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拿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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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完整word版)2015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

分论概说罪状一、简单罪状: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二、叙明罪状:对犯罪构成特征做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三、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特征的构成特征四、空白罪状:没有说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罪名一、单一罪名:一个条文只表达一个罪名二、选择罪名:一个条文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三、概括罪名:条文规定了多类型的行为也只构成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注意规定一、刑法在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二、判断注意规定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依然如此的为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二、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三、常考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打砸抢” ,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罪论处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7、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对ATM机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本章罪名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间谍罪一、行为方式: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二、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行为对象: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二、区分: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秘密得具体内容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本法102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1、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2、行为限于资助。

刑法分则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笔记,自己总结的)

刑法分则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笔记,自己总结的)

刑法分则笔记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特殊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二、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一般变节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三、叛逃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从重处罚情节: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四、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本节犯罪需要两个要素:实施了该种危险行为;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已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者虽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2.本节犯罪除六为过失外,其余主观构成要素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放火罪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既遂和未遂的区分:独立燃烧说。

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数罪并罚。

二、决水罪故意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1、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波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该罪属于过失犯罪,由于过失犯罪必须产生危害结果,故本罪必须实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方构成。

司法考试刑法则复习笔记(六)

司法考试刑法则复习笔记(六)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六)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碍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对象:不包括妨碍军人执行职务;→妨害军人执行职务罪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罪;按一罪从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要注意转化问题;注意不作为的方式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 263 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以第 279 条第 2 款从重处罚;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450 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果认为可以此罪可以包含钱这种利益的,那么由于此罪与诈骗产生法条竞合,会导致罪刑不适应,但如果认为此罪可以骗财,但数额巨大的话按诈骗罪处理,那么这样就会违法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诈骗罪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所以:韩说认为此罪不能包含钱这种利益,张明楷表示支持。

