。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

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用户权益保障联系方式。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

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未经授权不得将用户信息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业或者个人提供。

四、加强网络游戏运营事中事后监管(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随机抽查工作水平,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频次,重点监管。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网络游戏市场的信用监管,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

(十八)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培训,定期检查企业内容自审和运营规范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时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行政指导。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十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运营未取得批准文号或者逾期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提供网络游戏下载,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从事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应当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查处。

(二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九)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查处。

(二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二十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一)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查处。

(二十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通知第(十三)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二十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项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6年12月1日责任编辑:ang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文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发〔2017〕15号发布日期:2017-7-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进一步繁荣,互联网技术加快普及应用,演出票务经营模式更加多样、渠道手段更加便捷,有效促进了演出市场消费和行业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囤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交易不透明等违法违规演出票务经营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演出市场正常秩序。

为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管理,强化演出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演出经纪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有关要求,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演出票务。

(二)演出举办单位除自行经营演出票务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本单位营业性演出门票。

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应当取得演出举办单位授权。

取得授权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演出票务经营资质的机构代售演出门票。

未经委托或授权,演出票务经营单位不得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

举办大型演唱会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在提交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时,向公安部门一并提交演出票务销售方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安部门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按照票务销售方案进行售票。

(三)为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提供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提供服务,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提供服务。

二、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预售或者销售演出门票前,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不得预售或销售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演出门票。

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五)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

经公安部门批准,全场可售门票数量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明示相应区域并予以说明。

(六)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在销售演出门票时,应当明示演出最低时长、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信息,涉及举办演唱会的,还应当明示主要演员或团体及相应最低曲目数量;应当公布全场可售门票总张数、不同座位区域票价,实时公示已售、待售区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公平交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