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临骏刑法价值----《本体刑法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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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2
和国刑法修正 案(八)》时 间效力问题的 解释(2)
第24章最高人
3
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4
第25章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
用财产刑若干
问题的规定
第26章最高人
5
民法院关于处 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

第27章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1)
第51章最高受贿刑 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2)
4 第52章附录
(1)
5 第53章附录
(2)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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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精彩摘录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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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考点
案件
最高人民 法院
刑事案件
第章
电信
刑法
方式
关键 问题
规定
法律法规
解释
意见
应用
市场
法律
秩序
内容摘要
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必读的刑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 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司法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刑法学笔记

刑法学笔记

刑法学笔记第一章概述一.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典广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本质属性:阶级性二.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1)内容:犯罪、刑罚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定化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实体性规定→实体化刑罚条文表述清晰确切→明确化(2)立法表现(3)司法表现:依据法律条文定罪量刑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内容:公民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法权益平等保护,违法追究不允许特权(2)立法表现(3)司法表现: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三.刑法解释1.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最高法、最高检→有权解释3.学理解释:学术→无权解释四.刑法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1)原则属地原则:地域(不论本国人、外国人)属人~:人国籍(本国人不论在国内、国外)保护~:侵害对象为本国公民(国内、国外;本国人、外国人)普遍管辖~:国际社会共同利益(2)我国刑法:属地原则为主,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为补充(3)对地效力A.地域:领陆、领水、领空、船舶或航空器B.特别规定:外交特权、豁免权→外交解决自治地方允许变通不在港澳适用C.行为地兼结果地:“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国内”就适用D.领域外犯罪可追究,已受外国刑罚处罚→免除或减轻处罚(4)对人效力中国公民外国人领域内除特别规定外都适用除外交特权、豁免权外都适用领域外普通公民: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追究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不追究外国已受处罚→免除或减轻处罚犯罪地法律不受罚→不适用2.时间效力(1)生效:批准或公布日(2)失效:;立法机关废止;自然失效3.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1)原则:从旧→新刑法对以前不适用从新→新刑法对以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但旧法为罪,新法不为罪则从新从新兼从轻→原则适用,但旧法不为罪,新法为罪则从旧(2)我国刑法原则:施行前已判决→判决继续有效施行前不为犯罪→从旧(不溯及)当时为犯罪,现在不为犯罪→从新(溯及)当时、现在皆为犯罪,当时轻→从旧(不溯及)、从轻(溯及)第二章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法惩罚性一.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刑法笔记

刑法笔记

绪言一、刑法学的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把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二、刑法学的发展历史资产阶级刑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刑法学的标志社会主义刑法学——苏联当代中国刑法学——自新民民主革命至今我国刑法学的特点——有自身特色近代刑法思想的发展初期(17、18C)霍布斯、卢梭、贝卡利亚中期(19C刑法的古典学派)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现代刑法之父)、宾丁后期(20C近代学派)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三、刑法学的对象学界未完全取得共识——教材的观点犯罪与刑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第5条四、刑法学的研究对象:1、刑法基本原理2、刑法规范与规定3、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4、立法解释5、司法解释6、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与问题五、刑法学的作用指导立法:没有马列主义理论,就没有社会主义实践;没有科学理论指导,就没有科学的刑事立法指导司法:理解立法,理论提供合理的解释;如犯罪构成,如一罪数罚繁荣法学教育六、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根本方法——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具体方法——分析的方法:研究的基本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七、刑法学的体系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调整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2、手段的强制性和严厉性二、刑法的渊源(形式)有3类或4类说第一为刑法典第二为单行刑法第三为附属刑法第四为特别刑法(冯军)第四为国际刑法(曲新久)第二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的根据——刑法第1条(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二)我国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二、刑法的任务(机能)——刑法第2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具体为四个方面: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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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概述刑法之法律特征●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之机能● 保护法益机能●保障人权机能刑法的解释● 扩大解释●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行为(人)———————→责任↓↓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刑事责任↓↓原则与范围——→犯罪(人)———————→刑罚—————→罪刑具体规范↙↘犯罪构成* 犯罪形态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形态形态形态犯罪构成*↙↓↓↘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自然人单位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注:上图中,反向箭头↖←↗表示否定性的作用,如“刑罚←追诉时效”表示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刑罚适用的否定、阻却。

