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以下简称市场营销人员)规范化、科学化治理和考核,建立和培养专业化的市场营销队伍,促进经纪业务持续健康进展,操纵业务风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场营销人员治理的差不多原则:积极进展、规范治理、严控风险、优聘劣汰。
第三条市场营销人员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及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权限开展业务。
第四条释义1、市场营销人员:指专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客户服务、营销队伍治理等工作,并按其客户开发业绩、产品营销业绩、客户服务成效、营销队伍治理成绩计算薪酬的职员。
市场营销人员分为营销系列、治理系列人员。
2、营销系列人员:指依照销售业绩领取酬劳、不治理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
营销系列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首席客户经理。
3、治理系列人员:指除履行营销系列人员职责外还要履行治理职能的市场营销人员。
治理系列人员包括团队经理、高级团队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
4、营销团队:指由若干市场营销人员组成的差不多业务单元,以下简称团队。
5、育成团队:指团队经理直辖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晋升为团队经理后所成立的团队。
6、托管资产:指客户账户内股票(A、B 股)及权证市值、封闭式基金净值、资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总值。
不含其他开放式基金、债券及托管的上市公司法人股等。
7、有效户:指资金账户开户后3个月内日均资产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账户(从帐户中首笔资产到位之日起计算)。
8、有效人力:指名下客户资产50 万元以上的市场营销人员。
9、净佣金=(佣金收入-交易规费)×0.945。
第二章市场营销治理体系及组织架构第五条市场营销总部为公司经纪业务营销工作及营销队伍治理的职能部门,各营业部负责本部门的营销队伍建设及营销工作开展。
第六条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本证券营业部的市场营销工作,并服从公司市场营销总部等部门的治理和协调。
营销人员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人员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销人员管理,有效防范营销人员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公司和营销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营销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营销人员风险是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营销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所界定的营销人员行为监管风险和营销人员营销业务管理风险,包括客户经理、证券经纪人以及管理服务类员工在营销过程中违规或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对证券投资者、对其本人、公司和社会造成损失的可能,以及营销人员业绩中出现业绩造假的可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建立并完善营销人员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营销人员管理制度,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和信息监控手段识别、评估、揭示、控制营销人员风险,减少营销人员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营销人员风险管理组织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市场营销部是营销人员风险的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是营销人员风险管理的专业支持部门,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分支机构执行落实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经纪管理总部负责营销人员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设计、建设、完善,制定并修订风险管理系列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系统,监督指导考核分支机构的风控工作。
分支机构负责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系列制度,落实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做好营销人员的风险防范、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置工作,提高营销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
第六条总部层级包括经纪管理总部(包括市场营销部、运行监管部、客户服务部和综合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
(一)经纪管理总部根据公司风控制度的要求对营销人员进行风险管理规划,制定和完善营销人员风险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设计防范营销人员风险的业务流程环节,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支机构及其市场营销部的风险管理工作。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
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培养一支稳定、高素质的营销队伍,进一步提高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服务协议,服从营业部管理,经营业部授权为营业部发展客户,并依法为所发展客户提供咨询、交易等相关服务或便利,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人员管理第三条证券经纪人指营业部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接受推荐,考核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协议。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聘用第四条聘用的证券经纪人原则上需有客户资源。
根据公司规定,聘用证券经纪人须报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熟悉证券交易基本知识,通过学习能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及其交易的法律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营销能力及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四)具备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电脑基本操作(Microsoft Office、IE)和日常维护,负责网上交易业务的经纪人还应具备网上交易常识;(五)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易、投资咨询)的优先录用,无资格的要求在被聘用后的第一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通过上述两种资格的考试;(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经纪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者;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者及市场禁入者;4、由于与执业操守有关的原因,曾被监管部门、其它国家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和其它证券业企业给予劝退(或同级)及以上处罚者;5、营业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聘用手续:(一)仔细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明,保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包括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从业纪录。
