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讲座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解读:根据需要确定鉴定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要 质证。鉴定之后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经质证不能作为鉴 定依据,相关鉴定意见不能用。
风险防范:对鉴定意见质证时特别注意鉴定材料是否经过了质证。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 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解读:1、什么是实质性内容? 2、黑白合同如何处理? 3、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
风险防范:明确中标合同。
案例: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梧州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效力】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 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 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 抗辩的除外。
内容解读:工期顺延符合约定,发包人不确认也可以。合同约定工期顺延提 出进间,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提出。
风险防范:1、注意工期顺延未确认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2、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签证,合同对提起工期顺延的期限有约定,应在约定
风险防范:如果承包方提出支付工程款等,发包方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提起反诉 。
案例:合德海洋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壹品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
【质量保证金返还】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案例:1、黄真银与金銮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龙海建筑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0%过错分担
2、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100%按有效合同处理
【借用资质】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 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黑白合同】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 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 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内容解读:不需要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标,双方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 程价款结算依据。
风险防范:对合同进行审查,注意各份文件中不一致的地方。
【多份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处理】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 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 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 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防范:不随意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签字。
【不认可咨询意见一方申请鉴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 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 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内容解读:除非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否则,诉讼前即便是共同委托鉴定 ,也还是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内容解读:开工通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不确定的,综合考虑。开工通知发出同时应具备开工条件。
风险防范:开工之日对开工日期由三方签字确认。同时要对开工条件进行确认 。
【工期顺延】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 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 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 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防范:及时进行分部分项整体验收。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 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解读:只要质量合格未竣工也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防范:注意分部分项验收。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范围】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之职责】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 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 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鉴定意见的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 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 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内容解读: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也有优先受偿权,但发包人得是所有 权人。
风险防范:发包人不是所有权人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工程质量合格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 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解读: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风险防范:不轻易表示认同受咨询意见约束。在鉴定过程中,要利用工程技术 人员和专业法律人员与鉴定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保证鉴定过程中全部的工程 量及施工过程都能为鉴定人员所知悉,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诉讼中鉴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 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 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 工程保修义务。
内容解读:有约定才能扣,有约定期限按约定期限返还,没约定按2年。质保 金返还不影响保修。
风险防范: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数额及返还期限。约定质保金返还条款在合同 无效情况下也可参照适用。对质保金的使用范围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明确在
内容解读: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 偿权。
风险防范:只有与业主方(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权。
【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 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 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 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内容解读:谁举证谁负责申请鉴定,不申请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风险防范:及时申请鉴定。如有必要申请鉴定,则必须申请鉴定。如果法官 告知要申请鉴定不申请,则二审就不能再提鉴定。除非是法官没释明。
【黑白合同】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 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 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 、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 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 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 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 、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内容解读:谁主张损失谁举证,证明不了参照合同约定内容。
风险防范:作为发包方或承包方应注意责任的分担。注意日常签证索赔规范化 。
期内提出。 3、施工单位未得到明确停工指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质量缺陷抗辩的处理】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 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内容解读:承包人提起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可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起反 诉。
内容解读: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由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防范:发包人要检查承包人资质。被挂靠人对挂靠人要进行适当的管理 ,发生纠纷时尽量主张损失不是由于出借资质发生的。
案例: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玉军、赵文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开工日期】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 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 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 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 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内容解读: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起诉前可以弥 补。
风险防范:签订施工合同检查“四证”
【合同无效的处理】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 、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 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 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 后起满二年。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 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解读
李巧玲 武汉工商学院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施行时间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 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0号
主要内容
•一 黑白合同 F1F9 •二 合同效力F2 •三 合同无效的处理F3 •四 借用资质F4 •五 开工日期的确定F5 •六 工期顺延F6 •七 质量缺陷抗辩的处理F7 •八 质保金返还F8 •九 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处理F10 •十 多份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处理F11 • 十一建设工程鉴定F12F13F14F15F16 • 十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F17F18F19F20F21F22F23 • 十三实际施工人F24F25
内容解读:合同无效,工程合格,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风险防范: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明确是依据哪份合同在履行。
【达成价款协议后一方主张鉴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 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内容解读: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不能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风险防范:确定中标合同。
【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处理】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 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 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解读: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 内容方面不同时,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 工程价款的依据