)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

运用:一男一女在公园乱搞,但不能按犯罪处罚,即考罪刑法定原则;伪造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即法无民文规定不为罪;伪造医疗单位的节育证明(伪造企业事料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文和证件不为罪)。

例1: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

根据目前的刑法,该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

例2:老板卷款而逃,民工不能拿到工资而自杀。

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

(2)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要求刑罚的轻重和罪(已经发生的客观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责(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情况和恶性)相称;刑法考虑未来情形的,如未成年人,累犯,则为责。

考察方式: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体现了什么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讲的是适用刑法的问题,而不包括立法问题;3)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平等。

《刑法学(上)(第二版)》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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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正当化事由概说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四节其他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预备 第三节犯罪未遂 第四节犯罪中止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节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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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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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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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刑法
犯罪构成 基本概念
方法 概念
刑法
危害
刑法
我国
体系 刑罚
行为

犯罪
形态
目的
刑事责任
概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体系
内容摘要
书稿沿着刑法学的逻辑体系,以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并吸收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成分,以刑 法典以及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发的刑法司法解释等为依据,系 统地介绍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责任等基本理论与制度。
读书笔记
感觉作者的法理精神和结构还是相当符合当前刑法体系的能客观分析阐述有收获只是跟很多法书一样在编排 上每部分都是总-分结构内容会交叉重复。
目录分析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 则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 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与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性质与机能 第四节刑法的目的与任务 第五节刑法理论的学派与发展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刑罚概论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 和种类

刑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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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刑法基本原理一、刑法的渊源及分类(一)刑法的渊源:及刑法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1、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修正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2、单行刑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者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如199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而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犯罪规范。

4、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但是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适用效力。

(二)刑法的分类1、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仅只刑法典,广义还包括其他规定有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2、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刑法典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仅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别事项。

单行、附属刑法都是特别刑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是,特别优于普通,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时,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刑法解释1、刑法解释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比如,法定刑的轻重表明犯罪的轻重,所以解释着应当善于联系法定刑的轻重,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轻微的行为排除在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外,使严重行为纳入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内。

刑法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中“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理解,是否包括轻伤?联系这两个罪的法定刑,就知道只能包括重伤。

)(3)体系性与协调性原则。

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属于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那么问:以出卖为目的的,抢劫、抢夺婴幼儿的行为能否作为拐卖儿童罪论处?能(4)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不合理或者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再适用包括扩大解释、限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在内的理论解释方法。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_155页分析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_155页分析

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在适用时: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五、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专题二犯罪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刑法总论精释 第三版 上》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刑法总论精释 第三版 上》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二、预备犯 的处罚
一、未遂犯的 1
概念和处罚依 据
二、未遂犯的 2
成立范围
3 三、未遂犯的
特征
4 四、未遂犯的
类型
5 五、未Leabharlann 犯的处罚一、犯罪中止的 概念
二、犯罪中止的 法律性质
三、中止犯的成 立条件
四、中止犯的处 罚
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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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六、行为的 形式之三: 持有
05
五、行为的 形式之二: 不作为
二、客体的类型
一、客体的概念
三、客体的认定
二、结果的界定
一、结果的概念
三、结果的类型
一、因果关系 1
的概念
二、事实因果 2
关系
3 三、法律因果
关系
4 四、因果关系
的认定
5
五、结论
一、犯罪的 时间
二、犯罪的 地点
第六章 违 法 性
《刑法总论精释 第三版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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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形式
时间
概念
法律

实质
理论
刑法
责任
犯罪 阻
刑罚
行为
违法性
条件
体系
关系
原则
司法
01 第一版 序
目录
02 第二版 序
03 第三版 序
04 第一章 刑法概说
05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 则
06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违法性 的概念
第二节 违法性 的本质
第三节 违法性 的程度
第四节 违法性 的阻却
第六节 违法阻 却事由之二:紧

