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与过失的认定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用来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正确区分故意和过失对于判断犯罪成立与否以及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区别点以及在刑法中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故意与过失的概念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其行为有可能产生违法后果,但决心予以实施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是有预谋的、有目的的,行为人具有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性,并且接纳甚至乐于接受这种后果。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行为时未能尽到必要的关注、谨慎和注意义务,由此造成了法律所禁止的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无预谋的、无意识的,行为人并不主观愿意产生违法后果,但由于疏忽、不谨慎或者知识错误等原因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故意与过失的区别1.主观方面的区别:故意是犯罪主体明知并愿意产生违法后果,而过失则是犯罪主体对产生违法后果的可能性缺乏预见性或者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2.行为方式的区别:故意犯罪是主观上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动性和自主选择性;而过失犯罪则是客观上的行为,行为人无需具备明确的主观意图,在注意义务上未能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构成过失。
3.责任归属的区别: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故意为之,其责任完全归属于行为人本人;而过失犯罪则是基于行为人过失的基础上形成的,责任承担更多是源于其疏忽、过失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中的适用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不仅会影响犯罪成立与否,也会对犯罪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1.犯罪成立的要件:故意犯罪通常要求主观方面存在犯罪主体明知并愿意产生违法后果的意图;而过失犯罪则要求行为人在关键环节上存在疏忽、不谨慎等过错行为。
2.犯罪责任的区分:故意犯罪责任更为重大,其所产生的后果对行为人的重罪性与恶劣程度有着更高要求;而过失犯罪则在认定犯罪责任时,通常会考虑行为人在过失程度上的轻重,判定其是否具备一定的过错。
3.量刑标准的不同:故意犯罪的量刑标准往往较高,涉及到社会危害较大的主观故意;而过失犯罪的量刑标准则相对较轻,尤其是在意外过失等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刑罚可能会较为宽容。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判定标准比较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判定标准比较在刑法中,犯罪行为可以被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仍然有目的地实施的情形。
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缺乏故意,但由于疏忽、不小心等过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形。
在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的标准故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自己正在犯罪,并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法院会考虑犯罪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是否具备犯罪经验等因素。
而对于过失犯罪,法院会考虑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存在疏忽、不小心等过失,并评估这种过失的程度。
2. 客观方面的标准在判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法院还会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
例如,在谋杀案件中,法院会调查凶器的持有方式、使用方法等,以判断犯罪人是否有故意实施凶杀的主观意图。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法院会核实肇事者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是否在适当的速度范围内行驶,以评估其犯罪的过失程度。
3. 结果方面的标准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还会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
在故意犯罪中,法院会评估犯罪人是否预见并愿意承担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
而对于过失犯罪,法院会研究犯罪人是否应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犯罪的发生。
需要强调的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态度。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和过失之间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行判定。
总结起来,判定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结果因素,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这种判定标准的比较有助于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评价,使刑法司法能够更加公正、公平地实施。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刑法中确定某个⼈是否需要对⾃⼰的⾏为承担责任,除了客观上造成的伤害外,还需要对其主观上的⼼态加以考虑。
众所周知,犯罪的主观⼼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那么犯罪故意和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犯罪故意的种类分别是什么1、直接故意: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已⾏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
2、间接故意:放任。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
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为必然发⽣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的危害结果。
4、间接故意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的意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是⾏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放任另⼀危害结果的发⽣。
故意的认定:1、要将犯罪故意与⼀般⽣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的相区别;3、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4、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过失的种类有哪些1、疏忽⼤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
前提是⾏为⼈能够(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的⼼理状态。
过于⾃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疏忽⼤意是⽆认识的过失。
3、过于⾃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
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结果的发⽣符合⾏为⼈的意志,过于⾃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结果的发⽣违背了⾏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
民法典下的民事责任过失与故意的界定与赔偿
民法典下的民事责任过失与故意的界定与赔偿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法律一直是我们生活中的基石,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无法避免与法律的接触。
在这其中,经常会涉及到民事责任的问题,在民事责任中,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主要的形态可以分为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对这两种行为的理解和界定,以及它们涉及的赔偿问题是必要的。
本文就将在对这两种行为进行深入的探讨。
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主要由过失与故意形成。