(三)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服务协议书,聘用其为经纪人,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证券公司营业部营销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营销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2013年3月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营业部营销体系架构及岗位 (2)第三章客户经理考核管理及收入分配 (7)第四章A类经纪人考核管理及收入分配 (11)第五章B类经纪人考核管理及收入分配 (13)第六章营销管理岗位及辅助岗位人员考核及薪酬 (13)第七章营销人员的引入与培训 (16)第八章营业部营销人员行为规范 (17)第九章其他 (17)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尽快实现公司经纪业务的转型,切实增强公司经纪业务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规范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培养一支精品化、专业化的营销队伍,保障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合法权益,以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管理使之健康发展,力争实现共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制定。
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以下简称营销人员)是指以营业部为依托或通过营业部提供的营销渠道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的营销人员以及相关营销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的用工形式根据其签订合同类型分为客户经理、证券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两类。
客户经理与公司间属劳动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经纪人与公司间属委托代理关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分别为《A类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及《B类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章营业部营销体系架构及岗位第五条营业部营销体系架构营业部营销中心岗位设置如下:营销总监、区域经理、客户经理、经纪人(A、B类)、营销辅助岗。
其中营销总监、区域经理为营销管理岗位,营业部设置营销管理岗和营销辅助岗均须满足特定的设置条件。
图1 营业部营销体系架构图第六条营业部营销各岗位及设置条件一、客户经理及经纪人:为营销体系中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职责为完成所在岗位的业绩指标,做好客户的开拓、营销和服务工作。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六、公示规范要求
【佣金公示——不得使用“零佣”、“免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
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
公示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佣金。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二)使用“零佣”、
【广告投放规范】第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8 告。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四、客户身份识别
【建立业务关系前——识别&核实】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 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证券公司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 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了解受益所有人信息。投资者为金融产品的,证券公司还应当 按照规定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 二) 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 三) 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
( 四) 履行反洗钱义务;
( 五) 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 (
六) 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
与相关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应当拒绝提供相关服务。投资者不符合中国证 易场所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
监会、 自律组织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 交易,并主动避免异常交易。
中国银河证券经纪营销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营销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职责 (3)第三章风险种类 (4)第四章风险管理 (8)第五章风险处置 (11)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纪营销业务健康发展,防范经纪营销风险,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银河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经纪营销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种类、风险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纪营销风险是指公司开展经纪营销工作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导致公司、证券营业部及员工出现的行政、经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具体包括营销人员从业资格监管风险、营销人员劳动用工风险、营销人员行为监管风险、营业部营销行为监管风险、营销宣传资料监管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营销人员是指纳入公司员工管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营销类员工,包括营销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但不包括证券经纪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从业资格是指营销人员从事营销工作必须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科目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营销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必须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或基金代销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科目考试取得基金销售从业资格。
第六条经纪管理总部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是经纪营销风险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法律合规部是经纪营销风险管理专业支持部门,证券营业部是经纪营销风险管理执行部门,按照经纪营销风险管理权限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各证券营业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是经纪营销风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是:(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准则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拟订经纪营销风险管理制度;(2)根据公司经纪营销风险管理要求,拟订营销风险控制计划;(3)对经纪营销业务风险点实施营销风险控制;(4)对营业部营销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5)对营业部营销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定;(6)对营业部营销风险进行处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鲁证监机构字[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证监机构字[2008]122号)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你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纪业务营销管理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7年5月24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提出了有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明确要求。
