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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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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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120更新时间:2004-11-22《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二OO四年十一月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

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

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

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2 适用范围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编制依据相关法规与标准4 章节主要内容正文附录条文说明5 工作进度6 专题研究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7 经费预算安排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编制组人员组成工作分工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我国众多江河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二OO四年十一月前言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

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

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

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2 适用范围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3.1 编制依据3.2 相关法规与标准4 章节主要内容4.1 正文4.2附录4.3条文说明5 工作进度6 专题研究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7 经费预算安排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8.1编制组人员组成8.2工作分工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我国众多江河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1 总则1.1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及沿江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

为加强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的管理,规范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提高技术成果质量,保证采砂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

1.2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适用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确定的可采区以及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1.3承担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设计、科研或咨询资质应符合有关规定。

编制完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按有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1.4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根据批准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采砂规划实施方案进行编制。

因整修长江干堤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在长江干堤吹填固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吹填造地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审批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1.5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在收集基本资料,对采砂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及河势演变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采砂对采砂河段(指采砂可能涉及影响的河段)的河势变化、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提出科学的论证结论。

对于河势变化敏感、有重要防洪工程、通航条件不良以及水生态环境敏感的河段,应开展相应的专题研究(含数学模型计算分析),必要时还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1.6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深度为:分析和预测采砂河段河道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确定采砂规模;选定采砂区位置和范围,分析确定采砂区平面坐标、控制开采高程,分析床砂组成、砂质、储量以及补给情况;综合论证采砂对采砂河段的河势变化、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提出科学的论证结论以及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拟定采砂船采砂能力、采(运)砂船只数量及作业方式,基本确定采砂作业施工期及采砂作业时间,落实现场监管、采砂作业安全管理以及河床动态监管的措施。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8.0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二)整治长江航道。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的资源,制定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是编制这一方案的要求和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1.明确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2.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特别是《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纲要》等文件。

二、调研评价1.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区域进行调研,了解河道形态、水位、流速等基本情况。

2.评估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活动对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影响,分析采砂对河道演变的影响。

三、规划原则和目标1.明确编制方案的规划原则,如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生态优先、安全可靠等。

2.制定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发展目标,如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合理布局采砂点、提高采砂效益等。

四、规划内容1.确定适宜的采砂点位,包括现有点位的调整和新增点位的选择。

2.规划采砂点的数量和规模,明确采砂年限。

3.制定采砂行动计划,包括采砂的时间、采砂方法、采砂机械设备等。

4.规划采砂后的河道整治和恢复,包括河道环境治理、岸坡稳定及河道演变控制等。

5.明确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措施,包括监测和报告机制、执法和监督责任等。

五、编制流程和时限1.明确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流程,包括调研和评价、方案编制及论证等。

2.确定方案编制的时限。

六、协调和配合1.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机制,包括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2.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七、评估和修订1.制定方案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定期对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和完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简况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简况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简况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机械采砂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采砂船只遍及长江中下游河段,在暴利的驱动下,采砂船只越来越多,采砂船只的动力越来越大,采砂呈规模之势,形成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给对长江中下游干流的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等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经过根据水利部部署,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自2001年初开始启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

2001年4月长江委向水利部编制上报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项目设计任务书》。

5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召开审查会议,原则通过了长江委上报的采砂规划任务书。

水利部以水规计[2001]329号文批复了该任务书。

根据任务书确定的总体安排,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按轻重缓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满足长江中下游采砂及管理的急需;第二阶段编制完成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2001年11月,长江委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以下简称《应急报告》),经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向水利部报送了《应急报告》。

