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理解概念: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最低工资标准3.标准工时4.劳务派遣5、劳动权6、最低工资标7、养老保险8、劳动执法1.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国家依法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维持劳动者及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3.指法定的,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
4.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经派遣劳动者同意,派其到被派单位在其管理下从事其指派的劳动。
5、是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权利,是劳动者这一特定角色主体享有的,是一种利益、资格、能力、自由。
6、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
7、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这会获得的物质帮助或补偿。
8、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法律法规。
理解并简述:1、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度及工资支付标准2、解决劳动争议各种方式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1.一般延长工时:条件限制:因生产经营需要;程序限制: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时间限制:一般每日超过1小时;(4分)特殊情形延长工时条件限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
时间限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2分)工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分)2.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也可以直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2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法本劳动法期末完整复习资料.doc
劳动法选择题: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
A.工会立法B.政府立法C.工厂立法D.议会立法2.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A)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A.英国B.美国C.德国D.法国3.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C)。
A.18世纪上半叶B.18世纪末C.19世纪上半叶D.19世纪末4.国际劳动组织成立于(C)。
A.1914年B.1918年C.1919年D.1922年5.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B)。
A.《国际劳工宪章》B.《国际劳工标准》C.《国际劳工条约》D.《国际劳工章程》6.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国之一,其参与的时间是(D)。
A.1880年瑞士会议B.1890年柏林会议C.1900年巴黎会议D.1919年巴黎和会7.下列关于劳动法上劳动和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A.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不包括无偿的义务劳动B.劳动法上的劳动属于劳雇关系的劳动,不包括单个的家务劳动C.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D.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8.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开始于(C)。
A.14周岁B.15周岁C.16周岁D.18周岁9.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是(B)。
A.文艺单位B.边远地区企业C.体育单位D.特种工艺单位10.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A)。
A.劳动法律事实B.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C.劳动法律关系主体D.劳动法律关系客体11.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B)。
A.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B.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C.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派驻境外的劳动者D.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二、多项选择题1.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指(ACD)。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老师笔记)1权利义务原则2三方性原则3综合性权利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p13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4、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5、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二、劳动法的作用1、确保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合理配置社会劳动资源,组织社会劳动3、调解劳动报酬的支付和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4、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三、劳动法的意义1、从改革的实际需求来看,《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2、从我国法律体系的要求来看,《劳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3、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保法》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四、劳动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3、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五、就业歧视1.概念: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待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2.中国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1】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
《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规定了少数民族有宗教信仰的人、妇女的平等地位及法治原则等,包含了平等就业的含义。
【2】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
中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第7条也规定了工作权。
法律规定。
【3】《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精华版
一、劳动法概述1、含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劳动法内容:(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2)规定内容的广泛性;(3)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劳动法形式:(1)公法与私法兼容;(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3、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4、体系:(1)综合立法——《劳动法》;(2)劳动关系标准方面的立法:职业培训法、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3)协调劳动关系的立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5、劳动法偏重保护劳动者的表现:(1)劳动法对劳动者是权利本位,对用人单位是义务本位;(2)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规定了最低标准,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未作规定;(3)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限制性条件;(4)劳动监察的对象是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而不监察劳动者。
6、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1、含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特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时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3)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4)法律属性:诺成性;附合性;双务性;有偿性;继续性;有效要件:合同主体必须合格;合同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程序必须合法;2、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原则:(1)公平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订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同工同酬体现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2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1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
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2 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组建和参加的自由。
消极结社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2团体自治: A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
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B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工会团体依法享有依自身职能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自由3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
三:倾斜保护原则。
1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单方限制。
2 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
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3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实现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个层面。
从部门法地位看,劳动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复习资料
劳动法复习资料劳动法是管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维护劳动者利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法规。
在我们的生活中,劳动法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工作权益和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对劳动法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学习至关重要。
下面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劳动法复习资料,帮助大家加深对劳动法相关知识的理解。
一、劳动法基础知识1.什么是劳动法?劳动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它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以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互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行劳动者参与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这些原则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保证了他们的基本权利。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规范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不仅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条件、职业安全等方面。
二、劳动法复习要点1.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内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2.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之一,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3.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劳动者也有权利拒绝危险的工作任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争议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法复习资料推荐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最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之一,包括了劳动者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基本义务、劳动合同、工资、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学习劳动法的基础。
劳保期末复习重点
劳保复习汇总名词解释1.劳动,劳动法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从事的一种职业性的有偿劳动。
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或其团体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用人单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4.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工会:西方国家的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
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用人单位团体: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5.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6.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合同期满或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不复存在等情形而消灭。
7.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平等协商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雇主或雇主团体,在地位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协商、交涉确立集体劳动条件的行为平等协商:是指职工方与雇主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务,平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合作的活动。