刑法笔记

刑法笔记

第一编刑法论第一章刑法和刑法学的概念第一节刑法的范畴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和分类⒈刑法的概念:Criminal law犯罪法、Penal law刑罚法学说:犯罪与刑罚说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说犯罪与刑事责任说通说: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讨论: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刑法调控对象保安处分刑法调控手段刑罚刑事责任刑法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本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治理手段收容教养处分、强制禁戒处分、妇女辅导处分、强制治疗处分、医疗监护处分、劳作教养处分、监督观护处分、驱逐出境处分和对物的没收等)2.刑法的渊源:一般渊源(普通渊源)刑法典(79前无法无天,79刑法,97刑法)我国刑法典(1997.3共452条,总则101,分则350 附则1;罪名412个)七个修正案,440多罪名单行刑法(一个,关于的决定,亚经融危机外汇)附属刑法特别渊源民族自治区刑法特别行政区刑法3.刑法的分类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⑴形式分类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固有(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的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

刑法论文读书笔记

刑法论文读书笔记

刑法论文读书笔记第一篇:刑法论文读书笔记读书笔记---------《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读了黎宏的《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一文,收益良多,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

本文首先介绍了被害人承诺的类型和法理基础,而探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通常从排除违法性事由或者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这两种角度之一进行探讨。

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却不存在以上两种角度的争论或区别。

因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采四要件说,既是实质判断也是形式判断,既是初始判断也是最终判断,而采犯罪构成三阶层的国家则不同,因为他们的犯罪判断过程是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截然分开的,所以被害人的承诺到底是在第一步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阶段就阻却犯罪还是在第二步的违法性判断阶段就予以阻却,是有实质的区别的,所以上述的争议也就由此产生。

而后本文具体阐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包括承诺主体、承诺对象、承诺时间、承诺表示以及无效承诺等,当然,不同的承诺方式或者内容,也会造成不同的法律效果。

其中,就生命法益和身体健康法益而言,存在一些争议。

无论是世界主流观点,或者黎宏老师,都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排除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为生命这种法益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必须违反法益主体的意思进行保护,其当然是合理且有益的。

但这同样也就意味着是不允许或不承认安乐死的,因为请求安乐死的病人本身是不具有处分其生命的权能的。

我在此有些质疑,虽然随着社会和科技、医学的发展,人类能攻克的疾病越来越多,但是社会的工业化也引起更多新型的疾病,人类社会,优生是方向,优死也是方向,又何必厚此薄彼呢?所以,有条件的承认安乐死我认为是有必要的,当然其需要严格的程序和实质的要见以防止其滥用。

而且早在2001年荷兰就成为世界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国家,这说明承认安乐死是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基础的。

因此,在关于被害人的承诺是否能排除剥夺生命法益的生命危害性,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最后,本文还分析了对有瑕疵的承诺的处理,以及推定承诺正当化的根据和成立条件以及适用范围的问题。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学笔记整理

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四节罪责相适应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概念和原则(概念:对地对人的效力解决刑事管辖的范围问题)(原则:各国社会政治和历史传统不同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四个各有缺陷,各国予以综合采纳)二、属地管辖《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涉及两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是指我国领域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领陆、领水、领空(空气空间,非外层空间),此外,依国际条约和惯例,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a、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b、我国的驻外使馆)属于领域内的犯罪情形有a、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

b、行为国内,结果国外。

c、行为国外,结果国内2、“法律特别规定除外“,是指即使我国内犯罪,法律特殊规定,此不适用我国刑法。

法定情形:a、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90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变更规定。

c、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刑法的规定。

d、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

三、属人管辖7条1款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但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7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适用。

四、保护性管辖刑法8条“外国人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按本法规定最低刑3年以上,可适用,犯罪地法不认犯罪的除外“五、普遍管辖9条规定,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的罪行,依此所承担的义务范围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生效时间:1、公布时。

2、公布后一段。

二、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适用,有溯及力,如不适用,无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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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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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第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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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内容
阶级
典Leabharlann 利益修正案政权
社会主义
刑法
刑事责任
刑罚 版
要件