司考400分笔记_刑法

司考400分笔记_刑法

总章之黯然销魂一、结果加重VS数罪VS拟制归纳:转化犯法定升格第1章刑法论二、刑法概说(一)功能1.法益保护2.人权保障3.规制技能——规范人们、法官的行为(二)渊源1.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颁布2.现行刑法1997年颁布3.刑法修正案9个属于立法4.单行刑法:1个《惩治..外汇..的决定》5.附属刑法:0个三、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人大常委)>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学理解释(无效)(二)解释的技巧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3.缩小解释4.类推解释1)扩大的扩大,超出词语的含义范围)5.反义解释——反面推导6.补正解释——用语错误7.同类解释——“等”的解释,要提炼共同特性(三)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根据语法解释2.体系解释3.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历史变革解释(如章节变动)5.目的解释——根据保护的法益解释(四)解释技巧VS解释理由1.区别:解释技巧只能有一种,理由可以多种2.相辅相成——制造结论、论证结论◆强奸的暴力=抢劫的暴力+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四、刑法的基本原则五、刑法的效力(一)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通管辖◆属地管辖例外:1、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境内领域:含我国航空器(含飞机)与船舶(不含长途汽车、国际列车);含领空、领水(二)时间效力(含司法解释的更新)1.从旧兼从轻——就是从轻(先比较最高刑,再最低刑)2.适用对象:新法前尚未判决3.继续犯、跨越犯:适用新法,但量刑可从轻第2章犯罪构成一、定罪体系——两阶层体系先看客观,再看主观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一)解释大前提刘: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规范——并非根据事实行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消极的可以被理解为积极地(二)认定小前提1.事实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解释2.不可用于解释法律规定(易徇私枉法)(三)正确推导注:同一案件可根据不同大前提,循环使用三段论然后就会涉及想像竞合、数罪并罚等问题第3章行为主体一、自然人(一)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2.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可不具备定罪身份)(三)国家工作人员认定1.是否从事公务2.公务——不看编制1)事物具有公共性——涉及多数人/不特定人利益2)具有行政职责性含事业单位委派的农村信用社主任3.行政管理职责1)赈灾、救济2)社会公益事业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非土地承包费)5)代征、代缴税款6)户籍、征兵工作二、单位犯罪第4章行为一、危害行为(一)特征1.有体性——思想无罪2.有意性——基于意志实施(排除梦游)3.有害性(二)判断1.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生活行为未创设危险)二、不作为犯(一)概念1.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称为保证人(二)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是否明文规定+是否为义务性规范(以规范的核心行为判断)1)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是核心行为2.不履行义务方式= 积极(把婴儿丢到山里)或消极(不管婴儿)(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作为:积极制造紧迫性危险(直接能导致实害结果)2.不作为:消极不消除危险(有义务消除,但不消除)3.把婴儿丢到山里——先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把婴儿抱回来——不作为,犯罪4.判断顺序(作为OR不作为)1)先看作为:丈夫拔除氧气罐2)后看不作为:丈夫看着妻子气绝3)结果:作为杀人5.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积极维持持有,直接侵害法益)(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竞合——闯红灯撞死人(不同角度)1)违反闯红灯——作为2)违法应刹车——不作为3)结果:优先认定作为2.结合——抗税罪1)暴力抗拒——作为2)不纳税——不作为3)结果: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缺一不可)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负有作为义务1.危险源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2)对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有监护、监管关系)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抢劫致人昏迷,阻止同伙强奸的义务)——先前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并非实害结果,不然就是作为了)意外事件怎么算??08年52题2.特定关系1)基于法律规范的扶助——家属间2)基于职务、制度的保护——医生对病人(但不代表不救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3)基于合同的保护——仓管员对货物4)基于自愿行为的保护(法益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有继续保护的义务)◆双方相约玩耍,互不负救助义务◆登山队员,紧密的共同体,一般有救助义务3.特定领域——当危险发生的领域1)行为人对该领域有管理职责+对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司机对车上强奸行为的阻止义务,否则不作为犯罪)(二)具有履行为能力1.作为具有可能性——看客观(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适用于故意)造成危害结果1.前提(结果有避免可能性)2.履行程度——看作为义务的性质3.过失时,必须造成危险结果才算不作为(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1.客观危害程度 + 主观恶性程度(丙不解救被砍杀的妻子,不达到故意杀人程度)(五)主观要件1.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未认识到,但明显应认识到属于故意而狡辩)一、分类二、结果加重犯◆不含绑架罪、侮辱罪、拐骗罪、虐待被监管人等致人死亡◆强奸致人自杀,虽然不是结果加重犯,但可以成立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情节特别严重)第6章因果关系一、条件说(行为→结果)二、相当因果关系说——弥补条件说的缺陷(一)条件说的局限性1.存在介入因素时,条件说难以适用丙被甲推下水,可通过救生圈获救,但救生圈被乙捞走,死亡结果只归因于乙甲把乙打成重伤流血,丙过来朝伤口踩了几脚,导致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丙◆对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对加重结果须可能认识到,否则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故意推倒,结果掉入了身后的洞摔死(二)大前提——事实是否查明1.未查明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第7章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犯罪认定:违背了法律规范、秩序◆结果无价值论:犯罪认定:客观侵害了法益,想法无罪二、紧急避险◆若危险是自己设立的,不行三、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四、被害人承诺(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1.被害人没现实的承诺(默示推定)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合理意愿为准)3.须为了高法益而牺牲低法益4.被害人须有处分权被害人自损、自己意识到危险,帮助者只有起到实际控制作用才犯罪???五、其他阻却事由第8章主观要件一、犯罪故意若开1枪,1人重伤,1人死亡,重伤的是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一)故意的认定1.行政违法的故意(闯红灯)不代表刑法的故意(交通肇事罪)(二)犯罪目的1.直接目的2.间接目的——主观目的成立,不要求有对应客观行为1)绑架罪,不要求取得财物,也不要求实施勒索,绑到手就既遂2)走私罪的牟利目的,不要求取得利益犯意下降时,重犯罪中止+已造成损害转换对象犯罪,若同一法益,则一罪,不同法益,不同罪二、犯罪过失三、区分四、事实认识错误◆邮寄毒药杀人:对地址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填错地址→方法错误对不同加重情形认识错误,仍能定加重第9章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一、责任年龄二、责任能力三、行为与责任要件同时存在原则四、违法性认识错误(一)三段论推导1.大前提(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仍是故意2.小前提(案件事实)认识错误→非故意1)知道法律规定,但不知道自己在犯罪(错拿别人的包)3.大小前提是否相符认识错误→仍是故意(二)违法性认识错误1.不具备认识行为违法性的可能——无罪Eg:法庭给书面意见说合法,但实际非法(三)期待可能性1.主观确定故意/过失犯罪后,才启用期待可能性2.期待可能性低——可以从宽处罚3.无期待可能性——无罪4.主要现象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或从宽2)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不追究掩饰罪3)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应不追究犯罪第10章犯罪形态一、犯罪预备二、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的未遂:未遂的结果加重:基本犯未遂,若加重结果故意,还可能想象竞合结合犯:一般存在未遂,但绑架杀害没未遂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只存在符合或不符合(例外: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认为可以未遂,理论界认为不可以)三、犯罪中止四、犯罪既遂1.加重犯的既遂1)加重犯的成立不代表基本犯既遂特殊规定:抢劫致人重伤,即便没抢到钱,造成轻伤,也算作既遂3)情节加重犯(一般为故意)✧例子:公共场所强奸、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也存在中止、未遂、既遂本欲公共场所强奸,妇女请求后,转至地下室强奸——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2.结合犯的既遂/未遂/中止1)法律规定:前罪+后罪=前罪(法定升格)(两个独立行为)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拐卖到手后,欲强奸,但被打晕——拐卖既遂,(未遂的)法定升格刑第11章共同犯罪一、一般原理(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二)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犯VS必要共犯——罪是否须2人才能成立(组织卖淫罪)2.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直接OR间接3.主犯、从犯、胁从犯二、正犯(实行犯)(二)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结合——P115三、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一)正犯(实行犯)与共犯的关系1.帮助犯、教唆犯的犯罪状态具有从属性,随实行犯而定(实行犯未遂,则帮助、教唆犯也未遂)(二)教唆犯◆帮助他人帮助,不犯罪——关系太微弱◆教唆他人教唆,是实行犯的教唆犯◆提供盗窃钥匙,但小偷未用,仍是帮助犯,因为提供了心理帮助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二)片面的共同犯罪(三)不作为的共同犯罪1. 不作为也能成立共犯,且以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四)须双方才能成立的共同犯罪1. 重婚罪,双方是共同犯罪2. 受贿罪、行贿罪,仍是共同犯罪五、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身份型犯罪1. 一个实行犯,一个共犯,按实行犯定罪2.若两个实行犯,既构成自己的身份犯,又构成对方身份犯的帮助犯,想像竞合择一重(保险诈骗中,保险员帮助诈骗 ——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罪) 3. 例外(特殊规定)1) 单位中,非国家人员和国家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职务,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按主犯的性质定罪——(主犯)贪污罪+(从犯)侵占罪= 双方都按贪污罪论处4. 量刑身份——各按各的(二)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 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2. 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六、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行为单数(一)继续犯(二)法条竞合二、行为复数◆ 抢劫后杀人 = 抢劫罪 + 杀人罪◆ 抢劫致人死亡 = 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二)集合犯(三)连续犯盗窃军人军服,去诈骗,数罪并罚——不具通常性伪造军人证件,去诈骗,牵连犯数罪并罚是原则,专门记例外即可第13章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禁止令概念管制、缓刑时可以同时适用,非刑罚(不含假释,因为禁止令审判时做出,非执行时)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内容钱没赔完,没罚完,禁止高消费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除非本人就学、居住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与证人)及其法代、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期限可与管制、缓刑期相同,也可更短但管制时不得低于3个月缓刑时,不得低于2个月起算时间自管制、缓刑执行日起算(二)判决起算问题(三)刑期折抵——须同一事实1.拘留1天→抵管制2天或抵拘役、有期1天2.监居1天→抵管制1天或抵拘役、有期0.5天(四)死刑二、附加刑三、非刑法处罚措施第14章刑罚的裁量一、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不能并用二、累犯三、自首四、立功五、数罪并罚六、缓刑具体见下第15章刑罚的执行和消失一、减刑从裁定日起计算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并被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但若考验期有重大立功,可(普通)减刑,且可缩减缓刑考验期(拘役不少于2个月,有期不少于1年)二、假释假释执行考验期应实行社区矫正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裁定假释考验期规定考验期内,未剥夺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等权利——与管制不同离开所居住市、县,应报监督机关批准◆缓刑期可以游行、示威等——和管制不同三、刑罚的消灭但大原则总是这个期限应该开始算的截点第16章分论概说一、罪名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第17章侵犯人身权利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司法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罪六、普通罪名第18章财产犯罪一、取得型财产犯罪概述二、 盗窃罪三、侵占罪四、抢劫罪五、抢夺罪六、诈骗罪七、敲诈勒索罪八、职务侵占罪九、普通罪名。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不得假释的情形:累暴徒十不假释
一、累犯
二、因犯下列(八宗罪)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绑架
6.爆炸
7.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绑架爆炸暴力/投危
▲可以限制减刑的情形有:死缓累犯八罪限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二、因犯“八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不得缓刑的情形:罪首累犯不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贩毒
6.爆炸
7.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贩毒投危(毒)/爆炸/故重伤死
▲注意▲“8种罪”与“八宗罪”的第5个和第7个不一样。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记忆联想:故杀、故伤死、残重残、情节恶。