8.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延长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称加班加点。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学期末复习资料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期末复习时,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劳动合同登记表。
二、劳动权益保障法劳动权益保障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例如,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以及合理的工资待遇等。
三、职工福利保险法职工福利保险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例如,在劳动者退休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劳动者遇到意外伤害或疾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劳动者失业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劳动者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权益保障纠纷和职工福利保险纠纷等。
例如,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内容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条件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劳动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内涵要点所引申出的可据已认定劳动关系或者辨别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标志。
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者形式标志。
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或核心的标志,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形式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形式特征的标志。
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资格等。
在劳动关系认定中,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以形式标志认定,没有的或者不一致的则以实质标志认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关系。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动为标的物的合同类型,如承揽,建设承包,运输,保管等等。
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即运用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
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属于产品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系统之外。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使用权,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后,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合同规定,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
参加劳动权: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请求安排工种,提供必要生产资料,拒绝强迫劳动。
劳动报酬权:根据劳动数量质量获得报酬,男女同工同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
劳动法期末复习整理
一、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4.加班: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5.加点: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6.职业培训:指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和在职者进行旨在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7.工伤保险: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9.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指劳动力的提供方——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方——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力的使用和被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劳动合同解除: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结束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1.经济补偿金:指法律规定的当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为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的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金钱。
12.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双方主题消失等其他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而导致法律效力的消灭。
13.劳务派遣: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招聘劳动者,并把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去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二、简答1.简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既适用于国有企业,又适用于集体所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组织;对于国家埃及馆、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职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和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法复习要点
劳动法复习要点第一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概述劳动法的概念:我国的劳动法是以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内容:劳动过程(二)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另一方是劳动行政机关内容:劳动关系的前提、后果、伴随二、个别劳动关系(一)概念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三)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三、集体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涉及劳动者整体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与行政关系的界定第二节、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私法性质)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原则;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公法性质)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原则;劳动执法的规范化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弱者,倾斜立法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公:保护劳动者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平等立法,倾斜执法)体现了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区别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客观到主观,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现实拥有的主观权利义务,而不是停留在法律规定上的客观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前提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内容不同劳动关系:劳动过程,劳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二、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的特点: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一般只限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的劳动法律行为。
劳动法重点期末复习资料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选择题:2×15简答题3×10案例分析4×10绪论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均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以人权为基础,具有共同的制度理念和制度目标。
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共同任务。
区别:作为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实现我国社会法体系赋予的共同制度理念和价值目标时,也有各不相同的作用范围、路径和方式。
(1)在作用范围方面,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并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要任务;社会保障法主要调整社会保障关系,并以维护包括劳动者在内的一般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基本任务。
(2)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劳动法奉行“给一片面包不如给一份工作”的价值理念,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促进就业,使更多的劳动者能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实现社会主要群体——劳动者的生存保障目标;社会保障法主要通过“需要即权利”的制度理念,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
(3)在实现路径方面,劳动法虽然也实行倾斜保护、体面劳动的人权理念,但主要还是通过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等市场原则实现其立法目的;社会保障法,虽然个别项目也强调个人缴费与社会保障待遇挂钩,如养老、医疗保险,但主要还是强调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并通过社会统筹机制实现其立法目的。
(4)在调整手段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即使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也仍然主要运用私法的手段调整;社会保障法从来就不属于私法的范畴,也基本上不用私法手段调整。
(5)在作用方式方面,劳动法对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保障发挥着主导作用,社会保障法则对社会成员生存权的保障发挥补救性作用;劳动法对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是一种积极性保障,社会保障法对社会成员的保障带有被动性保障的性质。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版本一:(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劳动法期末重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篇。
1.劳动法的起源: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2.国际劳工法特点:立法机构的组成有“三方性”;立法所规范的范围具有“国内性”;会员国接受立法的约束有“自愿性”。
3.劳动法:一是指法律体系中劳动法律部门;二是指调整劳动法律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5.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当事人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内容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核心;它是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关系属性的结合;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它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兼有的社会关系。
6.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考勤记录”是实质性标志,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资格均属形式标志。
认定劳动关系实践中,以实质标志为准。
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P31.8.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企业、个体民营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务员以及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关系、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佣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
9.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0.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双方确定,仍受劳动法调整。
11.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2.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与事件两大类。
P6913.劳动法主体种类:劳动主体、用人主体、劳动行政主体(人事、卫生、金融等职能管理机关和用人单位主管机关)、劳动团体、劳动服务主体(职业介绍培训机构、社保、劳动安全卫生监测检查机构)14.劳动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劳动力的特征(1)存在于劳动者人身中(2)形成过程的长期性(3)储存的短期性(4)其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5)其支出具有可重复性和不可回收性二.劳动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它是以职工(或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三、劳动关系特征⑴(主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①静态方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②动态方面是劳动力的支出者;用人单位:①静态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其所有或经营、管理,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②动态方面由于劳动力被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结合,是劳动力的使用者(2)(容)1.劳动关系的容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核心2.劳动关系的容还包括另一方面即:劳动者对劳动力仍享有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并必须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