法律
范围
国家
秩序
形式
体系
01 总序
03 导论
目录
02 第三版修订说明 04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05 下编 刑法分论
07 注释
06 后记
本教材上编总论部分阐述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刑法典总则。下编分论部分按照刑法典的分则体系论述了具 体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每章正文主要贯彻学界通说,章后辅文则介绍各种争鸣的观点。全书紧密结合了最新 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内容较新。第三版主要根据第二版以来修订的刑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主要是将要出台的刑法修正案等。
总序
第三版修订说明
导论
上编 刑法总论
01
第一章 刑法概说
02
第二章 刑法的基 本原则
03
第三章 刑法的效 力范围
04
第四章 犯罪的概 念与构成
05
第五章 犯罪的客 体要件
06
第六章 犯罪的客 观方面要 件
01
第七章 犯罪的主 体要件
02
第八章 犯罪的主 观方面要 件
03
第九章 故意犯罪 的停止形 态
03
第二十二 章 危害 公共安全 罪
04
第二十三 章 破坏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秩序罪
05
第二十四 章 侵犯 公民人身 权利、民 主权利罪

刑法 笔记

刑法 笔记

《刑法》第一章导论一、刑法的目的和任务㈠刑法的目的:保护人民利益(注:惩罚犯罪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㈡刑法的任务:⒈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⒉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概念㈠刑法的定义:⒈刑法的基本内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⒉注意理解:⑴犯罪是前提;刑事责任是中介;刑罚是法律后果⑵犯罪首先是一种行为而不是思想,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行为怎么评价,这个行为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完全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注:例如唐律中亲亲相隐不为罪但现在构成包庇)⑶刑法是基本法,而非根本法(根本法是宪法),是由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㈡刑法的形式:狭义与广义⒈狭义的刑法:刑法典⒉广义的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三种形式⑴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完整而系统)①目前为止我国历史上有两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现行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生效)②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的修正,目前有7部刑法修正案⑵单行刑法:即特别刑法(注:单行刑法是对刑法分则的修正)①单行刑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②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⑶附属刑法:①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②附属刑法:如《森林法》中的盗伐林木罪的条款㈢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⒈联系:⑴部门法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发展成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即量变引起质变)▲例如:1年内在公共场所连续扒窃3次以上或者数额达到500-20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要追究刑事责任⑵刑法可以最终保障其它部门法的贯彻实施▲例如:刑法中的遗弃罪可以保障《婚姻法》中的相关条款的贯彻实施⒉区别:即刑法的法律特征⑴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注意: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是没有尺度的,它是最后的手段,是没有办法的办法⑵特殊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注意: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⑶最为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例如:刑罚从限制人身自由到剥夺人身自由再到剥夺人的生命,愈加严厉三、刑法的基本原则㈠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⒈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则⒉特征:⑴基本原则的全局性和根本性:排斥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等局部性原则⑵基本原则的法定性与明确性:排斥主客观相统一,罪责自负,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非法定的原则⒊现行刑法典明文规定的刑法的基本原则:⑴罪刑法定原则⑵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㈡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⒈罪刑法定原则:罪要法定,刑同时也要法定⑴该原则最早由费尔巴哈在其刑法教科书中提出: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⑵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定义:①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即积极的罪刑法定)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消极的罪刑法定)⑶该原则地位:最根本的法治原则⑷该原则宗旨:限制和规范国家的刑罚权,保障人权⑸基本内容:①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得适用判例法和习惯法②实定化(即具体化):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不得由法官自由裁定,禁止类推③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法定刑要明确⑹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要求立法明确完备,司法上禁止类推①刑法必须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的适用②禁止类推●类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法律条文●禁止类推包括:禁止司法类推和禁止类推解释③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广义)对其生效前的未决案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新法若是轻法有利于被告人可以有溯及力④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绝对的不定期刑:即既无刑种也无刑度●绝对的不定期刑:如犯某罪“严惩不贷”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司法权和立法权分立,司法机关必须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样就可以制约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从而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②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每个人都是功利的,刑法对犯罪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就可以对人的“兽性”的一面进行抑制,从而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③公民的自律与预知的价值基础: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以示自律;同时刑法对犯罪行为作出明文规定也可起到预警的作用,从而抑制犯罪⑻该原则要求刑罚要理性要人道,排斥残酷的刑罚⑼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注意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把握①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不在于它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关键在于刑法是否将其明文规定为犯罪有些行为虽然客观上具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法律并没有把它规定为犯罪,则此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例如: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的行为根据目前的刑法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例如:在公共场所公然性交的行为根据目前的刑法也不构成犯罪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所以成为刑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基于十年文革,法律遭到了严重的践踏⑵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只是指司法上的平等,适用上的平等,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因为刑法是阶级性很强的法律,不可能做到立法平等(注:刑法的本质特征就是阶级性)⑷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表示在刑法适用时没有任何的差异,关键是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合法,如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就不违背此原则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源自于人们朴素的因果报应的思想,但是刑法只能做到基本的、大致的罪刑相适应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人的客观罪行和主观责任相适应,要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⑶客观罪行: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的性质和手段)及其危害性⑷主观责任:包括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两个方面①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责任年龄如何●责任能力如何●犯罪动机如何●是否成立累犯●是否犯罪中止●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②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主动与司法机关配合,减轻国家的诉讼成本●是否积极缓解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对立情绪●服刑中的表现:如是否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⑸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刑罚的制定环节制定出合理的刑罚体系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刑罚的执行环节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环节,刑罚必须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四、刑法的体系和解释㈠刑法的体系:即刑法的组成和结构⒈资本主义刑法典始分总则与分则⒉我国刑法典采取的是大陆法系(即德日法系)法典的模式⒊我国刑法典的整体框架是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⑴刑法典首先从宏观上分为三编:①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通用性规则②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③附则:规定的是现行刑法的生效日期和现行刑法修订前的单行刑法的效能⑵编下有章、节、条、款、项的划分,其中条是刑法体系的基本单位⒋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原理将犯罪分为10大类:⑴其中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设八节,规定了8小类犯罪⑵其中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设九节,规定了9小类犯罪⒌刑法体系:狭义与广义⑴狭义的刑法体系:刑法典的体系⑵广义的刑法体系: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构成的刑法体系㈡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即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注意法律的解释是法律得以延续的生命⒈按照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划分为:⑴立法解释:①立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②立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③立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违背立法解释④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3种情况:●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如发生歧义时所作的解释⑵司法解释:①司法解释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注:公安部无司法解释权)②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发生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⑶学理解释:即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所做的解释①学理解释的主体:未经授权的组织或个人②学理解释属于无权解释,没有法律效力③学理解释虽然无法律效力,但是它仍有意义,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⒉按照解释方法的不同划分为:⑴文理解释:①文理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所作出的解释②文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础⑵论理解释:①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②论理解释分为:●扩张解释:如刑法中对“信用卡”的解释●限制解释:如刑法中对“情报”的解释五、刑法的效力范围㈠刑法的效力范围概述:⒈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范围上的效力⒉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⑴我国采用的是折中的原则:即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⑵考虑适用原则的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⒊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⑴生效时间;⑵失效时间;⑶刑法的溯及力㈡刑法的空间效力:⒈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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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之前,我认为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读完这本书之后则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言简意赅却又逻辑缜密,文笔犀利却又形象生动。