但实践中,因个别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导致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对此,你公司要保持清醒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委托网吧等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等违规行为。
目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公开征求了意见,正在对有关各方提出的问题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有关工商登记和税收政策尚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中。
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194 号文”的规定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二、加强管理,平稳做好遗留问题的规范你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管理工作,平稳做好遗留问题的规范工作。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加强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培育稳定、高素质的证券经纪人队伍,提高公司整体营销能力、提升公司客户服务质量、防范证券经纪人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与公司签订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且取得登记编号,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并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的证券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公司经纪人管理遵循合法规范、互助双赢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经纪人合理的职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经纪人管理组织架构图第五条 经纪人隶属于经纪业务分支机构,不分序列和职级。
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风险控制部、审计部、组织人力部、信息技术部门等,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经纪人相关工作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的职责:(一)拟定经纪人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实施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及后续培训管理工作;(三)负责经纪人合同管理工作;(四)督导分支机构对经纪人进行代理费的计算和考核管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i 分支机构1 分支机构N风 险 控 制 部 运 营 管 理 部信息技术部门 合 规 部 审计部 财务会计部 合规经理经纪人i 经纪人1 经纪人N组织人力部(五)督导分支机构开展经纪人培训工作;(六)督导分支机构监督、防范、报告经纪人相关风险;(七)建立完善经纪人责任追究机制;(八)组织对分支机构经纪人管理及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建立完善经纪人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机制;(十)指导分支机构进行经纪人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处理的工作;(十一)对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新开户回访。
证券公司营业部营销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营业部营销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该办法针对营业部直接从市场招聘营销经理及营销管理人员。
并依据考核结果签订有关劳动合同的员工。
一、新增员工化营销人员薪酬营销人员个人薪酬=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净佣金提成+开户奖+金融产品销售奖励+合规津贴管理营销人员薪酬=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净佣金提成+金融产品销售奖励+管理津贴+ 合规津贴(二)岗位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基数*岗位绩效考评系数(K)岗位绩效工资基数岗位绩效考评系数(K):k= 0.5+(kl + k2 )*0.5k 1 =(营销人员月度实际新增有效户/对应的月薪增开户数指标)*50 %k2=(营销人员月度实际新增资产/对应的客户当月新增托管资产指标)*50 % 管理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按所管理营销人员及管理人员数量确定新增任务指标,公式同上。
(三)净佣金(S)提成净佣金提成=净佣金X K XP(四)超额开户奖超额开户奖计算公式=(实际新增有效户数-月新增有效户任务数)X单户奖励标准1、实际有效户为:单户资产大于2万元;2、单户标准托管资产达到标准资产基数算1个有效户;3、单户标准托管资产=实际托管资产X(毛佣金率/标准佣金率);4、标准佣金率:0.8 %。
5、开户后在6个月内达到有效户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但只认定一次;6、月新增有效户任务数、单户奖励标准如下:、标准资产基数:、营业部依据地区情况、行业情况、公司制度对任务数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
(五)金融产品销售提成金融产品销售提成指销售基金、信托等产品的提成,具体提成方式按该产品的奖励方式单独执行;(六)个人合规津贴个人在业务开拓时无风险事故或业务,合规津贴每人每月100 元。
(七)管理津贴=C1C1=团队净佣金X K X P为管理津贴提成比例②客户经理离职后,其名下客户归属上级团队,团队长继续享受管理津贴,管理津贴提成比例减半;④K为岗位绩效考评系数,具体考评办法参见前文⑤管理津贴P按超额累进制进行计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1号)现公布《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一日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4、中信证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经纪业务,规范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本办法之营业部总经理是指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和二级营业部总经理。
第三条证券经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其行为由营业部约束。
营业部总经理为证券经纪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具体执行人。
中心营业部应对所辖的二级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实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分公司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对所辖营业部(含中心营业部和二级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证券经纪人营销战略、营销管理规划,审批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制度等。
