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风险管理

合集下载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12.23•【分类】国务院关于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正文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授权决定,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试点情况报告如下:一、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规定,授权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5年3月23日至25日,原国土资源部召开试点工作部署暨培训会议,正式启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和法律支持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和法律支持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和法律支持问题研究作者:刘文忠苟小坤王珍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05期[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战略部署。

入市改革是促进农民经营增效、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财产权的必要举措。

入市改革牵涉多方利益,因此,要将入市工作置于中国农地改革、激活乡村发展活力背景下,在现有政策和法律框架内,将土地管制、土地发展权、农民土地增值权益等立法理念,贯穿在入市改革配套制度的建构中。

本文结合全国入市试点地区的工作实践,研究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支持体系。

聚焦农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提出了相关修法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发展权;中国式现代化[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志码]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23)05-0082-16全面建设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最艰巨的任务仍然在农村。

随着我国城镇化扩张和农村人口大量转移,进一步释放和激活农村市场潜力,推动农地改革被提上战略议程。

深化农村“三块地”①改革,大力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探索建立兼顾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均衡的农地增值收益有效调节机制,对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和法律环境分析2015年,全国在33个县级行政单位进行入市试点改革。

据自然资源部数据统计,到2018年底,33个改革试验区共查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1],从入市的规模看,入市的市场效果并不明显。

在民法典颁布和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后,关于入市的规则、法律关系、入市利益分配、入市路径、风险预防等问题为学者所广泛研究。

在讨论过程中,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对农村的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推动土地改革,将土地资源转化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开发运营模式比较

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开发运营模式比较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i z a t i o n/建设标准化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的幵发运营模式比较宋羽,黄新晖(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350002)摘要:本文考察了福州、厦门两个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的三个典型案例,对集体用地公开拍卖、村企合作、村集体自建等三种开发模式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对比分析了项目资金来源、运营以及收益分配方式,从而对试点方案的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集体用地;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模式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 合颁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到2019年先后确定了北京、上海、厦门、福州等18 个试点城市。

目前,多个地区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试点方案已启动实施,相关政策也逐步在实践中落地。

通过建设租赁住房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既有利于 解决当前城市人口住房紧张问题,又可实现农村土地 资产价值和农民增收,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 措。

现有试点方案主要通过村级自主开发、村企合作 开发和政府主导开发等模式推动集体土地入市,而租 赁住房项目的运营模式也可细分为政府主导、企业承 租以及B0T模式等。

结合地方经济水平、集体经济 组织能力和市场发展程度的差异,集体用地建设租赁 住房需要因地制宜地选择匹配的幵发和运营模式。

现 有研究中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各方主体、幵发运 营模式和收益分配方面的研究尚有不足。

本文通过试 点项目实地调研和集体走访调查,考察了福州、厦门 两个试点城市的3个典型案例,分析并比较各试点在 集体用地入市模式、项目建设、资金筹集、项目运营 和收益分配方面的具体做法,针对集体用地建设租赁 住房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以期推动相关政策 进一步完善,对试点方案的优化和模式推广提供借鉴。

1福州市仓山区联建村项目1.1项目概况福州市仓山区联建村项目面积1.58 hm2,原为 用于出租经营村集体自建厂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鄂建文〔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要结合就业情况、租赁需求等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和供应比例。

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

充分听取各类主体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重点发展城市,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依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一)根据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主要目标,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集体租赁住房”),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使农民和农村集体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分享城乡统筹发展成果。

把握改革方向,提高服务效能。

坚持市场经济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规范有序,审慎稳妥,封闭运行。

严格区别于小产权房,集体租赁住房从源头开始符合规划、完备各项手续、受不动产登记保护。

审慎稳妥推进试点,保持平稳有序,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改革。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缓解住房供求矛盾。

以项目为抓手,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探索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规则,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三、试点范围在AA市行政范围内选择试点项目分批开展,地块从小到大,从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开展,首期试点拟选择1-2个地块。