(不死则残)。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

以下是一份关于2024年法考刑法的笔记,供参考: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 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构成1.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成立何种犯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 犯罪构成的要素: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三、刑罚1.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惩罚措施,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 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 刑罚的裁量: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等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四、常见犯罪类型及认定1.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3. 侵犯财产犯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

五、案例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犯罪构成、刑罚裁量以及犯罪类型等问题,加深对刑法理论和实践的理解。

六、复习建议1. 熟悉刑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理解犯罪构成和刑罚制度。

2. 掌握常见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规定,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具体案例。

3. 多做练习题和模拟题,加强对知识点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4. 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以上是关于2024年法考刑法的笔记内容,希望对备考者有所帮助。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一、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是控制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罚金不得取代刑罚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心态要素。

三、刑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适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歧视。

4.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否则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5. 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在未定罪前被视为无罪。

6. 法定主义原则: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7. 刑法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逆追溯、法无溯及力、限制罚金等。

四、刑法犯罪分类-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无期徒刑等。

-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六、刑法法定分则- 刑法法定分则是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定。

- 刑法法定分则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犯罪的时机、连带犯罪、数罪并罚等。

以上是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的内容,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五)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五)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财产犯罪的预备知识: ⼀、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 ①所有权(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以及其他本权(指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③以及可以与本权相合理对抗的占有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法占有状态)但当这种占有没有与所有权⼈或者本权者合理对抗的理由时,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为⽽⾔,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财物的价值包括“主观价值、客观价值”。

财物包括违禁品(毒品、假币、枪⽀、侵权、**物品;以情节论不以数额论,但可以参照当地交易的价格)和葬祭物(推定死者亲属占有)。

“物”包括有形的物和⽆形的物(如盗窃⽔、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盗窃他⼈房前屋后的零星树⽊)、还包括可以及时兑现的权利凭证。

――注意:盗窃借条后交给债务⼈让其赖账的,构成诈骗罪共犯―――这个⽼张的观点,我没听明⽩ 例:★(1)甲欲向国家⼯作⼈员⾏贿,⽽将财物委托给⼄转交,但⼄将该财物据为⼰有,⼄的⾏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因为甲毕竟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不能认定⼄侵占了甲的财物。

(同样,⾏为⼈使妇⼥卖*后,采⽤欺骗⼿段使妇⼥免收其嫖宿费的,不成⽴诈骗罪。

) ★(2)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窝藏或者代为销售,但⼄将该财物据为⼰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据为⼰有。

可以由赃物犯罪吸收,没有必要另以侵占罪论处。

不能认为⼄与原被害⼈之间具有委托关系。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关系;也不能认为⼄的⾏为侵犯了原被害⼈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原被害⼈的财产所有权整体⼰受到了甲的盗窃⾏为的侵害。

1、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第⼆百六⼗三条【抢劫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注意:抢劫的暴⼒必须⾜以压制⼀般⼈的反抗,此暴⼒不是必须针对财物的持有者,可以是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且暴⼒的⽬的是为了劫取财物,这⾥的胁迫必须有暴⼒的内容,这是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关于其他⽅法,指迷倒⿇翻) (⼀)⼊户抢劫的;排除“在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正在运营中的⼤中型公共交通⼯具 (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排除银⾏的办公设备及⼯作⼈员个⼈财务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参照盗窃,多次为三次以上;5000-2W (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注意结果加重未遂,未遂犯的结果加重 (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必须是冒充,不包含真军警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必须使⽤或展⽰、且需能⽤的真枪,⽆须有⼦弹 (⼋)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加强版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加强版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记忆加强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

