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论文
中俄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比较研究_保险合同
中俄保险法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比较研究_保险合同论文导读::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
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创设即是以此为出发点的。
结合我国的保险实践并在与俄罗斯保险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论文关键词:保险合同,危险增加,比较研究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
为了维持合同双方的这种平等地位,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在合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合同的修改,以使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态势上。
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创设即是以此为出发点的。
然而,结合我国的保险实践并在与俄罗斯保险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的保险立法就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中俄保险法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比较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中俄保险法律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分别在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二条就有关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
然而,风险具有发展性的特性,因此与合同签订之时的风险状况相比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标的物的风险状况既可能是维持不变或有所增加,当然亦可能是程度有所减少。
因此,我国《保险法》亦对风险状况减少的情况在第五十三条中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即当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保险合同,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俄罗斯保险法律规范的内容出现在俄罗斯民法典的第四十八章,该法典第959条---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危险增加的后果---即是有关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内容,该条规定如下:1.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合同订立时告知保险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这些变化又可能对保险危险的增加发生重大影响,则投保人(受益人)有义务立即将他知悉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合同(保险单)中以及在交付投保人的保险规则中约定的变化都视为重大变化。
2.保险人接到引起保险危险增加的情况的通知后,有权请求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就危险的增加请求交纳与之相应的补充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浅析
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浅析[摘要]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订立合同时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在保障保险合同存续、规范保险当事人权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针对新保险法中对于告知义务的规定,重点就首次引入保险法的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即不可抗辩条款,进行详细阐述,并就告知义务条款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从理论角度讲,告知义务是对于保险关系人进行保险活动时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规定,是保险业发展至今,从保险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项各国在保险立法中高度种重视的内容。
从实践角度讲,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是保险人在承保前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方式,对于保险人合理划分风险范围、保险合同纠纷解释等都有重要意义,是确保保险业健康有序运行的有力支撑。
因此,对于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深入理解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概述我国于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简称保险法),相对于前两部保险法,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条款进行了细致地修改和补充。
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该条明确指出,投保人有义务对于保险人所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但同时,投保人也并非负有无限告知责任,而仅是有限的询问告知义务。
从另一层面看,本款对于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也进行了划定,即保险标的活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而保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的隐私安全,体现出保险法保护保险活动中处于弱势的投保人的立法思路。
本次修订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从原条款中拆分,单独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做出明确规定,并对于告知中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规范,在第十六条通过七个条款逐层对于告知义务进行规范。
条款对告知主体、告知内容、违约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投保人故意和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及保险人的处理方式进行区分。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意义及现状一探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的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具有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将新旧保险法加以对比,不难发现,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在条文中另行规定,即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分开,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精准适用。
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是保险法上的传统制度,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性,值得单独探讨。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业平稳发展的基石,如果不能合理有序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现代化和不断发展,保险业以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其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保险人的核保手段和危险评估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使得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浅议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我国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现状。
研究我国保险法立法进程,当前我国保险法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强调。
旧保险法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在该条款中,而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则在其他条款中详述。
将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从而使得司法实践适用更加细致,这是我国立法成熟的体现。
2、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严格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二投保人因该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投保人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
只有在三者同时具备时,保险人方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doc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最大诚信如实告知义务摘要: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双方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保险合同签定时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即要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要重视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观点。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活动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而如实告知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
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共同约束,双方必须遵守。
1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和特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将那些足以影响缔结合同关系决定的重要事实情况,如实地告知对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达基础上。
在保险法上,这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各国保险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行为规范。
与一般的合同义务比较,如实告知义务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民事义务类型。
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诈和错误陈述等有关告知的问题,但其只是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的效力一般没有必然关系。