⑶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⑷劳动关系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㈠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则⒈全面保护2、平等保护3、优先保护⒋最基本保护(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劳动关系既然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因而也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社会形式。
在此意义上,劳动法也就是劳动力资源配置法。
五.劳务派遣的含义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
六、哪些劳动者适用《劳动法》?①与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劳动期末重点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特点 p27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主体之间以劳动为纽带产生的社会关系经由劳动法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之间的从属性:劳动者负有服从的义务2.权利义务的强制性:双方约定的许多内容会受到劳动基准法律规范的严格限制。
3.客体的相对单一性: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行为二、非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从主体特殊性分析,包括临时工、非全日工、自雇工、家庭工、轮班工、派遣工以及在我国还有学徒工等。
2.从内容的特殊性分析,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
三、简答用人单位的权利。
1.用工自主权:(1)面向社会自主招收劳动者的决定权(2)招工条件、标准的制定权(3)用工选录权2.组织管理权:(1)组织指挥权(2)人力资源调配权(3)劳动生产经营秩序的控制权3.奖惩权:劳动关系以劳资双方共同利益的存在为基础,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仅能够为劳动者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并且能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最大化的关键要素。
四、简答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1)主体具有特定性(2)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3)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五、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6条 p92(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劳动者预告辞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1.试用期外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为30日,且须书面预告。
2.试用期内预告辞职的预告期为3日,口头预告即可。
七、用人单位即时辞退劳动者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期末复习要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纲要(标了书页码的建议大家去看一下书加深理解)△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劳动法的效力或适用范围(一)空间范围(地域效力)1、中国境内形成的劳动关系适用中国劳动法(专属管辖,排斥外国法的适用)2、中国境外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该参照有关的冲突规范处理。
(案例——最密切联系原则)(二)对人的效力《劳动法》立法时的三种方案“大、中、小”范围即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及其职工.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与其劳动者;(20 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合伙组织、基金会等)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等建立劳动关系的)3、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1)公务员《公务员法》——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高薪、稳定和官本位)(2)农业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除外)(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三)时间效力1.时间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劳动合同法》时间效力的规定。
2.法律溯及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劳动合同法》只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关系有法律约束力;对在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3.《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a、本法实施后,正在履行的合同怎么办?无溯及力,有效,继续履行b、劳动合同续签的次数如何计算?起算点:08年1月1日;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c、实施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补签,否则2倍工资d、补偿年限如何计算?补偿年限自2008年起算。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在主体关系上的不同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应该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隶属性。
劳动法期末复习提纲
填空或单选10×2分判断20×1分简答2×10分案例分析2×10分综合案例20分一填空或单选、判断、简答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72、劳动法渊源(组成部分):P9(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劳动的基本法(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5)地方性劳动法规(6)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动公约和建议书(7)工会制定的经政府部门认可或工会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2.1补充:国务院制定的是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是劳动行政规章。
3、1802年英国政府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劳动法产生标志。
4、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5、北洋军阀政府1923年3月29日,农商部公布的《暂行工厂通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6、《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7、《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8、劳动者的权利:判断(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9、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劳动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一方的劳动权利即为对方的劳动义务。
判断10、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关系。
11、根据劳动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P57判断12、工会的性质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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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反对就业歧视,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同工同酬体现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2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1劳动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
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2 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组建和参加的自由。
消极结社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2团体自治:A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
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B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工会团体依法享有依自身职能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自由3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
三:倾斜保护原则。
1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的单方限制。
2 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为基准法定。
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3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利救济的实现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的总和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个层面。
从部门法地位看,劳动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因为劳动法独特的调整对象------从属劳动关系以及与从属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既不同于隶属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域地位看,劳动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理由在于:○1: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2: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换言之,它是指劳动法律规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判断):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特征:○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即个体性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集体性(团体性)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集体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意志性。
劳动法律规中蕴含着国家意志,劳动合同关系中体现当事人的个体意志性二:兼容性。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兼容性特点一脉相承。
主要表现为1平等性与从属性兼容2财产性与人身性兼容不过应注意的是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在上述两个特点方面与个别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稍有不同:首先,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会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团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相互独立的。
其次建立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个别劳动法律关系的保护设置“底线”,弥补个别劳动法律关系的一些局限性,故其在财产性和人身性方面均显出“团体化”的特征三:职业性。
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职业劳动。
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基础是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或者一定行业(产业)、区域(地域)围的全体劳动者所提供的集体化职业劳动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延续、变更、中止和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工会的法律地位:(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3)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判断】劳动就业的概念: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名词解释】劳动合同的分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断、简答】【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条件:○1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2须在合同生效之后全部履行之前○3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4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简答】1(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提前3日解除通知、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简答】【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解除的三种情形【简答】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1裁员规模要求上,如果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进行裁员2在裁员程序上:一,说明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全体员工或工会说明裁员原因、方案等。
二,听取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三,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3 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在实体要件上(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或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务派遣【简答】概念: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特征:(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2)劳务派遣中有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判断】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将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生效日期为审查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如果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在15日未提出异议的,自第十六日起集体合同自行生效。
工作时间概念: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通常包括工作日和工作周工作时间种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我国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