同时,形成由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营业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合规部、风险控制部、稽核部、法律部等构成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证券经纪人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的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对营业部营销业务进行督导和支持,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营业部负责证券经纪人的选拔、考核、日常执业行为管理及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和支持。
计划财务部指导所辖营业部财务人员负责证券经纪人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及证券经纪人代理手续费的复核发放。
信息技术中心提供证券经纪人管理中的各类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和技术支持。
合规部负责审核、评估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流程,对证券经纪人管理及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及检查,出具合规意见或报告。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经纪业务,规范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本办法之营业部总经理是指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和二级营业部总经理。
第三条证券经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其行为由营业部约束。
营业部总经理为证券经纪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具体执行人。
中心营业部应对所辖的二级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实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分公司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对所辖营业部(含中心营业部和二级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证券经纪人营销战略、营销管理规划,审批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制度等。
同时,形成由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营业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合规部、风险控制部、稽核部、法律部等构成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证券经纪人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的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对营业部营销业务进行督导和支持,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营业部负责证券经纪人的选拔、考核、日常执业行为管理及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和支持。
计划财务部指导所辖营业部财务人员负责证券经纪人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及证券经纪人代理手续费的复核发放。
信息技术中心提供证券经纪人管理中的各类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和技术支持。
合规部负责审核、评估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流程,对证券经纪人管理及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及检查,出具合规意见或报告。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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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纪业务市场营销人员(以下简称市场营销人员)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和考核,建立和培养专业化的市场营销队伍,促进经纪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控制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营销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严控风险、优聘劣汰。
第三条市场营销人员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及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超越权限开展业务。
第四条释义1、市场营销人员:指专门从事客户开发、产品营销、客户服务、营销队伍管理等工作,并按其客户开发业绩、产品营销业绩、客户服务成效、营销队伍管理成绩计算薪酬的员工。
市场营销人员分为营销系列、管理系列人员。
2、营销系列人员:指根据销售业绩领取报酬、不管理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
营销系列人员包括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首席客户经理。
3、管理系列人员:指除履行营销系列人员职责外还要履行管理职能的市场营销人员。
管理系列人员包括团队经理、高级团队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
4、营销团队:指由若干市场营销人员组成的基本业务单元,以下简称团队。
5、育成团队:指团队经理直辖团队的市场营销人员晋升为团队经理后所成立的团队。
6、托管资产:指客户账户内股票(A、B 股)及权证市值、封闭式基金净值、资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总值。
不含其他开放式基金、债券及托管的上市公司法人股等。
7、有效户:指资金账户开户后3个月内日均资产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账户(从帐户中首笔资产到位之日起计算)。
8、有效人力:指名下客户资产50 万元以上的市场营销人员。
9、净佣金=(佣金收入-交易规费)×0.945。
第二章市场营销管理体系及组织架构第五条市场营销总部为公司经纪业务营销工作及营销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各营业部负责本部门的营销队伍建设及营销工作开展。
第六条营业部总经理全面负责本证券营业部的市场营销工作,并服从公司市场营销总部等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营业部合规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本证券营业部市场营销工作的风险管理。
第七条营业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设立若干团队,根据营销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可设置市场部。
有3个及以上市场部的营业部经公司批准可设置营销中心。
第八条各部门主要职能(一)营销中心主要职能营销中心设营销总监1名,负责市场部及营销团队的管理。
其主要职能为:1、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2、建立和统筹营销网络,建设基层营销队伍;3、组织及指导市场部做好团队的发展、管理、培训工作;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业绩考核;4、组织团队开展各种营销活动;5、负责营销中心的风险控制;6、按公司规范要求进行业务数据统计、报备等管理工作。
(二)市场部的主要职能各市场部设经理1名,负责管理所辖团队,其主要职能为:1、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和阶段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2、按证券营业部和营销中心的要求,组织进行人员招聘和团队组建;3、策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营销活动,协助所辖团队展业;4、组织部门例会(早会、夕会、月度、季度会议、业务分析会等);5、组织开展团队培训工作;6、按公司要求完成对所辖团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包括销售活动管理、差勤管理、绩效考核和相关业务报表的复核等;7、负责本部门团队的风险控制。