过失在法学上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未能达到一般人应确保的注意义务程度,以至于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过失就是指无心之过,没有主观想要造成损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未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
而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导致损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仍放任其行为,或者直接以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的行为。
在故意行为中,行为人对自己可能会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并且对此予以接受甚至厚着脸皮去实施。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可能仅一线之隔,但在法律上,二者的区别则不可忽视。
因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主观故意性不同,故在责任承担上存在明显差异。
故意行为者除承担因其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法判定过失与故意需要从实际行为和行为人的心态两方面来考虑。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需要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进行仔细认定,行为人在进行该行为时的状态,他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他是如何看待可能出现的后果,是否尽到防范后果发生的义务等,都是判断行为人过失还是故意的重要因素。
至于赔偿责任,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律都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财产状况进行酌定。
普遍来说,故意行为的赔偿责任要远高于过失行为。
总的来说,民法典下的民事责任过失与故意的界定与赔偿,不仅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更关乎到公民的素质和道德。
刑法中的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刑法中的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在刑法的领域中,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是常见的概念。
故意行为指的是犯罪分子有意识地完成犯罪行为,而过失行为则是指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故意,但因过失或疏忽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罪标准和刑罚力度,下面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一些深入讨论。
故意行为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具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状态。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清楚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依然故意而为之。
这种故意行为通常意味着犯罪分子对其行为后果负有主观上的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有计划地盗窃了一家商店,他清楚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依然有意识地去进行。
因此,他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故意行为。
相较而言,过失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疏忽或忽视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了不良后果。
过失行为通常代表了犯罪分子的无意识状态,而不是主观上的故意。
以交通事故为例,如果一个司机因为疲劳驾驶而导致了一起事故,尽管他没有故意要发生这起事故,但他的疏忽和疲劳驾驶行为称作过失行为。
在法律实践中,故意行为通常被认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故意犯罪者的刑罚会更为严厉。
这是因为故意行为通常代表着犯罪分子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清楚认知,并故意选择了违法行动。
然而,对于过失行为,法律通常会考虑到犯罪分子并非出于预谋或恶意,因此刑罚力度相对较轻。
当然,具体刑罚的确定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犯罪者的前科记录等。
在刑法中,将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区分开来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执法至关重要。
这种区分不仅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解释,还需要法官和执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动机。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的准确定罪和刑罚是对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总的来说,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能够帮助法律界和执法机构准确定罪和刑罚。
故意行为代表了主观上的故意和明知违法的决定,而过失行为则是因犯罪分子的疏忽或疏忽而造成的意外后果。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怎么区分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怎么区分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今天,店铺⼩编为⼤家介绍两罪的区别,给⼤家参考。
故意罪和过失犯罪怎么区分⼀、犯罪主观⽅⾯是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要前提。
故意犯罪主观具有明知、希望的情绪;⽽过失是⼀种疏忽或者轻信能避免,并不刻意追求某种结果。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我国《刑法》中⼤多数的罪名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只是《刑法》中的⼀⼩部分。
三、《刑法》对累犯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处罚结束之后,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的,为累犯”。
对累犯要加重处罚,并且不使⽤《刑法》的减刑,假释等减轻处罚的规定。
只有两次以上的故意犯罪才构成累犯。
从另⼀⽅⾯说,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四、过失犯罪强调的是⼀种针对责任的犯罪。
既⾏为⼈本⾝具有⼀种避免危害结果发⽣的先⾏的责任。
在危害结果发⽣时,⾏为⼈由于过于⾃信或疏忽⼤意,使不该发⽣的事件发⽣,由此造成对国家集体或是个⼈的财产,⽣命的损害。
不处罚不⾜以警世后⼈,所以要加以惩戒。
所以说过失犯罪是责任,主观过失和危害结果相统⼀的犯罪。
⽽故意犯罪主观故意和犯罪⾏为相⼀致的犯罪。
《《刑法》》第⼗四条【故意犯罪】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过失和故意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过失和故意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过失和故意在法律领域,过失和故意是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判断犯罪以及事故责任时起着关键作用。
了解和区分过失和故意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法律中过失和故意的含义及其应用。
一、过失的定义和特点过失是指在实施某个行为时,因疏忽或疏忽大意而造成了错误或不当结果的行为。
具体来说,过失分为轻微过失和重大过失。
轻微过失是指由于个人疏忽而导致的结果,而重大过失则是个人明显疏忽大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结果。
无论是轻微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其共同特点是行为人没有故意实施某个行为,但因过失造成了不良后果。
过失行为要确定的主要因素是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在法律中,注意义务是指一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和谨慎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事故或不当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过失行为。
二、故意的定义和特点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个行为违法或违反道德,却故意实施该行为,并希望获得某种后果。
与过失不同,故意行为是经过慎重思考和有意为之的行为,它意味着行为人主动选择了造成某个后果。
故意行为有不同的形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并主动实施该行为。
而间接故意是指虽然行为人不直接追求某种后果,但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该后果,并决定继续实施。
故意是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它要求行为人有主观意图和主动选择,因此在刑法中故意被视为一种较为严重的行为。
