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

合集下载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和
发展是刑法学衷心追求的目标。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际社
会交流的加深,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渐成为受到广泛
关注的问题。

因此,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探讨其存在
的问题和发展的空间,提出改进思路和建议,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
展和实践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
(1) 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特点
(3)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改进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推理法进行研究分析,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结合历史、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进行探讨和分析。

五、预期结果
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
入地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不足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
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并为我国实践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3年,李天一案件作为一起备受瞩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李天一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法律对策以及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二、李天一案件概述2013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

被告人李天一,时年17岁,涉嫌强奸一名13岁女孩。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称为“李天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李天一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李天一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李天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李天一案件的法律思考1.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其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离异,缺乏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法制观念淡薄。

(2)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影响。

李天一案件中,其生活环境复杂,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诱惑,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

李天一案件中,学校教育对其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面关注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1)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制观念和道德品质。

(2)优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完善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4)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法律教育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抵制犯罪。

(2)培养法治精神: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使其在成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成都资深刑辩律师:我国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成都资深刑辩律师:我国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我国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献阅读(一)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其核心观点:1.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正式在刑法中的采用,应当追溯到费尔巴哈在1801年出版的《现行德国普通刑法教科书》,日本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最终定型,应当以小野清一郎在1953年出版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书为标志;2.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该书可以说是对我国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重大影响的一本专著。

特拉伊宁所说的犯罪构成要件,亦被译为犯罪构成因素,它从属于犯罪构成,而犯罪要件则从属于犯罪概念,其把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3.何秉松教授提出了把犯罪构成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的新体系,其中,行为要件又分为行为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和行为的客观要件(行为的方式方法及其所造成的结果或可能造成的结果,行为侵害的客体或对象,行为的情况等)。

行为主体要件分为行为主体的一般要件(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和行为主体的某些特殊要件(身份犯、首要分子和惯犯);4.姜伟在《犯罪构成比较研究》中让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做比较,我国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某罪的犯罪构成,就意味着成立犯罪,这种学说称为一体化构成。

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仅记述行为的事实特征,是犯罪论体系的出发点,是犯罪成立要件之一,这种学说称为异体论构成;5.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没有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本身所具有的类型化特征,体现的是一种类型化的思维方法)、没有出罪事由、没有归责、没有阶层;6德日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安排, 体现了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定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的定罪思维方法。

成都刑事辩护都燕果(二)周光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其核心观点:1.四要件理论只要根据形式要件的符合性的简单判断即可得出实质上构成犯罪的结论,而一旦到了罪与非罪模糊不清的关节点上,构成要件的标准便全无用场,这是再无任何有效的科学方法可供遵循;2.三阶层理论在构成要件阶段,就对行为进行事实上的检验;在违法性阶段,对行为进行性质上的界定;在责任阶段,对能否将行为算在特定的人身上进行最后的推敲。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差别
普通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 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
减轻的犯 罪构成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法律后果 应受惩罚性与免予刑罚处罚


思考案例

甲是某刑事案件唯一的证人,司法机关找 到他的时候,基于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他拒绝说话,不作证。此时,甲的行为是 否构成刑法305条的伪证罪或是310条包庇 罪? 答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时犯、隔地犯两种类型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

纯正身份犯(构成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加 减身份)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亲告罪:公诉罪

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

刑法关于亲告罪的规定

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的起源 犯罪构成从程序意义法到实体意义法

张扣扣案件法律思考(3篇)

张扣扣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该案件引发了广泛的法律思考。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对张扣扣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件背景张扣扣案件发生在2018年2月,案件起因是张扣扣因家庭矛盾,持刀将邻居王某某杀害。

张扣扣作案后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适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广泛关注。

三、法律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扣扣持刀杀害王某某,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扣扣在作案后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属于自首。

但考虑到其作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扣扣案中,王某某并未对张扣扣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因此张扣扣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四、司法公正1.审判程序张扣扣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确保了司法公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2.判决结果法院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因素后,对张扣扣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五、人权保障1.辩护权张扣扣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律师依法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上诉权张扣扣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样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简析激情犯罪的构成与防范策略

