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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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摘要:随着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和职业经理人出现,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

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权力加以扩张,伴随着相关商事立法从不同角度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制约,董事面临着职业责任风险,这一风险随着法律赋予股东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各种权利而日益增大。

但是董事责任过重也有负面效应,不利于董事放开手脚履行职务,这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离。

对于董事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风险转移机制,减轻董事的职业责任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为平衡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关键词:责任保险董事责任制度构建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概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为勤勉尽责的董事转移风险,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更好地为股东服务;在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通过激励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公司的社会化和开放性程度加深,在董事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时,通过董事责任保险的赔付可以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损失,维护公众利益。

1.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责任保险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责任保险又被叫做第三人保险。

[1]责任保险的出现是传统侵权法矫正正义理念向分配正义理念发展的成果,分析董事责任保险需要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作为支撑,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

1.1.1责任保险之特殊的保险标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仅包括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其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各国保险法均作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这也导致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小。

1.1.2责任保险之赔偿限额在保险人承保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尚未发生且难以确定,因此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通过约定赔偿限额赋予民事赔偿责任实体价值,同时也是对自身营业风险的评估。

idi保险条款

idi保险条款

idi保险条款摘要:1.IDI 保险概述2.IDI 保险的条款内容3.IDI 保险条款的解读4.IDI 保险条款的重要性5.IDI 保险条款的实际应用正文:一、IDI 保险概述IDI 保险,全称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针对公司独立董事所面临的潜在法律责任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因公司经营不善、信息披露违规等原因受到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诉讼,IDI 保险旨在为独立董事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

二、IDI 保险的条款内容IDI 保险的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对象: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对象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2.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误导、疏忽、不当行为等所导致的公司损失。

3.保险金额:条款中明确了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4.保险期限:条款中规定了保险的生效和终止时间。

5.保险赔偿:条款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时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方式。

三、IDI 保险条款的解读1.保险对象:IDI 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只有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风险才能得到保障。

2.保险责任:IDI 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误导、疏忽、不当行为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条款中通常会对保险责任进行详细的列举和解释,以确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理解上不存在歧义。

3.保险金额:IDI 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保险金额过低可能无法为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保障,而保险金额过高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4.保险期限:IDI 保险的保险期限应覆盖独立董事的整个任期,以确保在其任职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风险都能得到保障。

5.保险赔偿:IDI 保险在承担赔偿责任时,通常会遵循“赔偿限额、次数限制”的原则。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分享】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分享】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摘要: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加重了董事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保证了公司董事、经理在进行决策、经营的过程中,更能勤勉自律;另一方面也会压抑公司董事、经理的创新性,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会影响到其才智的发挥。

因此加大力度,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董事责任保险能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经营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发挥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关键词:董事义务;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利益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20世纪3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得到了最早承认并被广泛使用。

20 世纪3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专门以公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对象的保险可以说是董事责任保险的最初形式。

当时,欧洲各国还没有类似的险种。

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后得到了较快发展,法律实践的重心也相应地由补偿转向保险。

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公司法均规定公司具有购买董事保险的权利。

80 年代以后,美国股东代表诉讼急增,诉讼额增大,给广大保险市场造成了危机。

许多保险公司从董事保险业务中撤出或者降低最大保险金额,提高保险费。

此外,对申请加入董事保险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对业绩较差、董事责任风险较大的公司不予签订董事保险合同。

英国虽有高昂的律师收费,但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诉讼远没有美国频繁,因而英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象美国那样红火。

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由公司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责任险的做法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不开设这一险种。

