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试行)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律师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合规业务操作指引概述及适用第1条制定目的和意义1.1 国有公司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主体,招投标亦是国有公司采购的重要方式之一。
律师在办理国有公司招投标业务过程中进行合规审查,既是国有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要求,也是规范招投标市场,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需求。
1.2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2条法律依据2.1 律师审查国有公司招投标活动合规性,除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一般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外,还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应当关注针对国有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规定,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770号文”)、《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相关规范招投标行为的配套规章和文件。
法律顾问业务指引.doc
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指引(2008年5月5日六届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宗旨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法律顾问单位对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指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以该个人为中心所组成的家庭)(下同)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时保证办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四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种类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可以担任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的法律顾问。
(一)根据顾问单位的不同,法律顾问的种类可以分为:1、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2、政府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政府以及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
3、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工会、妇联、民主党派机关、侨联、作协、记协等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
4、个人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担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以该个人为中心组成的家庭的法律顾问。
国有企业法律审核工作细则模版
法律审核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集团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7〕1号)、《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京国资法规字〔2007〕29号),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各分、子公司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集团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中心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四条集团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负责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集团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2.参与集团重大经营决策,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参与集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集团法律事务机构;4.负责集团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集团法律顾问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5.对集团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帮助有关部门予以改正;6.指导集团下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7.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法律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处理集团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主要职责为: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审核、起草或参与起草集团重要规章制度;3.审核、管理集团合同,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4.参与集团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5.做好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年检以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务;6.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诉讼及非诉讼活动;7.配合有关部门对集团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8.提供与集团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9.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10.督促、指导下属企业建立健全法律工作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11.建立下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即时报告制度,协调、指导下属企业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2.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三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三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三篇篇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XXX:根据XXX与XX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XXX (下称“产权转让方”)局属企业“xxxx”(下称“转让标的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所对产权转让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产权转让方作了查询。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产权转让方如下保证,即产权转让方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书面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批复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报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关于产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表述转让方的工商登记、年检情况或其他证明材料等方面,对其是否依法设立、存续予以说明。
二、关于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过程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定。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2.2.6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2.2.7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律所整理
xxxccccc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xxxx字(2016)第号致:xxxxxx企业集团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国有产权转让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国有产权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议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意见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5、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的《审计报告》6、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的《资产评估报告》7、关于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的函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9、《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方案》1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草案)》11.受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相关法律事项,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法律文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为了指导、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范围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制作的法律意见书为必备要件的;2、企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二、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的原则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企业法律顾问管理部门的指导。
2、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尊重基本法律事实、审慎及时的原则。
3、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5、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1、形式严谨,结构缜密;2、内容完整,详略得当;3、尊重事实,严格依法;4、语言简洁,结论明确;5、立足调查,勤勉尽责;6、紧扣要求,逐项论证。
四、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格式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⑴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法律依据;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⑷对需要论证的事项或事务进行阐述和分析;⑸结论(综合发表意见);⑹企业法律顾问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⑴首部。
包括:标题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
标题应居中,并写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法律意见书(报国资委)
律师事务所关于项目之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530022电话:传真:网址:目录目录 1第一部分声明和承诺1第二部分正文 2一、项目投资方的主体资格 2二、项目的概况 2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风险控制方案 2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2、项目风险控制方案 2四、项目内部决策 3五、氧化铝项目的备案 3第三部分结论意见 3律师事务所关于项目之法律意见书律意字(2018)第号致: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之委托,指派专业律师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项目”)向国资监管部门报请审批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和承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主要审查了以下文件资料:(1);(2);(3);(4)。
