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笔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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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许霆犯盗窃罪一案
时间:2007年8月31日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郑允展审判员钟育周、聂河军
书记员:纪正海
记录如下:
郑允展:被告人许霆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今合议庭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进行合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
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许霆盗窃罪名成立。其行为
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以及犯罪偶然性
我认为应该在法定刑之下进行处罚。看二位的意见。
钟育周:我同意郑庭长对本案定性的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外,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许霆事后与家人积极筹钱准备退还银行的证据可以认
定许霆有悔过表现,同意在法定刑之下进行处罚,我觉得具体可以判处
其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聂河军:对于二位的意见我并不十分同意,我认为许霆在第一次之后的170次取钱中都有主观恶意,并且具体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可
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经融机构,其行为虽有偶然性但也有很大的社会危害
性。所以我觉得不应该在法定刑之下定罪处罚,应坚持罪刑法定,判处
其无期徒刑。
钟育周:我不同意聂河军的量刑意见,判处无期徒刑过于严厉。许霆盗窃案因其存在特殊的社会性,也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性。其行为应从以下两点考
虑: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
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郑允展:我同意钟育周的量刑意见,根据许霆的犯罪的具体情节及认罪表现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霆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相对
较轻且有悔过表现的意见。我的意见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三万。看两位的意见。
钟育周:同意以上量刑意见。
聂河军:我坚持自己的意见。
郑允展:好,根据合议庭合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以下意见。
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以上意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