日本于1980年由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对董事保险进行专项研究。

1990年三井海上保险公司首先取得日本政府的认可,开始发卖董事保险,次年其他保险公司也取得了政府认可,在日本全面开展了董事保险业务。

我国2002年1月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以解除董事的后顾之忧。

随后,平安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

由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立法缺陷,这些都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研究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研究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Independent Directors' Performance 作者: 史春玲[1];孙耀东[2]
作者机构: [1]吉林师范大学管理学院;[2]吉林师范大学数学学院
出版物刊名: 金融监管研究
页码: 37-52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6期
主题词: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独立董事;履职行为;履职风险;公司治理
摘要:本文以出席会议和发表独立意见作为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衡量标准,考察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购买对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董责险的购买显著提高了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勤勉度,具体表现为发表独立意见字符数和勤勉字符数更多、投非赞成票的可能性更大;然而董责险的购买对独立董事的参会率则具有负向作用,但该负向作用不会超过勤勉义务的下限.进一步的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参会率与企业价值负相关,而发表独立意见与企业价值正相关.此外,较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购买董责险对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勤勉度的促进作用更强;较之有独董受处罚经历的上市公司,没有该处罚经历的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对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勤勉度的促进作用更强.本文的结论是,董责险在激励独立董事有效履职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这为董责险在独立董事群体中的治理效应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诉讼 、 案权等 , 提 并建立 了相关 的监 督机 构以限制 董事权 力 , 防止
和不足 。
( ) 一 法律 层 面的分析
董 事责 任保 险所 依托 的董事 责任特 指 董事违 反注 意义 务所 应当承担 的 民事 责任 , 以公 司法 上对董 事注意 义务币 相应 的民 所 ¨
职权 的滥用 。
国被广 泛推 广使 用 的保险 品种 。其主 要 目的是 为 了降低董 事履 责 任 , 无疑 是对 公司和第三 人利益 实现 的一利I : I 碍 同时 , 事个 董 行职 责时可能 引致 的风险 , 减少 民事赔偿 责任制度给 正常 的经营 人 对损 失的 赔偿也 必 是杯水 车薪 ,无法 真 正达到 弥补缺 失 的作 活动所造 成 的压力 。 国公 司治理 结构 , 引入 独立 董事制度 等 用 。 为重要 的是 , 我 征 更 董事 艮惧 自己在 面对 不充分 信息 条件下做 出 措 施的 同时, 也开 始注意 到如何保护 董事及 救济董 事的经营 责任 的问题 。 尽管 董事 责任保 险制度 在我 国有 其得 以实行 的必要性 ,
下, 事, 董 经理 等经 营者的风 险 、 义务 、 责任 日益加 重 。为 了最大限度 地激 励经 营者 大胆从 事工 商业活 动, 为股 东谋取 最 大 的盈 利, 国 家公 司法往 往规 定董 事责任保 险制 度 , 董 事、 西方 对 经理 经营 中的 某些过 失责任运 用保 险机 制 分散其 风险 。 本文 就我 国董事责 任保 险建 立的 必要 性 以及董 事责任 保险 制度的现 存缺 陷和发 展前 景进 行 了分 析。 关键词 董 事责任 责任 保险 保险 制度 中图 分类号 : 92 9 D 2.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o1-3-2 10 - 22 l)2 80 5 0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近年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障独立董事的权益,提高其履职水平和责任意识,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专门为独立董事提供责任保障的保险制度。

该制度通过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为其提供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的赔付保障。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还可以在公司遭受损失时保护独立董事的个人利益,提高其履职积极性和独立性。

在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独立董事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会根据独立董事的职责、风险评估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费和保险条款。

独立董事购买保险后,可以在遭受损失或面临法律诉讼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可以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如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问题。

而责任保险的存在可以让独立董事更加放心地履行职责,不用过多担心个人利益受损。

其次,该制度有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在面临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最后,该制度可以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担任独立董事,增加公司治理的多元化和专业化程度。

然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保险费用较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存在一定的经济压力。

其次,保险公司可能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进行限制,不同公司的保险条款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保险公司对索赔的审核和赔付的速度也可能影响实际保障效果。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增强其独立性,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然而,该。

论独立董事责任险

论独立董事责任险

论独立董事责任险作者:余兆然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1期摘要: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监督管理层及大股东、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等。

然而现实中不少独立董事沦为虚职,甚至出现了“花瓶董事”等戏称。

独立董事不尽职或履职瑕疵背后是制度的不合理及风控体系的缺失。

独立董事责任险作为由保险企业承担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因过失而对企业和第三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独立董事;董事责任;独立董事责任险;保险责任董事责任险作为董事职业风险分散机制,其产生是市场发展的需求。

以被保险人范围进行分类,董事责任险分为独立董事责任险和全体董事责任险。

所谓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独立董事共同出资购买,由保险公司赔偿独立董事因过失而产生的个人赔偿责任,并支付其抗辩所需法律费用的保险。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然而实际情况中独立董事由于受自身精力、知识结构、公司制度等方面的制约,难免会出现遭内部董事架空、判断失误等情况,从而面临承担重大责任的风险。