简析激情犯罪的构成与防范策略
因此袁笔者建议改革宿舍分配体制袁打破院系和专业界别袁依据学 科发展尧兴趣爱好和个人意愿袁有目的地将不同专业不同院系的学员 安置在同一宿舍袁将各专业学生散落在宿舍各个角落袁让他们互相学 习袁互相交流袁在交流过程中全方位的汲取各种知识袁运用知识来不断 充实自己尧不断提高自己尧不断完善自己遥 必要时袁可定期进行转换和 调整袁使大学生能够在大学四年中接触到不同性格的人袁接触到不同 学科的知识袁形成学术交叉袁从而有效地培养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遥
该行为或言词必须具备能够要件
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袁必须是处于激情的支配之下袁并丧失了
正常的自我控制能力遥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处于激情的支配之下袁
有三种标准院一是袁主观标准袁即行为人当时的反应遥 二是袁客观标准袁
即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应为遥 三是袁采用混合标准袁即兼用主观和
圆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是任何犯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袁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
包括起因要件尧精神要件尧时间要件尧对象要件与罪名要件遥
2.1 起因要件
指构成激情犯罪必须存在法律限定的激情诱因袁即导致激情产生
的具体行为或言词袁如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的侮辱行为遥 构成激情诱
因袁必须具备两条件院渊1冤该行为或言词必须是被害人所为或所出曰渊2冤
综上所述袁宿舍管理工作是高校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层面袁在开 展德育教育工作的同时袁牢牢抓住宿舍这一育人阵地袁创新性地改造 传统宿舍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遥
揖参考文献铱 咱员暂马银亮袁许海明袁陈钢.改革宿舍管理 加强服务育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1997袁03:43-46. 咱圆暂于盛军.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3. 咱猿暂朱虹,杜学元.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教育院教育教学袁 2011,06:83-84. 咱源暂罗永全.高校学生住宿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策略[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7,04:165-166. 咱缘暂林勇娟袁倪水雄.大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博弈思想明[J].高教论坛,2004,2. 咱远暂马银亮袁许海明,陈钢.改革宿舍管理 加强服务育人[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1997,03:43-46. 咱苑暂彭倬平.高校宿舍文化建设的创新[J].天津大学学报院社会科学版袁2004袁02: 186-188.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总论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 过失、目的、期待可能性。

(三)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与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 即可确定的要素,是记述性要素。

需要法官价值判断、规范评价的要素是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是法律评价要素;
二是经验法则评价的要素; 三是社会评价要素。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第一节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一、德国、日本的构成要件理论 源于一般纠问程序

特别纠问针对嫌疑人进行纠问。

一般纠问的事实是舍掉了与行为人联系 的外部客观事实。

18世纪克莱因在其《普遍德国刑法纲要》 一书中,使用一般纠问确证的客观事实。 被日本学者翻译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只具有诉讼的意义。

斯鸠别尔、与费尔巴哈将构成要件运用 到实体法中。主要指行为、结果、对象 等,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犯罪 类型,是犯罪的轮廓,是舍象掉了具体 形式、细节、外形的抽象性、概括性规 定。

违法性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之类型化、概 括化规定。 成立犯罪除符合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 有违法性、有责性。

开放的犯罪构成(需要补充的犯罪构成、 敞开的犯罪构成)指的是刑罚规范只记 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 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的情形。

过失犯、不真正不作为犯即是。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 的犯罪构成
单一的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只 包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责任 (故意、过失)时便是单一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 要件要素 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主体、行为对象、 行为状况、结果等,属于客观构成要件 要素; 故意、过失、目的等属于主观成要件要 素。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通过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件及其要素, 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且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 便于司法实际操作和掌握,极具实践品格。
• 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 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正确地裁量刑罚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 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 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 义,借此揭示一种行为被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 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 应当如何设置犯罪。 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 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 和刑事责任观是紧密 联系的。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造成损害之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 括: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后 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 主观因素。
• 四要件理论不仅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且其逻辑 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论四要件