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有较大人口住宿需求的区域。

两会定调房地产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

两会定调房地产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

92021.2-3 /两会定调房地产:保障好群众住房需求截投机炒房行为,所有调控政策均围绕“房住不炒”落地。

3月3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提出对法拍房限购,严查经营贷、消费贷等要求。

同日,上海出台新年首个楼市新政。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实施住房限售,对按照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

此外,《通知》提出,强化商品住房交易管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认为,2020年以来,投资驱动下经营贷等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带动一线城市及部分热点二线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房地产金融风险加剧。

在“房住不炒”“三稳”要求下,大城市房地产市场将继续因城施策,通过加强金融监管等手段抑制房价非理性上涨,保护刚需购房、抑制投资购房、打击投机炒房。

高增长、高周转的时代已然结束。

未来,“房住不炒”总基调不会变,作为经济的压舱石,房地产行业将进入稳定发展的“新常态”。

对于未来房地产市场,北京理工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周毕文表示,“房住不炒”应该是未来很长时间的一个导向,当前房地产已经和金融高度融合,监管层需要严防房地产泡沫化,防止产生金融“房住不炒”仍是总基调事实上,“房住不炒”已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长期调控的总基调。

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如今已迈入提出“房住不炒”定位的第5个年头,久久为功、积极稳妥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势在必行。

从地方层面来看,“房住不炒”仍是最重要的关键词。

各地政府从调控端、金融端以及土地端出击,灵活打出政策组合拳,传递了明确的政策信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落实我市2017-2021年集体土地供应任务,拓宽租赁住房建设渠道,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经市政府批准,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推进我市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集约节约利用集体土地资源,加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加强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用途管制。

集体租赁住房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且权属清晰。

土地用途管制,不得违规占用农用地。

2.市场对接,规范有序。

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租户选择、租金水平、户型设计对接市场需求,并按照有关租赁管理政策进行管理和规范。

3.注重监管,只租不售。

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不得违法出租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成后只进行出租使用,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

4.自主运作,维护农民权益。

尊重农民集体意愿,切实履行民主程序,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农民权益,使农民和农村集体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分享城乡统筹发展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风险及其防范

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风险及其防范

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风险及其防范刘畅;张世龙【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有着与其他形式住房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无法逃避的问题和风险,例如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财务风险等问题.本文从相关理论研究入手,综合运用各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对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的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力求为其提供借鉴,增强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尽量规避风险或降低风险损失程度.【期刊名称】《江苏商论》【年(卷),期】2019(000)007【总页数】3页(P139-141)【关键词】集体土地;租赁房;风险防范【作者】刘畅;张世龙【作者单位】浙江海洋大学,浙江舟山 316022;浙江海洋大学,浙江舟山 316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16.9一、农村租赁房的背景在城镇外来人口逐年增长,房价高居不下,住房情况紧张的趋势下,为了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完善房租和购买政策,构建和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国土资源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正式披露,国土资源部允许地方成都等13个城市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试点。

以便让土地的经济价值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促进农民土地权益的产业效益。

公租房建设完成后,能够给当地农民和村民创造就业机会,让当地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在此过程中,使得农民的经济收入得到增加。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这一试点方案是一项积极有效的探索,但在实践过程中同时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

二、风险分析(一)法律风险分析一是与《土地管理法》之间相互冲突与抵触。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向非农用地的流转。

我国《农村土地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承包方应当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

政府项目的审批违反了集体土地的使用限制。

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权利与土地利用控制权之间存在矛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价值差异巨大,且随着现代社会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农业用地的流转的经济动因十分强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途入市的现实约束与赋能探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途入市的现实约束与赋能探索