而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一种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诚信要求,它构成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
所谓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体现就是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它是一种法定义务。
鉴于事实告知对于保险关系的决定性意义,保险立法一般都对告知义务作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它本质上是一种前合同义务。
如实告知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时,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应当属于前合同义务。
第四,它是一种不真正义务。
如实告知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种附随义务,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相对方无法强制其实际履行,一般也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解除合同或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违反方只是承担权利减损或利益丧失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公平效率论文
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的公平与效率分析【摘要】近年来,保险业逐步发展,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投保人常将保险人拒绝赔偿依据的条款指控为免责条款,并以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而保险人常因举证不力或法官对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理解不一而败诉。
此就引发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率性与维护投保人利益的公平性之间的权衡问题。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公平效率一、保险人说明义务概述所谓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所承担的就其所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投保人准确理解并做出缔约选择的义务,也是保险人法定义务之一。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规定意在通过对保险人施加保险条款说明义务,而达到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目的。
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归于保险人,然而在实践中,即使保险人已经在口头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却常常因为不能有效举证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故现行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采取了如下对策,即在投保单上加注声明条款,声明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并且为了加强效果,对免除责任条款部分、声明部分和签字确认栏进行了提示和特殊印制,以此可以减轻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说明义务履行的标准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并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但在保险实践中存在着以下规定: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机动车辆经营业务中对于明示告知等问题的复函》(1997年发布)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
论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doc
目录引言 (1)一、什么是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及性质 (2)(一)如实告知的涵 (2)1、如实告知的涵及分类 (2)2、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 (2)(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性质分析 (3)1、先契约义务 (3)2、法定义务 (3)3、“片面“的强制义务 (3)4、间接义务 (3)二、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环境中的履行 (4)(一)履行主体 (4)1、问题的提出 (4)2、被保险人的义务 (4)3、代理人的告知义务 (4)4、受益人与告知义务 (5)(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5)(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形式 (5)1、从无限告知到有限告知 (5)2、主观告知和客观告知 (6)3、告知义务的责任免除 (6)三、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7)(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7)1、主观归责:投保人的过错 (7)2、客观归责: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 (7)(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形式及认定 (7)1、故意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2、故意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3、过失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4、过失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8)1、保险人的解除权 (8)2、保险费的返还 (9)四.我国保险市场运行及《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9)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论文摘要 (14)引言保险业是21世纪的产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危险和分担损失的工具,以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必要。
但是,个别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一般只有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最为熟悉,保险人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若所有的危险信息都由保险人亲自收集,必然产生巨额的交易成本,保险人没有充足的财力来支持这么大的一笔费用,即使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最终还是摊到了危险共同体所有的投保人身上,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投保人是不会以很大的代价去转移较小的风险的,如此下去,危险共同体必然无法维持。
因而法律强行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时,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资料,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保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保险责任的认定以及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保险案例;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理赔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案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9年,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告知义务条款拒绝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应按照其文义进行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条款应理解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对张先生因心脏病去世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但该疾病与心脏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操作。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理赔,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家属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张先生家属的合法权益。
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
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对双方应当相互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实及情况的义务。
保险活动的告知义务是保证保险人及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已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有效性。
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前,需要对投保人进行告知,详细介绍产品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一系列保险条款和寿险产品细节,帮助投保人全面了解产品信息,做出科学的决策。
投保人也需要遵守告知义务,就个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职业特点等向保险公司告知真实情况,以便保险公司给出合理的保险方案和费用计算。
对于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特定类别的保险,告知义务更为重要。
因为这些保险涉及更高风险的情况和更多的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没有充分告知,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保障缺陷、理赔困难等问题。
同时,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会难以保证。
以下是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的几点重要内容:1. 告知真实情况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告知真实情况及有关事实,包括健康状况、职业状况、家庭状况等。
即使某些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费用增加,但保险合同效力和理赔失败的风险都很高。
如果被发现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对保险公司提出不真实的声明,可能会取消保险合同或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产生不利影响。
2. 相互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相互的。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都有告知的义务,而且两者都需要确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充分的信息共享。