论四要件

浅议犯罪构成四要件姓名:蔡梦琦学号:17130146一、总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这是所谓犯罪构成四要件。

在立法者看来,当这四要件同时具备时,行为成立犯罪。

四要件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是缺一不可的。

如果将我国的四要件和大陆法系的三阶层作对照,可以勉强找到它们的对应关系。

即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共同对应三阶层论中的行为构成符合性和违法性,犯罪主体对应罪责。

不过这种对应在本质上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的内在逻辑不同。

这也是四要件和三阶层最根本的区别。

王世洲先生在翻译的《德国刑法学总论<译者序>》中指出,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

我认为,中国刑法的四要件论就缺少这样一种精确度。

二、四要件论无明显内在逻辑四要件是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分析犯罪,这种分析看似全面,实则逻辑性很弱,给人混乱的印象。

相反,三阶层论的体系性就比较强。

三阶层是指行为构成符合性、违法性和罪责。

当一个行为符合刑法典中包含的各种犯罪性规定中的一种时,这个行为时符合行为构成的。

接着,这个行为就必须是违法的,也就是所谓违法性。

最后,符合行为构成和违法性的行为必须是有罪责的,就像常说的,行为人必须对这个行为承担责任,这个行为必须是能够使行为人“受到谴责的”。

在三阶层论中,认定一个行为是犯罪和行为人需要接受刑事惩罚不是同时的,而这个流程要遵从一定的逻辑和顺序,而流程中的每一步都比较精确。

一旦一个行为符合行为构成,就标志着违法性的成立,但这个标志是可以被驳倒的。

正当化根据就是源于法律制度的可以使行为合法化的根据。

比如父亲出于教育原因打儿子,这个行为就满足了身体伤害的行为构成,但是家庭法规定的责打权为父亲提供了一个正当化的根据。

在大陆法系中,正当化的根据中特别重要的是正当防卫权和正当化的紧急避险。

这在我国的四要件中是不存在的,它们被另外划进了一个范围。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刑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总的体会是;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四、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五、正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六、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讲座心得2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什么是犯罪?怎样界定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先于法律而存在,它与法产生于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

同时,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又是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因而具有违法性的特征。

犯罪的以上的两个特征决定了犯罪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同样犯罪概念也是社会学与刑法学的统一。

重点问题犯罪的三种概念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的意义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古代刑法中没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只有在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呼应并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原则,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才成为刑法理论中的重大问题。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

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

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

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是刑法学领域中的重要理论研究方向,探讨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到近年来的三阶层理论,这一学科领域经历了许多理论与观点的变迁。

本文将从学术历史的角度对这些变迁进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在古代法律中,罪行的构成主要依据四要件理论,即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是指犯罪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罪责能力,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行为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动作,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这一理论为犯罪的构成提供了基本框架,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广泛接受和运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对社会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四要件理论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化了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无法完全涵盖所有情形。

其次,四要件理论往往只强调对犯罪行为者的追责,忽略了环境与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此外,四要件理论无法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性质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之间的关系。

这些问题使得学术界开始重新反思犯罪构成论,提出了更加完善的理论模型。

近年来,随着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不断进步,刑法学界开始借鉴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提出了三阶层理论。

三阶层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不仅仅受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个体要件的影响,还需要考虑其他更广泛的社会因素。

其中,第一阶层是犯罪主体的特征与能力,第二阶层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第三阶层是社会环境与制度的影响。

三阶层理论通过考虑更多的因素,更好地解释了犯罪行为的本质和形成过程。

犯罪构成论的发展既是理论的推进,也是应对社会变革和犯罪形式变化的需要。

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构成要件的界定需要基于对社会现实的深入观察与理解。

犯罪构成论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升级,并根据实际案例加以应用、推进。

总结起来,在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史中,从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到近年来的三阶层理论,我们看到了学科的进步和变革。

(5)犯罪论体系

(5)犯罪论体系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含义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 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它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2. 它是刑法所规定的事实特征。 3. 它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 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构成整体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素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它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成立具体条件责任能力故意过失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犯罪目的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时间和地点具体要素案例1张某武警战士因在巡逻中和歹徒发生枪战将歹徒吴某打死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行为、 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时 间和地点
违法性
(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其它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故意过失、 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 犯罪目的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犯罪构成 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一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一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一)陈兴良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而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