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 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 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通了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的界限,为探索宅基地入市途径提供了很大空 间。但实践中宅基地制度改革仍未突破城乡二元结 构,尤其是使用权入市受到退出补偿、流转范围等方 面的制约,与真正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相距甚远 [5]。通 过 2020 年 9 月启动的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有效实 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提高 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
吴宇哲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途入市的现实约束与赋能探索
95
计的缺失,既没有经过集体审批和登记,也没有向集 体补缴土地收益金,农民成为了宅基地事实上的所有 者和入市主体,违背了土地公有制,无法受到法律保 障。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也可能因集体回购补 偿资金的来源不足而无法长期推行。 2.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限制
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宅基地本身往往缺 乏区位优势和集聚效应,用于工业、商业用途的市场 需求有限,以商品住宅用途入市又受到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的用途限制,市场价值大打折扣,对农民的财 产收益形成了制度性约束,长远来看也难以满足城乡 融合发展阶段多样化的农村产业和住宅用地需求。
3 相关案例:改革探索中的突破
综上所述,学者们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和财产 权能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然而,现有研 究仍很少为宅基地流转提出具体的机制和方案设计, 尤其在“三权分置”框架下如何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创 新将宅基地纳入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是当前 亟待解决的学术问题,对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住 宅供给能力,从而助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和乡村振兴 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分析宅基 地入市流转的现实约束,对改革探索中的相关典型案 例进行系统分析和归纳,从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设计出发,面向城乡融合发展 阶段,设想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途入市机制,以期为全 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方案。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1月22日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为切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租赁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类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应当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等全过程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牵头编制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的落实;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办法、规定和政策的执行。

公租房BOT模式全生命周期风险分担研究(1)

公租房BOT模式全生命周期风险分担研究(1)

公租房BOT模式全生命周期风险分担研究公租房BOT模式是指政府委托城市建设公司等企业在政府规划的土地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由企业进行运营管理的一种模式。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资金压力大、政府管理难度大等问题,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主要探讨公租房BOT模式全生命周期的风险分担研究。

一、建设期风险建设期风险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公租房BOT模式建设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取得风险。

如果政府没有将规划土地划拨给城市建设公司,或者划拨的土地有争议,就会影响到公租房BOT项目的建设。

2. 建设成本风险。

由于公租房BOT项目的建设成本由企业自行承担,所以建设成本风险是很大的。

如果建设成本高于预算,就会造成企业亏损。

3. 技术风险。

公租房BOT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先进的技术,如果企业技术不先进或者出现技术问题,就会影响到公租房BOT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经营期风险经营期风险是指公租房BOT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进行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公租房BOT模式经营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低租金回报率风险。

公租房BOT项目的承租人是低收入人群,租金收入是有限的,企业可能难以获得高额回报。

2. 售后服务风险。

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足够的售后服务,维护公租房BOT项目的租户权益,就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誉。

3. 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租房BOT项目建设期可能稳定,但是经营期可能会受市场的波动影响,因此需求量的变化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和收益产生影响。

三、退租期风险退租期风险是指公租房BOT项目租期届满后,租户退租后可能出现的损失。

公租房BOT模式退租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回房屋的成本风险。

公租房BOT项目建设期承担的成本,包括基础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成本,当退租率太高时,收回房屋的成本可能会过高,企业难以承受这种成本,影响企业经营。

2. 租户流失率风险。

企业在经营期内需要维持足够的租户量,如果退租率太高,就会影响到企业的收益和盈利。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71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71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71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6•【字号】厦房信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271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房信函〔2021〕36号答复类别:B类黄永刚等代表:您们好!感谢对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关心关注。

您们提出的《关于积极发展我市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议》(第0271号)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建议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专题研究,并与代表联系人积极沟通,了解提案背景和意图。

2017年以来,我市先后被住建部、财政部等部委列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发展等3项住房租赁试点,获得了3年24亿元中央财政资金补贴。

近年来,我们以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建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以打造“高素质、高颜值”宜居之城为目标,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抓手,围绕培育市场主体、完善配套政策、加大市场供应、丰富平台建设、创新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等试点内容,有力推进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