独立董事责任险可有效分散独立董事履职风险,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构建上市公司新型治理机制。

一、独立董事制度现状及困境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为了防止大股东绝对控权,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对董事会进行监督,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及其工作的有效性。

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职能。

我国青岛啤酒上市时开启了国内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先例。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不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合约的执行。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制度能有效抑制重大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法学论坛 2 0 1 4年 9月 ( 中)
(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 1 0 0 0 0 0 )
摘要 :在公司权力 中心 由股 东大会向董事会转移的 同时,董事 负担的义务和责任也越 来越重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可 以分散董事和 高级 管理人 员的责任风险 ,确 保董事和 高管依 据 自己的判 断做 出经营决策 。同时也保护 中小股 东、公司和债权人 等相 关利益主体 ,还可 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 。本文 旨在研究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的 必要性和我 国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存在的 问题 ,希 望能促进我 国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 的完善。 关键词 :董事责任;责任 保险;公 司治理
降低独 立董事 正常履行 职责 可能 引致 的风 险。《 治理准则 》三 十九条 规定 :经股 东大 会 批准 ,上市公 司可 以为董 事购 买责任 保 险,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而导致大的责任除外。

1 .保险范 围过于狭窄 方面 , 我 国董事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范 围有限 ,我国董事责任险被保险人主要是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长, 并不包括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因独立董事有一些特别职权如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等, 董事长则在一般 经营决策中起 着重要 的作用 。另一方面 , 我 国董事责任险承保范 围狭窄 ,我国 《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 第三十九条将董事 因违反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 而导致 的责 任都归 于除外责任 , 这实际上将董事的大多数 责任 都排除在了董事责任保险范围之外 。 2 . 购买保险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我 国并 未要求 公司 必须强 制购 买董 事 责任保 险 , 《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明确 了上 市公 司可 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 但必须经 股东大会通过 。也就是说 ,对于上市公司 , 如果想为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 责任保 险,首先要经过董事会 决议 ,董事会 决议后还要拿 到股东大会上讨论 , 经股东大 会大 部分股东 同意后方可购买 。 而这两个环 节, 在 实践 中 , 都是不容易实现的 。 3 . 保 险费购买方式缺乏 明确法律依据 保 险 购买方 式 可以分 为强制 性购 买和 自愿性购买 , 强制性购买即法 律规定必须购 买 ,自愿性购买则是 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 ,

为独董提供更好的履职保障

为独董提供更好的履职保障

03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提出: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2002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开创了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先河。

董事责任保险推出至今近二十年,虽然目前我国各大保险公司基本开设了这个险种,但是许多公司的该项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

截至2019年底,沪深3700多家上市公司,仅有不到300家投保,投保率不足10%。

而在国际市场,董事责任保险投保率很高,比如美股市场超96%。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都将独立董事涵盖在董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内。

董事责任保险之所以在国外发展迅速,最主要的原因是欧美等市场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和权责分明的委托代理体系,针对证券欺诈的民事诉讼十分普遍。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时间还不算长,而且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很大缺陷,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国内针对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寥寥可数,上市公司面临索赔的案例较少。

我国法律环境还不够完善,投资者维权意识淡薄,诉讼取证困难、诉讼过程耗时漫长以及获赔困难且赔付金额不大,都是阻碍股东诉讼的现实因素。

而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起诉的都是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基本没有要求董监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多是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董监高要么移交司法问责,要么是市场禁入,要求其承担投资者损失的处罚很少。

上市公司因此认为发生赔偿的概率较低,这说明,董事责任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还没有被上市公司普遍认可、信任。

但是,董事责任保险的价值,不仅在于为董事及高管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险救济,更深层次上,可以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利益。