尽管各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相通的,这些要件对于区分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理论犯罪构成是犯罪论的基石。

由于各国刑法理论的历史嬗进与逻辑结构上的差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

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通用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又显得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概念中,构成是关键词,这里的构成通常又称为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词,虽然来自刑法学,但已经形成法学理论中的通用概念。

(注:日本学者指出:构成要件不仅是一个刑法学概念,而且超出了刑法学的领域,成为一般法学的概念,在哲学、心理学等文献中偶尔可看到这个词。

在一般法学上,则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用,但并非如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所谓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译为符合性,指应受处罚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中对某个具体犯罪所描述的全部特征完全吻合。

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具备这一要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这种区别,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或者说是种属关系,两者不可混用。

(注:台湾学者韩忠谟指出:所谓犯罪成立要件者,乃刑法学就犯罪之结构,依分析所得之诸种构成要素是也,与法国、日本两国学者一般用“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未可混同。

类型性的思考与个别性的思考-刑法方法论之三

类型性的思考与个别性的思考-刑法方法论之三

类型性的思考与个别性的思考——刑法方法论之三在刑法的体系性思考中,类型性的思考方法也许是最为重要的,而与类型性的思考方法相对应的是个别性的思考方法。

法教义学是一种概念法学,而这里的概念本身就是一种类型,当然,概念与类型还是有所不同的,人们常常引用康德的一句话:概念没有类型是空洞的,类型没有概念是盲目的。

德国学者考夫曼在《法律哲学》一书中,对概念与类型之间的关系作过以下论述:类型是建立在一般及特别间的中间高度,它是一种相对具体,一种在事物中的普遍性。

类型一方面与抽象一般概念相异,一般概念,透过一个有限数量独立的“特征”被加以“定义”(被限制),并因此一依Kant(康德)的意思,与直观相对的。

类型在它与真实接近的以及可直观性、有对象性来看,是相对的不可以被定义,而只能被“描述”。

它虽然有一个确定的核心,但却没有确定的界限,以至于对于一个类型存在的特征“轮廓”或多或少有所缺少。

而这却会造成对于一定事实类型化的困难。

概念(在这里一直被理解为抽象的一般概念),当做一种种类概念或分类概念是封闭的,而类型则是开放的。

概念只认识一种区隔性的思考。

而类型(次序概念、功能概念和意义概念)相反的,让自己在“或多或少”多样的真实中存在。

⑴以上考夫曼对概念与类型的区别作了论述,论及概念的可定义性与类型的不可定义性但可描述性;概念的封闭性与类型的开放性;概念的区隔性与类型的涵摄性。

对于概念与类型的区分,我国台湾学者概括为以下五点:⑵1.概念是封闭的,只有所有特征都具备时概念才存在;类型是开放的,其特征中某一个或几个特征可以舍弃,并不影响类型的存在。

2.概念与类型在其对事实对象的“归类程度”上也不同。

前者只能够以:“either...or”(是或者不是)方式,将某一事实涵摄(sulsumtion)于概念之下;后者则可以“more or less”(或多或少)的方式,将某一事实归类(zuordneb)于类型之下。

3.概念适用于事实时,要求概念特征具有同一性;类型适用于事实时,只要求彼此具有相似性即可。

于欢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3篇)

于欢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2016年2月,山东“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源于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母亲男友苏某的长期虐待,持刀将其杀害。

最终,于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于欢最终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人情、正义与宽容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刻思考。

一、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于欢案”中,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尤为明显。

于欢杀害苏某的行为,虽然源于母亲遭受虐待的痛苦,但在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于欢的行为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其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这种情况下,法律与人情产生了冲突。

首先,从道德伦理角度来看,于欢的行为是出于对母亲的爱和保护的动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情。

其次,从社会舆论来看,人们普遍认为于欢的行为可以理解,甚至有人认为其行为值得同情。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为于欢的行为符合人情就免于惩罚。