您们在建议中提出的“1.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

加大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从人才结构、产业园区结构、城市发展公共设施布局、个人空置房引导收储等多方面,积极通过市场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或政策导向等因素,合法合规的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本市有实力信誉良好的企业和国有企业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积极探索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更新行动,盘活各类空置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2.利用好我市先进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引导规范租赁市场。

针对近年来频繁引发的长租公寓暴雷等问题,积极利用我市成熟先进的社会信用体系机制,对住房租赁各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通过信用体系建设降低租赁市场风险,积极实施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交易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监管,鼓励租赁备案合同租金不高于指导价情况下,从税收上减免个人所得税征收,对高于指导价的,适当降低税率引导市场公平交易。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武政办〔2023〕121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3〕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1日武汉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武汉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是自然资源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所作出的重要部署。

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这项试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武汉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市更新和城中村、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按照“规划引导、成片推进”的思路,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深入推进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转变超大城市发展方式,助力武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按照“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原则,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功能不合理,设施落后、环境差乱等低效用地,分类型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中心城区:重点围绕城市更新重点片区改造提升,工业园区再利用再提升,剩余旧村的城中村改造和已改造城中村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成片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

新城区和功能区:重点围绕工业园区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加快实施批而未供用地处置,符合条件的旧村实施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成片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

租赁住房项目风险管理研覚一以济南市项目为例

租赁住房项目风险管理研覚一以济南市项目为例

租赁住房项目风险管理研覚一以济南市项目为例随着城市规划的建设和人口的流动,住房需求量也在逐年增加。

对于像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济南市这样的大城市来说,租赁住房项目的需求非常大。

但是,租赁住房项目本身存在风险,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来降低风险。

本文以济南市租赁住房项目为例,探讨租赁住房项目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租赁住房项目的风险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不断扩大,其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

租赁住房项目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风险:由于租赁住房项目中存在租客租金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因此房东在出租时要求租客提供担保或者一定额度的押金,对租客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合理地制定租赁协议,严格执行收租、维修等流程以及及时催缴租金等措施,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

2、市场风险:租赁住房市场竞争激烈,开发商为了占据市场份额,可能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宣传营销。

而一旦市场监管不力,就可能出现虚火消费、恶意炒作等情况,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不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和整治。

3、资金风险:租赁住房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融资方面存在违约、资金链断裂等风险。

因此,开发商在筹集资金时应合理把握资本市场、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同时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增强资金风险的抵抗能力。

4、政策风险:租赁住房项目的发展受到政策制约,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商业、市场秩序、技术进步和管理方式。

因此,开发商要持续跟踪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经营策略,降低政策风险的影响。

以上就是租赁住房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因此,开发商要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二、租赁住房项目的风险管理措施1、合理规划项目开发:开发商要对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案,并制定完备的管理流程和信用风险控制措施,采取市场化的方法推进项目。

