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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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及以前年度社会发展领域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及以前年度社会发展领域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及以前年度社会发展领域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冀发改投资[2016]118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及以前年度社会发展领域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6〕118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承德县、张北县、昌黎县、迁安市、黄骅市、宁晋县、清河县、武安市发展改革局,省卫生计生委:
为促进中央投资计划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和我委《关于加快实施社会发展领域中央投资计划的通知》(冀发改社会〔2015〕1232号),结合各地和有关部门申报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2015年及以前年度社会发展领域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其中128个未开工项目调减11868万元,28个已开工项目调增11868万元,请按有关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积极推进调增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1.河北省调整2015年及以前年度社会发展领域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调减部分)
2.河北省调整2015年及以前年度社会发展领域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调增部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9日
附件1
河北省调整2015年及以前年度社会发展领域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调减部分)
单位:万元。

石家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石家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歌颂改革开放40周年文章原创精选12篇改革开放40年,一路走来,我们经历了大风大雨,但是依然勇往直前。

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歌颂改革开放40周年文章原创精选12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篇一我从远方而来,走过了山山水水,阅遍了人世繁华,却有那么一处村庄,抵在了灵魂的深处,是心灵得以栖息的地方。

在我的印象中,家乡一直是热闹的,是人来人往的,也是鸟语花香、姹紫嫣红的。

我喜欢家乡的春天,早晨醒来时,母亲早已将卧室的窗户打开,一缕阳光便调皮的闯了进来。

当睁开惺忪的眼眸时,感受到的是几许温暖的气息,它不冷冽,也不炎热。

徜身于其中,耳旁是鸟儿的叽叽喳喳声。

那一刻,仿佛自己已然拥有了全世界,握住了所有的美好。

生于这个安乐的年代,是我的幸运,更是一种幸福。

倘若早出生几十年,我想,纵然春天的阳光依旧和煦,纵然鸟儿也还在悠闲的飞翔,恐怕也没有时间和心情去享受这些自然的给予了吧。

而今,我却能够如此惬意地沐浴阳光,经历着家乡温暖的人情世故,这与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是紧密相连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的家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听叔叔伯伯们讲过:以前我们的村子里,大多都是些泥瓦砌成的房屋,屋子的周围种满了庄稼,一到下雨天,那泥泞的小路是他们最不想走的地方,可他们却又盼望着下雨,因为这样可以浇灌幼苗,来年获得大丰收。

如今,他们担忧的问题在时间和改革的长流中已不复存在。

放眼望去,入目的全是错落有致的小洋房,周围也不再是堆杂的庄稼,而是娇艳欲滴的小花圃,那些曾经的农田也都租给了大包户,耕犁的也不再是水牛而是一辆又一辆的先进收割机、耕种机。

老人们享受着新时代给予他们的惬意,不再劳碌担忧,如今他们物质丰富,儿孙满堂。

也许,改革开放带来的是科技的强盛发展,是资金的不断增加,是地位的节节攀升。

但是,这一切的一切的最终受益者还是广大的老百姓,他们的满足感才是对改革开放最大的褒奖和肯定。

改革开放给人们带来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满足还有精神上的富足,教育给时代创造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人才与精英,使人们的业余生活也变得丰富多彩,读书看报已成了平常之事,学术研究的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广泛。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冀政办〔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8〕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五章项目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已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来源:钢之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已经国家京津冀协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6日附件1:河北省新增限制类产业目录(有关钢铁部分)附件2:河北省新增淘汰类产业目录附件3: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

《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

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

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管理使用(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

省、市、县三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沧州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修改)

沧州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修改)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一、项目管理程序的历史变化2004年以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为单一的项目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格局的初步形成,原投资体制已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单一的项目审批制按项目资金来源改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管理办法。

实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的原则,落实了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了投资环境,提高了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得到充分发挥,增强了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2005年4月,依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相关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核准制、备案制的实施原则、办理程序、效力、时限及法律责任等,印发了《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标志着投资体制改革在我省具体实行。

2008年4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436号),本着“能取消的取消,能简化的简化,能下放的下放”的原则,下放了备案项目的管理权限,调整了核准类项目的管理权限,缩小了审批范围,简化了审批程序,调整了项目年审周期。

2008年6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将备案项目改为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备案;调整了核准目录,进一步下放了核准权限;实行“一日备案”制度,缩短了办理时限;简化了审批程序,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办公楼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