对公司来说,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安排,可以发挥积极的公司治理作用;对公司管理层而言,董事责任保险可以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承担水平、管理效能,进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同时保护独立董事的权益,降低独立董事履职风险,促进独立董事的报酬和风险平衡,也能够帮助公司甄别和吸引优秀的独立董事加入。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1 赔型 . 索 责任保险。 是指第三 人向 被保险 人请求索赔的 事 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 单的 有效期间. 则保险人应对被保
险 人承担保险 金给付责任的 保险。 其基本要素在于: 被保险
的董事、 经理在行使其职责期间有不正当的行为: 不正当行 为引发了第三人的索赔 . 董事、 经理因之而遭受损失: 第三人
的 索赔请求首次发生于 保险 单的 有效期间。 在我国。 责 董事 任 保险 应主 要采纳索赔型, 其原因 是由于 第三 人对董事、 经 理的索赔是现实发生的. 其损失的发生是明确的, 对此予以 保险, 更充分地发挥董事责任 可以 保险 填补损害之功能。 2 . 事故型责任 保险。 故型 事 责任保险, 则指保险人承诺对
被 保险 人因为约 定事件的 发生而 产生的 任务 损失予以补偿。 但 该约 定的事件。 对第三人有所影响而在保险单约定的 仅以
期间内 所发生的事 件为限。笔 者认为, 在我国 董事责 任保险
责任亦有明确的保险范围. 它只为 过失和 不当 行为 产生的责
任赔付, 不包括不诚实或明知的恶意行为. 也不包括关于诽
N .( u o ) o2 S m N . 4
论 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
张 昊 t 李震 东 2
( 州大 学松 田学院 , 东广 州 ,130 广 东省 高级人 民 法院 , 东广 州 ,16 5 广 广 5 17 ; 广 50 5 )
摘 要: 强化董事责任有助于形成公 司良 的治理结构 , 好 但也会影响到公 司的管理效率。董事 责任保险以董事向公司或第三者( 股东、 债权人等) 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建 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可以保障董事责任制度体现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

试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及功 能
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 因违反法律
外。” 由此可见 , 国董事责任保险的 我
董事责任保 险, 是指以董事、 高管
为对公司、股东及第三人产生的民事
二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 的责任除
我国立法最先提及董事 责任保 险 投 保 人 亦 为 公 司 。
要 紧是厘清 以下几个问题。
( 投 保 人 一)
董 事 责任 保 险 的作
然而 , 凡事都有其两面性 , 对董事
文 用, 将董事、 高管人 苛 以严格 的义务与责任有其积极 的效
就各国有关董事责任保 险的立法
员的 风 险转移 至 保 果 , 与 此 同 时 , 也导 致 了 董事 从 业 而言 , 但 它 投保 人不外乎有两类主体。 一为
二 高 花 险公司对这些人员 心 态 的保 守 化 ,在 正常 的商 业 风 险面 公 司 , 为 董 事 、 管人 员 自身 。何 者 耕 而言实为雪中送炭。 前董 事往往谨 小慎微 ,造成 公司在瞬 为投保人即意 味着 谁为董事责任保险 但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对 息万变 的商事 活动 中坐失 良机 ,公司 买 单 。2 纪 8 代 后 期 , 国 的 许 0世 0年 美 面 此方 面 的规 定 不尽 竞争力急剧下 降。 多州法律都 明确规定 了公司可以为董
自己的优势地 位在公 司中饱私囊 , 将 及 《虫 意 见 《 理 准 贝) 『董 与 c 『 台 l 的规 定 极 J )
公 在 尤 其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本应属于公司的财产 、交易机会据为 其 原 则 。新 司法 公 司 治理 方 面
已有 , 而股 东在这一 场“ 夺” 掠 过程 中 进 行 了大 幅 度 修 缮 ,尤 其是 大 大 增 加 董事义务 , 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且

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

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

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是指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的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保障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在保护独立董事的同时,也对公司的治理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为上市公司的一份子,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经营层的监督者和决策者。

独立董事的职责是维护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利益,审议公司决策,并提出独立的意见。

然而,由于其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为了保护独立董事的利益,公司可以购买独立董事责任险。

独立董事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保障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犯错误、疏忽、疏漏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误导陈述、违反公司治理规定、泄露商业机密等。

在发生这些情况时,独立董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独立董事责任险的购买对于公司治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独立董事责任险可以增加独立董事履职的信心和热情。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有时可能会因担心承担责任而避免提出独立的意见或参与公司决策。

而有了独立董事责任险的保障,独立董事可以更加放心地履行职责,提出独立的意见,推动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其次,独立董事责任险可以提升公司治理的质量。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决定了他们对公司决策的审议和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独立董事在面临一些复杂的决策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没有独立董事责任险的保障,一些独立董事可能会因担心承担责任而避免提出独立的意见,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质量。

而有了独立董事责任险,独立董事可以更加自由地提出独立的意见,推动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升公司治理的质量。