这种冲突使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二、正义与宽容的边界“于欢案”引发了人们对正义与宽容边界的思考。

一方面,于欢的行为确实令人同情,其杀害苏某是出于无奈之下采取的极端行为。

另一方面,苏某长期虐待于欢母亲,其行为也令人愤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正义与宽容的边界,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正义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

于欢的行为虽然令人同情,但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宽容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

对于于欢而言,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容。

三、法律制度的完善“于欢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不灵活、司法不公等。

针对这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优化法律适用,提高法律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兼顾人情。

关于犯罪概念的思考

关于犯罪概念的思考

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学科一样,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一门认识犯罪本质现象、原因、规律等的综合性科学,应当在最深层次上进行理论概括和抽象,是关于犯罪的一般宏观理论。

中华民族的几千年文明史进程中,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注意过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并对其原因和治理进行探讨和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论述了犯罪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尤其是近十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逐步走向成熟。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犯罪学还存在相当多的薄弱环节,尤其是犯罪学的一个基础理论-犯罪的概念,仍然是一个意义模糊、尚未明晰的问题。

概念是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是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本质特征。

如何定义犯罪,涉及从哪个层次和角度研究犯罪,对犯罪学学科建设至关重要。

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对犯罪在不同层次、或同一层次的不同角度上进行研究。

在犯罪不同层次上进行研究的学科,应当有不同的犯罪定义,或者在内涵上不同,或者在外延上不同,或二者都不同,否则就会影响理论和学科的发展。

一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概念,一直是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刑法学产生的时间并不比犯罪学长得多,却比犯罪学成熟得多,这与刑法有恰当的犯罪概念分不开。

(一)形式犯罪概念的规定1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

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

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法国刑法在世界刑法史上开创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犯罪概念的先河。

2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一)重罪,指处死刑、重惩役、或超过五年城堡监禁的行为。

(完整word版)犯罪学——答案

(完整word版)犯罪学——答案

犯罪学试题一、简答1.简述犯罪黑数及形成原因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犯罪黑数的主要原因:①立案不实,警方不破不立、隐瞒不立、立而不统、立案不准等。

②受害不报,被害单位、群体和个人,因担心名誉受损、害怕遭到报复、不信任警方等种种原因没有投诉,不愿或不敢报案。

③犯罪知情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顾及连带责任而持与己无关、消极观望等不作为心态不报案.④犯罪行为人为逃避刑罚制裁,隐姓埋名,流窜作案,制造现场假象嫁祸于人,以对抗警方打击,抵赖受害人、知情人的检举、控告等。

2.简述促成犯罪发生的主体因素一、心理学因素1、本能因素2、人格因素3、感情因素4、智力因素5、能力因素6、认知发展因素7、社会适应不良因素8、精神疾病二、心理学因素1、年龄因素2、性别因素3、体型因素4、遗传因素5、神经生理学因素6、生物化学因素3.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是在正常情况下,犯罪现象的总量以及增减幅度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及自然环境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的规律。

犯罪统计资料表明,无论是自然犯罪还是法定犯罪,其总量都是继续增长的,但各年度之间有升有降,呈波动式变化,这些变化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会累积成为一系列真正的犯罪浪潮。

4.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P344)1、法制原则2、人道主义原则3、调动公众参与原则4、具体化原则5、统筹协调原则6、科学化原则7、动态性原则5.简述犯罪现象的3个层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张扣扣案件法律思考(3篇)

张扣扣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罪。

本文通过对张扣扣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引言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因其特殊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影响,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扣扣的行为进行了认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张扣扣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扣扣在案件中,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张扣扣在案件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仍然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其主观故意明显。

3. 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扣扣在案件中,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客体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

张扣扣在案件中,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三、刑事责任能力张扣扣在案件中,虽然年龄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存在一定的精神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张扣扣在作案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防卫过当在案件中,张扣扣声称自己是在防卫过程中误伤被害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张扣扣在案件中,虽然存在防卫意图,但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五、结论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而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

尽管各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相通的,这些要件对于区分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理论犯罪构成是犯罪论的基石。