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

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

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

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间谍罪同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同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 叛逃罪的主体 叛逃罪两种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判处 用放火爆炸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上述没危害公共安全的 用放火爆炸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的 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 明知狗有狂犬病,扔在垃圾箱中 将干燥剂假装病毒寄给领导引起社会恐慌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时实施其他犯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内容 既遂标准是实施了恐怖活动对吗? 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上述罪 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虚假还散播的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内容 区分帮助犯 劫持航空器既遂标准 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严重毁损 劫持航空器并将航空器抢走 劫持航空器又抢劫乘客财物
适用禁止令的情况 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的薪金问题 管制拘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有期徒刑刑期折抵 死刑的两种方式 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吗 死缓可以由谁判决 谁核准 不得适用死刑的人 ()不满18周岁 ()怀孕的妇女 ()75周岁 有没有例外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的后果? 有重大立功的?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限制减刑的条件?时间? 罚金数额比当前拥有财产少的? 减免罚金属于减刑制度吗 没收财产的限定 什么人 什么钱 没收财产必须全部没收吗 同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只限于什么情况 怎么罚 什么时候 ()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非法财产违禁品犯罪工具怎么处理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 从什么时候起算 有缓刑的呢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 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 必须当事人申请吗是否可 民事赔偿 罚金 谁优先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条件 具体内容? 赔偿损失需要当事人申请码 职业禁止的犯罪内容要求 职业禁止起算点 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 从重从轻 包含本数吗 减轻 包含本数吗 没有法定情节就不能减轻对吗 累犯的法律效果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行 刑罚 年龄 时间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如何理解执行完毕 只判处附加刑?缓刑的?假释的? 一般自首 投案对象一定是司法机关对吗 投案后又逃跑的?又回来的 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是自首吗 被纪委调查 在身边发现犯罪工具的 而交代行为的是自首吗 交代别人的犯罪事实算自首吗 翻供但在什么时候前又供述的算自首 特殊自首 准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 供述的罪行有什么要求 如果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呢 坦白和自首的关系 立功必须是本人行为吗 揭发同案犯怎样才立功 死亡的可以吗 正当防卫的可以吗 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吗 线索来源要求 要求其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对吗 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刑法分则-----整理笔记

刑法分则-----整理笔记

刑法分则笔记害国家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是特殊主体(只限公民)。

犯任何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

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明知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

武装叛乱、暴乱罪。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人员、警察民兵,按本罪论处。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注意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区别。

资敌罪、资助危害国家犯罪活动罪。

战时,供敌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后者只限本节罪,不含间谍罪2、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构成三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危害国家安全。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从重处罚。

军人构成,按特别法为军人叛逃罪。

和普通偷越国边境行为有别。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如叛逃后又泄露国家秘密的,数罪并罚。

3、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罪。

选择罪状。

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注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

注:过失无意被骗不构成本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区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间谍组织…则定为间谍罪)。

通过互联网非法发送或公布国家秘密或情报,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后又犯本罪,按牵连犯处理。

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以点燃为标准。

以放火为手段,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以放火为手段,破坏相应设施的,定相应的破坏设备设施罪。

爆炸罪。

行为犯,只要制造爆炸,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注意用爆炸作为手段的犯罪。

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的区别。

(后者主观上有过失,客观行为只能发生在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

投放危险物质罪。

不须造成严重后果。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一)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一)

罪刑各论概说 ⼀、罪状: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的”,第233条的“过失致⼈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

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所知、勿需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鉴定⼈、记录⼊、翻译⼈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般⼈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

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简练,避免重复。

空⽩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刑法或⽩地刑法。

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是参见罪状。

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罪状的条⽂,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