2002年1月,水规总院审查通过了《应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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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省农业厅,南平市政府19批41准年,毛南泽平东农在校《与改建造阳我农们业的工学程习学》校一合文署中办,学把,这强句强原联指合治,学实态行度一的套话班古子为,今两用个,校从区哲的学管的理高体度制做,了从新而的使分学析校,的深办化学了规对模实,事办求学是实的力理都解有,长并足为的其发提历展出史,了的逐一经步个验发经教展典训成的告为注诉有释我着,们广指:泛出什发:么展“时空‘候间实坚和事持良’实好就事发是求展客是前观,景存党的在和闽着国北的家唯一的一切事一事业所物就集,会文第‘顺理一是利、个’发农问就展工题是;商,客什实贸实观么事为事事时求一求物候是体是的背是,地内离一面看部实个向待联事老全我系求话国们,是题招的即,,生学规党实和校律和事就。性国求业职,家是的业‘的一,教求事一语办育’业、,学明就就实出规显是会事自模不我遭求东最同们遇是汉大于去挫地班、高研折看固师等究。待所资教”同学著力育。时校《量和毛,、汉最中泽只学书雄学东有生河厚教对坚和间、育中持学献办,国实校王学不社事当传质同会求前》量点、是工。和就中,作书办在国党以中学于革和及称声职命人存赞誉业的民在刘高教分的的德的育析事问“综所无业题修合有不才学性工贯能好国作穿顺古家和着利,级任实前实重何事进事点事求,求中情是一是专都的旦。和必精背”省须神离其级靠。实意文自因事思明己而求是学完他是根校成才就据。。能必实而找然事这到遭求些中到索成国挫真绩革折理的命甚。取的至得规倒是律退得,。益制实于定事学出求校适是党合是政中马领国克导国思的情主坚的义强路世领线界导方观,针的得政根益策本于,要全指求体导,党中是员国马干革克部命思和走主教向义职胜的工利精的,髓辛实。勤事工求作是和是共中同国努革力命的实结践果经,验但的最高主度要总的结一和条概是括得,益中于国学革校命始和终建坚设持的实经事验求表是明的,原实则事,求可是以是说胜,利坚之持本实,事只求要是坚原持则实是事我求们是学,校我各们项党事就业会健永康远、立稳于定不和败谐之发地展。的重要保证。

【精选】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

【精选】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101 更新时间:2004-11-221 总则1.1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及沿江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

为加强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的管理,规范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提高技术成果质量,保证采砂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

1.2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适用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确定的可采区以及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1.3承担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设计、科研或咨询资质应符合有关规定。

编制完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按有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1.4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根据批准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采砂规划实施方案进行编制。

因整修长江干堤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在长江干堤吹填固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吹填造地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审批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1.5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在收集基本资料,对采砂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及河势演变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采砂对采砂河段(指采砂可能涉及影响的河段)的河势变化、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提出科学的论证结论。

对于河势变化敏感、有重要防洪工程、通航条件不良以及水生态环境敏感的河段,应开展相应的专题研究(含数学模型计算分析),必要时还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1.6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深度为:分析和预测采砂河段河道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确定采砂规模;选定采砂区位置和范围,分析确定采砂区平面坐标、控制开采高程,分析床砂组成、砂质、储量以及补给情况;综合论证采砂对采砂河段的河势变化、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提出科学的论证结论以及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拟定采砂船采砂能力、采(运)砂船只数量及作业方式,基本确定采砂作业施工期及采砂作业时间,落实现场监管、采砂作业安全管理以及河床动态监管的措施。

(完整word版)《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完整word版)《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点击数: 120 更新时间:2004-11-22《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修订本)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二OO四年十一月前言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

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

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

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录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2 适用范围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3.1 编制依据3.2 相关法规与标准4 章节主要内容4.1 正文4.2附录4.3条文说明5 工作进度6 专题研究6.1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6.2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7 经费预算安排8 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8.1编制组人员组成8.2工作分工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我国众多江河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一、规划概况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是根据三峡工程初期运用以来的河道演变情况、演变趋势、来水来沙情况,充分考虑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与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研究提出规划期长江中下游干流河段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规划,年度采砂总量控制及禁采期。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范围为长江中下游干流宜昌至河口长约1893km的河段。

(1)禁采区规划禁采区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区域,是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环境保护、拟建、在建或已建工程以及一些重要设施有直接影响的河段或水域。

在禁采区内除防洪抢险、堤防加固、填塘固基等特殊情况外严禁各种采砂活动。

(2)可采区规划推荐的规划方案为:规划46个可采区,其中湖北省13个可采区,江西省4个可采区,安徽省18个可采区,江苏省7个可采区,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规划采区4个。

其中大石坝特殊可采区位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成德州特殊可采区和新沟特殊可采区分别位于安徽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缓冲区范围。

(3)采砂作业方式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开采方式主要以大型吸沙船为主,规划典型采砂船的功率为1000KW。

对于离主航道较远,对航运影响较小的一般采区,大致按每800m长度布置一艘采砂船;对于离主航道较近,或位于船舶锚地附近水域,或离珍稀水生动物保护区较近和处于鱼类洄游通道附近的采区,应适当减少采砂船的数量。

(4)禁采期长江洪水峰高量大,6~9月是长江防汛的关键时期,江阴以上禁采期为主汛期7~8月及超警戒水位期,江阴以下河段禁采期则为主汛期7~8月及潮位大于警戒潮位的情况。

另外,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内4~6月是四大家鱼的主要产卵期,为尽量减小对四大家鱼产卵繁殖的影响。