如果保险公司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没有告知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没有告知重要信息,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降低或者潜在保险风险的增加。
3. 区分正当保密在告知义务的范围内,投保人并不需要告知所有信息,只要对合同履行和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有显著的影响即可。
例如一段较为敏感的隐私信息,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这时候投保人可以保密。
但是,如果那段隐私信息的确会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投保人必须坦白告知。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摘要: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必须如实履行告知义务。
为保证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否则要承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
同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亦应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并主动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其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以及可能影响上述决定的事实。
关键词:诚实信用;如实告知;重要事实我国《保险法》在总则的第五条中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应是贯穿于保险的始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规定是对诚信原则的要求,同时投保人按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亦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关系着保险合同能否有效成立,同时如实告知义务的正确履行也关系着投保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安全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论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1.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在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它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在实际情况下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拟定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各条款的制定者,对每一项合同条款最了解、最清楚,其有义务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中各条款的内容,尤其是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的条款,并如实回答投保人对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询问。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说明义务,1.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这样几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条款具有专业性;二是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均由保险人预先印就,被保险人不能真正参与合同的议定;三是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使得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居于较优于投保人的地位。
在这种状态下,若保险人不对投保人详加事先说明,就等于投保人被强制接受该条款。
保险法律纠纷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为例,分析了保险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旨在为保险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保险合同;责任认定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大,保险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保险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保险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以期对保险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保险法律纠纷产生原因(1)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本案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纠纷产生。
(2)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充分告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准确。
(3)保险理赔程序不规范: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存在拖延、敷衍等问题,加剧了纠纷。
2. 法律适用(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市场情况和保险行业的惯例进行解释。
本案中,法院应依据合同条款解释原则,判断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本案中,法院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加重其责任。
(3)保险理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论最大诚信原则中的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论最大诚信原则中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但从现状看,被保险人不尽如实告知义务或骗赔,很多保险公司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矛盾主要在于如何认定投保人是否履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如实告知义务?本文从我国《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在界定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功能、性质的基础上,认真剖析了告知义务制度的履行主体、履行期、告知方式、告知范围等基本范畴,并重点就告知义务违反的法律效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是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投保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告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应将自己所知悉的有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以何种保险费率承保的重要信息披露给保险人;投保人的如实陈述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在投保书和保险合同等文件中所做的陈述应是真实的。
如果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即构成隐瞒;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如实陈述义务,则构成虚假陈述,无论发生哪一种情况,投保人都将因此而遭受损失,保险人有权据此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由此可看出,我国《保险法》并未区分告知和如实陈述义务,而是使用了“如实告知”一词,但其内容应包括上述两种义务。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范围的界定1、询问告知还是无限告知在告知方法与范围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自动告知(无限告知)主义,又称客观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对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不论保险人是否进行过询问;二是询问告知主义,又称主观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其他问题则不负告知义务。
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
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项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保险法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摘要:《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显然是旨在对投保人进行保护,恢复公众对保险的信心。
但该法条的制定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仍显现出不足之处。
新《保险法》却未明确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扩展。
关键词:不可抗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财产险保险标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49条规定,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该条改变了原保险法第43条在标的转让时应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变更合同的规定,推定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使标的转让期间仍能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
同时,受让人或被保险人负担相应通知义务,以确保保险人有机会评估风险。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财产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通常取决于财产自身的性质、用途与状况,与单纯的被保险主体更替关联性不大。
法律推定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地位,有利于实现保险保障的自动延续。
虽然法律规定受让人承继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从立法宗旨来看,应理解为受让人承继的是保险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况且,除转让基于受赠或继承等外,受让人受让财产一般须支付一定对价。
通常情况下,受让人在交易时会将标的之上的保险保障作为议价因素,并以此作为合同的基础。
如果受让人受让标的后,发现保险并不完全必要,自应当允许其解除合同。
二、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况下,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事故,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这种条款的目的是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对抗保险人的解除或无效抗辩,保护投保人一方的期待利益。