司考400分笔记-刑法总章之黯然销魂⼀、结果加重VS数罪VS拟制归纳:转化犯法定升格第1章刑法论⼆、刑法概说(⼀)功能1.法益保护2.⼈权保障3.规制技能——规范⼈们、法官的⾏为(⼆)渊源1.第⼀部刑法典1979年颁布2.现⾏刑法1997年颁布3.刑法修正案9个属于⽴法4.单⾏刑法:1个《惩治..外汇..的决定》5.附属刑法:0个三、刑法的解释(⼀)解释的效⼒1.⽴法解释(⼈⼤常委)>司法解释(最⾼法院)学理解释(⽆效)(⼆)解释的技巧1.平义解释2.扩⼤解释3.缩⼩解释4.类推解释1)扩⼤的扩⼤,超出词语的含义范围)5.反义解释——反⾯推导6.补正解释——⽤语错误7.同类解释——“等”的解释,要提炼共同特性(三)解释的理由1.⽂理解释——根据语法解释2.体系解释3.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历史变⾰解释(如章节变动)5.⽬的解释——根据保护的法益解释(四)解释技巧VS解释理由1.区别:解释技巧只能有⼀种,理由可以多种2.相辅相成——制造结论、论证结论强奸的暴⼒=抢劫的暴⼒+敲诈勒索罪的暴⼒(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四、刑法的基本原则五、刑法的效⼒(⼀)空间效⼒◆属地>属⼈>保护>普通管辖◆属地管辖例外:1、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适⽤本地区刑法◆境内领域:含我国航空器(含飞机)与船舶(不含长途汽车、国际列车);含领空、领⽔(⼆)时间效⼒(含司法解释的更新)1.从旧兼从轻——就是从轻(先⽐较最⾼刑,再最低刑)2.适⽤对象:新法前尚未判决3.继续犯、跨越犯:适⽤新法,但量刑可从轻第2章犯罪构成⼀、定罪体系——两阶层体系先看客观,再看主观⼆、定罪⽅法——三段论推理(⼀)解释⼤前提消极的可以被理解为积极地(⼆)认定⼩前提1.事实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解释2.不可⽤于解释法律规定(易徇私枉法)(三)正确推导注:同⼀案件可根据不同⼤前提,循环使⽤三段论然后就会涉及想像竞合、数罪并罚等问题第3章⾏为主体⼀、⾃然⼈(⼀)真正⾝份犯——定罪⾝份1.贪污罪(国家⼯作⼈员)2.只针对实⾏犯(含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可不具备定罪⾝份)(三)国家⼯作⼈员认定1.是否从事公务2.公务——不看编制1)事物具有公共性——涉及多数⼈/不特定⼈利益2)具有⾏政职责性含事业单位委派的农村信⽤社主任3.⾏政管理职责1)赈灾、救济2)社会公益事业3)国有⼟地的经营管理4)⼟地征⽤补偿费⽤的管理(⾮⼟地承包费)5)代征、代缴税款6)户籍、征兵⼯作⼆、单位犯罪第4章⾏为⼀、危害⾏为(⼀)特征1.有体性——思想⽆罪2.有意性——基于意志实施(排除梦游)3.有害性(⼆)判断1.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活⾏为未创设危险)⼆、不作为犯(⼀)概念1.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称为保证⼈(⼆)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是否明⽂规定+是否为义务性规范(以规范的核⼼⾏为判断)1)丢失枪⽀不报罪——不报是核⼼⾏为2.不履⾏义务⽅式=积极(把婴⼉丢到⼭⾥)或消极(不管婴⼉)(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作为:积极制造紧迫性危险(直接能导致实害结果)2.不作为:消极不消除危险(有义务消除,但不消除)3.把婴⼉丢到⼭⾥——先⾏⾏为,不构成犯罪不把婴⼉抱回来——不作为,犯罪4.判断顺序(作为OR不作为)1)先看作为:丈夫拔除氧⽓罐2)后看不作为:丈夫看着妻⼦⽓绝3)结果:作为杀⼈5.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积极维持持有,直接侵害法益)(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竞合——闯红灯撞死⼈(不同⾓度)1)违反闯红灯——作为2)违法应刹车——不作为3)结果:优先认定作为2.结合——抗税罪1)暴⼒抗拒——作为2)不纳税——不作为3)结果: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缺⼀不可)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条件(⼀)负有作为义务1.危险源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2)对危险⾏为的监督义务(⼀般有监护、监管关系)3)先⾏⾏为产⽣的义务(抢劫致⼈昏迷,阻⽌同伙强奸的义务)——先前⾏为对法益创设危险(并⾮实害结果,不然就是作为了)意外事件怎么算??08年52题2.特定关系1)基于法律规范的扶助——家属间2)基于职务、制度的保护——医⽣对病⼈(但不代表不救⼈就成⽴故意杀⼈罪)3)基于合同的保护——仓管员对货物4)基于⾃愿⾏为的保护(法益处于危险境地,⾏为⼈⾃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与⾏为⼈形成依赖关系,有继续保护的义务)◆双⽅相约玩耍,互不负救助义务◆登⼭队员,紧密的共同体,⼀般有救助义务3.特定领域——当危险发⽣的领域1)⾏为⼈对该领域有管理职责+对危险具有排他的⽀配作⽤(司机对车上强奸⾏为的阻⽌义务,否则不作为犯罪)(⼆)具有履⾏为能⼒1.作为具有可能性——看客观(三)不履⾏造成或可能(适⽤于故意)造成危害结果1.前提(结果有避免可能性)2.履⾏程度——看作为义务的性质3.过失时,必须造成危险结果才算不作为(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1.客观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程度(丙不解救被砍杀的妻⼦,不达到故意杀⼈程度)(五)主观要件1.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未认识到,但明显应认识到属于故意⽽狡辩)第5章危害结果——要背啊!⼀、分类⼆、结果加重犯◆不含绑架罪、侮辱罪、拐骗罪、虐待被监管⼈等致⼈死亡◆强奸致⼈⾃杀,虽然不是结果加重犯,但可以成⽴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情节特别严重)第6章因果关系⼀、条件说(⾏为→结果)⼆、相当因果关系说——弥补条件说的缺陷(⼀)条件说的局限性1.存在介⼊因素时,条件说难以适⽤丙被甲推下⽔,可通过救⽣圈获救,但救⽣圈被⼄捞⾛,死亡结果只归因于⼄甲把⼄打成重伤流⾎,丙过来朝伤⼝踩了⼏脚,导致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丙◆对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对加重结果须可能认识到,否则只是过失致⼈死亡如:故意推倒,结果掉⼊了⾝后的洞摔死(⼆)⼤前提——事实是否查明1.未查明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第7章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为⽆价值论:犯罪认定:违背了法律规范、秩序◆结果⽆价值论:犯罪认定:客观侵害了法益,想法⽆罪⼆、紧急避险三、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四、被害⼈承诺(⼆)推定的被害⼈承诺1.被害⼈没现实的承诺(默⽰推定)2.推定被害⼈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合理意愿为准)3.须为了⾼法益⽽牺牲低法益4.被害⼈须有处分权被害⼈⾃损、⾃⼰意识到危险,帮助者只有起到实际控制作⽤才犯罪五、其他阻却事由第8章主观要件⼀、犯罪故意若开1枪,1⼈重伤,1⼈死亡,重伤的是故意杀⼈未遂,⽽不是故意伤害罪(⼀)故意的认定1.⾏政违法的故意(闯红灯)不代表刑法的故意(交通肇事罪)(⼆)犯罪⽬的1.直接⽬的2.间接⽬的——主观⽬的成⽴,不要求有对应客观⾏为1)绑架罪,不要求取得财物,也不要求实施勒索,绑到⼿就既遂2)⾛私罪的牟利⽬的,不要求取得利益犯意下降时,重犯罪中⽌+已造成损害转换对象犯罪,若同⼀法益,则⼀罪,不同法益,不同罪⼆、犯罪过失三、区分四、事实认识错误◆邮寄毒药杀⼈:对地址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填错地址→⽅法错误对不同加重情形认识错误,仍能定加重第9章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三、⾏为与责任要件同时存在原则四、违法性认识错误(⼀)三段论推导1.⼤前提(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仍是故意2.⼩前提(案件事实)认识错误→⾮故意1)知道法律规定,但不知道⾃⼰在犯罪(错拿别⼈的包)3.⼤⼩前提是否相符认识错误→仍是故意(⼆)违法性认识错误1.不具备认识⾏为违法性的可能——⽆罪Eg:法庭给书⾯意见说合法,但实际⾮法(三)期待可能性1.主观确定故意/过失犯罪后,才启⽤期待可能性2.期待可能性低——可以从宽处罚3.⽆期待可能性——⽆罪4.主要现象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或从宽2)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不追究掩饰罪3)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应不追究犯罪第10章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的未遂:未遂的结果加重:基本犯未遂,若加重结果故意,还可能想象竞合结合犯:⼀般存在未遂,但绑架杀害没未遂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只存在符合或不符合(例外:数额特别巨⼤,司法解释认为可以未遂,理论界认为不可以)三、犯罪中⽌四、犯罪既遂1.加重犯的既遂1)加重犯的成⽴不代表基本犯既遂特殊规定:抢劫致⼈重伤,即便没抢到钱,造成轻伤,也算作既遂3)情节加重犯(⼀般为故意)例⼦:公共场所强奸、⼊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也存在中⽌、未遂、既遂本欲公共场所强奸,妇⼥请求后,转⾄地下室强奸——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2.结合犯的既遂/未遂/中⽌1)法律规定:前罪+后罪=前罪(法定升格)(两个独⽴⾏为)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拐卖到⼿后,欲强奸,但被打晕——拐卖既遂,(未遂的)法定升格刑第11章共同犯罪⼀、⼀般原理(⼆)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犯VS必要共犯——罪是否须2⼈才能成⽴(组织卖淫罪)2.实⾏犯、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式不同,直接OR间接3.主犯、从犯、胁从犯⼆、正犯(实⾏犯)。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增补笔记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增补笔记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第一,具有稳定组织;第二,具有经济实力;第三,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第四,形成非法控制。

