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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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外交流,规范开发区驻国内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的各驻国内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中心”),为管委会举办和管理的、并在天津市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国际交流中心内设驻境内、境外的工作部,为管委会的驻外办事机构。

国际交流中心应当在开发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完成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国际交流中心及驻外办事机构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驻外办事机构进行专业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内部管理、工作程序、重要项目促进、财务管理、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工作等方面内容的规章制度,经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中有关人事变动、重要招商活动、资产处置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外事管理部门报告,外事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报管委会决定。

第八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按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与当地政府经济合作机构、经济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联系,推动开发区在当地的投资促进、贸易促进工作,并处理开发区在当地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条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一)策划、组织所辐射区域投资者及各类组织到开发区考察;
(二)在所在地建立业务渠道,构建招商网络并承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
(三)安排本区团组在当地考察、访问事宜;
(四)承担投资项目接待、跟踪、联络和宣传、促进工作;
(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

各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应当制定任期目标,根据任期目标,制定驻外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

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接受管委会的考核。

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任务应当分解落实到部门和每个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离开驻地五天以上的,应当提前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

因事返回开发区或回国休假,应当事先向管委会分管领导请假。

第十三条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第十四条开发区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驻外办事机构派员参加。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编委确定的编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实行任期制,由管委会选派,任期为五年。

经管委会批准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在驻外办事机构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由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选派,轮换时间为二年。

经外事主管部门与选派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聘,并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驻外办事机构轮换制工作人员外派期间,所有关系不变,工作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选派单位不得占用被选派人员的编制招聘新人。

第十九条驻外办事机构雇佣当地的合同制雇员、勤杂人员,应当经过人事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驻外办事机构干部需要调整和轮换的,应当在保证工作连续和业务骨干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驻外办事机构的实际,由外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干部离任的,应当由外事管理部门对其在驻外办事机构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写出鉴定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存入本人档案。

驻外办事机构干部调回国内的,由管委会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驻外办事机构干部的交流、考核、奖惩、境内外学习、教育培训、辞退、在职参加学历教育以及请假等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管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境外办事机构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二十天。

境外办事机构人员不休探亲假,其亲属前往探望的,可以为其配偶或一名直系亲属报销每年一次的往返旅费。

第二十四条境外办事机构人员不随带家属,确需随带的,应当经外事管理部门报管委会领导批准。

随带家属不得在驻外办事机构安排
工作。

第二十五条境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当地办理永久居留(“绿卡”)或加入当地国籍,不得在当地企业兼职。

第二十六条境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国内工资及奖金、福利予以保留,外派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由外事管理部门按国别核定,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办事机构主任的补贴标准可以按一定比例上浮。

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外事管理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当地招聘的工作人员,按当地有关用工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境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住房标准按照方便工作,属于当地中等居住地区和中等租金水平的原则,由外事管理部门确定,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严肃财务纪律,及时向外事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年终决算及其他报表。

第二十九条境外驻外办事机构的日常经费在财政管理部门核定
的预算额度
内使用。

不能列入日常经费的专项支出,应当经管委会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第三十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驻外办事机构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每两年对各驻外办事机构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审计。

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工作变动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驻外办事机构各项支出由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审批。

各项经费开支应当按规定的用途及标准,在预算内统筹安排。

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驻外办事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报帐员,做好现金日记帐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际交流中心应当以规范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完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年检工作。

其具体做法是:
(一)驻外办事机构实行财务报账制度;
(二)驻外办事机构每半年向国际交流中心书面报告一次经费使用情况;
(三)驻外办事机构经费使用情况由外事管理部门财务联络员汇总,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年终由外事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通知财务中心负责出具符合事业单位年检要求的各种财务报表;
(六)外事管理部门财务联络员负责办理国际交流中心的事业单位年检工作。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驻外办事机构资产属管委会所有,驻外办事机构只享有使用权。

驻外办事机构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自行处置。

确需处置的,驻外办事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驻外办事机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定期对帐,做到帐相符、帐物相符。

固定资产的调出、调入,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手续。

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损坏等情况及时向外事管理部门书
面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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