三、过失和故意的应用过失和故意在法律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通常,故意行为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代表了行为人对法律和道德的直接挑战。
在犯罪领域,故意犯罪的刑罚通常要严厉于过失犯罪。
然而,在事故责任领域,对过错的认定是基于过失还是故意,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失程度越重,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会相应增加。
而故意行为通常会导致更大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刑法中故意与过失的认定
(⼀)正确理解犯罪故意的内涵 1.应当将犯罪故意与⼀般⽣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
犯罪故意具有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实施的危害⾏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
⼀般⽣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为,但不具有上述犯罪故意的内容。
例如,⾏为⼈在⿊暗处实施盗窃⾏为时,为了物⾊盗窃对象⾯划⽕柴,结果造成⽕灾。
在⼀般意义上说,划⽕柴的⾏为显然是“故意”的;但⾏为⼈在划⽕柴时并没有认识到可能发⽣⽕灾、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并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因⽽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再如,⾏为⼈⾯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时,在⼀般意义上说是“故意”的,但它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因此,司法⼯作⼈员不能⾃觉或不⾃觉地将⼀般意义上的故意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2.应当将犯罪故意与⽬的或单纯的认识相区别。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因此,既不能⽤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认识因素代替故意。
⽤“具有……⽬的”代替故意,或者认为“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时是故意”,都不太合适。
前者会缩⼩故意的范围,后者会扩⼤故意的范围。
因为间接故意没有追求犯罪结果的⽬的,⽤⽬的代替故意可能将间接故意排斥在故意之外;认识到⾏为违反规章制度,并不表明⾏为⼈⼀定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更不表明⾏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故“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时是故意”的观点,会将过失⼼理归⼊故意。
因此,司法⼯作⼈员⼀定要牢记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
基于上述理由,对于所谓“双重罪过”的概念应慎重对待。
如⼈们常说,在交通肇事罪中,⾏为⼈虽然对致⼈死亡的结果为过失,但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可能是故意的;于是形成了对⾏为持故意、对结果持过失的所谓双重罪过。
实际上,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为单纯认识,并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
因为仅仅认识到⾃⼰的⾏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可能发⽣交通肇事的结果时,并不表明⾏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因⽽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并没有统⼀起来,故不成⽴刑法上的故意(充其量只是过于⾃信过失的⼀个因素)。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
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在刑法领域中,故意和过失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刑法依据犯罪主体的故意程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
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限有时候模糊不清,因此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学者和法律实践者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首先,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其行为将导致违法结果,但他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故意犯罪一般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为其行为是有预谋的,其目的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达到一定的目标。
相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或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出于无意识或无法预料的原因而犯下的,一般将受到较轻的处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线有时候很难判断。
特别是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有时候很难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明知、故意的行为。
这给刑事司法系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将罪行进行分级,引入了“明显过失”等概念。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判定为故意犯罪。
这种分级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犯罪主体的不公正处罚,保障了犯罪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还涉及到证据的获取和审查。
对于犯罪主体的故意程度的判断往往需要依赖于相关的证据。
然而,有些故意犯罪行为很难通过客观证据进行证明,这就需要法官和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为了保证对故意与过失的准确区分,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但是,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并不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在实践中,总会遇到一些边缘案例,法律规定可能无法覆盖所有具体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权衡利益,寻找一种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需要法官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和较高的司法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判断标准,以实现对故意与过失的准确区分。
总之,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过失行为界定
民法中的主观故意与过失行为界定在民法中,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对于个体行为的区分,它们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主观故意与过失行为的界定对于判决民事纠纷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对于其概念和界定的深入了解是非常必要的。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个行为时,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损害或危害发生,但仍然故意为之。
主观故意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具备直接意识和预见能力。
在判定主观故意行为时,法庭会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以及行为后果等方面的因素,并据此进行判决。
过失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个行为时,没有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损害或危害发生,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过失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没有直接的意识和预见能力。
在判定过失行为时,法庭会考虑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能力状况、行为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等因素,并据此进行判决。
由于主观故意与过失行为的界定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其界定有着一定的困惑。
