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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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办法

(2016年6月17日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关于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依据《关于提交各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办法和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工作办法的通知》(校研函字〔2015〕3号)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航研字〔2014〕11号),在《北航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办法》(2014年3月3日版本)和2015年5月11日院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稿(2015年5月11日版本)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历研究生的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三条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组织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解决学院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问题。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书记和研究生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务会成员、各系或学科责任教授和各系研究生教学主任组成。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计算得出的每位导师招生指标分配结果,由学院和各系研究生主任负责将结果在招生工作开始之前通知到每位导师。

第六条对学院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出的招生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和复议,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第七条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议仍不服的,可在

5日内向校研究生院招生与学位处提出申诉,由研究生招生与学位处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对研究生院决议仍不服的,可在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第八条校研究生招生与学位处和学校监察处对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校研究生院招生计划主要构成 第九条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目前主要由专项计划指标、绩效奖惩指标和公共基础指标三部分构成。专项计划指标和绩效奖惩指标由学校统一安排,由学校直接分配到具体导师,公共基础指标下达至学院,由学院具体安排分配。

第十条学校专项计划指标,主要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发展布局。

(一)学校硕士生专项计划主要包括:(1)大飞机班;(2)发动机高级人才定制班;(3)网络信息安全人才定制班;(4)学校与地方企业共建的产学研合作基地人才班;(5)学校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已签署校级双学位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协议的项目;(6)其他专项计划。

(二)学校专项招生计划每年都可能有变动,如有变动,以学校当年计划和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绩效奖惩指标,用于对研究生培养及相关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导师或学院进行奖励,或对出现问题并造成学校声誉受损或资源损失的导师或学院进行惩戒,具体见学校文件。

第十二条学校公共基础指标是指学校招生计划扣除专项计划和绩效奖惩两部分后的剩余指标。公共基础指标基于学科和学校发展需要,按照理、工、文、管四大类进行分配,具体测算方法见学校文件附件1。

第三章 自动化学院硕士生招生名额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下达给各学院的硕士生招生指标主要由专项计划指标、绩效奖惩指标和公共基础指标三部分构成。其中专项计划指标和绩效奖惩指标在研究生院下达指标时,研究生院已直接分配到具体导师,为带帽指标,因此不参与学院统一分配,学院只负责公共基础指标的分配。

第十四条学院公共基础指标分配构成主要包括:1)招生基数;2)学院奖励招生数(简称学院奖励);3)科研经费招生增量(简称科研增量);4)学院机动指标。具体解释和计算办法见本章下文。

第十五条每位导师的招生基数确定办法:每位研究生导师招生当年符合下面条件之一者,则招生基数为1,否则为0

(一)前二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年;

(二)前二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年,且前二年年均发表3篇以上SCI或5篇EI文章或年均发表1篇以上C 区以上SCI论文的;

(三)或有在研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第十六条每位导师的学院奖励名额确定办法如下:

(一)当年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生导师,次年奖励0.5个硕士招生名额。

(二)当年获批其他国家重大项目(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的研究生导师,次年奖励0.5个或1个硕士生招生名额,具体重大项目的认定和奖励名额由当年招生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三)其它对学院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学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硕士生导师,次年奖励0.5个或1个硕士生招生名额(解释权在院长)。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招生增量(简称科研增量)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院科研增量总数(R)=学院可分配公共指标总数-核准招生基数和-学院奖励和-学院机动指标。

(二)各系科研增量总数(D)=R*各系导师上两年科研经费平均数和/上两年学院科研经费总量平均数。

(三)每位导师科研经费招生增量=R *导师上两年科研经费平均数/上两年学院科研经费总量平均数。

(四)每位导师科研经费招生增量整数和小数打包给导师所在的系,由系里统一分配。

其中,科研经费指去掉设备费和外协费的当量经费(入款量-设备费-外协费);学院可分配公共指标不包括研究生院下达的带帽指标和学校直接奖励导师个人的指标。

第十八条每位导师招生人数(不含带帽指标)=招生基数+学院奖励+科研增量。其中每位导师招生人数计算结果的整数和小数全部打包分配给导师所在的系,由系里统一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各系自己决定。

第十九条各系招生人数(不含带帽指标)=各系招生基数和+各系学院奖励和+各系科研增量和。

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的其它规定:

(一)没有完成一个完整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只能招收1名硕士生。

(二) 每位导师当年招收硕士生的总数一般不多于4名(不包括带帽指标)。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分配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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