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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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13】18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规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二章 公务卡申请
第三条 公务卡是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

第四条 公务卡申请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原则上要求职工“一人一卡”。

申请人应主动提出申办公务卡需求,并直接与发卡银行签订申请协议,原则上发卡银行应与单位国库集中账户开立行一致。

财务部门有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

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开支范围
第六条 公务卡开支范围为: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含加油、维修、保险、通行费)等零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公务卡结算目录执行,并随之调整。

第七条 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 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九条 凡属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因无刷卡环境等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应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方式。

经办人在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由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按照审批权限向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

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获同意。

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于15日内凭原始刷卡消费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在外地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处室相关人员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刷卡消费凭条信息,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查询并核对公务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公务卡结算台账,记录消费日期、开支项目、报销数额、结算日期等信息,并由结算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

如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而延误还款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由财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

临近还款日,持卡人对应还款而尚未还款的公务消费,有义务及时告知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2、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
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协助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公务消费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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