风险防范:对鉴定意见质证时特别注意鉴定材料是否经过了质证。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 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解读:1、什么是实质性内容? 2、黑白合同如何处理? 3、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
风险防范:明确中标合同。
案例: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梧州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效力】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 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 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 抗辩的除外。
内容解读:工期顺延符合约定,发包人不确认也可以。合同约定工期顺延提 出进间,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提出。
风险防范:1、注意工期顺延未确认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2、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签证,合同对提起工期顺延的期限有约定,应在约定
风险防范:如果承包方提出支付工程款等,发包方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提起反诉 。
案例:合德海洋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壹品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
【质量保证金返还】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案例:1、黄真银与金銮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龙海建筑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0%过错分担
2、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100%按有效合同处理
【借用资质】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 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黑白合同】第九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 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 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内容解读:不需要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标,双方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 程价款结算依据。
风险防范:对合同进行审查,注意各份文件中不一致的地方。
【多份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处理】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 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 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 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防范:不随意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签字。
【不认可咨询意见一方申请鉴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 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 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内容解读:除非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否则,诉讼前即便是共同委托鉴定 ,也还是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内容解读:开工通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不确定的,综合考虑。开工通知发出同时应具备开工条件。
风险防范:开工之日对开工日期由三方签字确认。同时要对开工条件进行确认 。
【工期顺延】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 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 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 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防范:及时进行分部分项整体验收。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 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解读:只要质量合格未竣工也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防范:注意分部分项验收。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范围】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法院准许鉴定申请后之职责】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 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 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鉴定意见的质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 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 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内容解读: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也有优先受偿权,但发包人得是所有 权人。
风险防范:发包人不是所有权人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工程质量合格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 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解读: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风险防范:不轻易表示认同受咨询意见约束。在鉴定过程中,要利用工程技术 人员和专业法律人员与鉴定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保证鉴定过程中全部的工程 量及施工过程都能为鉴定人员所知悉,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诉讼中鉴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 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 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 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 工程保修义务。
内容解读:有约定才能扣,有约定期限按约定期限返还,没约定按2年。质保 金返还不影响保修。
风险防范: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数额及返还期限。约定质保金返还条款在合同 无效情况下也可参照适用。对质保金的使用范围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明确在
内容解读: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 偿权。
风险防范:只有与业主方(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权。
【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 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 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 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内容解读:谁举证谁负责申请鉴定,不申请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风险防范:及时申请鉴定。如有必要申请鉴定,则必须申请鉴定。如果法官 告知要申请鉴定不申请,则二审就不能再提鉴定。除非是法官没释明。
【黑白合同】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 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 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 、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 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 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 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 、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内容解读:谁主张损失谁举证,证明不了参照合同约定内容。
风险防范:作为发包方或承包方应注意责任的分担。注意日常签证索赔规范化 。
期内提出。 3、施工单位未得到明确停工指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质量缺陷抗辩的处理】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 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内容解读:承包人提起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可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起反 诉。
内容解读: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由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防范:发包人要检查承包人资质。被挂靠人对挂靠人要进行适当的管理 ,发生纠纷时尽量主张损失不是由于出借资质发生的。
案例:华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玉军、赵文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开工日期】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 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 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 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 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内容解读: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起诉前可以弥 补。
风险防范:签订施工合同检查“四证”
【合同无效的处理】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 、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 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 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 后起满二年。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 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解读
李巧玲 武汉工商学院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施行时间
•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 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0号
主要内容
•一 黑白合同 F1F9 •二 合同效力F2 •三 合同无效的处理F3 •四 借用资质F4 •五 开工日期的确定F5 •六 工期顺延F6 •七 质量缺陷抗辩的处理F7 •八 质保金返还F8 •九 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处理F10 •十 多份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处理F11 • 十一建设工程鉴定F12F13F14F15F16 • 十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F17F18F19F20F21F22F23 • 十三实际施工人F24F25
内容解读:合同无效,工程合格,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风险防范: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明确是依据哪份合同在履行。
【达成价款协议后一方主张鉴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 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内容解读: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不能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风险防范:确定中标合同。
【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处理】第十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 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 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 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解读: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 内容方面不同时,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 工程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