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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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旅游者应尊重当地人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活方 式,否则将会导致不愉快的事件发生。例如,美国游客曾 在缅甸,泰国等地因亵渎寺庙而被当地政府关押。
• 应注意的是,各主权国家都有权从国家安全等因素考虑, 对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的待遇作出某些区别对待,给予本 国公民的某些待遇未必完全等同地给予外国公民。这种做 法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而是为了国际社会所公认的“ 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
• 四川金口河大峡谷神秘兵营,不对外国人开放
• 其二为最惠国待遇。指根据条约,缔约一方给予缔约的另 一方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得低于它给予的任何第三方自 然人或法人的待遇。其法律效果是不仅在缔约时,缔约一 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要给予缔约的另一方,而其在其 后的任何时间,给予任何第三方的新的更优惠的待遇也必 须给予缔约的另一方。但最惠国待遇也存在合理例外。国 家集团内部成员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可以不给集团以外的 其他国家。
•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 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形成了大量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旅
游法律关系和旅游社会关系既相联系又相区别。旅游法律 关系是旅游社会关系的一个部分,旅游社会关系的范畴远 远大于旅游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仅仅指产生法律效果的社 会关系,其中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具 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关系。
• 地方旅游局,地方旅游局是本地区旅游工作的行政主管机 构,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的双 重领导,业务上主要接受国家旅游局领导;
•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旅游资源主要包括江河、湖泊、山川 、温泉、瀑布、名寺古刹、园林等。旅游资源管理部门就 是对名胜古迹、园林、文物和自然风光等旅游资源进行管 理的部门,如园林局,建设部等。作为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它们的主要作用是为旅游者的游览、观赏、瞻仰、娱乐 等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称当事
人,即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必要的资格才能参 与到旅游法律关系中,否则就不能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 体。综观我国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的实践,旅游法律关系 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 (一)旅游者 旅游者是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旅游 者是自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它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案例 • 引申思考:该案例从一个典型的场景说明,在现代旅游活
动中,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 系问题。责任的承担其实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在侵权或违约 情况发生时应尽的义务。因此,本案例中赔偿责任首先应 该确定与游客对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即谁与游客存在法律 关系?
• 旅游饭店是指能为旅客提供住宿设施和必要服务的场所。 包括旅馆、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各种形式的旅游饭店。 还包括允许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涉外旅游饭店 。
• 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是指为履行游览提供服务的航空、铁 路、公路、水上、索道及其他运输部门。
• (四)旅游组织
• 旅游组织是根据发展旅游的某一方面目标而设立的,由一 定成员组成的社会团体,也是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旅游组织分为国内旅游组织和国际旅游组织。旅游组织以 不同标准的分类:从成员构成可分为民间旅游组织,政府 间旅游组织,和混合型旅游组织。如中国旅游协会是民间 组织,世界旅游组织是政府间组织,亚太地区旅游协会是 混合型旅游组织;从成员的来源范围可分为全球性旅游组 织和区域性旅游组织。如世界旅游组织是全球性组织,而 亚太地区旅游协会则是区域性旅游组织。
•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旅游主体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根据相应 的旅游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等关系。从 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这种关系是一种具有法 律意义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处所讲的法律是指调整旅游 活动的法律及法规,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这种权 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活动和旅游业务的参加者。
• (三)旅游企业 • 旅游企业是指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企业的总称。它主要包
括旅行社、宾馆、旅游交通运输企业以及综合经营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业务的旅游公司。 • 旅行社按其经营业务范围分为以下几类:经营国内旅游业 务;主要经营国际旅游业务。如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 华或回内地旅游的业务以及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如中 国旅行社、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总社等。
• 作为旅游接待国本国或外国的公民,根据其本国法律,旅 游者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依法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外国旅游者的法律地位,通常由其所到达的 旅游目的地国根据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 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有时也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加 以规定。
• 国内旅游者是指到全国各地参观、游览、考察及参加各种 会议的人群,以及去国外旅游的我国公民。国内旅游者能 够依法享有公民的普遍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相关的旅游 专项法律、法规享有旅游消费特有的权利,并承担特定的 法律义务。
• 国际旅游者是指来我国参观、游览、考察等以及参加各 种会议的旅游者,对于外国旅游者一般给予国民待遇和最 惠国待遇。
当然,作为他国公民来说,身在异国的国际旅游者所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有限制的,各国给予外国旅游 者的待遇,一般有以下两种:
• 其一为国民待遇。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以本 国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方面大体同等的待遇。但国民待遇 必须是互惠的,而且不能损害当地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安全 。
• 根据双边税收条约,双方国家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边境 贸易、边境旅游涉及的双方国家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并没 有义务给予第三国。
• (二)旅游行政主管机构 • 旅游行政主管机构是指对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
事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机构。
• 在中国,它目前主要指各级旅游局和旅游委员会,当然也 包括与旅游活动密切相关的工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 。旅游行政主管机构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 在管理实践中主要有三类: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直属 国务院领导,但在行政级别上略低于部委,单一行使旅游 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国内和与本国相关的国际旅游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