在某些情况下,主观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当一名司机超速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时,如何确定司机是故意超速还是因为疏忽而超速,成为了一个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综合考虑证据、态度以及行为过程中的其他因素,来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为了解决在实际操作中的这种困惑,一些地区和国家采取了一种介于主观故意与过失之间的行为定性方式,即所谓的“过失故意”。
过失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意识和预见能力,但其行为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失,被认定为具有故意的成分。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主观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限模糊的问题,因为它兼顾了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后果。
总之,在民法中,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区分个体行为的重要概念。
它们在判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难以估量。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主观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不够明确,但通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态度、动机以及行为过程中的因素,法庭可以尽量准确地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故意行为的区分
交通事故中的过失与故意行为的区分交通事故是每天都在发生的事件,它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更重要的是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我们经常听到过失和故意行为这两个词,它们代表着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交通事故中过失和故意行为的区别。
一、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由于疏忽、疏忽大意或者不小心等原因,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过失行为分为轻微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
轻微过失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由于一时的疏忽或者不注意,造成事故的发生。
例如,在通过路口时没有注意车辆的行驶速度,发生追尾事故。
对于轻微过失,法律通常不承认其法律责任,并不对其做出惩罚。
重大过失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明知或应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例如,酒后驾驶、违反红灯强行通行等情况。
对于重大过失,法律严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为了判断过失行为,通常需要依据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交通规则等,来分析事故责任的归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过失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二、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对应的是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是指交通参与者以故意的方式进行交通活动,故意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发生。
故意行为是一种主观恶意的行为,法律对其追究责任的标准较高。
故意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根据刑法进行处罚。
例如,故意追撞他人车辆、蓄意占用对方车道以阻碍车辆通行等情况。
故意行为严重地威胁了交通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法律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判断故意行为通常需要依据现场证据和相关的证人证言等材料,来证明事故发生时交通参与者有明确的故意行为。
总结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是根据交通参与者的主观和客观情况来进行判断的。
过失行为是指因疏忽、疏忽大意或者不小心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发生,故意行为则是指交通参与者以故意的方式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的发生。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行为界定问题
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行为界定问题在法律的世界里,行为的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判定。
然而,在实践中,故意和过失行为的界定问题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难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故意行为是指作案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犯罪的结果,却故意为之的行为。
相比之下,过失行为则是指作案人虽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犯罪的结果,但由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发生了违法行为。
然而,故意和过失的界定在实际应用中并不容易。
首先,对于故意行为的认定,需要证明作案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犯罪的结果。
这一要求涉及到推测他人的内心想法,因此很难找到直接的证据来支持。
法官或陪审团只能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推断作案人的主观意图,这引发了对于推理过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质疑。
相反,对于过失行为的认定,通常根据作案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程度来判断。
然而,什么是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它往往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环境条件。
同样的疏忽行为,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定性,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由于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过失行为的界定往往引发了争议和批评。
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行为的界定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引入了次过失行为的概念。
次过失行为是介于故意和过失之间的一种行为,作案人虽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犯罪的结果,但在亲近的状态下,不应该疏忽犯下此类错误。
因此,次过失行为存在着较低的过失标准,使得法律能更准确地界定行为的性质。
然而,引入次过失行为的概念并没有完全解决故意和过失行为界定问题。
次过失行为的标准仍然是模糊的,而且在实践中容易受到法官或陪审团的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此外,次过失行为的界定相对较新,缺乏统一的解释和运用准则,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补充。
总的来说,故意和过失行为的界定问题在刑法中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官或陪审团需要准确地识别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便做出公正的判决。
民法典与民事责任法过失与故意的法律界定
民法典与民事责任法过失与故意的法律界定近日,我国新民法典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中对民事责任的界定与划分尤为重要,尤其是对过失和故意行为的法律界定。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过失和故意行为进行界定和解析。
一、过失行为的法律界定过失行为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行为人由于疏忽、不注意或者违反常理,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过失行为的法律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1 过失的主体过失行为应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主体在过失行为中的责任界定有所不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区分。
1.2 过失的行为标准过失行为的界定与一般行为标准相比有所不同。
在判断过失时,应参考普通人在同等情况下的行为标准,即“普通人注意义务”;而不是与行为人的特殊情况相比较。
1.3 损害结果的合理预见性过失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合理预见性是其法律界定的重要要素。