最后,独立董事责任险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声誉。

在当今市场环境中,公司的声誉和信誉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购买独立董事责任险可以向股东、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表明公司对独立董事履职的重视和对公司治理的规范。

董事高管责任险对独立董事履职有效性的影响

董事高管责任险对独立董事履职有效性的影响

【作者简介】支卉(1998-),女,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管理会计。

1引言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是为承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履行管理职务或雇员职责时,可能存在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损失的风险而购买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通常由企业负责购买。

2020年4月,瑞幸咖啡造假案的发生让董责险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2021年11月12日,康美药业一审判决公布,由于承担连带责任,其中5名独立董事被判决赔偿上亿元。

这一“天价”赔偿引起了市场的巨大震动,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了大规模的离职潮,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进而再次推动了董责险行业的增长,其中独立董事的需求尤为突出。

据悉,截至2023年9月24日,A 股上市公司已发布超过300条购买董责险相关的公告,拟购买的董责险责任限额最高为7.5亿元,最低为1000万元。

董责险对独立董事履职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吗?影响程度如何?这既是董责险需求方关注的焦点,也受到董责险供给方的关注。

本文以2016-2021年深沪两市A 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董责险对独立董事履职有效性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2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自2001年起,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正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此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营。

近年来,董责险对独立董事履职有效性的影响一直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有效性意味着在遵循规定的基础上,独立董事能够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并发表勤勉意见,提醒董事履行披露和更正的责任,代表股东监督公司,保护股东的权益。

宣杰等[1]通过对相关理论的分析和文献的梳理,提出了独立董事繁忙程度、独立董事薪酬水平、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次数、独立董事比例4个指标来评估独立董事履职的有效性。

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进一步以这4个指标为变量研究购买董责险对独立董事履职效果的影响。

2.1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独立董事比例根据李从刚等[2]实证研究显示,董责险的购买可以有效监督企业的违规行为。

董事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

本文以国外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实践为基础,在简单介绍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之后,详细论述了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涉及到的诸方面内容,包括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合法性及其意义;保险人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及其法律含义;被保险董事的告知义务、与请求有关的通知义务和权利、特殊情况下保险赔偿的分担问题、保险赔偿的先行支付等。

论文最后对我国刚刚起步的董事责任保险进行了较为客观和全面的分析。

一、引言董事及其行为对现代公司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毕竟,从根本上讲,“公司的概念是一种法律拟制。

它是一个允许便利地限定法律关系的法律结构,但最终仍然是那些藏在公司背后的人和他们的行为决定了公司的未来和其他人的未来。

”[1]因此,如何规范董事等“藏在公司背后的人和他们的行为”就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修正董事责任和义务的过程。

时至今日,强化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个人责任有助于公司良好治理结构的形成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追究董事个人赔偿责任的诉讼也有日渐增多的趋势。

[2]但就象一把双刃剑,过重的个人责任可能会将有能力的人士排除在董事会之外,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管理效率。

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职务的性质决定了董事在某些时候必须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作出经营决策。

在不参杂其个人利益的情况下,要求董事承担决策失利的全部后果可能会带来极为不公平的后果,[3]这在客观上产生了对董事进行立法保护的需要。

从美国等国外立法例来看,对董事的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设定董事的一般行事标准,明确其责任和义务范围。

只要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行事标准,原则上不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个人责任,而不管该行为或后果在事实上是否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4]。

2. 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形式减轻或者免除董事在特定情况下的个人责任[5]。

3. 规定董事的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6]。

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谢朝斌
【期刊名称】《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19)004
【摘要】推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分散和降低独立董事的职位风险,借以平衡独立董事的义务与利益之间的冲突.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涉及独立董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被保险人的范围、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的承担、独立董事的告知义务等具体问题.我国建立独立董事保险责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着手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并注意该制度的创新和本土化.
【总页数】6页(P55-60)
【作者】谢朝斌
【作者单位】华夏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100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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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办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思考