注意:不要求必须有“政治保护伞。

”责任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是指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六、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赌博1.输赢具有偶然性;2.赌博罪中的赌博,要求赌注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二)行为方式1.聚众赌博,这里只组织多人赌博;2.以赌博为业。

3.注意:单纯的参与不构成赌博罪。

(三)主观上要有营利的目的1.通过在赌博活动中取胜获取财物;2.通过抽头渔利或者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入场费等获取财物。

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的行为。

七、普通罪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1.主观是故意(1)主观上不能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行为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仅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考试作弊类犯罪1.组织傲视作弊罪(1)这里的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包括国外的考试(2)本罪处罚的是组织者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1)这里的试题、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只要求部分征收(2)对象包括参加考试的人,也包括不参加考试的人(3)出售、提供的时间是考试前或者考试中3.代替考试罪(1)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二者是对向犯行者的共犯关系。

一方构成犯罪,不意味着另一方必然构成犯罪(2)为代替考试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的,成立牵连犯计算机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侵入是指未经许可进入登录访问(2)这里的计算信息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3)主观是故意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这里的计算信息系统,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包括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行为方式:①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1)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2)本罪的成立,要求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本罪的帮助行为没有被正犯化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聚众扰乱秩序的犯罪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聚众:组织聚集众人(2)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3)行为方式是聚众,可采用暴力手段也可以非暴力手段(4)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5)主观要求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1)“跳楼秀”不构成本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1)本罪指使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司考之刑法笔记3分则

司考之刑法笔记3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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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伪造货币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持有、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 使用假币罪 伪造(从重) ;2.购买+使用= 使用假币罪 :1.伪造+出售/运输=伪造 伪造 购买(从重) ;3.购买+出售/运输=出售、购买、运输 出售、 购买 出售 购买、运输假币罪; 并罚。 4.出售/运输+使用=并罚 并罚 ★3.4.7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行为人即使不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 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以欺骗手段取得,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重大损 若有证据证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贷 失的,构成本罪;若有证据证明 若有证据证明 非法占有目的 贷 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3.4.15 洗钱罪 : 上游犯罪有 7 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走私 走私犯罪、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 毒品 走私 恐怖活动 贪污贿赂 破坏金 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犯罪。 融管理秩序 金融诈骗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 转换为现金、 行为方式:1.提供资金帐户 提供资金帐户;2.协助 协助 转换 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 协助资 协助 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 掩饰、 金转移 转移 汇往境外 掩饰 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例: 挪用公款、 为挪用公款 高利转贷获得的赃款提供资金账户的, 挪用公款 高利转贷 构成洗钱罪 】 洗钱罪。 洗钱罪 ★3.5.2 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是个人 个人。 非法占有为目的 个人 【若是单位 单位,以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论处;vs 高利转贷罪(套取银 单位 合同诈骗罪 行贷款的目的是转手贷给他人获取高利贷) vs 骗取贷款罪 没 、 (没 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非法占有目的 。 【民间贷款行为不是犯罪,法律不保护的只是畸高的利 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是犯罪。 率;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是犯罪 】 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是犯罪 ★3.5.5 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 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 伪造 作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5.使用以虚 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 冒用他人 恶意透支 以虚 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假身份证明骗领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并使用的, 直接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数额应 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数额应 盗窃 并使用 以盗窃罪论处 以实际使用为准; 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数额较大的, 并使用、 以实际使用为准 行为人拾捡 拾捡 并使用 数额较大 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伪造 伪造信用卡但并无证据表明其有使用 使用行为的, 伪造 无 使用 以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伪造 又使用的,以信用 伪造后又使用 信用 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 又使用 卡诈骗罪论处;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使用行为的, 非法持有、 但非法持有 非法持有、 卡诈骗罪 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及骗领信用卡 骗领信用卡的,应以妨害信 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及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 用卡管理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 又有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原则上以信用卡诈骗罪 原则上以信用卡诈骗罪论。 信用卡诈骗 原则上以信用卡诈骗罪 ★3.5.8 保险诈骗罪 :为骗领保险金,故意造成人身保险 事故或财产损失保险事故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 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火、故意杀人)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 工作人员 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若 职务侵占罪 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 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鉴定人、 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 鉴定人 证明人、 财产评估人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保险诈骗 以保险诈骗 证明人、 财产评估人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的共犯论处;若是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的共犯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证明文件重 大失实论处。 大失实 ★3.6.1 逃税罪 :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占应纳税额 数额较大 10%以上 10%以上的行为。同时构成逃税罪和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 数罪并 以上 罚。 逃税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经税务机关依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 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 追缴通知书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 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五年内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 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或 处罚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除外。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除外 ★3.6.2-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 款发票罪 :1.非法购买 非法购买 购买伪造的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导言: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掌握好刑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基本原理、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刑法的笔记。

