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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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

新疆伊犁州加快推进以霍尔果斯为中心,辐射带动伊宁市、清水河的“一区三园”大特区规划申报工作,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实施。到2015年初步形成以外向型经济为重点的产业基础和国际化服务体系,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至少新增工业增加值100亿元以上;

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简介

商贸中心

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初步规划为100平方公里,呈不规则形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定区域有沙漠、荒地和农田,其中沙漠和荒地占到了近60%,包括兵团农四师62团场的一部分,是本着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到的欢迎兵团共建的原则,将其规划其中的。

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 规划思路

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实行“一区三园”模式,即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以伊宁市为中心,包含霍尔果斯口岸、清水河开发区、伊宁市3个园区(包含位于霍尔果斯口岸的新疆兵团农四师工业园)。近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200平方公里。同时,以国家支持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快合作中心开发建设,着力引进一批战略合作伙伴和战略项目,力争2011年全面运营,把合作中心打造成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的示范基础和前沿阵地。[1]

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 规划措施

一是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产业定位为基础,以政策落实为突破口,成立由州党委、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认真研究制定特区建设工作方案,全力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抽调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人员组成特区规划论证工作组,围绕“三个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国际服务中心、国际区域性进出口加工中心)、“五大支柱产业”(进出口加工、物流、外贸、旅游、房地产)、“四大园区”(合作中心、中心配套区、铁路口岸、兵团经济开发区)开展规模论证工作,委托国家开发区协会聘请国内知名设计单位,力争6月底以前完成特区规划论证,提交上级部门审核。

二是加快推进以霍尔果斯为中心,辐射带动伊宁市、清水河的“一区三园”大特区规划申报工作,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实施。到2015年初步形成以外向型经济为重点的产业基础和国际化服务体系,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至少新增工业增加值100亿元以上;到2020年把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面向中亚、西亚、东欧,辐射全疆和西部地区的国际物流中心、国际服务中心、国际区域性进出口加工中心,打造成国家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

三是以国家支持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为契机,加快合作中心开发建设,着力引进一批战略合作伙伴和战略项目,努力在项目、资金落实上实现重大突破,力争2011年全面运营,把合作中心打造成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的示范基础和前沿阵地。[2]

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 功能定位

园区功能定位上,将霍尔果斯口岸定位为面向中亚、西亚、东欧的区域性商贸中心、货物集散中心、会展中心、旅游中心以及进口资源的加工基地,并尽快达到设市条件;把清水河园区发展成面向中亚和新疆的重要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和轻工、机电组装、机械加工、建材出口加工基地;把伊宁市发展成为以生物制药和高附加值、高技术的先进制造业为主导,以商贸物流、涉外会展、商务旅游为补充的综合性产业聚集区域,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3]

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 优惠政策

1. 现行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研究霍尔果斯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既不能违背国家税权集中,税收法定的基础法理,更不能空穴来风,脱离实际,必须以现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为蓝本,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找出符合霍尔果斯特区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便于更好的为特区跨越式发展提供支撑。

(一)深圳等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198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是深圳等4经济特区和14个港口城市最早的税收优惠母本。暂行规定主要精神有以下几条:一是特区企业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时非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相当于减征54%,其中:特区企业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

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两免三减半”。二是特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三是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应当征收工商统一税④的,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前,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他各种生活用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在特区管理线建成以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仍然按税法规定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减半征收;其余的进口货物,都免征工商统一税。四是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特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各种矿物油、烟、酒等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特区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确定对少数产品照征或者减征工商统一税;其他产品都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等。

1991年3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高新技术区内的高新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出口占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12月,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除了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深圳等特区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1996年1月,深圳市发布《深圳市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凡列入新产品优惠项目名单的产品,对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1994年1月,深圳市政府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 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等。

(二)其他特殊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1.浦东、滨海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1990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其主要精神如下:一是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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