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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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及评价方法
编制说明
(送审稿)
(2009.11)
目次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2)
二、立项背景 (2)
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2)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2)
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2)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2)
1.总体思路 (2)
2.标准编制原则 (3)
四、编制过程 (4)
1、资料收集和整理 (4)
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 (5)
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 (6)
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6)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6)
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 (6)
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 (6)
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7)
4、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 (7)
5、关于营业执照问题 (8)
6、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8)
7、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 (8)
8、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 (8)
9、关于人员问题 (8)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8)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〇八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

项目编号:M0820070600。

二、立项背景
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几十年来,我国船舶工业快速发展,船舶设计队伍形成多元化、国际化和急剧发展的格局。

但是,在船舶设计队伍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船舶设计及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有相当数量的船舶设计单位在不具备基本的设计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情况下从事船舶设计。

这些船舶设计单位不仅存在船舶设计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也严重干扰了整个船舶行业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有必要及时制定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标准,以规范整个船舶设计市场。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为有效解决目前船舶设计及船舶运行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船舶设计条件的单位进入船舶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的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发展条例》(草案)。

为保证《条例》的实施,需要编制相关标准。

目前,CB/T3000-2007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已经批准发布实施,作为姐妹标准的《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也是《条例》的重要配套标准之一。

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编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进一步明确“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即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工作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同时,建立船舶工业长效管理机制需要有相应的标准为依据,以实施正确监管。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1.总体思路
(1)标准性质
为体现我国船舶设计单位的整体水平,且标准使用面主要为全国船舶设计行业,制定后的标准其性质为船舶行业标准。

既要考虑国内国有大型专业设计公司与国际先进的船舶设计单位看齐,在船舶设计、技术开发和管理上达到国际船舶设计单位的先进水平,又要兼顾国内大多数中小型船舶设计单
位的实际情况。

(2)标准用途
本标准是对民用船舶设计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是对船舶设计单位进行准入管理的评价标准,是与《条例》配套使用的标准。

它的制定,将有利于在分类分级的条件下对船舶设计单位实行行业监管。

(3)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对从事一般船舶(包括海上设施)和渔业船舶设计单位的评价。

从事船舶生产设计的船舶设计单位可参照采用。

这在标准第1章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以上所述的总体思路,本标准的编制原则为:
(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要考虑到当前国内船舶设计单位的现状,入门的门槛不能太低,以保证质量;但也不宜过高,以免一部分单位,特别是现有的民营设计单位被排挤在外。

即标准要适中,使大多数单位通过努力,创造条件跳一跳能达标,以引导设计单位规范化和向上发展。

(2)标准宽严相结合
级别高的单位,要求要严格,以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级别低的单位,要求适当从宽,满足最低要求即可入门。

(3)标准条件的设立要以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出发点,紧扣影响国计民生的油船、客船(含车客滚装船、火车渡船)、危险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单位的要求。

同时还应体现国家的科技创新、节能减排、船舶行业未来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4)标准的定位要适中
标准覆盖的范围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并不全部覆盖各类船型,各个设计阶段。

本标准对下列船舶和设计阶段不提出要求:
a)船长<12m的船舶;
b)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c)体育运动船艇;
d)用传统方式制造的船舶,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
e)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须登记的船艇;
f)生产设计阶段。

(5)标准条件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
人是决定的因素。

一切软、硬件都要靠人掌握和应用,因此人员的素质和资历是关键因素。

原来的两个“方法”合二为一,不再成为互为支撑的条件。

(6)设计单位分级不分类
根据船舶设计技术复杂程度、对客船、货(车、集装箱)船安全性和环境污染程度来划分级别,体现达到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水平以及维持生存等多种状态共存的局面。

(7)标准条件的设定要体现差别和可操作性
不便体现差别和不具可操作性的指标,不宜作出规定。

例如:对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中,不必过于强调外语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又如,对专业配备的要求中,强调船、机、电等主要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作限制,只要求技术人员的总数和专业比例合理。

(8)设计单位的基本条件必须满足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工作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作为必要的条件,以充分体现船舶设计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

(9)船舶分类宜粗不宜细,采用排除法
船型分类太复杂,且不可能包容,故宜粗不宜细。

对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船舶可限定设计,单位其余可放开。

(10)相关要求协调,术语规范明确
标准规定的内容应与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协调一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要求。

除了规定个别单独适用于本标准的术语外,均应按照标准编制的有关要求对用语进行规范。

四、编制过程
1、资料收集和整理
任务下达以后,课题组进行了相关调研和资料收集,主要收集和分析的材料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国家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化工部《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工作》
﹡农业部《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单位现场考核要求》
﹡船舶检验局《船舶和海上设施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规则》(草稿)
﹡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化工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办法》或其修正案
﹡四川省《船舶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船舶设计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
﹡江西省《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中《专业船舶设计单位资质》
﹡劳动部《修改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
﹡劳动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长江船舶设计院赵德成《我国民用船舶设计企业发展情况浅析》
﹡中国船级社《船舶和海上设施设计单位评估暂行规定》
﹡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CB/T19429-2004《内河船舶设计企业开业条件》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调研情况,主编单位分别起草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写原则》和《“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写大纲》并向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汇报,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修改提交标准课题组作为编制标准的依据。