对处于长江中游四大家鱼产卵场范围的各采区4~6月禁止采砂。

二、环境现状(1)水环境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河段共划分96个一级区,其中保护区15个,保留区36个,开发利用区36个,缓冲区9个。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3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9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简要本)编制说明本报告中的“禁采区”和“可采区”所指的采砂活动是指非建筑类采砂(包括河道整治和堤防整修采砂、航道治理采砂和圈围造地采砂等)。

建筑类采砂在长江河道上海段属全面禁止的采砂活动。

因此,在本报告中所列的“禁采区”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由于长江口河势演变规律十分复杂,本次规划实施方案从划定禁采区入手,通过充分论证,划定禁采区。

对禁采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划为可采区,对于可采区的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量和开采高程须在具体的采砂项目中作详尽的可行性论证。

本次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不涉及《上海市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促淤圈围区,也不涉及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和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

目录1 前言 ..................................................................... ................ 1 2 编制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3)2.1 河道采砂的基本情况 (3)2.2 无序采砂造成的危害 (4)2.3 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5)2.4 编制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6 3 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原则与任务 . (9)3.1 编制原则 .....................................................................93.2 编制依据 ...................................................................103.3 编制任务 ...................................................................11 4 基本情况 ..................................................................... ...... 13 5 河床演变 ..................................................................... (17)5.1 南支 ..................................................................... (17)5.2 北港 ..................................................................... (25)5.3 南港 ..................................................................... (30)5.4 北槽 ..................................................................... (33)5.5 南槽 ..................................................................... (33)5.6 北支 ..................................................................... ...... 36 6 长江口河势控制对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 . (38)6.1 南支 ..................................................................... (38)6.2 北港 ..................................................................... (40)6.3 南港 ..................................................................... (41)6.4 南槽 ..................................................................... (41)6.5 北支 ..................................................................... ...... 42 7 长江口航道建设发展对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 .. (44)7.1 长江口航道现状、发展目标和存在问题 (44)7.2 长江口航道建设发展对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 49 8 长江口主要涉水工程对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 (54)8.1 海塘 ..................................................................... (54)8.2 沿江水闸 ...................................................................558.3 饮用水水源地 (56)8.4 污水排放口 (56)8.5 港口设施 ...................................................................588.6 促淤圈围工程 (58)8.7 自然保护区 (59)8.8 过江市政工程 ........................................................... 60 9 禁采区规划实施方案 .......................................................639.1 禁采区划定原则 (63)9.2 禁采区的确定 ........................................................... 64 10 “十一五”期间圈围造地需砂量和对策 .......................... 69 11 规划方案的实施与管理 .. (72)12 结论与建议 .....................................................................7412.1 结论 ..................................................................... . (74)12.2 建议 ..................................................................... . (74)1 前言长江河道大规模采砂活动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砂石需求量大增,在社会需求和经济利益驱动下,长江河道采砂活动愈演愈烈,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给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道安全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2004年8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三次修订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

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

采砂实施方案编制

采砂实施方案编制

采砂实施方案编制一、前言。

采砂是指利用河湖水域的河床砂石资源,进行采掘和开发的行为。

在进行采砂活动时,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采砂活动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本文档旨在编制一份采砂实施方案,以指导采砂活动的进行。

二、采砂实施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采砂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采砂许可证和环评批复文件。

2. 生态保护,采砂活动必须充分考虑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对水生生物的影响。

3. 安全施工,采砂活动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资源合理利用,采砂活动必须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降低环境影响。

三、采砂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1. 采砂地点选择,根据水域地质条件和砂石资源分布情况,选择合适的采砂地点。

2. 采砂设备选择,根据采砂地点的特点和砂石资源的性质,选择合适的采砂设备,确保施工效率和质量。

3. 施工方案制定,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工期、施工人员配备等内容。

4. 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质保护、噪音控制等内容。

5. 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等内容。

6. 废弃物处理方案,制定废弃物处理方案,包括砂石采矿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

7. 监测和评估,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对采砂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采砂实施方案编制的具体步骤。

1. 调查研究,对采砂地点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获取水域地质、水文等相关资料。

2.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结果,编制采砂实施方案,明确施工内容和要求。

3. 审批备案,将编制的采砂实施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取得批复文件。

4. 实施施工,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实施采砂施工活动。

5. 监测评估,对采砂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结语。

采砂实施方案的编制是保障采砂活动安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报告旨在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以评估
本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并制定项目实施的具体措施。