除上述主要文件外,本所还查阅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2.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得到的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各种文件资料,提供的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不实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就投资项目向国资委报请审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除法律要求和本所事先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士出具。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投资项目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及公司投资决策和其他专业性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专业报告、决策文件、资产评估报告等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或保证。
5.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投资建设氧化铝项目向国资监管部门报批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怎么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怎么写产权转让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所包括的财产占有权、使⽤权和⽀配权在不同主体(所有者)之间的变更;或在财产所有权并不转移或者不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其占有、使⽤、⽀配以及利益分享等权利在不同经营者之间的转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怎么写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XXX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北京XXX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贵公司与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贵公司(以下称“产权转让⽅”拟转让在北京XXX公司(下称“转让标的企业”)30%股权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我国现⾏有效的法律、⾏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件:《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的意见》。
本所对产权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资格及条件进⾏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件,并就有关事项向产权转让⽅作了查询。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产权转让⽅如下保证,即产权转让⽅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材料或⼝头证⾔,书⾯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致。
本所仅就与产权转让⽅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批复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产权转让⽅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之⽬的使⽤,不得作任何其他⽬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产权转让⽅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报⽂件,随其他申报材料⼀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关于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产权转让⽅是于2001年4⽉由北京XXXXX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组建、在北京市⼯商⾏政管理局注册的国有控股公司……⼆、关于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过程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的意见》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国有资产转让律师服务指引
国有资产转让律师服务指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转让的过程,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颇为复杂,因此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服务来规避法律风险并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国有资产转让律师服务指引是帮助客户了解整个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律师如何提供专业支持的指导手册。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转让的定义开始,详细介绍国有资产转让律师服务指引应该包括的内容和律师应该具备的能力。
还将介绍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以及律师如何应对这些问题。
一、国有资产转让的定义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转让的过程,包括土地、房屋、企业、股权等。
在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律师可以帮助客户准确了解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转让方案,协助客户完成交易的各个环节,最终达成交易。
二、国有资产转让律师服务指引的内容1. 法律咨询: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的法律咨询,协助客户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2. 文件准备:律师可以协助客户准备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确保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3. 法律审核:律师可以对相关文件进行法律审核,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4. 交易谈判:律师可以代表客户进行与买卖双方的谈判,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5. 交易完成:律师可以协助客户完成交易的最后阶段,包括过户手续、资金清算等。
6. 争议解决:律师可以协助客户解决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在国有资产转让中应具备的能力1. 专业知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2. 沟通能力: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对方律师等各方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双方利益。
3. 解决问题能力:律师应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4. 严谨性:律师应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细致认真地处理每一个细节,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模板篇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相关法律事项,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法律文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为了指导、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xx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范围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制作的法律意见书为必备要件的;2、企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二、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的原则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企业法律顾问管理部门的指导。
2、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尊重基本法律事实、审慎及时的原则。
3、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5、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1、形式严谨,结构缜密;2、内容完整,详略得当;3、尊重事实,严格依法;4、语言简洁,结论明确;5、立足调查,勤勉尽责;6、紧扣要求,逐项论证。
四、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格式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⑴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法律依据;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⑷对需要论证的事项或事务进行阐述和分析;⑸结论(综合发表意见);⑹企业法律顾问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国企合同合规的法律意见书模板
国企合同合规的法律意见书模板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国企合同合规的法律意见书模板鉴于甲方是一家国有企业,乙方是一家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双方同意就甲方合同合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甲方合同合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甲方合同合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服务内容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2. 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参与甲方合同谈判,提供法律支持。
3.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三、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费用及支付1. 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支付方式为____。
2. 甲方应在协议生效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服务费。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2. 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违约责任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合同合规工作受到影响,乙方应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如无法消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示例国企合同合规的法律意见书模板概述:①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甲方合同合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甲方合同合规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