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
根据上述编写原则和编写大纲,课题组完成了《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初稿),《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制度暂行规定》(初稿)和《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制度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初稿)等四个文件。

并于2006年6月向国内一些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建造厂、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006年6月课题组分别在武汉地区和上海地区邀请长江船舶设计院、701研究所、719研究所、武昌造船厂、青山造船厂、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武汉理工大学、南华高速船工程公司、武汉造船工程学会,以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708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交大船建学院、上海京荣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宏冠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召开座谈会。

会议认为:为实现世界第一造船大国和建设造船强国的宏伟目标,对全国船舶设计市场加以整顿,实行规范化管理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为统一法规、统一标准、统一归口、分工协作,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急需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标准。

原则同意本标准的编写原则和编写大纲,并希望标准要适应当前船舶工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2007年2月课题组在上海地区再次走访有关单位,特别征求民营企业对课题的初稿提出意见。

如对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京荣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和上海恒高船舶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面对面地征求意见,主要提出以下意见:
a)鉴于目前船舶设计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现状,尚无条件实施注册工程师制度,原课题中两项内容:《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及其评价方法》和《船舶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资质及其评价方法》合并。

b)根据会上问卷调查结果,同意《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及其评价方法》指标体系,但对个别指标的要求需作适当修改。

c)明确本标准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船舶设计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合资和外资设计单位)。

d)本标准对设计单位的管理的设计阶段仅至详细设计(技术设计)阶段。

e)将海船(含海上设施)系列与内河船舶设计单位两个系列的资质合并为一个系列,并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甲、乙、丙、丁)。

f)对船舶分类进行简化,本标准仅对市场大量出现且管理混乱的项目进行管理,即以运输船的三大主流船型(散货船、液货船和集装箱船)为主,并兼顾安全、民生和环保要求的客船、车/客滚装船等。

g)同意根据标准宽严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对甲级单位的要求,以体现其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对丁级单位的要求适当放宽。

h)渔业船舶设计单位的要求与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体现政策的连贯性。

i)标准编写应根据GB/T1.1的要求,以及与会代表提出的共同合理的要求,相应修改有关条款。

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
学会以《船舶设计资质认可标准研究》课题组作为班底,于2006年先期开展课题调查和标准初稿的起草工作。

2007年国防科工委正式下达“船舶设计资质认可标准及实施细则和船舶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可标准及实施细则”课题。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目前,我国实施注册造船工程师制度不具条件,经请示主管部门,同意将《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及其评价方法》和《船舶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资质及其评价方法》合并为《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为此,2008年2月召开了标准编制组工作会议,明确研究内容,确认编制组人员组成。

标准编制组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4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708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船级社、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7个单位组成。

会议确定了标准制定原则,落实了编制组成员单位的分工和工作进度。

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成员分别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针对所承担的任务分别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起草了标准草稿。

标准草稿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在吸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5、第二次征求意见
2008年7月25日,主编单位以船会(2008)51号文“关于征求《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及其评价办法》意见的通知”向40多家单位征求意见,并于2008年9月11日召开课题组会议,对已经回复的意见进行梳理和讨论,提出了修改原则。

到12月底,共收到11家单位和个人提出的30条意见回复,我们认真汇总处理了这些意见(详见意见汇总处理表),完成了征求意见二稿。

6、完成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
2009年9月,主编单位以船会(2009)48号文“关于召开《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及其评价办法》研讨会的通知”,重点召集海船、内河船、渔船等具有代表性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展开研讨。

根据研讨会上专家们的意见,完成了本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

7、完成标准送审稿
为了更广泛地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与2009年10月中旬将本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挂在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于2009年10月26日在北京召开了有27个单位参加的专家座谈会,截止到2009年11月16日,网上共收到9个单位的回复意见,加上座谈会的意见,主要意见149条。

我们对意见进行了分类统计和处理,其中采纳的意见67条,部分采纳的意见14条,不采纳的意见68条。

形成标准送审稿。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
本标准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是在充分讨论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也吸收了其他行业类似标准的编写框架和编写内容中好的做法。

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
对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是分层管理的需要,是满足和兼顾地区差异的需要,也是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条件提出进一步要求的需要。

其指导思想是:级别体现船舶设计单位技术水平的高低。

甲级定位于
较大安全、环保风险的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船舶,以及特种用途船舶;乙级定位于较大安全、环保风险的国内航行船舶;丙级定位于一般安全、环保风险的国内航行和内河航行船舶;丁级定位与一般安全、环保风险的内河航行船舶。