1.2编制依据
本报告编制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研究和技术
评价意见。

1.3编制范围
本报告主要研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及
可持续性。

1.4报告归档
本报告著作权归控制方所有,报告完成后提交控制方归档。

二、概述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基本情况
2.1.1.1项目本身的基本情况;
2.1.1.2项目实施地区的基本情况介绍;
2.1.1.3项目承受的社会效益,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

2.1.2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2.1.2.1相关法律法规;
2.1.2.2技术技术要求;
2.1.2.3人员投入;
2.1.2.4资金投入;
2.1.2.5工期要求;
2.1.2.6其他所需条件。

2.2论证分析
2.2.1经济可行性
2.2.1.1价格分析;
2.2.1.2市场分析;
2.2.1.3运营成本分析;
2.2.1.4投融资分析;
2.2.1.5决策分析;
2.2.1.6收益测算。

2.2.2技术可行性
2.2.2.1工艺可行性;
2.2.2.2安全可行性;
2.2.2.3功能可行性;。

河道采砂可采区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可采区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可采区实施方案为了有效管理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河道安全,制定了河道采砂可采区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规范河道采砂活动,明确可采区范围和采砂管理措施,确保采砂活动合法、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水域环境的影响。

一、可采区划定根据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河道安全管理的要求,经过专业调研和评估,确定了河道采砂可采区范围。

该范围包括了水域资源丰富、水深适宜、无航道和水利设施等影响的区域,具备了进行采砂活动的基本条件。

二、采砂管理措施1. 采砂许可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采砂企业,依法进行采砂许可管理,确保采砂活动合法合规。

2. 采砂时间限制:严格控制采砂时间,避免在水文条件不适宜的情况下进行采砂,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3. 采砂数量控制:根据水域资源承载能力,合理控制采砂数量,防止过度开采对水域环境造成损害。

4. 采砂设备规范:规定采砂设备的类型和规格,确保采砂作业安全、高效进行,减少对水域环境的影响。

5. 采砂监测评估:建立采砂活动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采砂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相关配套措施1.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提高采砂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2. 法律法规培训:对从事采砂活动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3. 技术支持:向采砂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推广先进的采砂技术和设备,提高采砂作业的效率和安全性。

四、实施效果评估为了全面了解实施方案的效果,将建立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河道采砂活动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总之,河道采砂可采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河道安全,促进采砂活动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遵守和执行该方案,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水域生态环境的健康和稳定。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沪水务〔2015〕893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沪水务〔2015〕893号浦东新区、崇明县、宝山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经2015年8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9月7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2015年8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经研究,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浦东新区、宝山区、崇明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经过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长江采砂许可申请项目,市水务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征求海事、航道等部门的意见。

市水务局对直接受理的长江采砂许可申请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海事、航道等部门和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款顺序、部分文字以及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汛、航道和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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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和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通知长砂管〔2003〕194号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水利厅: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请你厅根据水利部水规计[2003]39号文件及长江水利委员会长砂管[2003]125号文件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完成本省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和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按有关程序报批。

为规范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统一编制内容及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和《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详见附件1、附件2),请你厅在组织编制规划实施方案和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时参照执行。

考虑到本次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是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刚实施之后进行的,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附件1:《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附件2:《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编制要求1 说 明遵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部审查批准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组织编制完成本省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长江中下游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规划的实施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

在采砂规划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各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批准后,各可采区的»»»»»»»»»»»»»»»»»»»»»»»»»»»»»»»»»»»»»»»»»»»»»»»»»»»»»»»»»»»»»»»»»»»»»»»»»»»»»»»»»»»(九)上报监管情况。

交班时,带班负责人应当将本班的监管情况进行交接,并报采砂管理大队负责人;采砂管理大队应当每周向砂管局报告现场监管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现场监管人员可以在可采区现场监管过程中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查验船舶相关证件、证书;(二)检查询问;(三)指挥调度;(四)安装技术监控设备;(五)拍照录像、调查取证;(六)责令整改;(七)暂扣船舶相关证件;(八)暂扣采、运砂船舶。

第十九条 现场监管可以采取技术监控、定点监管、动态跟踪、随时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对违反《条例》的各类违法采砂行为,监管主体应当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采砂秩序混乱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视其情节、性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责任主体应负责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本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长江中下游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

经批准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是可采区列入年度开采计划和编制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依据。

经审批的可采区可行性论证报告是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的依据。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严格根据《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进行编制。

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各可采区的年度实施计划;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区应提出年度开采控制量、禁采期要求、采砂船船型和控制数量的意见;明确各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以及行政审批程序,包括采砂审批及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要求;对各可采区的开采模式提出意见;对各可采区的管理机制提出要求,包括现场监管、作业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河床动态监管。