第九条各级岗位职责(一)市场营销人员主要职责1、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4、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5、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营销系列人员主要职责1、发展客户、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相关服务,完成业务指标;2、填写工作日志和客户服务记录;3、按公司及营业部要求参加所在部门晨会、夕会、周会、月度工作会议等;4、每周向直接主管提交客户访谈记录、工作周报,服从直接主管的管理、辅导和工作分配;5、每月提交工作总结。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团队经理的主要职责1、招聘发展团队成员,组织、建立团队营销网络,组织、参与各项营销活动;2、带领团队成员积极拓展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完成营销中心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3、配合上级主管对团队人员进行各项日常管理,协调团队成员的利益分配;4、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人员的培训工作;5、支持和协助团队优秀成员组建新团队。
(四)市场部经理的主要职责1、负责市场营销人员的招聘、培训及团队建设;2、参与下属团队经理的选拔、聘任、考核;3、早会、夕会、周会、月会、业绩分析会等会议的组织;4、部门各项业务数据分析;5、营销活动、渠道开拓方案的策划;6、检查下属团队经理周报、抽查下属工作日志、周报、月报等;7、对所辖各团队的差勤管理、绩效考核和相关业务报表的复核等。
8、月度、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的制定、执行与评估;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营销总监的主要职责1、制定营销中心总体发展计划以及战略目标,根据行业变化趋势、当地市场情况及公司状况,制定适宜的营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经纪业务的推广及各种营销方案的制定和实施;3、负责为公司开拓客户资源,不断扩大市场份额;4、组织开展市场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5、指导、监督市场部及各团队开展培训工作;6、检查监督各团队业务计划和执行情况;7、组织编制每月营销工作计划履行情况及业务指标完成情况;8、收集市场信息、竞争对手动态、新产品信息、客户意见与反馈信息等。
第十条营业部应设置营销综合事务岗,其岗位职责为:1、负责市场营销人员的招聘和培训;2、负责市场营销人员的人事管理和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市场营销人员人事信息的录入和变更;3、组织市场营销人员参加资格考试以及办理从业资格证书;4、负责市场营销人员开发客户的预约登记工作和经纪关系建立;5、负责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的定期回访和对帐工作;6、做好市场营销人员团队的各项内务管理工作;7、协助开展市场营销人员月度、年度考评;8、渠道建设工作;9、负责各项业务数据的分析和统计;10、负责市场营销人员薪酬福利的统计发放工作;11、负责市场营销人员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市场营销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第十一条拟聘市场营销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证券从业资格;2、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市场营销人员招聘程序包括面试、岗前培训、实习(学习)、聘用等环节。
1、市场营销人员由营业部负责招聘,报市场营销总部审核备案。
2、应聘人员须向营业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人员应聘审批表》(见附件1)及个人简历;(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4)证券从业资格或证券执业证明;(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6)公司及营业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7)有工作经历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3、营业部营销综合事务岗审核应聘人提交的个人资料,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
4、面试合格者,由营业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岗前培训和考试。
5、考试合格者,经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参与实习(学习)。
参加实习(学习)的市场营销人员应提出申请并与营业部签订《证券营销实习(学习)合同书》(见附件2)。
实习(学习)合同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实习(学习)合同书由市场营销人员和所在营业部保管备查。
实习(学习)学员专一在本公司实习(学习)证券经纪业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见习开展客户开发、客户服务等工作的,可根据实习(学习)情况发放一定额度的实习(学习)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实习(学习)人员享有实习(学习)期间所推荐客户的开户奖励,实习(学习)期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该部分客户计入其名下。
经营业部安排担任实习(学习)学员指导教师的,享有该实习(学习)人员所推荐客户净佣金20%的实习(学习)指导费,实习(学习)结束后不再享有实习(学习)指导费。
指导教师由客户经理及以上人员担任。
6、市场营销人员在实习(学习)期间,达到试用人员标准及其以上的,经营业部合规经理、总经理审批,公司市场营销总部备案同意后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见附件3),营业部应对其进行分类评级,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间,基础工资按相应职级的80%发放。
试用期内达到转正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可办理提前转正手续。
7、试用期内表现差或试用期满未达转正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其与直辖客户的经纪关系,此前开发的客户按市场营销人员离职后客户归属有关规定办理。
但获得从业资格的市场营销人员经本人申请,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可与公司签订《经纪人委托合同书》,转换为经纪人,享受经纪人报酬,但此前开发的客户不能转移到名下。
如一年内,达到客户经理助理维持标准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完成招聘审批程序后,可再次聘用为市场营销人员,担任经纪人期间开发的客户经纪关系转移至名下。
第十三条市场营销人员《劳动合同书》、《证券营销实习(学习)合同书》由公司统一制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晋升条件及流程(一)晋升条件:1、营销系列员工业绩达到相应标准并经综合考核合格后可获晋升机会。
2、管理系列人员需考察其营销业绩、综合素质、管理工作等综合条件,并按规定流程审批通过后聘任。
工作考核和素质考评不合格的,尽管营销业绩已达到条件,也不予晋升。
管理系列人员职务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二)晋升流程:1、拟晋级的营销系列员工须填写《市场营销人员晋级申请表》(见附件4),经团队经理、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审批后执行。
2、拟晋级的管理系列员工须填写《市场营销人员晋级申请表》,第十五条合同解除流程1、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书》的市场营销人员离职需填写《市场营销人员离职审批表》(见附件5),经营业部合规经理、总经理审批,公司市场营销总部备案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2、市场营销人员离职包括个人辞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三种方式。
第十六条营业部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市场营销人员招聘、晋升、降级、辞职、解聘等情况报公司市场营销总部,市场营销总部复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团队的建设及管理第一节团队建设的原则第十七条团队建设的基本原则:1、市场部经理与团队经理原则上直接育成的团队不能超过 6 个;2、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