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并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来防止其发生,如果因未能预见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即可认定为过失行为。
1.4 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过失行为的法律界定需要考虑行为人过失的程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按照轻重分为三级,分别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二、故意行为的法律界定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但仍然主动实施的行为。
相对于过失行为而言,故意行为更为严重,其法律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2.1 故意的主观意图故意行为的主观意图是其法律界定的核心要素。
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并有意实施该行为。
2.2 损害的直接因果关系故意行为需要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结果是行为人故意行为直接导致的,不能是间接或偶然产生的。
2.3 故意行为的严重性相对于过失行为而言,故意行为的严重性更高。
侵权行为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
侵权行为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故意和过失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法律责任的划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侵权行为中故意和过失的区分。
一、故意侵权行为故意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给他人造成损害,却故意进行的行为。
故意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主观恶意的行为,侵权人有意识地违反他人的权益,对他人的损害心存故意。
在判断故意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目的性:故意侵权行为通常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侵权人的行为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
例如,某人明知他人的商标已注册,却故意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2. 预见性:故意侵权行为的侵害结果是可预见的,侵权人在进行行为时能够预知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
例如,某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却故意进行该行为。
3. 主观恶意:故意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心存恶意,对他人的损害心存故意。
例如,某人明知他人正在进行商业活动,却故意在其周围制造噪音,以干扰对方的正常经营。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公司明知他人已经注册了某个商标,但仍然故意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将给他人造成损害,却故意进行侵权行为,因而应承担故意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二、过失侵权行为过失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可能导致的损害结果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来避免损害。
过失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侵权人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谨慎和注意,但并不具备明确的故意。
在判断过失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注意义务:过失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在实施行为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来避免可能的损害。
例如,某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注意交通规则并遵守,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的界限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的界限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对于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刑法分为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两大类别。
本文将探讨这两种罪行之间的界限,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与特征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具有明知、预见可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故意,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结果。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身体伤害,但仍故意为之。
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行走,但故意向其投掷石块,直接导致乙身体受伤,这就构成了明知故意伤害罪。
客观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的损害。
也就是说,只有在实际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无论是伤及身体的哪个部位,甚至仅仅是轻微伤害,只要是行为人故意所为的,都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过失伤害罪的构成与特征过失伤害罪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疏漏或者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轻视,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与故意伤害罪相比,过失伤害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过失和客观危害结果。
主观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疏漏或者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轻视,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例如,甲在修理电线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乙触电身亡,这就构成了过失伤害罪。
客观危害结果与故意伤害罪的要求相同,行为人的疏忽、疏漏或轻视行为导致了他人的身体损害,才能构成过失伤害罪。
同样的,无论伤及身体的部位或轻微程度,只要是行为人的过失导致的,都可以认定为过失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罪与过失伤害罪的界限在刑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的界限并非总是清晰明确的。
特别是一些复杂情况下的行为评价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二者的区别:1. 主观意图的明示: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对于可能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具有明确的预见和故意,而过失伤害罪则强调行为人有否存在过失、疏忽或轻视。
了解民事纠纷中的过失与故意行为区别
了解民事纠纷中的过失与故意行为区别民事纠纷中的过失与故意行为区别在民事纠纷中,过失和故意行为是常见的法律概念。
它们具有不同的定义和法律责任,对于了解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纠纷中过失和故意行为的区别,以帮助读者对此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过失行为的定义与特征过失行为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因疏忽、粗心或缺乏注意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并非主观上故意为之,但也不能完全归咎于不可抗力等情况。
过失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缺乏必要的注意力和谨慎程度。
2.行为人未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害后果。
3.行为人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或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在民事纠纷中,过失行为通常指的是一方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造成的损害。
例如,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不按交通规则行驶,导致交通事故。
此时,驾驶员的过失行为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和他人的损害。
二、故意行为的定义与特征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会造成损害后果,但仍然故意为之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行为人经过深思熟虑或有预谋而实施的,故意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