希望这些笔记对大家备考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1 刑法的基本任务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刑事制裁,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

1.2 刑法的立法原则1.2.1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人民的立场出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不得有逆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行与刑罚应相适应,即犯罪行为的轻重应与刑罚的轻重相对应。

1.2.4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刑法立法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

第二章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2.1 故意犯罪2.1.1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起争执,持刀将乙捅伤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1.2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纠纷不断,持棍棒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犯罪2.2.1 过失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驾驶车辆时因违章行驶导致撞到行人致其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

2.2.2 过失伤害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醉酒驾驶车辆与乙相撞,导致乙受伤,构成过失伤害罪。

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3.1 盗窃案例分析案例:某甲趁乙不备之际,将乙的手机偷走。

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别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该案例中,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程度较高。

3.2 抢劫案例分析案例:某甲持刀将乙抢劫,并夺走其现金。

分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法考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它具有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的权力,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特别的公法,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禁止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法无规定不处罚原则、罪刑相适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是确保刑法执行正义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刑法的主体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刑事责任。

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罚。

第三章: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对象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只有犯罪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具备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是指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无意间接导致犯罪后果。

1. 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处的基本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的量刑应当遵循法定量刑原则、平等量刑原则、人道主义量刑原则、责罚相当原则等。

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第五章: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数罪并罚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的责任需依法予以追究。

共同犯罪中的每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数罪并罚犯罪的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结语: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四)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四)

第⼗四章罪刑各论概说(⼏乎从未直接考查) 第⼀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概念 ⼆、特点 按同类客体分类,按重要程度排列。

第⼆节刑法分则的条⽂结构 ⼀、基本结构 分则的基本结构,就是罪状法定刑。

⼆、罪状 罪状形式有四种,让我为你来说明:简单仅列出罪名,叙明作详细描述,引证须引⽤他条,空⽩要参照他法。

三、罪名 罪名从来不曾考,分类⽅式有两种:类罪与普通罪名,单⼀选择与概括 四、法定刑 法定刑由法规定,有不同于宣告刑。

种类共有⼀⼆三,稍微了解就能⾏,绝对与相对确定,我国刑法中采⽤,若是绝对不确定,我国刑法中没有。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这个是今年的新增内容,经慎重考虑,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适⽤原则存在考查可能性。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三、法条竞合的适⽤原则(1~2分) 法条竞合分两种,异法与同法冲突。

若是异法相竞合,特别必优于普通;若是同法有竞合,⼀般特法优普法,特殊情况有两种,适⽤重法优轻法:其⼀法律明⽂定,其⼆法律⽆明⽂,⽆明⽂时如何⽤?满⾜两个⼩前提:没有禁⽌性规定,特法罪刑不相应。

第⼗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章) 本章是⾮重点章,在本章罪名中,间谍罪是考查重点。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直接考查可能性不⼤,但要注意与间谍罪的区分) 本罪本⾮重点罪,但与间谍有关连,这⾥顺便记⼀记,通过考试更保险。

⾮为间谍组织⼲,⾏为⽅式很单⼀。

利⽤互联发送,仍应定⾮法提供。

⼆、间谍罪(本章考查重点) 主观上故意犯罪,主体不限中国⼈,客观上三种情形,参加了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任务,为敌⽰轰击⽬标,不知为间谍组织,应该定其他罪名,客体不需要多说,危害了国家安全。

重点罪记记刑罚,可以判⽆期。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境内外罪犯,危害我国家安全。

四、资敌罪 ⾏为发⽣在战时,供给敌军⽤物资。

五、武装叛乱、*罪 武装搞叛乱*,危害我国家安全,吸收特定⼈参加,应当要从重处罚。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一、特殊主体归纳1. 不真正身份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2. 真正身份犯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人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务的人员”4. 正不作为犯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5. 单位犯罪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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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既遂,尚未销售15万未遂)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其余是实害犯、3.发条竞合重法优先:产品罪+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其他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绕关,瞒关,变相走私,间接走私(向走私人购买假币-走私假币罪),逃税数额较大,一年内二次行政处罚又走私。

暴力抗拒缉私,并罚妨碍公务罪5.保留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正在流通的境内外)的死刑。

6.走私文物、重金属罪禁止出口;走私废物罪(报废弹头弹壳)禁止进口;走私(假币)入境后出售的并罚;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牟利(无需实现)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8.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减免。

(此处not自首)9.(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故意-贪污,重大过失-本罪,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无罪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1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股东&发起人12.虚报(使用虚假文件&欺诈手段)注册资本罪,资产评估等中介人员事前同谋的成立共犯,无通谋但重大过失-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3.伪造货币:不要求真实对应,但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真币;正在流通境内外货币;央行纪念币14.伪造后(吸收)持有使用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罪从重15.出售、购买(不包括金融工作人员-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去真币罪)、运输(限国内。

境内外-走私假币罪)假币罪16.购买后使用-购买假币罪从重;出售运输又使用-并罚17.使用假币罪:购物消费、存入银行(取出的,与盗窃罪并罚)赠与不知情人使用18.变造假币罪:保留原有真币的基础1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伪造(信用卡)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伪造变造股票、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后诈骗-牵连犯-从一重21.(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事后-洗钱罪;事先通谋-帮助犯。