对开办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思考
现 实 需 要


独立 董事 的责 任
( ) 管 责 任 ( uyo cr) 独 立 董 事 受 所 属 一 着 d t f ae 。
公司聘请并对该 公 司的负 责 , 与所属 公 司之间构 其 成一种委托关系 , 而独 立董 事除具 有( 司法) 公 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 , 被 赋予下列 特别 职权 :1重 大关 还 ()
1 9 中 国证 监 会 发 布 的 ( 市 公 司章程 指 97年 上 引》 以下简称《 引) 中规定 :公 司根据需要 , 以 ( 指 ) “ 可 设 立 独 立 董 事 ” 但 这 只是 作 为 一 条 选 择 性 条 款 而 存 , 在。20 年 8月 1 01 6日中国证 监会 发布 了( 于在 关 上市公 司建立 独立 董 事制 度 的指 导意 见 》 并认 为 , “ 市 公 司 可 以建 立 必 要 的独 立 董 事 责 任保 险制 度 , 上 降 低 独 立 董 事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可 能 引 致 的 风 险 ” 。 这标志着羲 国独立董事制度及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 不 仅 获 得 了理 论 界 较 广 泛 的 认 同 . 且 成 为 实 务 界 的 而
联 交 易 ( 上 市 公 司 拟 与 关 联 人 达 成 的 总 额 高 于 指 30万 元 或 高 于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 0 % 的 关 联 交 易 ) 由独 立 董 事 会 认 可 后 , 交 董 事 会 讨 应 提 论 ; 立 董 事 作 出判 断 前 , 以聘 请 中介 机构 出具 独 独 可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为 其 判 断 的 依 据 ;2 向 董 事 会 作 () 提 议 聘 用 或 解 聘会 计 师 事 务 所 ;3 向 董 事会 提 请 召 ()

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

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

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
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是为了保障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或行为不当而被追究个人责任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

这一制度的建立源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承担的特殊职责,目的是为了减轻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提高其履职的积极性。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其职责是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进行监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独立董事可能会面临被追究个人责任的风险。

这不仅会给独立董事带来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而且也会影响其履职的积极性和信心。

因此,建立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是必要的。

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是,由保险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个人责任保险。

当独立董事因工作失误或行为不当被追究个人责任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降低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提高其履职的积极性和信心。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

但是,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权益和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

未来,我们期待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独立董事责任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同时,也希望保险公司能够积极开发相关产品,为独立董事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保障服务。

独立董事保险责任划分原则

独立董事保险责任划分原则

独立董事保险责任划分原则独立董事是指没有与公司业务、利益相关的人员,在公司董事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

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稳定运营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公司治理体系逐渐完善,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也逐渐加强。

独立董事需要正确理解和履行自身的保险责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保险责任划分原则是指独立董事在公司运营中承担的保险责任该如何划分。

下面,我们将通过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来进一步探究独立董事的保险责任划分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独立董事的保险责任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独立董事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因其工作疏忽等原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另一个是在特定场合下由于其职位和权利错用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对于这两个方面的保险责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划分。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独立董事遭受保险责任时的基本原则。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要严格遵守“诚信、勤勉、审慎、尽责”的工作原则。

独立董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合理的决策,并遵循公司的治理规定,在职责履行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

当独立董事因工作疏忽等原因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时,要严格根据上述实践规则来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后,对于独立董事的保险责任划分原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划分。

在公司遭受损失时,独立董事需根据自身失职和过错的规定来自行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需要责任的法律纠纷和诉讼事务必须由其个人承担,而非由公司承担。

此外,在独立董事因过失责任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时,受损方可以要求独立董事向其支付赔偿金。

另一方面,在独立董事的职位和权利被滥用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可向其承担保险责任进行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直接适用独立董事的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责任区分,直接向其索要相应的赔偿金。

总之,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稳定运营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独立董事的保险责任划分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履行自身的保险责任,防范保险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探析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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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探析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探析

于独 立董 事责 任保 险 的各项 制度 保 障措施 并 不 十分健 全 ,
独 立 董 事 鉴 于 时 间 、 验 、 力 、 人 判 断 、 识 结 构 以 及 经 能 个 知
种 强制保 险 , 而最 大 限度地减 少独 立董事 执业风 险 , 从 减
所 处 环 境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限 制 ,加 之 信 息 不 对 称 因 素 的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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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青/ 文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某 些 权 力 , 能 减 轻 或 免 除 其 在 法 律 上 应 承 不 担 的 责 任 , 立 董 事 目前 仍 属 于 弱 势 群 体 。 为 了 保 证 独 立 独
司 章 程 规 定 而 导 致 的 责 任 除 外 。 随 后 ,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中 与 全 球 最 大 的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 &0) 保 人 之 一 的 美 圉 丘 D 承 博保 险集 团联 合推 出 了我 国第 一份 董事 责 任保 险保单 , 这
是 我 国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在 实 务 中 的 首 次 运 用 。 但 是 , 前 关 目
证 “ 立 性 ” 各 国 在 实 际 运 作 和 立 法 中 对 此 理 念 也 有 不 同 独 ,
别区 分 内部 董 事 和独 立 董 事 , 言之 , 国 目前 并 没有 专 换 我
门 的 独 立 董 事 责 任 保 险 , 是 我 国 保 险 界 的 一 个 空 白 。 因 这 此 , 对 独 立 董 事 的 特 殊 性 , 虑 到 独 立 董 事 所 面 临 的 责 针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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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摘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制度创新,但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而独立董事的个人承受能力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风险转嫁机制来分散风险,其损失将是巨大的。