名词释义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目前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内容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冀政[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2011〕19号2011年2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研究,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48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对2005年7月1日后制定的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三、2005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1985年2月2日)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1985年12月20日)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1〕63号1991年8月19日)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冀政〔1995〕92号1995年10月13日)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1995〕93号1995年10月21日)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7〕86号1997年11月24日)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1998年9月2日)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1998年11月30日)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1999年5月28日)10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2001〕28号2001年5月17日)1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1〕47号2001年8月29日)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81号2001年6月18日)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2002年1月12日)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33号2002年8月7日)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2〕41号2002年9月20日)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3〕1号2003年1月18日)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2003年5月1日)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1号2003年5月26日)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5号2003年6月16日)20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43号2003年8月8日)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4〕27号2004年5月14日)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2004年6月11日)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4号2004年12月17日)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1号2005年1月5日)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2005年1月30日)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2005年3月3日)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2005年3月3日)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暨《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5〕22号2005年2月26日)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2005年4月18日)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6号2005年4月30日)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7号2005年5月10日)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2005年5月24日)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52号2005年6月2日)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3号2005年6月6日)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59号2005年7月2日)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2005年8月3日)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2005年8月8日)3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政〔2005〕69号2005年8月18日)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2号2005年9月1日)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3号2005年9月1日)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5〕74号2005年9月5日)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5号2005年9月5日)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7号2005年9月16日)4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81号2005年9月23日)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2005年10月8日)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2005年11月5日)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2005年11月25日)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2006年1月19日)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号2006年2月14日)5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9号2006年3月23日)52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32号2006年3月28日)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6〕33号2006年5月10日)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2006年6月1日)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冀政〔2006〕43号2006年6月6日)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政〔2006〕44号2006年6月12日)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3号2006年7月10日)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2006年7月31日)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58号2006年7月31日)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65号2006年8月28日)6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2006年8月30日)6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68号2006年8月31日)6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2006年8月30日)6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0号2006年9月4日)6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1号2006年9月5日)6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2号2006年9月7日)6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2006年9月12日)6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2006年10月25日)6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境外资源开发与合作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87号2006年10月26日)7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2006年10月30日)7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2006年11月6日)7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91号2006年11月6日)7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4号2006年11月11日)7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2006年11月13日)7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政〔2006〕97号2006年11月11日)7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3号2007年3月2日)7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7〕34号2007年4月11日)7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5号2007年4月27日)7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子女上学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6号2007年4月27日)8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2007年4月30日)8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45号2007年4月30日)82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2007年5月12日)8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冀政〔2007〕51号2007年5月23日)8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2007年6月18日)8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59号2007年6月18日)8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2007年7月2日)8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2007年7月24日)8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8号2007年8月14日)8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2007年8月16日)9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冀政〔2007〕87号2007年8月19日)9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冀政〔2007〕93号2007年9月7日)9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4号2007年9月6日)9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7号2007年9月12日)9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2007年9月23日)9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7〕107号2007年10月11日)9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08号2007年10月11日)9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2007年10月19日)9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38号2007年12月10日)9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号2008年1月18日)100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2008〕4号2008年1月9日)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5号2008年1月17日)10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6号2008年1月17日)10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7号2008年1月21日)10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号2008年1月18日)10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2008年1月25日)10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8〕29号2008年2月22日)10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10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2008〕48号2008年4月28日)10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50号2008年4月24日)1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53号2008年5月9日)1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2008年6月23日)1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2008年6月24日)1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75号2008年9月8日)1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2008年9月8日)1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2008年9月8日)1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2008年9月11日)1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0号2008年10月5日)1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91号2008年10月10日)1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4号2008年10月17日)1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96号2008年10月23日)1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2008年10月23日)1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9号2008年10月25日)1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2008年11月12日)1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8号2008年12月19日)1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规定》的通知(冀政〔2008〕123号2008年12月26日)1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冀政〔2009〕21号2009年12月7日)1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33号2009年2月13日)1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42号2009年2月20日)1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2009年3月11日)1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2009年4月24日)1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09〕89号2009年4月24日)1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2009年4月25日)1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2009年4月26日)1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13号2009年5月15日)1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2009年5月15日)1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壮大中心城市促进城市群快速发展的意见(冀政〔2009〕115号2009年5月15日)1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6号2009年5月15日)1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9〕117号2009年5月15日)13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29号2009年6月22日)1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134号2009年7月10日)1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79号2009年10月30日)1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2009年11月13日)1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2009年11月18日)1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2009年12月22日)145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17号2010年1月31日)1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2010年2月26日)1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招商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38号2010年2月26日)1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10〕46号2010年3月23日)1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2010年4月9日)1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冀政〔2010〕57号2010年4月18日)15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0〕59号2010年4月19日)15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2010年6月6日)1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2010年6月10日)1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79号2010年6月13日)1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1号2010年6月18日)1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2010年6月20日)1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聘请涉外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函〔1997〕59号1997年7月30日)1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2〕54号2002年8月16日)1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冀政函〔2002〕94号2002年11月25日)1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冀政函〔2003〕35号2003年4月17日)16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05〕7号2005年1月18日)162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2005年2月17日)16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冀政函〔2005〕149号2005年12月22日)16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6〕55号2006年4月26日)16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6〕175号2006年12月11日)16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环京津休闲旅游产业带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08〕105号2008年10月15日)16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3)的通知(冀政函〔2009〕39号2009年4月25日)16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冀政函〔2009〕71号2009年7月9日)169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的通告(经省政府批准,冀粮〔2010〕2号2010年2月4日)17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无文号1999年6月7日)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1995年11月2日)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6号1996年11月14日)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2000年8月9日)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2001年4月26日)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7号2002年6月3日)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通知(冀政办〔2002〕14号2002年7月27日)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8号2003年3月26日)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2003年3月31日)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12号2003年4月10日)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5号2003年5月21日)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3〕22号2003年8月21日)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2003〕25号2003年9月8日)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3号2003年10月10日)1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8号2004年3月18日)1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2004年4月30日)1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2004年8月3日)1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2004年12月31日)1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冀政办〔2004〕23号2004年12月31日)2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5号2005年2月18日)2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康体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5〕6号2005年3月2日)2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2005〕7号2005年3月21日)2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备案事项管理层级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5〕505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备案事项管理层级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5〕505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备案事项管理层级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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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部分备案事项管理层级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5〕50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2014年、2015年省政府两次修订了《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将部分核准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改为备案的部分事项管理层级明确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事项
1.炼铁项目;
2.炼钢项目:
3.热轧钢项目:
4.水泥(熟料)项目。