2.行为人的目的是实施特定的行为以达到预期的结果。
3.行为人采取了违反法律规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在民事纠纷中,故意行为通常指的是一方通过故意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例如,一方有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名誉。
此时,诽谤者的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预谋的故意行为。
三、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的法律责任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在民事纠纷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1.对于过失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过失责任,即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损害是由于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则行为人可能会减轻或免除部分赔偿责任。
2.对于故意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故意责任,即需要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论被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行为,行为人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中的过失与故意责任
合同中的过失与故意责任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过失与故意责任,并讨论如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
一、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由于疏忽或不小心的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过失责任可以分为轻微过失和一般过失两种情况。
轻微过失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时疏忽或不小心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但其行为并未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一般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但对方也应尽合理努力减少损失。
一般过失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小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对方遭受重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一般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为了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过失责任条款。
这些条款应规定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的标准,并明确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金额。
二、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有意识地采取欺骗、破坏或故意违反合同的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
与过失责任不同,故意责任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的故意或恶意。
根据《合同法》,故意责任一般由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在故意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能会比过失责任更高,以反映行为人的恶意和对方遭受的损失。
为了有效应对故意责任的问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的故意行为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应具体明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效地追究责任。
三、合同中的责任限制在合同中,各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进行限制或免责。
然而,这种责任限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在过失责任下的最高赔偿金额,或者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免除。
但是,这些责任限制必须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当合同中的过失或故意责任引发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
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领域中,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对个人行为的定性和责任的认定,还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对当事人的处罚。
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要清晰准确地区分这两种行为并非易事。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一下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故意行为。
故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比如说,张三故意拿刀刺伤李四,他清楚地知道这样做会伤害李四,并且他就是想要伤害李四,这就是故意行为。
又或者王五知道自己在马路上超速驾驶很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但他依然超速行驶,并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持放任态度,这也是故意行为。
故意行为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比如,甲想要杀害乙,于是开枪射击乙,甲的这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丙在山上抽烟,明知乱扔烟头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但他还是随手扔了烟头,并且对可能引发的火灾持放任态度,这就是间接故意。
与故意行为相对的是过失行为。
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
举个例子,电工小明在修理电路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检查好线路,导致短路引发火灾,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再比如,司机小赵在开车时,已经预见到疲劳驾驶可能会出事故,但他觉得自己还能坚持,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那么,如何具体区分故意和过失行为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个方面是行为人的认识因素。
故意行为中,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是明知的,无论是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
而过失行为中,行为人要么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要么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在刑法领域中,犯罪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别。
故意犯罪指的是明知故犯,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并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未能预见犯罪结果,但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和意图,并主动采取行动实施犯罪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故意犯罪的认定需要准确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主动行为的结果,即犯罪人明知故犯,有意识地实施犯罪行为。
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需要查证相关证据,如行为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词等。
2. 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通常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引导的积极行为,包括主观上的选择、计划和决定等。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人明知他人财物存在,并采取明确的行为手段进行盗窃,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3. 犯罪人的知识与能力判断犯罪人是否存在故意犯罪行为需要考虑他的知识与能力。