他用浅显却意味深刻的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独特见解,不愧为一本经典著作。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蒙昧的封建制度不断激化社会矛盾,整个欧洲社会笼罩黑暗之中,人们饱受着残酷野蛮的封建专制刑罚的折磨。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

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

而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承担了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这一历史使命的勇士。

贝卡利亚在本书中以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盾指向当时旧的残酷的刑事制度,深刻揭露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形势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法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以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学说,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阐述了由后世所确认的刑法三大原则,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谴责,鼓吹刑罚改革,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刑法学课堂笔记

刑法学课堂笔记

刑法总则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论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三条即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

(二)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规定的是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若仅从上述任一方面表达的话,都不能准确的表达出罪刑法定的内涵,反而会违背该原则保障人权的目的。

(三)该原则并非是单一的法条规定,而是由一系列的派生原则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包括以下主要派生原则:1、禁止类推。

类推是指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规定地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自然要求禁止类推适用法律,即不得类推使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规定。

2、反对事后法。

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在有罪的情况下具体如何处罚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而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进行评价。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要求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立法者不能规定、司法者不能适用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

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

(四)我国的罪刑法定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刑法规定也有特殊规定:1、过失解释出共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的未遂金额15万元是扩大的解释3、生产销售假烟的利润在两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立法类推。

