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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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202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票据概念与种类东奥

202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票据概念与种类东奥

2024初会《经济法基础》考试知识点票据概念与种类东奥票据是指借记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凭证。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凭证,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中可能涉及到票据的概念与种类,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一种由借记人(出票人)向债权人(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凭证。

票据具备以下的基本要素:1. 出票人:票据的出具人,即欠款人。

2. 收款人:票据的收取人,即债权人。

3. 付款人:票据的付款人,即由谁支付票据款项。

4. 受款人:票据的收款人,即谁将收到票据的款项。

5. 金额:票据所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金额。

6. 期限:票据所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期。

二、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的性质和种类的不同,票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并规定在期限内由指定的支付人支付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有价证券,通常用于国际贸易或者银行间的结算。

2. 支票支票是指银行为其客户开立的一种支付凭证。

开户人通过填写支票,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并指定收款人进行收款。

收款人可以携带支票到银行进行兑现或者转账。

3. 本票本票是指票据的出票人以自己的名义承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一般只有出票人签字,不需要指定特定的付款人,持票人可以通过转让本票的方式进行兑现。

4. 贴现票据贴现票据是指借记人将尚未到期的票据贴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现金。

贴现票据可以帮助借记人提前获取资金,适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的情况。

5. 无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不写明收款人的票据,持票人可以自由转让,持有人凭票据可以向出票人要求支付。

无记名票据具有流通性强的特点,相对较为灵活。

6. 记名票据记名票据是指票据上标明收款人姓名的票据,只能由指定的收款人进行兑现。

记名票据一般适用于特定的收款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总结:在2024年《经济法基础》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进入初级会计职称的初级阶段,打好基础,为基础学习阶段做充分的准备。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票据的追索,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的追索(★★)(13年不定项;14年多选)(一)适用情形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费用【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本金(2)再发生的利息;——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费用(四)行使追索权1.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五)清偿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票据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票据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指导讲义第20讲单据经济法根基〔 2021 〕考试指导第三章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单据【总结】二、单据行为概括:单据行为是指单据当事人以发生单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单据上署名或盖印为权益义务建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事例导入:出票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单据不合规,受到拒绝。

随后小张又来找王老板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讲话罢了,王老板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

小张基于上一次的教训,就对王老板说,您写完以后必定要在上边署名画押。

但是,小张依旧感觉不放心,毕竟以前被王老板忽悠了一次,因此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王老板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

于是改正了欠条的内容。

〔一〕出票出票,指出票人签发单据并将其交托给收款人的单据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单据,即在原始单据上记录法定事项并签章〔写欠条〕。

二是交托单据,马上作成的单据交托给别人据有〔给欠条〕。

这二者缺一不行。

2.出票的根本要求(1〕出票人与付款人拥有真切的委交托款关系。

(2〕有靠谱的资本根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单据用以欺骗银行或许其余单据当事人的资本。

3.出票的记录事项出票的记录事项等到详细单据内容时在介绍。

提示:记录事项是什么?①观点:单据记录事项是指依法在单据上记录的单据有关内容。

②记录事项分类记录事项类型〔4 类〕详细内容一定记录事项也称必需记录事项,是指?单据法?明文规定一定记录的事项,如不记录,单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背书人签章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外,?单据法?规定的其余应记录的事项,这些相对记录事项事项假如未记录,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其实不影响单据的效力。

如背书日期指?单据法?不强迫当事人一定记录而同意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录随意记录事项时不影响单据效劳,记录时那么产生单据效劳的事项。

如“不得转让〞字样记录不产生单据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相对记录事项、随意记录事项外,记录的其余法上效劳的事项事项,但这些事项不拥有单据效劳4.出票的效劳出票人签发单据后,即担当该单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_票据(2)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_票据(2)

第三节票据【总结】二、票据行为概述: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案例导入:出票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票据不合规,遭到拒绝。

随后小张又来找王老板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谈话罢了,王老板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

小张鉴于上次的教训,就对王老板说,您写完之后一定要在上面签字画押。

可是,小张依然觉得不放心,毕竟之前被王老板忽悠了一次,所以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王老板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

于是更改了欠条的内容。

(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写欠条)。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给欠条)。

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1)出票人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出票的记载事项出票的记载事项等到具体票据内容时在介绍。