由于各国刑法理论的历史嬗进与逻辑结构上的差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

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通用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又显得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概念中,构成是关键词,这里的构成通常又称为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词,虽然来自刑法学,但已经形成法学理论中的通用概念。

[1]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用,但并非如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所谓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2]具备这一要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这种区别,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或者说是种属关系,两者不可混用。

[3]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相当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构成,一般称为犯罪要件,更为经常使用的是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整体,包括构成要件该当姓、违法性和有责性。

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

[4]我国学者通常将英文中的the material elements ofacrime,或the premisesof a crime,constitution of a crime或ingredients of a crime译为犯罪构成要件,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意译。

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刑法中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

我们现在所理解的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来自前苏联刑法理论,前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根据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将犯罪构成整合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5]这样,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以构成要件为核心的犯罪构成论到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论,就发生了一个从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到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的转变,[6]犯罪构成成为定罪根据。

这种转变,是犯罪构成概念的嬗变,同时也是刑法理论的演进。

如果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概念与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概念之间的这种内涵与外延上的差别不加注意,就会出现理论上的混乱。

十分显然,我们是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采用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尽管在论及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时,也可能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总上,我们可以将犯罪构成定义为:刑法规定的、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罪体)与主观要件(罪责)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沿革在理清犯罪构成概念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描述犯罪构成的学说吏。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

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Constarede delicto(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它是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一个概念。

在这种纠问式诉讼程序中,法院首先必须调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审问,或称一般纠问)。

在得到存在犯罪的确证后,才能对特定的嫌疑人进行审问(特别审问,或称特别纠问)。

后来从Constar de delicto一词又引申出Corpus delicti,即“犯罪事实”,这是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首先采用的,用以指示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

这个概念后来传到德国,适用于整个普通法时代,其意义是用于证明客观犯罪事实的存在。

如果没有Corpus delicti,就不能进行特别审问。

因此,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Corpus delicti所表示的是与特定的行为人没有联系的外部的客观实在(罪体),如果不能根据严格的证据法则对这种客观的犯罪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继续进行特别审问,包括拷问在内。

Corpus delicti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基本意义,为此后犯罪构成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把Corpus delicti译成德语Tab-estand,即犯罪构成,但当时仍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

直到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地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使之成为一个实体法概念。

[7]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从法律上看)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

费尔巴哈强调:只有存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场合,才可以被惩罚。

[8]因此,费尔巴哈从法律规定出发,强调犯罪的违法性,并将这种违法性与构成要件统一起来,形成了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论,[9]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费尔巴哈的同代人斯求贝尔在1805年出版的《论犯罪构成》一书中提出并论述了犯罪构成问题。

根据斯求贝尔的观点,犯罪构成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的一切情况的总和。

这个概念是从刑罚出发,把构成要件作为判处刑罚的条件来确定的。

它反映出当时刑罚理论的特点,因为这个时代的刑法理论,一般都是从论述刑罚的本质及其正当性出发的。

在整个19世纪,犯罪构成理论主要集中在研究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的区别、主观的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的区别等问题上,这个时期的犯罪构成理论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初期开始建立的。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在20世纪的发展,经历了从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到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再到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演进过程。

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以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格(EmstBeling)为代表,贝林格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犯罪论体系的第一人,其理论基础是宾丁(Karl Binding)的规范论。

宾丁认为规范是法规的前提,应与法规之本身相区别;以刑法而论,犯罪并非法规之违反,而是对于法规上所示的构成要件予以充足之行为。

在法规之后隐藏着一定的规范,才是犯罪人所违反的对象。

例如,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是法规;而该项法规包含着“勿杀”的涵义,是规范,两者应予区别。

贝林格根据宾丁的这一观念,认为通常所谓犯罪乃违法(即违反规范)的行为,其意义尚不明确。

事实上,这种违反规范的行为还必须符合刑法的内容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关于这种刑法的内容规定,贝林格以T-atbestand一语称之,就文义而言,本为“行为情况”之义,用以表示刑法分则上所规定的抽象的犯罪行为事实,亦即所谓犯罪类型。