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影响船舶设计水平和设计能力的要素较多,本标准只规定了影响船舶设计质量的几个主要要素。

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认为船舶设计单位具备的专业技术力量、质量管理、技术装备等对船舶设计的质量影响最大。

因此,决定将这几个方面作为评价船舶设计单位的基本要求予以规定。

同时,船舶设计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设计资格,具备多少注册资金以及工作场所使用面积、机构职能等,会对船舶设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也作为评价船舶设计单位的要素。

以上评价要素已能反应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表1中的其他要素则不再考虑。

通用类要素共选取了5个评价要素,包括政策要求、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工作场所和机构职能。

主要考虑船舶设计单位的依法从业和独立承担民事的能力。

法人资格和注册资金的要求充分体现这一精神,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设置专门职能的工作机构是体现单位的客观存在。

专业技术力量资质类要素共选取了3个评价要素,包括技术总负责人、质量总负责人、在册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衡量一个单位的实力,其设计人员的总体水平和技术总负责人的资质是体现技术水平的关键,为保证船舶设计质量,总质量师是质量管理的关键,对在册在岗的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考核时,主要考核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年限和资历)等客观性要素。

同时,根据各单位的级别,对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的总数提出要求,以反映该单位同时承担设计项目数的能力。

质量管理类要素共选取了6个评价要素,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信息管理、图样和技术文件管理、外协管理以及档案管理。

质量管理是对设计单位的普遍要求,但为了有所区别,各级别单位分别考虑相应的要求。

技术应用装备类要素共选取了3个评价要素,包括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技术装备管理、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其他技术装备。

目前,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在船舶设计单位中普遍应用,船舶设计单位中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计算、校核等普遍采用,只是不同级别的单位要求的程度有所区别。

其它技术装备也是不可缺少的设计工具和手段,因此,也提出相应的要求。

4、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
为了便于评价,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标准规定了相应的评分原则和评分标准,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本标准吸取了相关规定和标准中便于考核的条款,采用了规定的要求与现场打分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在规定每一级别或类别的船舶设计单位需要达到的基本条件的同时,也将专家如何评判、分值、合格分数等作了规定。

标准中规定的分值多少是根据所评价内容在船舶设计单位中所占有的重要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分值分配,各级各类船舶设计单位总分设定为满分500分。

对合格分值的确定,由于在各项要求中已经体现了不同级别和类别对设计条件的不同要求,且规定的已经是最基本的要求。

因此,合格分不应太低。

经课题组广泛征求意见并讨论研究,合格分值取其满分值的80%。

由于在通用条件要求、专业技术力量要求、质量管理要求、技术装备要求等大类都体现了船舶设计单位在某一方面的总体情况,如果不满足要求则很难保证设计质量。

因此各大类均规定了满分值80%的合格分。

同时,对较为关键的因素,如营业执照等在扣分方面体现了“设置否定项”的原则,如果达不到相应要求,则致使大类不合格而导致总体不合格。

5、关于营业执照问题
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是申请准入的条件之一。

因此,本标准规定:企业应该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企、事业法人下属船舶设计单位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业务范围中应明确标有从事船舶设计业务的内容。

6、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企业为注册资本,其它形式设立的企业为注册资金。

因此,本标准中采用了“注册资(本)金”的表述形式。

关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渔业船舶设计单位最低一级(丁级)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为此,我们在最低一级船舶设计单位的注册资(本)金30万元的基础上,按照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规模、设计能力、设计船舶的大小和技术含量等逐级确定了注册资(本)金的数额。

7、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
船舶设计单位为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设计场地是非常必要的。

人均使用面积包括设计室、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资料室、档案室等的均摊面积,按8m2/人计,并根据设计单位级别规定了其总使用面积最低要求值。

8、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
船舶设计单位为了保证船舶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设立具有相应职能的机构,行使管理职能。

根据调查和研究,设计单位至少应设立具有技术开发、设计、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信息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职能的机构。

9、关于人员问题
由于设计单位技术和质量负责人、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对单位设计的船舶质量影响较大,标准只对这几类人员进行了规定。

船舶设计需要有大量的设计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在现在对于技术职称的含金量逐渐趋于弱化的情况下,还找不出比考核技术职称更好的评价指标,因此,本标准还是将技术职称作为评价这类人员的评价指标,并附以工作年限、业绩等作为评价的补充。

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不等同于企业法人,而是企业中技术或质量方面的最高领导,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领导素质。

因此,标准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分别提出了要求,还规定了从事类似工作的年限。

为了船舶设计的需要,要求各级各类船舶设计单位在册的有关专业人员应配置齐全,船体、轮机、电气和制冷等其它专业的技术人员配置比例合理。

同时,还要求在册的技术人员应是与单位已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在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备案方为有效。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是作为今后实施船舶设计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支撑标准。

尽管标准本身是推荐性的,但若被相关法规所引用,标准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

本标准与现行同类型标准及有关管理办法比较情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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