山东律协文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顾问单位”,是指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本指引条文中,“政府”一词单独使用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循预先防范、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过程参与、决策指导为主,事后承办、代理为辅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应贯彻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宗旨。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除代理顾问单位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外,主要以非诉讼的服务方式,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顾问单位办理行政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相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公平、效率,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二章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第四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的委托办理下列常规法律事务:(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三)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四)协助政府草拟、修改、审核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五)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就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六)协助处理一般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事件;(七)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公务员队伍法律素质;(八)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九)受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京国资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京国资发〔2016〕9号各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市属国有企业法律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国资发法规〔2015〕166号),现就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市属国企改革发展总体目标,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立足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创新,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大力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大局。
紧密结合市属企业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使命,推进依法治企工作,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坚持全面覆盖,突出工作重点。
把依法治企要求全面融入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贯穿各管理层级、各业务领域、各工作岗位,努力实现法治工作全流程、全覆盖,同时突出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依法规范管理等重点领域法治建设。
3.坚持权责明确,强化责任追究。
切实加强对市属企业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其他主管领导、法律事务机构、其他部门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责任,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工作合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角色的重要性也是日益凸显。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成为真正的企业法律维权助手,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作为国家资本的代表,他们在发挥企业法律职能、提升法律风险管控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确保企业的经营合法性。
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而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助于企业防范各种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合规经营,为企业提供稳健可靠的合法经营环境。
然而,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权威的判断力和深厚的法律经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读者梳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一、法律意见书的定义及特点法律意见书是指法律顾问对企业在特定的法律问题上的疑问或争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意见的书面文件。
法律意见书需要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和可靠性等特点。
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是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手段,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
二、法律意见书的编写流程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编写流程与过程要贯彻“客户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
具体流程如下:1.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企业向法律顾问提出具体问题后,法律顾问需要调查、询问、了解企业的相关情况,收集与问题相关的全部资料。
2.分析和研究问题。
法律顾问需要深入分析情况,拟定问题解答方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结合官方文件、法律判例等依据进行问题分析和决策。
遇到复杂问题,可以邀请专业律师共同探讨并定期研究。
3.书写意见。
在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后,法律顾问需要制定详细全面的意见内容,包括对事实和法律的分析和总结、阐述问题的法律依据、给出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方案等。
意见书的书写需要精益求精、严谨细致,具有可读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4.反馈意见。
法律顾问需完整明确地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并解释和说明其中的涉及深度和长远性的问题,对于决策中的判定标准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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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相关法律事项,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法律文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为了指导、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范围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制作的法律意见书为必备要件的;
2、企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二、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的原则
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企业法律顾问管理部门的指导。
2、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尊重基本法律事实、审慎及时的原则。
3、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5、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1、形式严谨,结构缜密;
2、内容完整,详略得当;
3、尊重事实,严格依法;
4、语言简洁,结论明确;
5、立足调查,勤勉尽责;
6、紧扣要求,逐项论证。
四、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格式
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⑴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
⑷对需要论证的事项或事务进行阐述和分析;
⑸结论(综合发表意见);
⑹企业法律顾问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
⑴首部。
包括:标题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
标题应居中,并写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⑵正文。
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指引性文件上的依据;企业法律顾问审查、调查的法律文件、资料明细,以及文件中提示的相关法律事实明细;针对论证的事项或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
⑶尾部。
包括:企业法律顾问签字、法律事务机构盖章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间。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程序
1、收集资料。
企业法律顾问应将相关事项的资料尽量收集齐全、完整,对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企业法律顾问可以申请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收集和调取证据。
2、审查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指导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已掌握的资料和相关事项的法律事实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所要论证事项或事务的利与弊,即可行的理由、不可行的原因。
3、撰写法律意见书。
企业法律顾问根据所占有的资料和分析结果,撰写法律意见书,并应提示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和避免法律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提示法律风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法规、规章及指导性文件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⑵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因不完整、不全面、不及时、不正确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⑶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
⑷因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全面而出现的风险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专著所作的解释可能出现的风险。
⑸因相关税务、审计、会计、技术等方面不属于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范围可能出现的风险;
⑹其他方面的风险。
3、签名盖章。
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加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章,并由承办企业法律顾问签名。
4、法律意见书立卷归档。
企业法律顾问在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查阅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均应归档保存。
归档的范围应包括:
⑴企业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⑵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⑶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⑷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⑸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事项及应承担的责任
1、企业法律顾问对已经审查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经调查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罗列,不得遗漏,并对该法律事实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表述。
对没有文件、资料及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明确说明。
2、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企业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