《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显然是旨在对投保人进行保护,恢复公众对保险的信心。
但该法条的制定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仍显现出不足之处。
浅谈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浅谈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摘要】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若未如实告知,则会导致双方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在告知义务方面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主要从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概述及其法理基础(一)告知义务的概述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它来源于英国海上保险法制度。
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如果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将会影响保险业健康、合理、有序的发展。
告知义务也称作如实告知义务,如实披露义务,是指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做出陈述或说明,以使保险人准确评估危险情况以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
如实告知义务要求告知义务人对于陈述的事实应当真实,不能隐瞒或者欺骗保险人。
告知义务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全过程。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其最重要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会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同时,这一原则体现在保险中,很多学者称之为“最大诚信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保险中,是较一般商业行为而言,保险行为更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诚信作为行为成立的前提,所以,保险合同也被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
”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在各国的保险法中具体规定和确认。
二、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分析(一)告知义务的主体关于告知义务的主体,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代理人、受投保人特别委托的保险经纪人等。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的开题报告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指保险申请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风险情况的真实情况,以便保险人正确地评估风险和定价。
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保险行业的重要规范之一。
然而,由于投保人信息不完全、不准确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索赔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定,引起了大量的纠纷。
近年来,保险合同告知义务问题在保险市场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因此,对于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深入研究,对于加强保险行业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方法本文拟以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为研究对象,从法律层面出发,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实证调研等方法,全面地阐述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现实问题,探讨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制度完善与规范化方案,为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结构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和内容等。
第二章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主要阐述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框架,并对其不足之处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第三章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实践中的问题。
主要从保险公司、消费者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结合大量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了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在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完善的对策与启示。
主要针对现存问题,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提出了一些对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完善的对策和启示。
第五章结论。
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并对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制度完善和规范化提出了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论文预期贡献本文拟对保险合同告知义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分析和总结,提出有关制度完善的对策和启示,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研究
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研究
姜宇
【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
【年(卷),期】2024()4
【摘要】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
关于我国保险法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告知范围、履行期限及判断标准,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因此深入研究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纠纷,平衡双方利益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5页(P66-70)
【作者】姜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
【相关文献】
1.保险合同纠纷中如实告知义务若干问题研究
2.谈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3.谈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4.试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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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论文
论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2-01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
如实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界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结合英国法相关观点和判例对海上保险法中“重要情况”的界定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海上保险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一、告知义务的含义所谓告知,也称披露,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前即保险人接受承保前,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或状况告知保险人。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的规定外,在签订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
被保险人视为知道在通常业务过程中所应知晓的每一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
”二、如实告知义务认定标准据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为“合同订立前”,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截至到海上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为保险人接受时,并不以保险人签发保单为要件。
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被保险人才了解到的重要事项及从不重要到重要的事项,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但是,若被保险人为自身利益提出对原合同条款的修改,在合同内容变更的范围之内,被保险人就有重新告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没有义务告知在合同订立后才知道的新情况或才发生变化的情况。
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不重要的情况,即使在合同订立后成为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也不是被保险人须告知的重要情况。
如实告知的事项的范围为“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事项”。
所谓“被保险人知道”,指在个案中实际的被保险人“实际知道”。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否也应该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一问题出现了争 议。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之规定投保人具有 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 义务;而另一部分的学者则认为被保险人也 应该有如实告知义务。本文比较了国内外学 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应该 是有如实告知义务的。在实际的保险经营过 程中,如果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那么被保险人就没有这一义务了。如果投保 人对于一些信息的叙述是存在与事实不符的 情况,那么被保险人应该对与事实不符的部 分进行纠正。