5、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扩大到用于运输的拖拉机。

(五)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石。

自14世纪以来,该原则逐渐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我国的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原则,意义重大。

该原则为防止司法机关扩大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并且为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的内涵不断的做出新的贡献。

在该原则的名义下所形成的一系列派生原则,将会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题目:中外罪刑法定原则的比较。

法学《刑法》笔记

法学《刑法》笔记

法学《刑法学》笔记目录广州大学法学《刑法》笔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刑法概述 .. (4)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4)第二节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5)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5)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7)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7)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7)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7)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7)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9)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9)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10)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2)第一节犯罪概念 (12)第二节犯罪构成 (12)第五章犯罪客体 (14)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14)第二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4)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16)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16)第二节危害行为 (16)第三节危害结果 (17)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第五节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18)第七章犯罪主体 (19)1/ 51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19)第三节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20)第五节单位犯罪 (20)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22)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22)第二节犯罪故意 (22)第三节犯罪过失 (23)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23)第五节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4)第六节认识错误 (24)第九章正当行为 (26)第一节正当防卫 (26)第二节紧急避险 (27)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8)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28)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28)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29)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29)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30)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32)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2)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32)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33)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35)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35)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35)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37)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37)第一节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37)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37)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38)第二节刑罚的目的 (38)第十五章刑罚体系和种类 (39)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39)第二节主刑 (39)第三节附加刑 (40)第十六章刑罚裁量 (42)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 (42)第二节刑罚裁量原则 (42)第三节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42)第四节刑罚裁量情节的适用 (43)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45)第一节累犯 (45)第二节自首与立功 (45)第三节数罪并罚 (46)第四节缓刑 (47)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49)第一节减刑 (49)第二节假释 (49)第十九章刑罚消灭制度 (51)第一节时效 (51)第二节赦免 (51)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学笔记[1]

刑法学笔记[1]

1、刑法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法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期待达到的目的。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即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

3、但书凡在刑法条文中用“但是”这一连接词来表示条文内容的转折关系,从“但是”开始的文字,在理论上被称为“但书”。

4、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5、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罪刑相当又称“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罪行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和对那些人有效。

普遍管辖是指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和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部新的刑事法律通过、施行以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这一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事责任是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犯罪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后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价。

犯罪客体旨在说明犯罪侵害了什么样的社会利益,即犯罪指向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

其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作为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确有所为。

刑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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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发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3.刑法学的体系就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包括制定、修订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除了总结实践2.经验外,很重要的是必须有理论的指导。

3.促进刑事司法。

刑事司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弄清犯罪事实,正确作用法律来认定罪名、确定责任和定量刑罚。

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主要的地位。

三、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事,实际上即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段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

其二,刑法的强制力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第二节刑法的创造和完善刑法的创制刑法的完善。

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修订的《刑法》的鲜明特点。

刑事相关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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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相关读书笔记【篇一: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姓名:牛彤学号:111927037刑法学既是一门施展才华、申张正义的学科,也是一门充满智慧的学科。

我们的目光只有不断地往返于正义与刑法条文之间,才能领悟刑法的真谛。

刑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刑法格言便如影随形,经久积淀,并逐渐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

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则是刑法的谦抑性所要求的。

所以,深入研究刑法格言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及其现实指导意义,对刑事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刑法格言,也是洞悉刑法精髓的重要途径。

一、特色鲜明,结构紧密完整格言是典雅凝练,具有深刻哲理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句子,凝聚着历代古圣先贤治学创业的精辟思想,其思辨的原则性、题旨的永恒性、内涵的深远性、思维的睿智性,显示出了民族宝典的神韵,因此也备受人们的青睐。

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陶冶和引导。

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的先河,将格言和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他所著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的风格,鲜明的个性,给我们一种全新的体验,丰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

张明楷先生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下称《格言》),对二十余条刑法格言进行了阐述,用一种知识考古的方式,考察了这些格言的源与流。

同时,结合德日刑法理论对当下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

虽为学术随笔,却无法遮蔽其学术思想的光芒。

张明楷先生在阐述格言时,将其解释刑法的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

张在其他著作中也反复强调,不要动辄就要求修改刑法,而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智慧去解释刑法,使其在法理的规训下正确地惩罚犯罪人保护被害人。