如果犯罪人具有一定的智力和常识,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则可以认定其为故意犯罪。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未能预见犯罪结果,但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过失的存在过失是指犯罪人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未能预见犯罪结果的发生,并由此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行为可能是因为疏忽、粗心大意或缺乏谨慎等原因。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犯罪人未按规定注意交通信号,导致他人伤亡,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2. 过失犯罪的成因过失犯罪通常是由于疏忽或犯罪人的不谨慎行为引起的。
因此,在刑法认定中,需要考虑犯罪人的行为是否达到过失犯罪的要求。
如果犯罪人在特定情况下未能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警惕,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
3. 过失的可预见性判断过失犯罪需要确定犯罪人是否应该预见到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区别与限制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的区别与限制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刑法中两种常见的犯罪形态,它们在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和限制。
本文将就这两种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与应用刑法的相关要点。
一、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认定分为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两个层面。
1. 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愿意接受法律后果。
诸如谋杀、抢劫等故意犯罪行为均需要具备主观故意的要素。
2. 客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客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违法结果,但并无犯罪目的,仅是对后果的可能性持谨慎态度。
对于客观故意的认定,通常要根据“常情推定”或“法官判断”的原则进行。
对于故意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限制并不多,犯罪人将承担明确的法律后果。
刑法规定对故意犯罪行为实行了相对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或疏于管理等原因,没有具备故意犯罪所需的主观故意,但其不应该属于“常人所为”,导致违法结果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1. 过失的认定要素过失的认定主要包括危险程度的判断、行为人责任的预见、过失行为的比较等。
一般需要通过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过失犯罪的特征。
2. 过失犯罪的责任过失犯罪对行为人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可以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相对于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通常较为宽松,但也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限制1. 认定标准上的差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认定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
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要素较为严格,而过失犯罪则更注重行为人的过失程度。
2. 法律责任上的差异故意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法律责任相对较重,对过失犯罪则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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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与过失的认定(节选自张明楷的《刑法学》)(一)正确理解犯罪故意的内涵1.应当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
犯罪故意具有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
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但不具有上述犯罪故意的内容。
例如,行为人在黑暗处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窃对象面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
在一般意义上说,划火柴的行为显然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在划火柴时并没有认识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并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因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再如,行为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时,在一般意义上说是“故意”的,但它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一般意义上的故意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2.应当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相区别。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
用“具有……目的”代替故意,或者认为“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时是故意”,都不太合适。
前者会缩小故意的范围,后者会扩大故意的范围。
因为间接故意没有追求犯罪结果的目的,用目的代替故意可能将间接故意排斥在故意之外;认识到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并不表明行为人一定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更不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故“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时是故意”的观点,会将过失心理归入故意。
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牢记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
基于上述理由,对于所谓“双重罪过”的概念应慎重对待。
如人们常说,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虽然对致人死亡的结果为过失,但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于是形成了对行为持故意、对结果持过失的所谓双重罪过。
实际上,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单纯认识,并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
因为仅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可能发生交通肇事的结果时,并不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并没有统一起来,故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充其量只是过于自信过失的一个因素)。
(二)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分则某些条文对犯罪规定了“明知”的特定内容。
这两种“明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刑法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因素,刑法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因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分则中的“明知”不等于总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的“明知”的前提。
[51]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有关赃物的犯罪,以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为成立条件。
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然后才能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如果不明知是赃物,则不可能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明知可能是赃物,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是窝藏赃物、收购赃物、转移赃物或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妨害司法活动的危害结果,倘若行为人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便成立间接故意。