(二)告知期间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履行如 实 告 知 义 务 主 要 是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之 时。 而纵观国内外的研究资料,有的学者对于告 知义务应该在保险订立的具体哪个过程有争 议, 保 险 的 订 立 过 程 有 要 约 阶 段 和 承 诺 阶 段,这两个阶段都可以被认为双方在订立保 险合同,而我国的保险法并没有对这一问题 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投保人应该在保险人就 保险产品进行承诺之前履行告知义务,因为 只有投保人在保险人承诺之前如实告知保险 信息,保险人才能够做出与信息相匹配的承 诺。而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的部分信 息出现了一些变化,则投保人需要及时告知 保险人,保险人视情况对于合同进行变更。 (三)告知形式 对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采取 什么样的形式,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需要明 确的,但是我国的保险法并没有就此做出规 定。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日常的告 知形式应当是口头形式,而书面形式则更常 见于投保人为法人的情况或者双方有举证的 需要。至于具体应该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应当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告知范围和内容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告知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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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
【摘要】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也应成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存在争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不会产生这个问题。
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不同人时,上述问题就有讨论的必要。
另外,诚信义务禁止任何一方隐瞒其单方面所知道的信息,因此,保险人也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投保人;保险人;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主要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方应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披露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否提高保费费率的信息。
告知义务在保险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
一、告知义务的性质及特征
从性质上讲,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主要属于先契约义务、法定义务。
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作为转移风险的手段,是以风险的大小和性质来决定保险人是否承保、费率高低、期限长短、责任范围的关键因素。
若无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通常无法全面了解。
其次,告知时间的限制。
告知义务产生于保险合同缔结时及成立后,亦即该义务发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订立为界限;该义务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须是在一定期间内不发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
果。
再次,它是体现衡平的公平性义务。
相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有醒示与醒意的法定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法律应在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设定告知义务的同时,必须设定保险人负担醒示、醒意义务,从而衡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确保保险领域最大诚信义务设定的公正性。
二、告知义务的法理根据
综观各国或地区的保险立法均有告知义务的规定,一般合同法仅要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可,而保险合同法则明确规定投保方负有告知或揭示重要事实的义务。
那么,告知义务的立法根据何在?对此,存在着各种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要素说。
该说认为因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故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所必要的危险程度及范围必须有完全的意思合致。
笔者以为,此说存在不合理之处。
告知不过是被保险人于订约前,对保险标的状况的陈述,为缔约前的单方声明,非属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或意思合致的必要要素。
故合同要素说不足以反映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因此,不能成为告知义务的立法根据。
(2)诚信合同说。
又称最大善意说,此说认为保险合同为基于特殊善意的最大善意合同,故投保人于订立合同时,必须将其所知的一切重要事实,无瑕疵而精确地告知保险人。
(3)瑕疵担保说。
此说认为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与有偿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应予同视。
因为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之一,保险人承担因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填补责任,以除去或减轻被保险人经济生活上的忧虑为
目的,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本质上为一种经济给付,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为危险承担之对价。
投保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有隐匿、遗漏或不实说明的,即构成瑕疵,当自负其责,投保人为免担保此种瑕疵责任,故产生告知义务。
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与瑕疵担保义务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差异。
首先,保险标的物的危险状况不能等同于瑕疵。
其次,二者在目的和功能及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故“瑕疵担保说”也不能作为告知义务的立法根据。
(4)技术说。
又称危险测定说或称危险评估说,此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能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为条件,故告知义务是保险技术所需。
“危险评估说”使告知义务立足于技术论的基点之上,其目的在于维持“对价平衡”,也就是说在于维持保险费与保险人所承担危险间对价的平衡性,即通过投保人为保险人提供估计危险所必要的危险状况的资料,以求对价平衡。
“危险评估说”摒弃了以一般合同的性质说明告知义务立法根据的传统做法,而求诸保险业的实际,确有其合理性。
学者们在对上述学说分别进行评判后,均认为技术说是最有力的学说,因而成为学界的通说。
三、投保人、保险人告知义务及履行方式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
但是由于保险人面对大量的投保人,无法亲自了解个别保险标的的情况,因而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同时由于保险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这一特点,也使得投
保人面对具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保险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充分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保险合同的功能,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
(1)投保人告知义务。
自动申告主义和书面询问主义是立法者对投保人告知义务范围所持的不同立法政策。
自动申告主义,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重要事实的告知不以保险人所询问的范围为限,在询问范围之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亦应自动揭示和告知。
而书面询问主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以保险人书面提出的询问范围为限,对书面询问之外的其他事实视为保险人已弃权,保险人不得再行主张未问及的事实具有重要性而提起抗辩。
但现在大都采用书面询问主义。
因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就是如实告知重要事实。
所谓“重要事实”通常指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情况。
(2)保险人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附合合同,具有专业性,保险人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了解甚多;而投保人却相对不知或知之甚少,对一些基本保险术语难以理解。
如果保险人不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解释,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大部分条款根本无法理解。
基于最大诚信及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负有与投保人相
当的义务。
为保护投保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履行说明义务,就是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以便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费的支付等内容。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应当客观、确切、具体、完整,不能含糊,更不能对合同条款作片面随意的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明确的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说明应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标准,保险人说明不清,应视为未尽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自己是否已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3)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告知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通常为书面的。
由于世界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有限告知主义即询问告知主义,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更要设计周密、具体,而不能概括、抽象,应采用完整、具体的书面方式。
总之,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还有待深入研究。
无论从告知义务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还是研究主题,各国都存在不同的看法。
并且,我国对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研究也不完善,对此应借鉴各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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