即我们要研究刑法而不是一味的批判刑法。

作者运用法理将古老的法理格言与现代刑事立法很好的连接起来,这需要足够的智慧,否则,这些“老古董”早就被那些不会解释刑法的人视为糟粕弃而远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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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从事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关心刑法价值是应有之义。

刑法价值何在?读罢陈兴良教授所著《本体刑法学》刑法价值一章,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价值体现在公正性、谦抑性、人道性。

[1]读罢该章,笔者若有所思,特写读书笔记如下:
其一,刑法的公正性。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公正性可阐述为正当性、公平性、平等性。

笔者认为,刑法的正当性不限于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刑法的正当性最初起源于“报应说”,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民间所认自然之公理。

斯蒂芬指出:“刑法调整制裁,并为报复欲望提供一种合法的满足。

刑法支持报复欲望正如婚姻之于性欲的关系。

”[2]黑格尔认为,刑法的正当性来自于法的自我实现,是法的自我运动的必然结果。

[3] 笔者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报应说不足以解释非自然法状态下的触犯公权力法益所受刑事制裁之问题,法的自我实现不足以解释法的权力来源之问题。

笔者以为,刑法的正当性亦应建立在国家秩序赖以运行的基础之上,即经由立法机关依据合法程序制定,并以国家机器为暴力工具,确认刑法的正当性并得以执行。

刑法的公平性体现在刑罚分配原则,刑法的平等性则是对政治平等的一种确认,换言之,平等性是古今中外有志之士所追求的一种应然政治状态。

《论语.季氏》第十六篇提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就此而言,公平性与平等性,是一枚硬币的双面,不公平则不平等,不平等则不公平,核心在一个“平”上。

只要刑法“平”如水,则刑法定会深植民心,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其二,刑法的谦抑性。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可阐述为刑法的紧缩性、补充性、经济性。

笔者认为,古代的中国是诸法合一的,即便新中国建立后,在文革时期,刑事的触角依然可以延伸到诸多领域,社会的诸多矛盾亦以刑事手段加以解决。

随着时代进步,公权力进一步收缩,公民个人权利进一步得到扩充,与之相适应,刑法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收缩。

刑法的紧缩性与补充性互为因果。

刑法的紧缩性导致了其他部门法的扩充,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需要刑法作为后盾。

卢梭指出:“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

”[4]深刻揭示了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刑法固然严厉,亦须注意其经济性。

犯罪率与时机的价值和刑罚的可能性、严重性成反比。

这就需要我们在刑事司法中注重刑法的经济性。

例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否足以遏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拘役、管制、缓刑等非拘禁刑能否足以监管罪犯,确保非监禁刑得以执行;社区矫正等帮教措施能否阻遏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

认真审视刑法的谦抑性,既应注重保障每一个涉罪者的人身权利,亦应斟酌国家的秩序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其三,刑法的人道性。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人道性可以阐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道义性。

应该说,在专制政权内是不存在宽容、轻缓的,其统治手段是恐怖。

孟德斯鸠指出:“在专制的国家里,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商谈、谏诤这些东西,完全没有相等的或更好的东西可以向人建议,人就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罢了。

在那里,人们不得不把坏的命运归咎于命运之无常,也不得不表示对将来厄运的畏惧。

在那里,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

[5] 笔者以为,专制政权中刑法的不人道,既体现在刑罚的量刑方面,也体现在刑罚的执行方面。

量刑方面,以秦律为例,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

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

公室祭祀未毕,其祭品被盗,盗者最轻也要“耐为隶臣”。

甚至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也要“赀徭三旬”。

在刑罚执行方面,古代中国可谓独步全球,诸如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等,无不令人毛骨悚然。

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的量刑理应宽容轻缓、刑罚的执行理应人道。

当然,刑法的谦抑性必须与我国目前的国情相适应,有时二者会出现矛盾,例如死刑的存废之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死刑作为刑种之一,固然不符合谦抑性的理念,但死刑的存在,不仅体现了刑法的正当性,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亦在客观上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现行社会秩序。

总之,刑法的价值绝非处于静止状态,而是处于一种辩证的渐进状态,与彼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互制衡或促进,蹒跚行于螺旋式进步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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