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事项
1.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2.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3.电解铝项目;
4.氧化铝项目;
5.钾矿肥项目;
6.磷矿肥项目;
7.水泥(粉磨站)项目;
8.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9.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10.制盐项目;
11.城镇供水项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
——结束——。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冀发改法规〔2023〕912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为全面贯彻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们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申报材料等进行了优化精简,具体如下:一、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仅限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规定的核准权限,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单位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权限,直接向审查机关报送节能报告。

三、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企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材料。

四、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备案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不得增加备案材料和环节。

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切实优化相关政务服务办理流程,指导下辖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20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冀工信规函〔2018〕716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工信规函〔2018〕7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2018〕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2月2日印发实施。

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技术改造的含义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扩大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二、核准备案范围和权限(一)核准范围及核准机关根据《办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稀土矿山开发、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稀土冶炼分离和稀土深加工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备案范围及备案机关《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备案。

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市、县级政府专职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审批局)等统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工作。

三、网上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发改投资[2009]144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0.28【实施日期】2009.10.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09]144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我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2004年以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核准范围及管理权限的调整情况进行了清理规范,制定了《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简要说明:(一)本目录依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

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规定修订。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对我省各级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

其中:目录中明确“由国务院核准”和“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由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发展改革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

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分投资主体、一律按投资规模由政府作为决策主体进行项目审批的单一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不同投资主体的项目制度。

即: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判断项目实行审批制还是核准制或备案制的标准就是出资人。

投资人是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的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人是企业或个人,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非政府资金的,不分项目性质,不论规模大小,不管所处行业和区域,均为企业投资项目,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一、备案制项目1.适用范围。

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核准的项目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备案程序。

①项目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决策后,根据可行性研究成果编制《项目简介》。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令[2010]第6号规定,下同)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评估文件》),不属于节能评估范围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全省统一制式,下同)。

②项目单位按照冀政办[2009]25号文件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将申报材料组织齐全后,报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市直单位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发改委,下同)。

③需报上级部门备案的项目,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将项目核实后,行文申报市发改委。