提示:记载事项是什么?①概念: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票据相关内容。

②记载事项分类记载事项类别(4类)具体内容必须记载事项也称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背书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如背书日期任意记载事项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如“不得转让”字样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记载的其他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15讲_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2)、非票据结算方式(1)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15讲_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2)、非票据结算方式(1)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考点03:票据权利的补救(★★★)(P78)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具体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的地位(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有()。

(2016年)A.民事仲裁B.挂失止付C.公示催告D.普通诉讼【答案】BCD【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丧失时,不能挂失止付的有()。

(2014年)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CD【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丢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5年)A.未承兑的商业汇票B.转账支票C.现金支票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答案】BCD【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理失票人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是()。

(2014年)A.票据收款地法院B.票据支付地法院C.失票人所在地法院D.出票人所在地法院【答案】B考点04:票据抗辩(★★★)(P82)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1讲_票据(3)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1讲_票据(3)

提示: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之后即为承兑人。

(三)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资格2.使用规定(1)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2)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出票人的确定(谁打欠条)(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4.出票的记载事项提示:1.必须记载事项缺少其一,票据无效。

2.注意纸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出票人名称和到期日。

【例题1·多选题】(2018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B.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C.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签发D.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答案】ABD【解析】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1.承兑方式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行使追索权的前提)3.承兑责任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变成票据的主债务人)4.收费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五)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1.纸质票据电子化的要求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转电子)2.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3.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4.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纸质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5.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初级会计资格 票据权利与责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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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节票据5、银行汇票F、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

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要求退款的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让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6、商业汇票A、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商业汇票时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B、商业汇票的出票a、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出票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还应同时具备签约开班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开办对公业务、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具有组织机构代码及中国人民银行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十二、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种类——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讲义中观点为“银行汇票是两方基本当事人”。

而根据《票据法》中银行汇票的定义,将银行汇票明确界定为委托证券,把出票人和付款人区分开来;所以另一种观点为“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对此有争议的地方了解即可。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特征2.票据功能——五大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行为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行为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行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十六、票据行为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

这两者缺一不可。

2.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例如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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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论坛的广大学员分享了如何做到基础、强化、做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2)相对记载事项:【提示】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十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含义:(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含义: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使用: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解析】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含义: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的一般规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十二、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种类——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讲义中观点为“银行汇票是两方基本当事人”。

而根据《票据法》中银行汇票的定义,将银行汇票明确界定为委托证券,把出票人和付款人区分开来;所以另一种观点为“银行汇票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对此有争议的地方了解即可。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特征2.票据功能——五大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初级会计资格 票据权利与责任L

初级会计资格 票据权利与责任L

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四节票据D、追索权的行使a、获得有关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其中“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2)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4)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a)所退票据的种类;(b)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c)退票时间;(d)退票人签章。

持票人因承兑人活着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当责任。

b、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你,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10 年多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注意】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提示】程序内容做一般了解即可,如公示催告的期限,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 日。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一、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一、票据责任2.付款人付款(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票据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票据责任3.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若持票人明智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一、票据责任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它主要包括签发与交付两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行为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行为

高频考点5:票据行为(☆☆☆)一、出票二、背书【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C .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D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D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三、承兑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效力【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的下列票据中,须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是( )。

A .丙公司取得的由P 银行签发的一张银行本票B .戊公司向Q 银行申请签发的一张银行汇票C .乙公司收到的由甲公司签发的一张支票D .丁公司收到的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提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四、保证(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B.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正确答案』B C 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选项A 的说法错误。

2024年度-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

2024年度-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
出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
8
背书
背书的定义
01
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在
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的种类
02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的效力
03
转让背书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非转让背书产生权利证明的效
力。
9
承兑
承兑的定义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进行抗辩。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采取挂失止 付、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 补救。
6
02
票据行为
7
出票
1
出票的定义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3
出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票据”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 日期、出票人签章。
票据的付款与追索
包括付款请求、追索权的行使等流程。
票据的保管与灭失
包括票据的保管措施、灭失后的补救措施等。
18
票据纠纷的解决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等。
票据纠纷的解决途径
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票据纠纷的法律适用
包括票据法的适用范围、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原则等 。
提高技术手段
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设备,提高票据防伪能力 和识别效率。
22
内部控制在票据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明确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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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责任
为了方便备战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
持票人依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3.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票据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4.获得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5.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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