因此,当分则规定以“明知”为要件时,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不过,明知是一种现实的认识,而不是潜在的认识,即明知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如明知自己窝藏的是赃物或者可能是赃物),而不包括应当知道某种事实的存在(不包括应当知道是赃物),否则便混淆了故意与过失。
需要说明的是,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大多属于注意规定,即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规定。
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
例如,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表面上看,运输假币时,才需要“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出售、购买假币时,则不需要明知是伪造的货币。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在本罪中,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如果不明知是假币而出售或者购买,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就不会存在犯罪故意。
刑法第171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运输时不明知是假币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为了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特别写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而出售、购买假币时,一般表现为以少量真货币换取大量假币,或者将大量假币换取少量真货币,行为人通常明知是假币,所以没有必要特别提醒。
尽管如此,司法工作人员仍然要查明行为人在出售、购买假币时,是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
例如,不识外币的人基于合理需要购买了大量假外币,但根本不知其购买的是伪造的货币时,不可能认定为购买假币罪。
所以,尽管刑法第171条未要求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时必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但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仍然需要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
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使分则对赃物犯罪没有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由于本罪不能由过失构成,也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据此,即使刑法分则关于奸淫幼女或者嫖宿幼女的规定没有写明“明知是幼女”,但由于幼女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幼女,否则不成立犯罪。
(三)正确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界限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
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
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
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
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或许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如果盗窃行为严重,以盗窃罪论处,其抢劫预备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行为并不严重,而抢劫预备行为严重,则以抢劫(预备)罪论处,将盗窃行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例如,某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
又如,某乙见他人手提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
再如,某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可,没有致人死亡。
对此,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
依此观点,对上述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对某丙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即如果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本书赞成这种观点。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后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
具体说,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有两个重要区别:(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某甲以强奸故意对某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妇女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
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某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某乙,适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某甲转而将某丙杀死。
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四)新过失论的基础原理的运用我国刑法理论虽然还没有完全接受新过失论,但新过失论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一些基础原理、原则,对于我国司法机关认定过失犯罪具有借鉴意义。
易言之,我们在认定过失犯罪时,仍然应当运用这些原理、原则。
1.合理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入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他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该汽车司机便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可见,合理信赖并非轻信能够避免,换言之,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时,就不得认定为过失犯罪。
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是:行为人信赖他人将实施适当行为,而且这种信赖具有合理性;存在着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具体状况或条件,而且自己的行为不违法。
2.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
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危险行为明显增多。
许多危险行为不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对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与有用性;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事先预见到了危险,事后造成了侵害法益的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从事核试验的人总是预见到了试验失败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以慎重态度从事核实验,即使试验失败带来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如,从事新药开发的人员,只要他们遵循开发新药的规则,例如,不仅经过化学试验证明新药不会致人伤害,而且经过动物实验、临床实验证明,新药不会致人伤害并对医治疾病有效,即使新药后来致人伤害,也不能以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新药的副作用,而追究其过失犯罪的责任。
因此,凡是遵循了行为规则的,都不应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3.危险分配的法理。
危险分配的法理所讨论的是,在认定过失犯罪时,对加害人与被害人应分别提出何种注意义务的问题。
例如,行人甲无视交通信号横穿马路,汽车司机乙应减速行驶而未减速,造成甲死亡。
这可谓甲的过错与乙的过失相竞合造成了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危险分配的法理确定行为人过失的有无与责任的程度。
显然,如果对加害人提出的义务范围较广,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便窄;反之,如果给加害人提出的注意义务范围较窄,则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较广。
所以,必须根据社会需求、生活秩序、工作准则等,对危险进行适当分配。
例如,就有专用轨道的火车而言,司机对行人的注意义务小甚至没有注意义务,行人负担危险的范围相当广。
如果行人停留在轨道上被火车轧死,火车司机不会承担过失责任。
反之,在人车混行的道路上,汽车司机负担着大部分危险,如果汽车造成行人死亡,则构成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