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律思想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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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述评
内容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和法律实践家,他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人们对他的评价也众口不一。但就其作为法律思想家而言,是有比较明晰的学脉传承的。他继承并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并接受了柏拉图以理念世界批判与反思感性世界的二元思维方式,系统地构建了自己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
关键词:西塞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性
作为罗马共和国末期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与法律实践家,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散见于他的诸多著作之中,但主要地集中于《论法律》1,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探讨法律的概念、来源以及本质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第二卷与第三卷则主要探讨宗教祭祀与官职权力的具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解释。本文主要以本书第一卷为基据,对西塞罗的法哲学思想做一述评,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渊源
在法律思想上,西塞罗无疑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的要旨是,在自然万物中存在一些恒定不变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称为理性(Reason),从这些原则中能够推演出诸多规则,人类应当按照这些规则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最理想的社会状态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构建自己的秩序。但在哲学观念与思维方式上,柏拉图对他的影响也极为重大,特别是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二元论学说,这一学说促使他产生了神界法律(自然法)与实在法两分的想法,并促使他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体系。下面本文即对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这两个渊源做一简单分析。
(一)柏拉图“两个世界”的理论
柏拉图区分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用意最初在于解决一个认识论问题,即如何获得确定的、真实的知识。他接受赫拉克利特的观点,认为万物处于流变之中2,进而认为无法从这些不断变化的事物中获取确切的知识,从而只能寄希望于它们背后的“理念”。在柏拉图看来,正是有了理念,我们才能获得关于事物的知识,也才能形成关于世界的合理认识。
理念一方面是超越于时空的,即它们是不会改变和不会消亡的;另一方面,它们又必须与时空相关,即处于时间的起点,作为具体事物的原型或起源。柏拉图认为,所有的可感事物,从其产生起,就处于不断衰败的变化之中,从而最原始的作为模板的理念就必然是最好的和最完美的,这样问题就从认识论转移到了伦理学。而如果每种具体事物都有其理念,那么这些理念必定也组成一个有秩序的理念世界,作为人们身处其中的感性世界的模板,并且,这一理念世界在道德上就是无比优越的,应该成为现实世界的指引,或者换句话说,人们应当按照理念世界来重构自身的社会秩序。
现实世界与理念世界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促使人们产生关于现实世界之正义性的反思,并避免人们不加批判地接受现存的政治法律制度。这一思维方式被西塞罗接受,他正是从此出发,将源于上帝、自然与理性的自然法作为实在法制定与批判的依据,构建了自己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体系。
(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在很大程度上说,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是自然主义的,它的背后是肇始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经历了从神话到哲学的革命,人们不再满足于荷马史诗,而试图通过自己的经验与理性来解释他们置身于中的世界。第一个明确提出自己哲学观点的
1本文所采用的版本是由王焕生先生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论共和国论法律》。
2关于赫拉克利特的哲学思想请参考罗素《西方哲学史》。
人是泰勒斯,他说万物是水3。这个命题并不像它表达看起来的那样简单。泰勒斯必定看到了水与其它事物的不同,那么他说这话的意思就是,水是万物的始基,万物产生于水,又复归于水。这事实上表明了他的这一哲学思路,在变化多端的世界中找出不变者,在多样性中找出同一性,然后以不变与同一的事物去解释变幻万象的世界。
认识与解释世界蕴含着对规律性的预设,即要求世界并非杂乱无章,而是有理性的。这也是科学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但自然主义的哲学并不把这种理性视为隐含在自然界中,而将其视为整个宇宙的统摄。形象化的思维方式使他们把理性作为自然世界的支配者与管理者。在他们看来,无论是季节的循环往复,还是日月星辰的运动,都无疑遵守者自然理性所制定的规则。如赫拉克利特就说,太阳不能超出它的限度;否则爱林尼神——正义之神的女使——就会把它找出来4。这使自然规律与人类社会的规范性法则联系起来。
斯多葛学派所言的自然法是混同于自然规律的。这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认为真正的人类社会的规范性法则同自然规律一样是不可违反的,它的效力并不来源于人们的约定,而是来源于理性;二是认为自然规律对自然界的规范如同法律对人类的规范,它赞赏那些服从的,惩罚那些违背的。这种朴素的一元论促使他们试图从自然世界中寻找人类社会的法则,崇尚自然就成为他们必然的理论归宿。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对西塞罗的影响在后者的著述中随处可见,如:“存在过源自万物本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它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因此,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许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尤皮特的正确的理性。”5“……,同样,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因此,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6但西塞罗并非简单地对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做拉丁文的表述,他也有自己的发展,一些当代学者如萨拜因关于西塞罗的贡献仅仅在于作为沟通古希腊与中世纪乃至近代的桥梁的观点是不公正的7,这在下文将有所阐发。
二西塞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
与斯多葛学派相同,西塞罗将法律分为两种,自然法与实在法。对于自然法,他说:“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8在他看来,只有这种法律才是真正的、最高的法律。而对于实在法,他说:“因为我们的语言离不开民众的观念,因此必然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为法律。”9从这句话中能够看出西塞罗将实在法也称为法律的原因不过是“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
(一)自然法的来源
在《论法律》中,关于自然法来源的问题西塞罗有多次阐述,例如在第一卷第六节他说:“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10;在第十二节他也写道:“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律,因为法律是允许禁止的正确理性。”11;而在第二卷第四节他又说:“那些著名的哲人们认为,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
3参见叶秀山等《西方哲学史》,凤凰出版社2004。
4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第四章《赫拉克利特》。
5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
6同上,第219页。
7参见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8同注5,第189页。
9同上,第190页。
10同上。
11同上,第1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