贝林格指出:犯罪不只是违法有责之行为,而且是相当于刑法的规定的犯罪类型,亦即构成要件之行为。

因此,任何行为成立犯罪应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其第一属性,此外并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

[10]贝林格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前后存在一个变化的过程,在早期,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系客观的概念,构成要件的要素只限于记述性要素和客观性要素。

所谓记述性要素是在确定其存否时只需要认识判断而无需特别的价值判断的要素;而所谓客观性要素是不涉及到行为人的内心的、在外表上能够认识其存在的要素。

因为贝林格是脱离违法性和责任来理解构成要件的观念的,所以认为成为构成要件内容的要素,不是象违法性的要素那样包含着评价的规范性要素,也不是象责任的要素那样包含着主观的要素。

贝林格的这种构成要件概念,是以罪刑法定主义为背景,期求犯罪类型的明确化。

[11]贝林格主张的这种构成要件的概念,具有下列特征:(1)构成要件乃刑法所预定的犯罪行为的客观轮廓,与主观要素无关,在价值上是中性无色的。

(2)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亦无直接关系,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恰如一部分相交的两个圆周。

(3)构成要件该当性与有责性之概念相异,例如,有杀人行为的,其行为虽与杀人罪之构成要件该当,然其是否有责尚不能因此确定。

如果是出于正当防卫杀人,仍属无责。

贝林格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构成要件,并把它与犯罪类型相等同,这一思想有其深刻之处。

即将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抽象概括为一定的行为类型,并在法理上予以阐述。

这对于刑法理论来说是一大深化。

当然,贝林格将构成要件与犯罪类型混为一谈的观点是不妥的,受到不少刑法学家的批评。

因为犯罪类型应该是对犯罪的分类,而犯罪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

因此犯罪类型的概念不止于客观上的行为状况,而且应该包括主观上的违法要素。

对于这一点,贝林格本人也意识到了,因而发生了大仁所说的对于构成要件在理解上从犯罪类型到指导形象的转变。

贝林格在其晚年对其学说进行了修正,将犯罪类型与构成要件加以区别。

例如刑法上的盗窃罪是一种犯罪类型,含有主观的及客观的诸种要素。

而此要素必经“窃取他人之物”之指导形象,加以整理总合,而后始有盗窃之犯罪类型可言。

按照贝林格的理解,构成要件乃在逻辑上前置于各种犯罪类型之指导形象。

站在古典派立场上对贝林格的观点进行修正的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麦耶尔(Max Ernst Mayer)。

麦耶尔在1915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虽然沿袭了贝林格的犯罪论体系,但对贝林格的构成要件概念作了修正,主要体现在阐述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麦耶尔认为,在构成要件中存在规范性因素,例如盗窃罪中“他人之物”的“他人性”,伪证罪中证言的“不真实性”等,均与价值中立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别,属于评价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麦耶尔把构成要件要素分为两种:一是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即纯客观的要素),二是含有评价因素的不纯正构成要件要素。

麦耶尔虽然把评价性的规范要素称为“违法性的纯正要素”,但基于刑法条文已将他们作为“行为情况”考虑在内,所以只能在构成要件概念领域才能把他们表达出来,因而又将之与违法性区别开来。

在这个意义上说,麦耶尔虽然发现了构成要件中的规范性要素,但仍然没有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从理论上理顺,反而发生了混杂。

当然,麦耶尔对于构成要件中规范性因素的见解,形成了对贝林格关于构成学体系中性无色的理论的冲击,为此后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论的阐述奠定了基础。

新古典派是建立在对古典派的构成要件理论的批判的基础上的。

其中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迈兹格(Edmund Mczger)。

迈兹格在1926年发表的《刑法构成要件的意义》一文中首次将“不法”引入构成要件概念。

迈兹格不同意贝林格关于构成要件系中性无色之说,认为构成要件是可罚的违法行为而由刑法加以类型性的记述,凡行为与构成要件相符合的,除因例外的情形,有阻碍违法原因者外,即系具有违法性。

因为刑事立法对于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规定刑罚效果,就是为了明确宣示该行为之违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