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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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通用规范
————————————————————————————————作者:————————————————————————————————日期:
3011
Q/8189
0 宁波市海曙区81890求助服务中心企业标准
Q/818903011.3—2011
家政服务通用规范
2011- 11-01发布2011-11- 15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81890求助服务中心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海曙区81890求助服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市海曙区81890求助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叶央儿。
本标准批准人:胡道林。
家政服务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组织、服务提供、服务质量、服务质量评定与改进、投诉与纠纷处理。
本标准使用家政服务提供的控制与实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02/T1037 家政从业人员资格等级标准
DB3302/T 1038 家政企业等级标准
Q/81890 208.1 家政从业人员资质
Q/81890 208.4家政从业人员培训规范
Q/81890 209.2 家政服务合同格式(服务协议)
Q/81890 3011.6 服务人员礼仪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家政服务组织
3.1 基本条件
3.1.1 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
3.1.2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安全卫生。
3.1.3 配备经营、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与用品。
3.1.4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如相关证照、投诉监督电话、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等。
3.1.5 中介制家政服务组织应收集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介绍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家政服务员。
3.1.6 员工制家政服务组织应进行岗前(岗中)教育培训,收集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派出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家政服务员。
3.1.7 鼓励家政服务组织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
3.2 人员
3.2.1 负责人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能制定本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有一定的家政服务经营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家政服务的业务流程,参与81890组织的培训,诚实可信,遵纪守法。
3.2.2 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掌握本组织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尊重顾客,提供文明礼貌耐心周到的服务和真实的信息,严格履行服务承诺。3.2.3 家政服务员应具Q/81890 208.1规定的从业资质,按Q/81890 208.4规定接受教育培训,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
3.2.4 对家政服务员按DB3302/T 1037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4 服务提供
4.1.1 中介制家政服务流程见图1。
图1
4.1.2 员工制家政服务流程见图2。
图2
4.2 流程控制
4.2.1 热情接待顾客,进行需求登记,审核相关证件,根据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安排家政服务员与消费者见面,双方选择,自有洽谈。
4.2.2 家政服务员和顾客达成协议后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格式见Q/81890 209.2。
4.2.3 家政服务组织介绍或派出家政服务员。
4.2.4 中介制家政服务,由家政服务组织为双方办理家政服务合同的签订、续订与解除手续,调节合同执行中的纠纷。
4.2.5 员工制家政服务,由家政服务组织与顾客之间进行合同的签订、续订与解除,并实行服务动态监控,向顾客征询意见,若顾客对服务质量提出异议,启动质量改进程序,找出原因,提出措施/
4.2.6 根据家政服务合同,提供各类技能级别的法政服务员和服务方式提供服务。 顾客需求登记 审核顾客信息并建档 安排顾客与家政服务员见面,双向选择
组织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教育
家政服务组织与服务员签订劳务合同
家政服务组织与顾客签订服务合
同,服务员上岗
合同履行,到期续订或解除
顾客向家政服务组织反馈服务
质量信息
顾客需求登记、查询 审核顾客信息并建档 提供洽谈,顾客与家政服务员直接见面,双向选择
收集家政服务员信息、组织服务资源
审核家政服务员信息、建档
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双方服务关系
合同履行,到期续订或解除
合同期内产生纠纷,由
家政服务组织进行调解
4.3.1 实行员工制家政服务组织应做好服务期间管理,全程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4.3.2 家政服务组织接到顾客反映时,应做好记录,应在24h内回复,并主动及时处理。
4.3.3 建立服务档案,记录相关情况。
5 服务质量
5.1 礼仪规范
家政服务礼仪规范应符合Q/81890 3011.6的规定。
5.2 服务要求
5.2.1 各家政项目服务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5.2.2 家政服务组织应制定所开展项目的服务规范,包括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要素等内容,并严格实施。
6 服务质量评定与改进
6.1 服务质量评定
6.1.1 家政服务组织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自评内容包括:制度建设、规章落实、服务规范、合理收费、消费者满意等。
6.1.2 鼓励家正服务组织参加81890协会组织的企业等级评价活动,获得DB3302/T 1038规定的服务等级。
6.2 服务监督
6.2.1 家政服务组织应接受社会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6.2.2 家政服务组织为顾客提供服务后看,应进行回访,及时征求顾客意见和建议。
6.2.3 督促检查家政服务员员的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对于不合格的家政服务员,应进行再培训和再教育,或降低其职业等级或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6.3 不合格服务的改进
6.3.1 家政服务组织应重视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的有效性,以贯彻优质服务和实现服务管理、质量管理目标。
6.3.2 通过纠正措施的控制策划并实施日常的改进。
6.3.3 通过质量方针和目标的策划与确定,提出预期目标和总体要求:通过检查结果、信息反馈和数据分析,明确改进目标,确定改进方案。
6.4 纠正措施
6.4.1 家政服务组织编制并保持不合理纠正措施的程序,以防止不合理服务的重复出现。
6.4.2 家政服务组织叙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
——导致顾客投诉或不满意的不合格服务;
——服务设计缺陷或质量检查发现的不合格现象;
——家政服务员不合格。
6.4.3 采取纠正措施包括:
——提出纠正措施,描述不合格事实;
——分析导致不合格服务的原因;
——确定并采取消除不合格服务的纠正措施;
——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