2、建立完备的管理体系:开发商要建立完备的管理体系,招聘优秀的管理人才,不断完善服务流程,帮助租户解决房屋租赁问题。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理 责任和考核制度 。健全水资源监 控体 系 ,完善 水资 源管理
体制并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 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土地 出让 备案 挂钩办法 》日前出台并开始实施 。 《 办法 》 定 , 规 各涉 农 区县治理违法用地的情况将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 地出 让备案挂钩 。凡辖 区内违法用地超出年初确定的控制指标 , 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出让备案。 《 办法》明确,
地建设公共租赁房 ”的要求 ,才可以试 点。同时 ,试点还必
海南省海 口市 《 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正 式实 施, 在我国率先把产权式酒店管理纳 入法 制轨道 。 《 法 》 办 对产权式酒店的定义 、用地性质和用地期 限、建设标 准等一 系列关键 问题 ,作出了明确管理规定。 《 办法 》 定 ,开发 规 建设产权式酒店项 目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B 寸,就应 标明产权 式酒店 ; 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 ,应向
政策 . 法规
国土部 :集体用地建公租房试点不可随意开展 海 口:产权式酒店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 的 《 关于做好 2 1年房地产用地管 0 2 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 》 求 , 要 加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 设 租赁住房试点管理 。对于利 用集体土 地建设公共租赁房 , 不能随意开展试点。只有符合 “ 于商品住 房价格较高 、建 对 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 ,确需利 用农村集体土
四川 :实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
四 川 省制 定的 《 城市 供 水价 格 调 整 成 本公 开 实 施 细 则 》已开始执 行 。 《 细则 》要求供 水企业 和价格 主管 部 门 在 调整 供 水价 格 前 ,按有 关 规 定主 动 向 社会 公 开供 水 成 本 。公开 内容 包括 : 《 运行 合格证 》、人 员编 制 、职业 资 格人 员的 比率 、企 业最近 三年运 行状况 、供 水财务 成本 以 及 社会公众 关心 、关注 的其他有 关供水 价格调 整的 重要 问 题 。 城市 供 水企 业 在 供水 成 本公 开 前 ,要 通过 广 播 、 电 视 、网络 、报纸 等 媒 体 ,向 社会 公 布 供水 成 本 公开 的 网 址 、咨询 电话和 电子邮 箱等。应 指定专 人负责处 理公众 咨 询 事项 ,并在5 工作 日内予以回复。城市供水企业 供水成 个

公租房开发服务的风险管理与安全防范

公租房开发服务的风险管理与安全防范

公租房开发服务的风险管理与安全防范公租房是一种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它对于改善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公租房开发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安全防范。

首先,公租房开发服务的风险管理需要关注潜在的建设风险。

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施工质量不达标、违规操作、安全隐患等问题,这些都会对公租房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产生影响。

因此,建设方应采取科学的施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达标。

其次,公租房的租赁与管理风险也需要引起重视。

公租房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住户信息不真实、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非法转租、乱收费、破坏公共秩序等情况。

为了降低租赁风险,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租赁申请和审核制度,加强对住户信息的核实和审查,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租房的正常租赁秩序。

此外,公租房的安全防范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由于低收入群体多为弱势群体,他们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社会安全问题也相对突出。

因此,必须加强公租房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的安保机制,增加监控设备和安全人员的投入,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另外,加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的参与和管理,构建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也是保障公租房安全的重要手段。

此外,风险的预警和应急管理也是公租房开发服务的重要方面。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同时,要建立应急预案,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保障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要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租房的建设质量、租赁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公租房开发服务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进和提升。

综上所述,公租房开发服务的风险管理与安全防范是保障公租房质量和住户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评估,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管理,可以降低公租房开发服务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并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安全、稳定地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风险管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涌入一二线城市。

人口的大量涌入,在缓和城市劳动力结构性不足的同时,也给城市住房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住房紧缺、房价上涨等一系列问题日益成为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的最大阻碍。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数量,不仅可以缓解外来人员租赁住房紧缺难题,而且能有效降低租赁住房的开发成本。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我国刚刚起步,缺乏相应的经验,在投资开发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融资渠道单一、市场不成熟、运营管理能力不足等诸多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风险进行管理研究,规避开发建设中存在的风险,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解决住房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的研究工作和主要贡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我国租赁住房发展现状出发,论证了研究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风险的目的及意义,在对国内外关于租赁住房和风险管理相关研究实践进行梳理和评述的基础上,明确了租赁住房开发模式等相关概念的内涵,阐述了风险管理及应用的理论基础。

其次,基于风险管理理论,通过文献分析、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识别出影响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风险的21个关键因素,并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土地风险、财务风险和建设风险等维度进行了类别划分。

同时,据此构建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风险管理概念模型,并对理论模型的路径进行了假设检验。

最后,以调研收集的229份问卷数据为基础,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风险的作用路径和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风险作用路径和路径系数,进一步诠释了风险的作用机理。

对模型的假设关系进行了验证和修正,建立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风险形成路径的最终拟合模型,探究了各因素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模式风险的影响关系,并为基于风险防范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开发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