设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转嫁独立董事风险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独立董事;责任保险;运作机制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和公司战略的科学化,而且有利于减轻内部人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制衡。

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且也有利于树立公司形象,增加公司价值。

公司的独立董事通常由技术专家、经济学家、会计师、法律工作者、证券从业人员和大学教授等来担任。

从表面上看,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运作之外,所投入的精力较一般董事少而且年薪丰厚,因此成为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向往的职业。

但是收益和风险总是相伴的,独立董事在享受公司薪酬的同时也承担着重大的责任与风险。

作为独立董事,其个人承受能力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风险防范机制、转嫁机制来分散和化解风险,其损失将是巨大的。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民事责任赔偿制度的逐步建立,上市公司的预期风险将逐渐增大。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其自身任职风险转移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其途径是通过设立独立董事责任险,通过保险公司承担该赔偿责任,将其有效地转移。

开办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是国外的通常做法,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也是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认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这标志着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不仅获得了理论界较广泛的认同,而且成为实务界的现实需要。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指公司独立董事将其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行为而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独立董事责任险的出台,不仅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提供了任职风险的保障,而且有利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安心工作,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并将带来如下的积极影响:其一,它为未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奠定了基础。

其二,它既能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感,又能促进其及时、有效地作出决策。

其三,公司独立董事责任险的推出,无疑给股民和独立董事们带来了一个较为理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可以借此扩大自己的影响和扩展自己的业务。

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选择什么样的公司和他们的独立董事投保、如何赔偿、怎样区别故意和过错行为等等,都是至关重要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否则,不但公司、股东和第三者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还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受损甚至破产。

所以,我们必须在公司独立董事责任险广泛推广之前,对公司独立董事责任险的适用条件作一个较为客观的认定。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即在“责任保险”一词前加“独立董事”两字,则意味着该类保险与独立董事的损失有关。

鉴于此,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不是针对公司之经营损失而进行补偿,如果公司对外需承担责任或付有关的抗辩费用,则不可获保险补偿。

在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分类上,与其他的专家责任保险一样,可以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不同而划分为索赔型责任保险和事故型责任保险。

1.索赔型责任保险。

索赔型责任保险是指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事实首次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则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

其基本要素在于:(1)被保险的独立董事在行使其职责期间有不正当的行为;(2)不正当行为引发了第三人的索赔,独立董事因之而遭受损失;(3)第三人的索赔请求首次发生于保险单的有效期间。

在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应主要采纳索赔型,其原因是由于第三人对独立董事的索赔是现实发生的,其损失的发生是明确的,对此予以保险,可以更充分地发挥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填补损害之功能。

2.事故型责任保险。

指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人因为约定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的任务损失予以补偿。

但该约定的事件,仅以对第三人有所影响而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事件为限。

笔者认为,在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事故型的保险不宜过多采用。

因为,在这种类型的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或在多长时间以内发生难以预测。

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从事这种相对不确定的保险业务,不便于有效地评估损失率、提留准备金以及明确保险费。

而且在实践中,如何证明被保险人的不正当行为发生于保险单的有效期间,也颇费周折。

考虑到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完善需要一个经验累积的过程,在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初期,事故型的保险宜少用。

1.确定投保公司标准和承保对象。

保险公司也是,它的每一个险种的推出,就像的产品一样,必须能在市场上获得利润。

所以作为保险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公司独立董事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筛选,选择那些资产优良、业绩好、成长性强的公司及具有良好记录的独立董事。

这就要求建立一套严密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以此来判断该的优劣和相关独立董事个人信誉的好坏,避免保险公司的决策失误,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

