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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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区域是指林区及周边100米范围。

第四条我州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按照下列规定规划: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条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第六条生产性用火分为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和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两类,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烧灰积肥,烧地埂;

(二)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

(三)炼山造林;

(四)计划烧除;

(五)勘察、开采矿藏;

(六)工程建设;

(七)工程建设;

其中(一)(二)项维野外农事用火,其余为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

第七条非生产性用火包括下列方面: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韶山狩猎;

(三)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八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非生产性用火。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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