为规范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编制要求。

2 编制要求2.1 规划基本情况根据《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简述河道基本情况、河道演变概况、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划情况以及各可采区规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河段基本情况、河道演变概况、采砂影响综合分析、采区范围、开采控制条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开采控制条件包括年度开采控制量、控制开采高程、禁采期、采砂船只控制要求等。

2.2 可采区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各可采区规划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拟定可采区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区,应对其开采范围、年度开采控制量、禁采期要求、采砂船船型和控制数量等提出意见。

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区,应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分析可开采的时机和条件,提出可预期的开采计划。

2.3 可采区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原则,明确各可采区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可采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对可采区的行政审批管理以及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2.4 可采区开采模式根据各可采区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各可采区的开采模式,如市场招投标开采模式、政府组建采砂公司开采模式等,提出各可采区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开采模式意见。

2.5 可采区管理机制为加强可采区的实施管理,保证可采区的规范作业,应提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相应职责,对可采区的现场监管、作业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河床动态监管的措施提出原则性要求。

附件2: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试行)1 总 则1.1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事关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及沿江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

为加强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的管理,规范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提高技术成果质量,保证采砂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特制定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

1.2本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适用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确定的可采区以及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1.3承担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单位的设计、科研或咨询资质应符合有关规定。

编制完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按有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1.4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根据批准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采砂规划实施方案进行编制。

因整修长江干堤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吹填造地等采砂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在长江干堤吹填固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吹填造地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已审批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1.5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在收集基本资料,对采砂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及河势演变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采砂对采砂河段(指采砂可能涉及影响的河段)的河势变化、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提出科学的论证结论。

对于河势变化敏感、有重要防洪工程、通航条件不良以及水生态环境敏感的河段,应开展相应的专题研究(含数学模型计算分析),必要时还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1.6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深度为:分析和预测采砂河段河道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确定采砂规模;选定采砂区位置和范围,分析确定采砂区平面坐标、控制开采高程,分析床砂组成、砂质、储量以及补给情况;综合论证采砂对采砂河段的河势变化、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提出科学的论证结论以及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基本拟定采砂船采砂能力、采(运)砂船只数量及作业方式,基本确定采砂作业施工期及采砂作业时间,落实现场监管、采砂作业安全管理以及河床动态监管的措施。

2 编制大纲与技术要求2.0 前言简述采砂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采砂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可行性论证的任务及目的,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过程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

2.1 基本情况阐述采砂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河床地质组成、国民经济设施分布情况、防洪及河道整治工程、河段航运、航道状况及水生态环境状况等。

2.2 河道水文泥沙特性阐述采砂河段的河道水(潮)位、径(潮)流、泥沙等特性。

2.3 河道演变分析阐述采砂河段的河道历史演变和近期演变,分析采砂河段的河道演变规律和发展趋势。

2.3.1历史演变利用以往分析成果,阐述采砂河段的河道历史演变。

2.3.2近期河道演变及趋势分析利用近期采砂河段的河道观测资料,深入全面地分析采砂河段的河道近期演变情况及规律。

主要包括河道主流线变化、岸线变化、深槽变化、洲滩变化以及河床冲淤变化等。

根据采砂河段的河道历史和近期演变规律,分析预测采砂河段的河道演变趋势。

2.4 编制依据简述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

2.5采砂任务和规模简述采砂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和采砂任务。

规划范围内的采砂项目应简述已审批的规划情况,主要包括规划的可采区位置和范围、控制开采高程、年度控制开采总量、采砂船控制数量以及禁采期要求等情况。

堤防吹填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以及吹填造地工程等采砂项目应简述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工程位置、工程规模、总施工期以及工程投资等。

规划范围内的采砂项目规模应根据审定的年度控制开采量确定。

堤防吹填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以及吹填造地工程等采砂项目规模应根据已审批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确定。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以及相应的审批文件应作为该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附件之一。

2.6 采砂方案拟定根据采砂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河势演变趋势、采砂项目的规模以及采砂区选择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采砂方案,堤防吹填工程、河道整治工程以及吹填造地工程等采砂项目,还须进行方案比选。

主要内容包括采砂区的布置、控制开采高程的确定、禁采期、采砂船只控制、可采区砂质颗分、砂质、储量以及泥沙补给情况分析等。

2.6.1采砂区选择原则阐述可采区选择的主要原则。

2.6.2采砂区布置根据采砂河段的河道特点和有关可采区选择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采砂区位置和范围,确定采砂区平面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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