22.高利转贷罪(转贷牟利目,,合法取得临时起意不成立本罪,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贷款诈骗罪(非法占用目的,合法取得临时起意不成立)23.保险诈骗罪--特定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其他人成立普通诈骗罪。

共犯问题。

24.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骗取金融票证罪VS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2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明知伪造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提供伪造、骗领的信用卡26.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诈骗罪--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而对人使用;冒用;签发空头支票27.金融票证(收款汇款凭证ect)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28.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虚假身份骗领、作废的信用卡;29.冒用他人真实信用卡(盗窃、侵占、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30.恶意透支(超额超时,2次催告持卡人,3个月仍不归还)(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视为非法占有目的)31.盗窃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仍成立盗窃罪32.侵占(拾得)、骗取、抢夺信用卡后不使用的无罪33.抢劫后未使用or当场提取现金-抢劫罪;日后使用-数罪并罚34.逃税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阻却事由:补缴+滞纳金+行政处罚,5年内2次行政处罚的除外35.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逃税罪;超出的为骗取出口退税款,并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货源、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退税款的,依照骗取退税款罪论处(not共犯)36.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选择性罪名)37.非法购买伪造增值发票--又出售的--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8.非法购买增值发票--又虚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9.非法购买增值发票--又出售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0.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41.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尚未销售15万,销售不足5万合计剩余15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先假冒后出售,只定假冒罪。

42.侵犯著作权罪(营利目的:直接收费&间接收费eg广告收费、会员制收费)&销售侵犯著作权罪。

先侵权后销售,只定侵权罪。

43.侵犯专利罪(使用专利号,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44.强迫交易罪(只限轻伤,强迫他人接收、买卖、提供、参与、退出)45.非法经营罪--买卖外汇;非法出版物;国际电信业务;生产销售“瘦肉精”;食盐;烟草;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网络服务营业经营,彩票。

4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同时受贿的,不再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7.妨害公务罪---对象特定:(暴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暴力+严重后果)安全机关&公安机关48.暴力--轻伤。

故意重伤、杀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49.主观--故意。

过失的可能构成假想防卫。

无过失无罪。

50.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4个)51.一罪加重--走私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另外,2罪在组织运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3个)52.招摇撞骗罪--冒充机关工作人员。

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从一重(not法条竞合)5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54.聚众斗殴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强拿硬要、起哄闹事、追逐辱骂)55.聚众淫乱罪(公开)&引诱(含强迫)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不要求公开)。

引诱幼女卖淫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56.(只存在于刑诉中)伪证罪--行为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害人57.犯罪嫌疑人教唆他人作伪证,本人不构成犯罪,被教唆者成立本罪。

58.(只存在于刑诉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引诱威胁证人作伪证)作证罪59.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or指使作伪证60.对象: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害人。

61.指使者成立本罪(not伪证罪教唆犯),实行者成立伪证罪。

6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当事人实施无罪63.行为人教唆当事人的,成立本罪实行犯(not教唆犯)64.窝藏罪(明知他人犯罪,提供场所财物,帮助逃匿)&包庇罪(明知而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65.本人以及近亲属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本罪。

事前通谋成立共犯。

6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人是本犯(教唆帮助实行)以外的人。

事前通谋成立共犯。

洗钱罪优于本罪。

67.明知是毒品的,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68.A委托B窝藏赃物,B答应,后据为己有,定本罪,不定侵占罪69.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已决犯。

管制、缓行、假释、公民扭送的、无罪关押的(无暴力)不认定本罪。

70.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偷越国边境罪,倒卖文物罪(牟利,买进后卖出,为卖出而买进),故意毁坏文物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71.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职业犯,要求反复持续,偶然治病不成立本罪72.非法持有毒品罪(不限于随身携带,可以是间接持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7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贩卖而购买、有偿转让但不要求营利。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制造包括提取,精制,变种,不包括增重掺杂掺假。

武装掩护走私、暴力抗拒成立本罪从重情节)74.组织卖淫罪--组织过程中,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只定本罪75.强迫卖淫罪--强迫幼女的定本罪,从重76.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包括招募,运送7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容留介绍幼女的定本罪78.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的,有容留介绍的,数罪并罚79.传播性病罪--指性病患者卖淫嫖娼,不要求有传播意图,更不要求传染给对方80.嫖宿幼女罪8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8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乱书刊罪--过失犯罪。

故意的,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83.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委托从事公务的人(村委会协助政府从事:管理救灾款、捐助款、代收、缴税款、计生、户籍、征兵、国有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not土地承包)84.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侵占)、窃取(盗窃)、骗取(诈骗)、其他(公务收礼不交公、回扣、公物作为私物支配or登记为私人所有),非法占有。

85.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86.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no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归个人(不限本人)使用(个人以个人名义挪用;个人以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no非法占用)87.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88.数额较大,3个月未还;89.数额巨大不退还。

90.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定贪污罪。

若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并罚。

91.销账、平账、不入账、拒不归还并隐瞒公款去向的,定贪污罪92.挪用特定款归个人使用,定本罪。

93.数罪并罚--挪用人&使用人共谋的,成立共犯。

但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借用的,不算共谋;挪用人明知使用人用于犯罪的,成立犯罪的帮助犯,与挪用公款罪(实行犯)并罚;挪用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因挪用公款收受对方贿赂的94.受贿罪--伪造公文证件成为公务员的,可以成为本罪主体95.索贿:要求、索要、勒索贿赂(不定敲诈勒索),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96.收受贿赂:谋取利益,不要求实现。

97.既遂:接收。

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

东窗事发才退还上交的,无效。

事后受贿成立本罪。

98.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受贿的,从一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同时受贿的,同理)99.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100.利用影响力受贿:近亲属or关系密切人---通过本人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利用职权或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101.如果本人知情的,成立受贿罪共犯,不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02.离职后受贿:本人or近亲属or关系密切人---利用原职权或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103.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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