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董事资格必须满足证监会的要求,即独立董事不得为:(1)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2)公司的内部人员;(3)与公司关系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该险种的被保险人。

2.确定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

如何确定保险范围,是独立董事责任险的关键问题。

范围过大,容易诱发独立董事执行义务的松懈,范围过小,则不能体现给独立董事有效“减负”。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也应适用于独立董事)。

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因而很难判断独立董事责任险的内涵。

应借鉴外国较成熟经验和法律制度,确定适合我国独立董事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笔者以为,应当以独立董事作出决策时所掌握的信息和相关的条件为准。

独立董事的所谓“不正当行为”是产生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独立董事的行为如果超越了其职责范围,则不能获保险。

不正当行为这一概念,实际上是指独立董事哪些不当经营行为可受保险赔偿。

这一定义中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即地位和行为。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对不正当行为的典型定义包括:第一,独立董事在其职责以内,违反义务、过失、错误、不实陈述、引入误解的陈述、作为、不作为等行为;第二,仅只因为其是公司独立董事而对其提出的索赔要求。

在责任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不正当行为的界定始终围绕着“被保险人的职责”这一概念展开,它实际上确定了可获保险赔偿的独立董事的行为标准。

参考国外立法,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立法在对职责范围予以界定时,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律师的行为:在某些公司中,独立董事兼任公司的法律顾问,于此情形,律师的行为显然不包括在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之内。

(2)担任多项职务行为:当独立董事在两家以上的公司任职时,其职责之间难免相互重叠,尽管法律上对经营者在多家任职并无严格的限制。

独立董事在一家公司的行为可以作为其获得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利益的根据,然而他不可以就其在其他公司中的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此外,独立董事如果滥用他们手中的职权,为个人谋求私利,则将被视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保险公司将以其行为不符合保险单的记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推定不符合其应负之职责等为由,而拒绝给予其责任保险赔偿。

例如:在公司法上,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之强行法义务,如其有意违反此项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则不能产生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之支付义务。

保险范围应包括那些恪尽职守但仍造成了他人损害的独立董事,从而保护那些为促进公司的商业利益而作为的人,而不是违反公司利益的人。

由此违反对公司所负之义务不能包括在保险范围之内。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因行为上的疏忽、过失和符合经营判断原则的行为所引起的对公司及作为第三者的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因索赔诉讼引起的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事先约定的费用。

下列情形不应当包括在保险的范围之内:因取得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而继续为之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因取得违法报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因违法犯罪活动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利用没有公开发表的情报进行股票、债券的买卖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向他人违法提供利益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

总之,确定适当保险范围,以禁止独立董事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为原则,以避免公司内部纷争为补充。

[NextPage]3.确定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率。

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其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

具体地说,就是确认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的独立董事的行为是否在保险期间发生。

如果这一行为确实发生在保险期间,又属于保险范围,那么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保险费率的确定在保证承保面和大数法则的基础上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被保险人所属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管理水平;(2)被保险人的知识结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状况;(3)被保险人以往发生的索赔记录;(4)保单所规定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高低。

4.损失的界定。

在我国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成立要件中,损失的界定也极为重要,没有损失,则保险公司没有补偿的义务。

依我国《保险法》条例,责任保险被列入财产保险合同中。

按照这一条例,责任保险的标的应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相应地,界定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中“损失”即是指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金。

笔者认为,损失的定义应当与“不正当行为”、“索赔”两个概念综合起来考虑。

就保险公司的责任而言,其只对损失负责,而不对界定独立董事的不正当行为负责,在不正当行为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补偿;就第三人的行为而言,其基于合法的权利而要求的界定独立董事承担责任,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或然性,尚未经有关机关裁决而成为一种现实的责任。

据此,我国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只对第三人的索赔造成独立董事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就损失的法律含义而言,独立董事依法对第三人应予负担损害赔偿金,或和解、判决中所应支付的赔偿额必须纳入损失范围中,在保险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单中,损失的范围应当明确约定,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确定保险赔偿的范围。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亦经常在保险单中对不属于独立董事责任保险范围的“损失”予以规定。

损失不应当包括:(1)被保险人被免除赔偿的部分;(2)依法所应支付的税金、罚款、罚金:(3)惩罚性或示范性的损害赔偿金;(4)按照保险单的解释,依法不予保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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