④属应向省级及以上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市发改委核实后行文上报。

⑤属应向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市发改委委托有关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节能评估范围内项目,下同),出具《节能评审意见》,经市发改委进一步审查后,向项目单位一同出具《备案证》和节能审查意见。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冀政[2005]32号【颁布时间】2005-04—18【实施时间】2005—04-18【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325738【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目录》内核准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凡按规定应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应报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有关工程咨询机构要对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明确权属划分行政职权目录

明确权属划分行政职权目录

明确权属划分行政职权目录序号行政权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权限划分划分依据权属说明1 行政许可02001 招标方案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市级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县级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2 行政许可0200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九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十条市级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县级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3 行政许可02003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市级专属•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14‟1066号)第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冀政发…2015‟8号)第十一条序号行政权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权限划分划分依据权属说明4 行政许可0200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核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目录内市级管理项目;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目录内县级管理项目备案: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和跨县域的企业投资项目;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企业投资的项目5 行政处罚021001对稽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市级专属•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二十六条6 行政处罚021002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均有•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二条市级权限:市区范围内事项县(市)权限:县(市)辖区内事项7 行政处罚021003对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均有•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3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三十三条市级权限:市区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县(市)权限:县(市)辖区内的单位或项目8 行政处罚021009对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四条市级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县级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序号行政权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权限划分划分依据权属说明9 行政处罚021010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54号) 第四条市级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县级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10 行政处罚021011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54号) 第四条市级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县级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11 行政处罚021012 对招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54号) 第四条市级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县级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序号行政权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权限划分划分依据权属说明12 行政处罚021013对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54号) 第四条市级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县级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13 行政征收02300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均有•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3〕70号)第四条、第七条市级权限:市区范围内征收县(市)权限:县(市)辖区范围内征收14 行政征收02300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均有•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14‟1号)第五条市级权限:市区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级征收县(市)权限:县(市)辖区范围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县(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15 行政监督028001限额以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备案、年检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均有•关于促进全省股权投资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冀发改财金…2012‟1507号)第五、七条管理企业及资本规模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1个月内,分别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序号行政权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权限划分划分依据权属说明16 行政监督028002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市级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县级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17 行政监督028003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发展改革部门市级专属•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产业…2014‟1476号)第十二条18 行政监督028004 节能监察发展改革部门市级专属•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2008年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七条19 行政监督028005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6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第五条市级权限:全市范围内事项县级权限:县级辖区范围内事项20 行政监督028006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7‟2130号)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市级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县级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序号行政权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权限划分划分依据权属说明21 行政监督028007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7‟2130号)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市级权限: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县级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22 其他审核转报029004申请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审核、申报发展改革部门市级专属•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技术…2011‟305号)第六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六条23 其他审核转报029005申请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审核、申报发展改革部门市级专属•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冀发改技术…2009‟1017号)第七条、第十条•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7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4号)第八条、第十二条24 其他审核转报029007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和技改项目抵免所得税确认书审核、申报发展改革部门市级专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一)序号行政权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权限划分划分依据权属说明25 其他审核转报029008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发展改革部门市级专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28日发改委令第28号)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发改外〔2008〕3558号)26 其他审核转报029009 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初审发展改革部门市级专属•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二•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27 其他审核转报029010申报上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市级、县级权限: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申请报告28 其他审核转报029011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下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报发展改革部门市级专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发改外〔2008〕3558号)序号行政权力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权限划分划分依据权属说明29 其他审核转报029013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审核、申报发展改革部门市、县、区均有•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冀发改…2008‟1076号)市级权限:初审申报县级权限:转报在设区市和扩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分别通过设区市和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连同初审意见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在其它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注册登记的,分别通过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连同初审意见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附件1 深州市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表核准编号:深审招标核字()号附件2 深审核准()号深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建设深州市××××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深州市××××起止路线位置。

三、项目的王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

该项目属于..............等。

四、项目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

其中项目资本金为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 %.五、招标内容。

该项目依建设单位申请不采用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项目申请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出让合同)﹙深国用()第号、深国用()第号﹚,《资信证明》,节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意见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批复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八、请××××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我局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深州市行政审批局年月日项目代码:抄送:市环保局、建设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等单位深州市行政审批局年月日附件2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填报表格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我(单位)现向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1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8日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项目核准机关要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冀政字〔201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进行核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备案。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本级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所称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本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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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级负责管理的河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管理的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其余热电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在国家、省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通航段)及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分别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发电: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

十、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限额以下项目,由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国家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地方项目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的按属地原则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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